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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层楼外算不算

2012-03-13 2页 doc 23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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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层楼外算不算22层楼外算不算“高空”? □偶见 案情梗概: 2010年9月3日,美装外墙工程设备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特别约定雇员因高空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不在承保范围内。 2011年7月8日12时50分许,设备公司雇员李某受派参加浦东某单位故障吊篮检修,在22层结构梁转角处穿越围护栏杆时坠落至21层楼板上,抢救无效死亡。浦东当地职能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事后,设备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补助金等共计54.6万元。设备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提起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虽特别约定...
22层楼外算不算
22层楼外算不算“高空”? □偶见 案情梗概: 2010年9月3日,美装外墙设备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特别约定雇员因高空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不在承保范围内。 2011年7月8日12时50分许,设备公司雇员李某受派参加浦东某单位故障吊篮,在22层结构梁转角处穿越围护栏杆时坠落至21层楼板上,抢救无效死亡。浦东当地职能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为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事后,设备公司向李某家属支付了丧葬补助金等共计54.6万元。设备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提起诉讼。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虽特别约定雇员因高空作业导致人身伤害不在承保范围,但合同未对“高空作业”予以明确约定,我国国家GB3608-93亦(仅)对“高处作业”予以了界定。当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于2012年2月23日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李鸿光:特别约定高空作业出险该不该理赔。中国法院网,2012-02-24) 分析: 《现代汉语词典》对有关词汇的解释。高空:距地面较高的空间。高空作业:登上架子、杆子等在高处进行操作。此应当是属于“通常理解”。 高出“基准面2米”,在普通人看来难谓“高空”,但由于高出一般劳动者徒手操作的限度,需要借助辅助设施方可作业,出于生产安全的考虑,《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93)将“基准面2米”确定为特种作业高度的起点,并改称“高处作业”,以适应一般人对“高处”和“高空”的理解。 无论保险合同有没有对“高空作业”予以明确约定,“22层楼外属于高空”,在普通人看来,不应会有歧义。如2011年11月3日,两名工人在上海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企业中心大楼20楼清洗玻璃时不慎坠落,新民网等媒体即以《上海延安西路两名工人高空清洗玻璃坠楼当场身亡》为予以报道。 既然本案保险双方于订立合同时特别约定了“高空作业导致人身伤害不在承保范围”,对于“高空作业”的概念至少会在意识上达成“22层楼外应包含于其中”的共识,法院以“合同中未对高空作业予以明确约定”为由,认定“22层楼外不属高空”,实质是替代当事人订立有悖其双方意志的合同。 本案发生纠纷时,对于“高空作业”的外延不存在两种以上解释,只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两方不同的理解。姑且不论纠纷发生时投保人现于外的所谓理解是否就是其投保时的本意,亦不论特别约定究为保险人单方提供的条款还是协商条款,无论投保人如何理解,“22层楼外不为高空”终究难谓合理解释;既不为“合理解释”,自不应获得法院支持;既不为“应获得支持之合理主张”,岂侈谈“合理判决”? 另一方面,此案也反映出保险人保前准备工作不细。保险人虽已了解到投保人存在部分高处作业事实,而为规避风险,在低费率承保状态下将“高空作业”特予排除,但未对“高空”予以量化以确定外延,亦未对该投保人所属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一了解,而想当然地将投保人雇员所从事的“高处作业”理解为“高空作业”,遂致超过风险“排而不除”。 链接: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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