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指导和约束整个行政过程,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规则和标准
( 即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不成文的)
二 西方国家行政法的主要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等)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自然公正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当今两大法系彼此互为借鉴,有逐渐融合的趋势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属成文法国家,法学研究方法上重逻辑...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指导和约束整个行政过程,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规则和
( 即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不成文的)
二 西方国家行政法的主要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等)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有(自然公正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
当今两大法系彼此互为借鉴,有逐渐融合的趋势
(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属成文法国家,法学研究
上重逻辑,故而更注重基本原则的研究和运用。
1 依法行政原则
最初是德国行政法学的鼻祖奥托麦耶在其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提出的
包括: (1) 法律规范创造力原则
(2) 法律优越原则
(3) 法律保留原则
2 比例原则
意即在实施公权力行为的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1)妥当性原则(2)必要性原则(3)比例性原则
台湾学者认为与民法中“诚信原则”所起
的作用类似,是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不太注意逻辑,没有形成大陆法系国家那种通过法律做出预见性规定的成文法发展模式,而选择了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 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 * 越权无效原则 * 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
1 自然公正原则(源于英国)
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
(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自然公正原则在行政法适用中形成了行政相对人在受到不利处分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行政主体一般不享有终局裁决权,即行政法上的司法最终的原则)
2 越权无效原则(源于英国)
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成文法规定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当成文法有规定时适应越权无效原则,没有或规定不完备时使用自然公正原则.
3 正当程序原则(产生于美国,源于自然公正原则)
美国宪法:任何人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或财产
理论上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
行政法定
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1、 职权法定原则
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职权来源于法
行政职权受制于法
越权无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2、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法律对于行政权的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与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1、行政立法必须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2、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应以法律为准,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
3、法律在行政法规、规章之后作出规定的,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
法律保留,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能代为规定。
行政均衡原则
行政均衡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裁量时得全面均衡各种利益关系以作出最佳的选择判断。
平等对待原则,禁止过度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一、平等对待原则
平等对待原则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和比例对待。
1、禁止恣意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其合理的、充分的实质理由,与其所要处理的实施状态之间保持适度的关系。
2、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量决定时,若无正当理由,应受行政惯例或者行政先例的拘束,对于相同或同一种性质的事件作出相同的处理。
二、禁止过度原则
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
1、必要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即意味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absolutely necessary)。
不可用大炮打麻雀,即最严厉的手段唯有在万不得已时,方可行之。
2、合比例原则。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合比例或对称。
杀鸡取卵,行政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要小于行政目的价值。
三、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的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后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使用所具备的条件:
1、存在信赖基础,行政行为生效且生效实施被相对人获知。
2、具备信赖行为,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具体行为。
3、信赖值得保护,信赖利益必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明显大于撤销或废止该行为所于维持的公共利益。
行政正当原则
行政正当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一、避免偏私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在参与者各方面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
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
1、没有利益牵连
2、没有个人偏见
实质中立和外观中立
二、行政参与原则
行政参与原则,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
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行政参与原则的核心是公平听证。
三、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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