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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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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nullnull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王苏 2008年11月14日内容目录内容目录一、外观设计审查部概况一、外观设计审查部概况职能: 1、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类、审查; 2、外观设计的学术研究; 3、与外观设计和工业设计有关的评审活动; 4、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外观设计专利概述二、外观设计专利概述立法: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同时作为专利的客体 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null1985年~2007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变化图n...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与审查
nullnull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王苏 2008年11月14日内容目录内容目录一、外观设计审查部概况一、外观设计审查部概况职能: 1、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分类、审查; 2、外观设计的学术研究; 3、与外观设计和工业设计有关的评审活动; 4、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外观设计专利概述二、外观设计专利概述立法: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同时作为专利的客体 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 null1985年~2007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变化图null1985年~2007年三种专利申请构成比例图2007年三种专利申请的构成比例2007年三种专利申请的构成比例null外观设计申请领域分布1、申请费用与审批时间1、申请费用与审批时间减缓70%:150元  两个自然人申请/一个单位          /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减缓85%:75元  一个自然人申请申请费:500元变更费(每件每次)申请人/专利权人/设计人名称变更:200元代理机构/代理人名称变更:50元延长费第一次延长:300元/月第二次延长:2000元/月年 费第1-3年年费:600元减缓85%:90元减缓70%:180元第4-5年年费:900元减缓85%:135元减缓70%:270元第6-8年年费:1200元第9-10年年费:2000元恢复费:1000元登记费:200元 印花税:5元申 请 费 用2、外观设计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外观设计定义2.1 产品2.1 产品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 产品,指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品。 2.2 外观设计要素2.2 外观设计要素形状 图案 色彩可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可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形状 图案 形状和图案 形状和色彩 图案和色彩 形状、图案和色彩2.3 富有美感2.3 富有美感2.4 适于工业应用适于工业应用是指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2.4 适于工业应用2.5 新设计新设计,是指与现有设计不同的设计。 2.5 新设计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专利法第3条和第40条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采用的是初步审查制。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方式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三、申请文件提交规范三、申请文件提交规范(一)申请文件的形式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即该产品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应当写明产品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必要时还需提交附加文件即专利代理、费用减缓请求书等。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1.1 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1.1.1 产品名称的作用 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作为分类的依据。 1.1.2 对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 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 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1.1 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1.1.3 应当避免使用下述产品名称1.1.3 应当避免使用下述产品名称(1) 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 、“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 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 ”、“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应当避免使用下述产品名称(续)应当避免使用下述产品名称(续)(5) 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 (6) 省略不当的名称,例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7)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1.2 外观设计分类1.2 外观设计分类1.2.1 法律依据 实施细则第47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1.2.2 我国使用的外观设计分类表1.2.2 我国使用的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分类表。 1.2.3 分类号的确定1.2.3 分类号的确定 单一用途产品 多用途产品 用途不明确产品1.3 其它内容1.3 其它内容设计人 申请人 联系人 代表人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2.1 提交图片或照片的基本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3款: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要求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null 在同一张图纸上,可以安排多幅视图,各视图的布置方向应保持一致,各视图间应彼此明显地分开,一个视图不可以放置在另一个视图轮廓之上或之内。如果可能,最好采用直立式排列,也可以横向排列,这时图的顶部应位于纸的左边。视图的四周不应加额外的框线。不允许将一幅视图分在多张纸上提交。 视图排列方向如下图所示: 视图排列null2.2 对图片或者照片的基本要求2.2.1 尺寸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1款: 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2.2.2 视图名称及标注 主视图的选取 视图名称的标注 特殊产品视图名称的标注null2.2.3 常见的视图及分类2.2.4 色彩2.2.4 色彩黑白灰系列 彩色系列2.2.5 对绘制视图的要求2.2.5 对绘制视图的要求 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对绘制视图的要求(续)对绘制视图的要求(续)图片的线条应当是粗细均匀的实线,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非产品的轮廓线表达外观设计形状。 例外,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2.2.6 对照片视图的要求2.2.6 对照片视图的要求镜头应当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 应当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 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注意: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图片与照片不能混用2.2.7 特殊产品提交视图的要求2.2.7 特殊产品提交视图的要求具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 成套产品 组件产品2.3 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2.3 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等而影响外观设计内容的正确表达。 3)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形状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4)各视图比例不一致; 5)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或者两个面),而正投影视图不足。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续)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续)7)提交的展开图、立体图等图面存在可补正的缺陷的。 8)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 9)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上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10)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组合状态相应视图或者缺少一个或多个组件单独的视图,而从组合状态图或立体图等其他视图可以确定未提交的视图的外观设计内容的。 11)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3. 简要说明3. 简要说明3.1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3.2 仅限下述十种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说明3.2 仅限下述十种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说明1) 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 2) 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 3) 产品的透明部分; 4) 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5) 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仅限下述十种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说明(续)仅限下述十种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说明(续)6) 产品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制成; 7)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 8) 新开发的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9) 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 10)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或组件产品的,应当写明,对于成套产品,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二)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二)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内容: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2、专利法第5条 3、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4、专利法第33条 5、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 桥梁等。 null(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 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null(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null(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null(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null(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null(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null(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null(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null(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null(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2.专利法第5条2.专利法第5条 专利法第5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1 违反国家法律2.1 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对于外观设计本身的目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如以娱乐为目的棋牌。 2.2 违反社会公德2.2 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其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2.3 妨害公共利益2.3 妨害公共利益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以著名建筑物(如天安门)以及领袖肖像等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专利法第31条第2款3.专利法第31条第2款3.1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2 单一性3.2 单一性3.2.1 什么是单一性? 3.2.2 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单一性的外观设计包含有: 单一产品 组件产品 成套产品 3.2.3 成套产品 概念 构成条件:同一类别、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成套出售或者使用成套出售或者使用同时出售——习惯上同时出售 同时使用——习惯上同时使用 各产品的设计风格和设计构思相同3.3 分案申请3.3 分案申请3.3.1 分案申请的概念 分案申请,是指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人将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从原申请中分出,作为另一件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该被分出的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可享有原申请日。 3.3.2 分案申请与原申请的关系 同一申请日 同一申请类别(R42)3.3.3 提出分案申请的时间要求3.3.3 提出分案申请的时间要求最迟应当在收到原申请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已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3.3.4 分案申请应提交的文件3.3.4 分案申请应提交的文件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 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 与分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及其他证明文件 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3.3.5对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特殊要求3.3.5对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特殊要求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示的范围; 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4.专利法第33条4.专利法第33条4.1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 ……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2、3、4款: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4.2 修改的方式4.2 修改的方式申请人主动修改 应审查员要求修改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①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②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③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④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文件纸使用方向错误; ⑤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形状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例如阴影线、指示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⑥简要说明中写有明显不属于简要说明可以写明的内容,例如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关于产品内部结构、技术效果、产品推广宣传等的描述。4.3 修改文件的提交形式4.3 修改文件的提交形式对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修改,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替换页。 除此之外,修改文件不需要提交相应的替换页,如产品名称的修改。5.专利法第9条和细则第13条第1款5.专利法第9条和细则第13条第1款专利法第9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判断原则判断原则对于审查员已经得知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了专利申请的,应当进行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是否能取得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 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以表示在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同样的外观设计的含义 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三、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申请文件1.要求外国优先权1.要求外国优先权1.1 要求优先权声明 1.2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专利法第29条第1款 主相关性 1.3 外观设计优先权的特殊之处1.3 外观设计优先权的特殊之处优先权提出的时间要求 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 (包含香港优先权1999年12月25日第10号局长令)2.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2.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2.1 提交的前提 在请求书中已提出声明 2.2 证明材料提交的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 自得知泄密之日起两个月内 2.3 证明材料中应当包含有本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null电子申请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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