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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

2012-01-22 50页 ppt 2MB 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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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nullnull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及案例解读 null1-20-*- -*- 并购重组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上的通常说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或置换等)、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主营业务及利润构成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 并购与重组可大致区分,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内容是“股东准入”;重组则主要涉及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的...
并购重组
nullnull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及案例解读 null1-20-*- -*- 并购重组并非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上的通常说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或置换等)、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主营业务及利润构成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 并购与重组可大致区分,并购主要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其目标大多指向公司控制权变动,核心内容是“股东准入”;重组则主要涉及公司资产、负债及业务的调整,其目标是优化公司的资产规模和质量、产业或行业属性,核心内容是“资产业务准入”。但是,自出现以股权类证券作为交易支付手段后,两类“准入”可通过一项交易同时完成,因此二者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 基本概念null1-20-*- -*- 1993年-1996年,萌动期 ——“三无”(无国家股、法人股和控股股东)公司的概念性收购,典型案例:宝延之争 1997年-2002年,超常发展期 ——1997年出现23起,超过此前四年的总和;协议转让为主,多种方式并存 ——国有股权转让是焦点,“国退民进”成为主旋律,一批民营公司系诞生:复星、德隆、格林柯尔等 ——市场混乱,“虚假并购”大案要案频发:中科创业、亿安科技 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null中国并购重组市场的大致历程:孕育、发展、规范与创新2005年下半年至今,规范与创新并举 ——股权分置改革后,长期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结构性障碍逐步消除 ——《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先后修订或发布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追求市值最大化的行为模式确立,要约收购、吸收合并、定向发行等创新不断出现。2002年-2005年,调整规范期 ——2002年9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市场逐步规范 ——交易数量未再有显著增加,但实质性的“借壳”重组开始流行起来null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收购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外资相关法规国资相关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配套披露准则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特殊行业监管基本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自律制度证券监管规则体系其他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null一、证券监管规章(一) 规范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35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信息披露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二) 规范上市公司重组的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53号令) 信息披露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null二、国有资产及股权变动监管规则1、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2、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 4、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5、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null三、外资并购(股权变动)监管规则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2、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规体系null第一部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null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以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上市公司收购(广义)——取得及巩固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实际支配表决权超过30%;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方式控制权界定null一、基本概念及原则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收购分类协议收购——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目前国内的主流模式) 要约收购——收购者以同等价格、同等比例等相同的交易条件,向不特定的多数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通过促使股东接受要约条件实现股份收购的行为。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解读null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收购分类 直接收购——指收购人直接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收购行为。 间接收购——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上级股东公司,以间接控制股权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null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收购分类 权益收购——指基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或者上市公司母公司的股权,而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 其他方式—— 通过协议安排、表决权信托或委托等方式,控制足以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表决权数量或者控制半数以上董事的当选,虽未持有股权但可以实现实质控制。(实质性的兜底条款)直接收购 间接收购权益收购 其他方式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一)上市公司收购null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所持股份且一并进行披露,可委托其中一人披露(合并披露); 与主要收购人负有相同的要约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并执行相同的持股锁定期(法律后果); 投资者认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反证据(举证责任)。 概括界定解读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概括法与列举法(12种情形)相结合null一、基本概念及原则 (二)一致行动人——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12种情形,例如同一母公司B上市公司控股A控股AB上市公司重要参股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母子公司)3、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兄弟公司)2、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重要参股)null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一、基本概念及原则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情形《公司法》第147条(任职禁止条款)null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 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偿还资金及解除担保; 股权转让款归还占用资金; 后续重组能彻底解决; 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 收购方财务顾问就此须发表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控制权转让的情形通常的解决措施(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基本概念及原则null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一)权益披露界限(5%≤A≤30%)null1-20-*- -*- 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二)权益变动披露流程null 二级市场举牌 持股达到5%,事实发生之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后,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或减持跨5%,在T+3日内报告、公告,在T+5日内停止买入,未披露前也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5%、10%、15%、20%、25%……(5%的整数倍)。 大宗交易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例如: A投资者在集中竞价交易时段买入某上市公司4%的股份,并在收市后的大宗交易时段又买入2%的股份(当日合计买入该上市公司6%的股份),则构成违规增持。(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null 协议转让方式 持股达到或超过5%,事实发生之日(达成协议日T)起3日内(T+3)报告监管部门、公告、通知上市公司,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持股达到5%后,增持或减持达到或超过5%,在T+3日内报告、公告,未披露前不得继续增持;卖出为违法行为。 披露时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 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或4%,持股比例达到或跨过10%,均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三)不同权益变动方式的特殊要求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null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一)协议收购控股权的实现方式( 收购后持股比例超过 30%)null 全额付款 拟转让股份应办理临时保管手续,支付现金存放登记结算机构指定银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全部转让价款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帐户的证明。 审查收购方的主体资格、诚信、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不得直接或间接来自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具备资金支付能力的保障措施。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二)协议收购关注要点 披露要求 申请豁免要约的,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经证监会核准后,披露全文。 不申请豁免直接发出要约的,无须编制收购报告书,协议后3日内发要约提示性公告,履行要约收购程序。 中国证监会审核 取得豁免后3日内公告;未取得豁免的,30日内发全面要约或减持至30%或30%以下。null 相关批文 涉及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所持股份的,是否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否取得国务院国资委(非金融类)或者财政部(金融类)的相关批准文件; 涉及向外商协议转让股份的,是否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取得商务部的相关批复文件; 原控股股东义务 原控股股东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收购意图、诚信情况有调查了解的义务,未清欠解保的,不得转让。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协议收购关注要点null 与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保持一致 通过间接方式可支配的表决权股份达到或超过5%、但未超过30%的情形,按照第二章有关直接收购的权益披露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间接可支配的表决权股份超过30%的,按第四章有关协议收购的规定申请豁免要约或履行全面要约义务,或者30日内减持至30%以下,但须相应编制收购报告书或要约收购报告书; 间接收购对应的股份及表决权数量,按可支配原则“穿透”计算,即“控制”某股东单位等同于“可支配”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及表决权,不以间接持股比例与直接持股数的乘积计算。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三)间接收购的信息披露和权益计算null 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 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披露的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公司有权对实际控制人起诉; 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上市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公告;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董事会查询,报告监管部门,证监会责令改正,对实际控制人查处。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不配合,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禁止收购情形的,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交的提案或临时议案,向监管部门报告; 知悉后未报告或未加以拒绝的,责令改正,可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三、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四)间接收购的法律责任null(一)要约收购的类型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 要约的对象 全面要约——全部股东的全部股份; 部分要约——全部股东的部分股份,或部分股东的部分股份; 要约的驱动力 强制要约——基于法律规定义务,必须是全面要约 自愿要约——基于自愿,可以全面要约也可以部分要约 要约时点不同 初始要约 竞争要约——相对于初始要约而言,初始要约期满前15日发出null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二)要约收购程序——证监会审核null(二)要约收购程序——证监会审核四、要约收购及披露null(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 公平对待原则 同种股份得到同等对待,要约条件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价格、信息、要约期限、支付方式、分配比例。 要约价格的孰高原则 摘要公告前6个月支付的最高价格; 摘要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市价); 不挂钩的,由财务顾问把关、充分陈述理由 要约期限:30-60日,有竞争要约时除外 要约收购的底线:5%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null 要约支付手段 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证监会强制全面要约,收购人必须采取现金方式;以非上市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换股收购的特别要求 收购人提供该证券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证券估值报告 履约保证 以现金收购,20%履约保证金;以上市的证券支付,全部保管,如为债券,则距到期日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null 有条件要约 允许收购人发出有条件的要约,在取得批准并达到要约约定条件后,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 要约撤销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内不得再行收 购同一公司;要约收购期间,不得撤销要约。 增减持股份的限制 要约期间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或超过要约条件增持,也不得减持。 要约条件变更 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不得变更,但有竞争性要约除外。(三)要约收购审核要点四、要约收购及信息披露null 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效果:以原来的方式(包括协议受让、集中竞价等)继续增持股份 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效果:因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未取得豁免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减持至30%或30%以下,但此后拟继续增持的,只能发出部分要约。(一)要约豁免类型五、要约豁免null 简易程序豁免情形 国有资产行政划转、变更、合并; 自由增持率:持股达到30%满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 持股50%以上的股东,继续增持且不影响上市地位; 按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导致投资者持股超过30%;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因继承导致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30%。 中国证监会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无异议批复的,可以办理股份转让过户手续。(二)简易程序五、要约豁免null 关于以2%自由增持事由申请豁免的特殊规定(唯一的可以事后申请豁免的情形) 投资者在增持完成后3日内应就股份增持情况作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提高透明度,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申请人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及时公告增持情况,该次股份增持数量未到2%豁免上限的,须同时公告后续增持意向。 为防止股份增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交易行为,行为人应当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以及其他合规性要求。(二)简易程序五、要约豁免null 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间转让——出让人与收购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控制权的转让是否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进行,来判断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跨省国资之间或者中央与地方国资之间转让不予认定) 挽救财务危机公司——为挽救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重组方案得到股东大会批准,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的权益。 取得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股——收购人承诺3年不转让拥有权益的股份,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三)普通程序五、要约豁免null1-20-*- -*- 第二部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法规解读null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不适用情形 1、日常经营活动:如上市公司购买原材料、房地产公司购买储备土地 2、募集资金投向:按照已经核准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购买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及对外投资行为 (一)适用范围null(二)构成重大的计算指标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总资产 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营业收入 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资产净额 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null(二)构成重大的计算指标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未导致取得或者失去控股权的 总资产、收入及净资产需要按照标的公司相应指标与股权比例乘积计算; 其中涉及购买股权的,总资产及净资产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高原则。 导致取得或者失去控股权的 总资产、收入及净资产需要按照标的公司整体的指标计算; 其中涉及购买股权的,总资产及净资产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高原则。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null(二)构成重大的计算指标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按标的资产的账面总值、资产与负债差额计算; 涉及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及资产净额指标要考虑成交金额,采用孰高原则; 不涉及负债的,无需考虑资产净额指标,单纯考虑总资产指标即可; 除非可以界定及单独核算,否则无需考虑收入指标。交易标的为非股权类的其他资产null 组合交易计算方式: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应当以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本办法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无须纳入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 上市公司发生资产交易连续计算的时点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即在1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重组事项合并计算金额和指标。(二)构成重大的计算指标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null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资产交易 其他方式的资产交易具体形式包括: 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 赁 ; 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的;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构成重大重组的行为界定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null 法定提交情形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比例70%以上; 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上述均为“脱胎换骨”式重组) 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四)提交重组委审核的情形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申请提交情形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null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null(一)总体程序图示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重组准备方案设计 重组资产的规范整理 审计评估 报送材料准备再次董事会15日股东大会首次董事会重组预案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董意见 签订交易证监会审核批准重组方案实施重组报告书 独立董事意见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 法律意见书等中介报告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3 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回避(关联交易) 逐项表决 三个工作日内委托独立 财务顾问申报资产交割 工商过户 新股登记 中介机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6个月内null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1-20-*- -*- 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表决通过后,独立董事即应当就重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告。 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再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评估值做作为定价依据的,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涉及独立董事职责的环节null(二)重组涉及的审计要求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 交易标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备考财务报告; 购买资产的,需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属于(1)购买和出售资产均达到70%指标的;(2)出售全部资产并购入其他资产的;(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需要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审计基准日后6个月财务报告有效,最多可以延长1个月,过期重新确定审计基准日审计,备考报告同时增加披露一期。null 两种以上方法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补偿要求 (1)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 (2)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3)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视情况采取现金补偿方式,或者股份零价格回购或送股等对赌方式)。 (三)重组涉及的评估要求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 信息披露原则 公平 及时 准确 完整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过程中申请停牌的条件 上市公司获悉股价敏感信息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的公告义务 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四)重大重组的信息管理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 严禁内幕交易 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交易进程备忘制度 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均需做成备忘录,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四)重大重组的信息管理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 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以新增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对价,取得特定人资产的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大多属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同时也相当于公司以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被发行对象的资产,同属于资产重组范畴。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主要是为防止发行对象以“过桥资金”认购新股以规避重组监管)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殊要求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 发行价格 不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交易总额/交易总量)。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殊要求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 锁定期要求——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锁定12个月,下列情形锁定36个月: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触发要约义务——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导致特定对象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比例的, 应按《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豁免要约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含原有股份及新增股份) (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殊要求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 非公开发行 监管规章中未作时间限制 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 如果在重组前不具备公开发行的再融资条件或者重组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提交申请时距离重组完成需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时,以往经营状况可以模拟计算的条件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属于一个完整的经营实体; 重组时披露的相关盈利预测和承诺已经如期实现。(六)重组后再融资规定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本原则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null 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体现资产定价的公允性。 审核的视角主要在于-- 定价方法的合规性、合理性 定价机制的市场化(也是目前监管改革的重点研究方向) 审核的立足点主要在于-- 关注中小投资者利益及上市公司整体利益是否得到必要保护,在财务上表现为: 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被高估 置出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被低估(一)资产定价公允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null 强化约束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率较高情形,采取强化约束的措施,包括:要求重组方对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所依据的利润作出保证,以遏制盲目高作价,确保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资产评估的后续监管,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购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原资产评估报告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出具审计意见 。下一步,将考虑引导公司采用更符合证券市场特性的股权对赌机制,例如事先约定,在未来实际业绩显著低于已披露的预测状况时,以零对价回购资产注入方已取得的股份或要求其对非关联股东送股。(一)资产定价公允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null 股权注入 是否合法拥有该项股权的全部权利; 是否有出资不实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例:历史上存在出资不实 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非股权资产(应包括标的股权对应公司的主要实物资产)注入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 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二)资产权属清晰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null 上市公司 转移债务——公告及通知、征求债权人书面同意等法定程序 转让债权——履行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 承担他人债务——该他人应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三)债权债务及相关纠纷的处置合法、妥当(主要是在以非股权类资产作为标的资产的转让情形中)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null 重组后的业务架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购买的资产业务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出售资产是否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重组后的主要资产是否为现金和流动资产; 重组后有无明确的经营性资产及主营业务; 重组后的业务是否涉及获取特许资格; 注入资产应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使上市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得到较大改善,预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有所增厚,净资产收益率提高。 (四)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null 资产是否整体进入,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资产完整、生产经营独立,在人员、资产、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独立;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是否全部进入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是否已就原有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原则上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体系内的所有企业不能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收入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原则上需要在整合之前,对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预先规范,整合后不应给上市公司带来大量新增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并且应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 (四)有利于增强独立性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null 对特殊类型公司的治理要求,例如,增设独立董事组成的关联交易审核委员会。 与重组相关的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完备、有效。 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人员安排是否符合劳动法规。 上市公司日常监管情况: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费问题,是否已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上市公司有无不良监管记录,是否已彻底解决监管部门在巡检或专项核查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正在被我会稽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重组方有无被投诉情况,投诉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问题是否解决。 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其出具的意见是否完整、明确。(五)其他方面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重点null 股权作为资产重组的支付工具被普遍采用,并购效率和重组规模大大提升。 政府主导的救赎式重组逐步淡化,市场化的实质重组逐步成为主流。控股股东自身价值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益基础,股价衡量公司价值的机制形成,股东价值的驱动因素增强。 市场主体创新意识增强。创新案例不断涌现,投资价值受到市场高度认可。各市场主体对资本市场的作用高度重视、对通过并购重组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认识更加深刻。 资本市场的功能充分发挥。 价值发现:控股股东或第三方 资源配置:上市公司利于资本和产业的双重优势 公司治理:外部机制约束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五、股改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新特征和主要问题null 资产定价高估问题突出 信息披露:模糊披露、犹抱琵琶半掩面 内幕交易问题:董事、高管人员及近亲属敏感期买卖股票 信息保密和股票异常交易问题 中介机构业务能力和诚信水平待提高资产重组市场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null1-20-*- -*- 第三部分: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等创新展望null上市公司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200人以下 如海通证券、葛洲坝 非上市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涉及公发)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 上海一百吸收合并华联商厦、中国铝业吸并包头铝业、攀钢吸并案、唐钢等“三钢”吸并案 H股公司吸收合并国内上市公司 中国铝业吸并山东铝业、兰州铝业 潍柴动力吸并湘火炬 上海电气吸并上电股份 非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符合A股IPO条件 如TCL、上港集团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试点null 吸收合并不同于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不受10名限制 换股价格的考虑因素 吸收方与被吸收方的股票市价 吸收方与被吸收方的公司估值(资产和盈利能力,隐含价值如土地、无形资产等) 相关程序 股东大会绝对多数 债权人公告 现金选择权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的试点null*重组模式的选择运用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优质资产注入或整体上市。 定向增发:青岛海尔、中金黄金、铜陵有色、海螺水泥 吸收合并:上港集团、东软集团、攀钢钢钒吸并攀渝汰业和ST长钢 行业整合,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兼并同行业公司,实现产业整合。 非关联第三方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必须与上市公司的主业有关联性,如属于相同、相似业务或产业链上下游业务。本次资产购买有利于上市公司主业突出、有利于行业整合或产业升级。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对拟购买资产实施有效控制,并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资产、业务、人员整合计划。 案例:东华合创兼并银联通、天康生物兼并宏展饲料、太工天成兼并发鑫集团 null 绩差公司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将收购与资产重组相结合实现反向收购。 案例:平能集团借壳草原兴发 解放报业借壳新华传媒 重组模式的选择运用null谢谢!null1-20-*- -*- 特别声明:本讲义作为内部培训材料,不能代表所在 单位观点,请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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