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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积金必备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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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积金必备知识 住房公积金知识100问 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以《条例》的立法形式确定的制度,是一项强制性措施,是上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执行的法规。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每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转换的部分,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这两部分全归职工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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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知识100问 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以《条例》的立法形式确定的,是一项强制性措施,是上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执行的法规。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每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转换的部分,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这两部分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方面消费,不能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特征? 第一,强制性。公积金的强制性是义务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虽然现在大多数职工和单位已体会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但有些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却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来强制实行。《条例》的强制性表现在:所有单位和职工包括新建立的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单位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根据《条例》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返还性。按国家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返还给职工个人。当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丧失公积金缴存条件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支取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性质?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公积金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性质: 保障性。住房是每个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多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分配,职工的工资中也不含住房工资。所以职工的住房从根本上来说无法保障。如仅靠职工个人筹集资金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是比较困难的。建立公积金制度后,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转化,每个职工机会均等。一方面通过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地、迅速地聚集一大笔住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住房需要;另一方面利用公积金的积累向职工发放低息贷款,解决职工购、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满足职工住房融资的需要。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是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让职工有房买,有钱买,买得起,住得上房的好制度。 工资性。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部分,应视为把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化工资的形式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工资。住房是商品。用于商品交换的劳动报酬其中当然应该包括住房消费含量,与其他合法收入一样,应为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 互助性。住房公积金除了使职工经济利益取得最大化外,还有一个特点,即利他性。这种利他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无房职工可以得到公积金贷款帮助获得住房,已有住房的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为无房职工提供了资金帮助。二是职工随着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有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拥有更舒适、更漂亮的住房。房价高了,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好的办法。公积金的互助性,实际上既帮助了别人,又得到了别人的帮助。 长期性。我们已经知道,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每一个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这一法定时间内,都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公积金,除职工退休或丧失缴存条件外,不得中止和中断。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积累性和规范性。因为,住房是一种使用时间长达数十年、价值高达十几万元以上的商品,一个职工要依靠自己在短时间内自筹资金购房是很困难的,需要长期积累、积少成多,才能形成购买力。建立公积金可以尽快达到这一目的。 4、职工为什么一定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构成是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方面组成的,它是职工个人的钱,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都是一种法定义务,职工要从个人工资里拿出一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内容一是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内容二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体制。总之,改革的目的是取消实物分配体制。如果职工不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来缴交住房公积金,全由单位来缴交,这和国家、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没什么差别,所以《条例》上规定必须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双方来缴存。 职工个人和单位只有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了缴存义务,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方可享受到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5、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其一:个人每月缴存,单位等额资助,职工多了一笔财富。《条例》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都要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同时单位也必须按照相同数额为职工缴存,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以一个职工工作35年、月平均缴存基数2000元、平均缴存比例10%,即平均每月个人缴存200元、单位补贴200元,期间不提取公积金,35年该职工账户内本金为168000元。按照央行2006年5月8日公布的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居民的储蓄活期存款利率0.72%计息,一年后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1.71%计息,利息、复利为59368元,本息合计为227368元。对职工而言,这是一笔可观的财富。 其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即可以在税前列支。无须缴纳所得税,无疑减轻了企业负担。 其三:公积金存款计复利,免收利息税。职工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居民的储蓄活期存款利率0.72%计息,一年后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1.71%计息,即可以计复利。而商业银行存款整存整取一年的利率1.98%,除去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1.58%,比公积金存款利率低0.13个百分点。 其四:可享受政策性低息贷款,减轻利息负担。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优惠;不缴存公积金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2006年8月19日起执行的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期年利率为4.14%,比银行贷款年利率6.48%低2.34个百分点;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9%,比银行商业性贷款6.84%低2.25个百分点。这一利率差额,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建和大修住房的职工来说,得到的实惠有多大呢? 某单位李先生,今年10月份,购买叠彩区内一套商品房,向市管理中心申请15年期20万元个人购房贷款。他自己算了一笔账,如按等额本息还款法,银行贷款月还款额为1779.81元,公积金贷款月还款为1539.2元,15年期满后,银行贷款付息为120365.8 元,而公积金贷款付息为77056元,少付了43309.8元利息,实实在在省下一大笔钱。 其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后顾之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在购买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职工如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也可提取公积金,但提取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根据自治区桂金管字〔2006〕73号文件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提前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不能用于归还提前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 6.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以法规形式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原则。国务院规定,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政府负责人和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组成。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进行监督的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管理中心运作是指设区城市依国务院法规授权成立管理中心,并由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核算、归还等具体操作行为的总称。管理中心是管委会决策具体贯彻执行的载体,是住房公积金主要的执法主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是全部履行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直属市政府的事业法人单位。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 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的总称。实际上,除财政监督外,还包括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环节。财政、审计监督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和预算,控制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7.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种是强制性要求缴存的,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单位的外籍职工、临时职工以及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 一种是应要求缴存的,即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试用期满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一种是可以申请缴存的,即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另外,下岗、内退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如职工个人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8. 住房公积金涉及哪些法律关系? 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三个环节,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体(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承办主体(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的决策、监督主体(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三个环节中五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职工、单位与市管理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金,职工与单位都有义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管理,由管理中心负责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到职工个人。因此,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有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职工与管理中心之间的债权债务民事法律关系。 (二)职工与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一部分,单位有义务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通过单位代扣的形式实现。因此,职工与单位之间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劳动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法定代理)。 (三)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管理中心将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集中统一开户,存入银行,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又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的关系,按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 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一)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涉及四方当事人:管理中心为委托贷款机构,银行为受托贷款人,职工为借款人,保证方为保险或担保公司等。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与管理中心是一种类似于储蓄的法律关系。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有权要求管理中心支付储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本金和利息,管理中心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一)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与管理中心之间是决策管理与运作管理的关系。 (二)财政、审计等部门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三)职工、单位与管理中心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行政处罚权,职工、单位有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另一方面,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有监督的权利。 9. 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在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同时,单位与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职工的基本权利有五项: (一)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如果职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就意味着职工应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了侵害,职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查询的权利。查询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延伸,赋予职工查询的权利,既能及时发现单位是否为自己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也能监督资金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出境定居、死亡(被宣告死亡)等。 (四)申请贷款的权利,这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核心所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参加制度的职工提供政策性的住房贷款,以提高职工购、建房能力。当然,住房公积金只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并且申请贷款的职工要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五)监督的权利。赋予职工监督的权利,在于督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能依法行政,管理工作能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10.怎样计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 (1) 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运动员的体育津贴。 (2)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 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职工因超规定工作时间劳动,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它包括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定期休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等原因按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1.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哪里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 12、新成立的单位以及新增职工,怎样办理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首先体现在缴存的义务上,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国家法规规定的特定人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使它明显区别于商业储蓄和保险等。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认定参加工作的时间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劳动、用人手续之月起计算),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具体程序为: (一)单位到市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领取《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 (二)单位持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到市管理中心或县管理部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13、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变更(补缴)清册》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就不再是该单位的职工了。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入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重新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到市管理中心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14、市区及市辖12县住房公积金执行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市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林市城区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12%的标准(简称统一比例,下同); 市辖12县职工和单位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执行以下标准: 阳朔、龙胜、平乐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7%的标准; 恭城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6%的标准; 灵川、临桂、荔浦、全州、兴安、灌阳、资源、永福执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5%的标准。 要求缴存比例低于统一比例(但不得低于5%),须报经市管委会批准;要求缴存比例高于统一比例的,须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可以执行高于统一比例低于15%的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提高到各15%后,单位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还可以建立缴存比例不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缴交,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否则,市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 15、怎样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为了加快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办法》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15%的缴存比例后,仍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可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补充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为职工缴存,职工个人不用扣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补充住房公积金具体比例由单位提出,经市管委会核定,报自治区批准后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超过5%。 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承担,资金来源分别按《条例》列支规定执行。 16. 职工对公积金拥有完全处分权吗? 《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有人认为,既然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那就是自己的钱,我想什么时候提取就什么时候提取,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说法是对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一种误解。从公积金本质属性上说,属个人所有没错,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所有是限制性的所有权。 其一,公积金不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到市管理中心该职工个人专户内集中统一管理。 其二,公积金具有专用的规定性,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不得挪作他用。 其三,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来统一运作、统一保值。 其四,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权,在没有被公积金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公积金所有人除按规定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17、下岗、内退、提前退休的职工,单位是否要为其继续缴存公积金? 下岗、内退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提前退休的职工,如职工个人退休时不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要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与在职职工一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也应足额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下岗、内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单位发给职工的下岗、内退工资。 因机构改革原因提前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退休工资计算。职工提前退休后再就业的,只能在原单位或新就业单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方所发的工资为计缴基数。 18、职工买断工龄的补偿金可否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在国企改制改革中,有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一次性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费,以此解除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买断工龄”。 根据桂金管函字〔2005〕8号文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起始时间及标准: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3年7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标准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补缴终止时间截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 19. 停薪留职职工要不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单位不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在停薪留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职工本人自行出资缴存。缴存的工资基数按该职工停薪留职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恢复在职工作并重新领取工资后,单位继续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停薪留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再补给。 20、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拖欠职工的公积金是否应予补缴? 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公积金给予补缴。 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就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一笔住房专项储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二者缴存的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就是职工的一项住房工资。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且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 21、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条例》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的构成是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组成,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若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市管理中心进行举报,中心接到职工举报核实后,将依据《条例》规定对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进行执法。 管好用好公积金,确保安全和保值增值是市管理中心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法催缴就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全市30多万职工的利益。但仅仅靠市管理中心一方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需要全市广大职工的支持和配合。《条例》赋予了职工检举、揭发、控告挪用公积金行为的权利,职工可以凭借市管理中心制发的对账单等,随时监督单位缴交公积金的情况,如果对缴交情况有疑问,可以到市管理中心复核,可以拨打2811191向市管理中心咨询和投诉。 22.公积金为什么要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扣了职工的公积金不缴怎么办? 《条例》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这种缴存行为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不仅可以强化公积金的缴存行为,避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随意性,还可以减少职工工作负担,有利于降低成本。 如果单位扣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如果职工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到管理中心举报。市管理中心根据《条例》规定,将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 23、怎样了解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情况? 职工想了解单位是否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多少公积金,有多少利息,目前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信息: (一)到本单位相关部门查询; (二)持本人身份证,到市管理中心及管理部查询; (三)通过16885118声讯电话查询; (四)市管理中心从1999年起,每年都向缴存单位提供职工个人缴存情况对账单,职工可以到单位索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如果发现与自己的实际缴存额相差较大,可以到本单位财务部门了解情况,如果单位少缴或拖欠职工的公积金,可以向市管理中心投诉。市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将会调查核实,并责令单位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4、职工对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当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时,应及时到市管理中心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明细记录,了解单位为自己缴交的情况,明确自己的月缴存额,看看单位是否正常缴存公积金,可以从过去缴交记录计算出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如果是因单位拖欠或少缴等原因造成的本人公积金账户相差较大的,可以向市管理中心进行投诉,市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将会对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欠缴职工公积金单位,将发出《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逾期仍不缴存公积金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维护职工利益。 25、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破产等情形时,欠缴的公积金怎么办?  、 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每一个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26、企业效益不好,按规定比例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怎么办? 《条例》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为此,《办法》规定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如下条件: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执行本市统一缴存比例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降低后的比例不能低于5%;由于单位经济困难,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当年单位经济效益尚未好转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要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27、 怎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单位应向市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并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提供的材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意见; (三)单位上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表; (四)反映单位经营情况的会计报表。 审批程序: (一)单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 (二)单位向市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三)市管理中心审核; (四)市管委会批准。 28、单位怎样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从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1993年7月)起补缴;单位在《条例》发布之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从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起补缴,也可从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补缴。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应补缴期间职工每年的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管理中心可依据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29. 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如何计息? 与银行存款要付给存款人利息一样,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也要由市管理中心支付利息,即每年的6月30日,市管理中心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为您计算存款利息,并将应付给职工的利息打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账户,将对账单发给单位,由单位再发给缴存人。 目前职工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按照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职工公积金存款本息,则按照结息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 30. 职工调入新单位后缴存的公积金如何处理? (一)在自治区内调动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调入单位按核定的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于发放工资之月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原单位与新单位不在自治区内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调入单位应按确定的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并于发放工资的当月开始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调出单位应在办理完调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31.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如何办理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转移、封存手续? 《条例》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到市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变更或者注销,不仅原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而且清算组织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代为办理上述手续。当发生上述情况后30日内,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原单位登记,自办妥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必须到市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这一规定明确了原单位和清算组织都是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的行为责任人。因此,当以上行为发生时,责任人应按本条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 32. 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 (一)职工在自治区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重新就业的。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市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到自治区外设区城市工作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市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市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信汇到新工作地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33、什么叫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市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管理: (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职工到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工作的; (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四)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五)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六)职工在服刑、劳教期间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单位应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被封存账户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为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34、为什么要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审是指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已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应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一年一度的审核验证行为。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全称、单位法人代表、单位性质、单位开户银行、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核定上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对欠缴、缓缴单位(含已申请缓缴到期的单位)制定补交计划书,等等。 进行年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条例》所规定的应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自觉性,加强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通过年审,全面促进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本市定期在每年的元月开始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年审工作。 35、职工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支取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支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一般基于三类情况: 一类用于住房消费的支取,主要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一类是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支取,主要包括:(一)离休、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出境定居或迁出自治区;(四)职工死亡。 一类是由于规定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支取,主要包括:(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36.支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这里强调的“自住住房”,包括两层意思:(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期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二)该房屋的作用必须是自住,也就是说,只有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支出才能从公积金中支付,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支出,不能从公积金中支付。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很多职工误认为只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仅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能提取公积金。因为这时候职工仍然有继续工作的能力,仍可以获得继续缴存公积金的经济来源。而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了,继续缴存公积金的经济来源不复存在了,应允许提取。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就会产生还本付息的问题,这也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每月的还款额就是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因此应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为此,《办法》规定,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还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按照家庭夫妇双方工资收入测定租金应负担部分,应付房租超出职工应负担部分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对支付的房租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至2006年底,我市职工家庭夫妇双方工资收入测定租金应负担部分为10%。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7、是不是只要我符合支取条件,任何时间都能支取公积金? 一、支取时间的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一年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一次或每隔几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具体的时效性规定是: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自缴纳集资款开具专用收款收据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公积金; 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取得《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三)》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二手房的,自取得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契约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市属12县自建住房的,自获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开工证)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行政部门签发的危房鉴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支取额度的规定: 职工提取公积金时,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证明材料载明的购房款或已还贷款本息余额;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比例部分;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8、支取住房公积金要经过哪些程序? 《办法》规定,市管理中心在收到单位提交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和有关证明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允许支用的决定;准予支用的,通知单位经办人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支用手续。 经批准同意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市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转到职工所在单位的账户内,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其具体程序如下: (一)职工申请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个人申请、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人身份证交本单位或市管理中心。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否则不予提取。 (二)单位核准 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对申请人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填写《公积金支取清单》。 (三)市管理中心审批后将款项转入单位账户。 (四)职工到单位财务提取。 封存支取的,由市管理中心通过受托银行将款项转入职工个人存折。 39. 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为什么要先经单位核准? 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核准。 之所以要求单位核准,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以职工所在单位为纽带建立的,单位既担负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又具有为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职工是由单位管理的,单位每月将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管理中心,既掌握了职工的缴存数额等一手资料,又清楚职工的工作、生活、家庭、住房等方面的情况。因此,《办法》规定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进行核准是十分必要的,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如果发现问题就可以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提高办理的效率,保证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便于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40.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个人申请。 5、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41. 购买公有住房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三)》。 2、购房款收据。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42. 购买二手房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交易过户后的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契约。 2、契税完税凭证。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的个人申请。 5、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43.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经拆迁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拆迁协议。 2、购房发票。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个人申请。 5、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44.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证、建筑证);大修住房的,提供《危房鉴定书》。 2、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3、建筑工程预(结)算书。 4、职工本人身份证。 5、职工个人申请。 6、如配偶方为建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45. 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或市场运作建房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市房改办对集资建房的批文(自治区房改办对市场运作建房单位的批文)。 2、经市房改办审批的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职工花名册或参加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 3、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 4、职工本人身份证。 5、职工个人申请。 6、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46. 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在相关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2、工资收入证明。 3、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4、职工个人申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47. 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或销户证明;离异及丧偶均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 2、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确认的现金缴款凭证。 3、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4、职工个人申请。 5、如配偶方为购房人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48. 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还款证明或贷款余额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未婚的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死亡或销户证明;离异及丧偶均需提供本人婚姻状况声明)。 3、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 4、职工个人申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49. 离、退休(退职)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离休证,退休证,退职证。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职工个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50. 户口迁出自治区或出境定居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户口迁移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迁入地户口簿、境外永久居留证、出国移民证或境外身份证)。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职工个人申请。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档备查。 51. 调离本自治区或在外地就业的支取需要职工提供哪些材料? 1、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与外地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调动函)。 2、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证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 4、职工个人申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所有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由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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