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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_证券投资流程

2012-03-17 26页 ppt 497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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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_证券投资流程nullnull证券投资交易流程证券投资交易流程1 开户1 开户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都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由权威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或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普通投资者是不可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只能委托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代理才可以。所以,普通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首先需要建立起具体的代理委托关系。开户则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建立这种关系的第一步。投资者通过开户可以取得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格。具体划分,开户过程包括两个步骤:开立交易账户和开立资金...
8[1].2_证券投资流程
nullnull证券投资交易流程证券投资交易流程1 开户1 开户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都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由权威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公司或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普通投资者是不可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只能委托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代理才可以。所以,普通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首先需要建立起具体的代理委托关系。开户则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建立这种关系的第一步。投资者通过开户可以取得通过证券公司代理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资格。具体划分,开户过程包括两个步骤:开立交易账户和开立资金账户。 1.1开立交易账户1.1开立交易账户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交易应事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自然人和法人开立证券账户和买卖证券品种的限制,按目前上市证券品种和证券账户的用途,证券账户可以分为股票账户、债券账户、基金账户。其中后两者是专用账户,股票账户是可以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上市证券的通用账户。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开立不同的账户。通常,自然人开立的为个人账户。开户时,个人投资者(国家规定不允许办理的人员除外)须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法人开立证券账户应提供有效的法人注册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而且,根据规定,个人和法人在同一证券交易所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禁止多头开户。 1.2开立资金账户1.2开立资金账户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之前,需凭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存入交易所需的资金。资金账户用于投资者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资金的币种、余额和变动情况。 2 委托买卖 2 委托买卖 所谓委托买卖是指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的交易行为。由于我国证券法规定只允许进行现货交易,所以投资者在买卖证券前,其证券或资金账户上必须有足够的证券或款项才可以发出委托指令。 2.1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2.1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当时的市场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由于没有价格上的限制,证券经纪商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所以市价委托成交的速度都比较快。但成交价格有时会不尽如人意,而且只有成交后才能知道实际的交易价格。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市价委托,只接受其会员的限价申报,即限价委托。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证券经纪商在执行委托指令时,必须按规定的价格或比规定的价格更有利的价格买卖证券。即买入证券时,必须按投资者指定的价格或比指定价格更低的价格成交;卖出证券时,必须按投资者指定的价格或比指定价格更高的价格成交。限价委托虽然可以使投资者按照预期的或比预期更有利的价格成交,获得最大利益。但由于价格的限定,在限价与市价有一定距离的时候,投资者可能会丧失良机,而且,限价委托还存在成交速度较慢的缺陷。 2.1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2.1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在投资者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方面,我国目前规定,A股、基金和债券现货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证所为0.001美元,深证所为0.01港元。为了防止股价大幅涨跌给证券市场及金融体系带来的巨大风险,我国目前对每个交易日股价的涨跌幅度也有严格的限制。根据现行交易规定,股票(A、B股)、基金类证券每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于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最大涨跌幅被限制在±10%(ST股票的单日涨跌幅度被限制为±5%,股票基金上市当日无此限制)。因此,委托人的申报价格必须在这个范围之内才被视为是有效委托。 2.2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2.2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 整数委托是指委托买卖证券的数量为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整数倍的委托。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 零数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时,买进或卖出的证券不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一个交易单位。目前我国两家证券交易所都规定委托买入证券时必须是一个交易单位或交易单位的整数倍,卖出证券时才可以发出零数委托。 2.3当日有效委托和约定日有效委托 2.3当日有效委托和约定日有效委托 当日有效委托是指投资者的委托买卖指令从其发出之时至证券交易所营业结束止的时间内有效。我国现行的委托就是当日有效,也就是说,投资者的委托在一天终了时没有成交,必须在此后的交易日中发出同样的委托才可以再有成交的机会。 约定日有效是指投资者发出的买卖指令从其委托之时起到约定的营业日证券交易所营业结束时止的时间内有效。 2.4柜台委托及非柜台委托 2.4柜台委托及非柜台委托 柜台委托是指委托人到证券营业部交易柜台,通过填写委托单与证券经纪商进行的面对面的委托办理方式。柜台委托是最传统的委托方式,由于柜台委托繁琐的弊端及各种新型委托形式的出现,现在已经很少有投资者乐于采用该种方式办理委托。 非柜台委托是相对于柜台委托而言的,凡是不经过证券公司营业部柜台发出的委托形式都属于非柜台委托,主要包括电话委托、函电委托、自助终端委托、网上委托等形式。 3竞价成交 3竞价成交 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在价格决定方面最大的区别就是场外是通过议价方式确定价格的。而场内市场——证券交易所内的价格是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的,竞价成交环节集中体现了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也为证券市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奠定了基础。 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所谓价格优先是指投资者的委托成交的顺序是按照申报的价格来决定的,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成交;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成交。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申报价位相同时,投资者发出的委托成交的先后完全取决于申报的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数量优先原则是指在申报价位相同,时间相同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委托成交的顺序受申报数量的影响,数量大的申报先于数量小的申报先成交。我国现行的竞价成交原则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只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目前证券交易所通常采用的竞价方式有两种: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3.1集合竞价 3.1集合竞价 集合竞价是指每个交易日上午9:25,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的一次集中撮合处理的过程。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的开盘价一般是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 通过集合竞价确定开盘价的原则是:该价格是有效价格范围内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果符合该要求的价格有多个,则选取使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方有效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方有效委托全部成交并且与选取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位。例如,某日9:15到9:25分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收到的某只股票有效买卖委托各有7个,根据价格优先和同等价位下时间优先的原则,所有买方有效委托按委托限价由高到底的顺序排列,卖方有效委托则按由低到高的价格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电脑交易主机的时间先后排列。 集合竞价与开盘价格集合竞价与开盘价格3.1集合竞价3.1集合竞价通过集中撮合,结果5.84元是使所有该时段有效委托成交数量最大的价位,并且与该价位相同的卖委托全部成交,因此,通过上表可知在本例中5.84元即为该股票当日的开盘价。 集合竞价的另一个原则是,集中撮合处理。也就是说,该股票所有在这十分钟内成交的买卖委托,无论委托价格如何,最后都以同一成交价5.84成交。该阶段未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参与竞价。 3.2连续竞价 3.2连续竞价 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每个交易日9:30以后直至15:00收盘都为连续竞价时间。不同于集合竞价,连续竞价阶段,每一笔买卖委托进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所以,投资者发出的买卖委托竞价的结果也不完全相同,可能全部成交,可能全部不成交,也可能是部分成交。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是:(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4清算、交割 4清算、交割 清算在证券业务中是指每个营业日中每个证券公司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轧抵,对应该收付的证券及资金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交割(交收)是指证券及价款的转移,其中交割特指证券的收付,交收特指资金的收付。清算是交割(交收)的基础和保证,交割(交收)是清算的后续与完成,清算通过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的轧抵计算,确定出应收应付净额,并不发生财产的实际转移; 交割(交收)则是对应收应付证券及价款净额的收付,发生财产的实际转移。正确的清算结果能确保交割(交收)顺利进行;而只有通过交割(交收)才能最终完成证券及资金的收付,结束交易总过程。 4清算、交割4清算、交割清算交割(交收)可以逐笔进行,也可以采取净额方式。净额清算也被称为差额清算,就是在一个清算期中,对每个证券公司价款的清算只计算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进行券款的转移。差额清算方式简化了操作手续,提高了清算的效率。 一)当日交割(交收)、T+0交割 一)当日交割(交收)、T+0交割 访日交割(交收)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证券交易达成之后,于成交当日即进行券款收付,从而完成交易全过程的交割(交收)方式。从1991年12月21日起,由于电脑系统的更新,股票交易的同时即可完成过户,我国在交割制度方面一度实行当日交割的方式,当日买入的证券可于当日卖出。由于当日交割方式迅速的优势,导致部分投资者频繁买卖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投资理念在市场中受到重创,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1995年1月起,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取消了当日交割的方式。 (二)次日交割(交收)、T+1交割 (二)次日交割(交收)、T+1交割 次日交割(交收)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之后,于下一营业日进行券款的收付,从而完成交易的全过程的交割方式。目前我国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等都采用T+1交割。具体说就是当日买入的证券在下一个交易日才可以卖出;而当日卖出的证券得到的款项,只有到下一个交易日才可以从资金账户中提出。特殊的是,卖出证券的款项虽然不能在交易当日提出,却可以当日在账户中使用购买其他的证券。 (三)例行日交割(交收) (三)例行日交割(交收) 例行日交割(交收)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后,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成交日后的某个营业日进行交割,从而完成交易全过程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的时间由证券交易所规定,因此各国之间会有很大的区别。例如,我国B股的例行日交割(交收)为T+3,即成交日后的第三个营业日进行证券的交割和价款的交收。 (四)特约日交割(交收) (四)特约日交割(交收) 特约日交割(交收)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以后,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在从成交日算起15期以内的某一特定契约日进行交割(交收)。这种交割方式目前已经不很重要,因此它原本是为了方便那些无法进行例行交割(交收)的客户而设立的,在当今证券交易无纸化的前提下,券款的收付可以迅捷的实现,根本就不需要那么长的交割日期了。 (五)发行日交割(交收) (五)发行日交割(交收) 发行日交割(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同意等新证券发行以后再办理交割(交收)事宜。这种交割方式通常会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增资发行时使用。 5过户 5过户 过户是指股权或债权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的行为。过户包括为了实现出让人向受让人转移记名证券目的的交易性过户,也包括由于账户挂失或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非交易性过户。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早期采用“双向过户”方式。需要买卖双方在过户单上确认签字,才能交由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根据双方的过户单办理过户手续。随着上市证券数量及交易量的增加,这种过户方式难以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从1991年初开始,双向过户改为单向过户。1991年7月1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股票账户制和无纸化流通方式,7月8日起实行电脑自动过户。所以,现在过户环节已经形同虚设,证券交易结束的同时,电脑系统自动就会完成股权(债权)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过户的完成是一次证券交易过程的真正结束。 6 交易费用 6 交易费用 投资者买卖证券目的一方面是希望获得证券分红派息带来的投资所得,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期望通过低买高卖的价差获得证券的资本利得。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计算资本利得时,不能单纯地用证券价差乘以交易数量,还要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考虑在内才能更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的收益情况。交易费用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收的总称。通常包括委托手续费、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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