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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2012-01-02 49页 pdf 3M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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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赵兴洪 有的人活着 , 他 已经死 了 有的人死 了 , 他还活着 。 —减克家 《有的人 》 一 、 引论 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第 条第 款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对于应 当判处死 刑的犯罪分子 , 如 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的 , 可 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年执行 。 可以认为 , “ 罪行极其严重 ” 划定了死琳 “ 〕 生命刑 和非生命刑的界限 , “ 不是必 须立即执行 ” 划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 年执行 即通常所谓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研究 赵兴洪 有的人活着 , 他 已经死 了 有的人死 了 , 他还活着 。 —减克家 《有的人 》 一 、 引论 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第 条第 款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对于应 当判处死 刑的犯罪分子 , 如 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的 , 可 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年执行 。 可以认为 , “ 罪行极其严重 ” 划定了死琳 “ 〕 生命刑 和非生命刑的界限 , “ 不是必 须立即执行 ” 划定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 年执行 即通常所谓 “ 死缓 ” 的界限 。 如果说 刑法 》第 条第 款前段与刑法分则有关适用死刑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中 国刑法的第一条生死分界线 —生命刑与非生命刑得以 “ 径渭分明 ” , 那么《刑法 》第 条第 款后段可谓中国刑法的第二条生死分界终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因此“ 貌合神离 ” 。 第一条分界线划定了刑种之间的边界 第二条分界线划定了同一刑种内 不同执行制度之间的边界 。 对于死刑和非生命刑之间的界限 , 或者说死刑的适用条件 — “ 罪行极其严重 ” , · 作者系西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 〕 如无特别说明 , 下文中的中国刑法 、我国刑法 、现行刑法 、刑法均指本法 。 〔 〕 本文中的“ 死刑 ”有广 、狭两种含义 。 广义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 年执行 , 与非生命刑 相对应 狭义的死刑特指死刑立即执行 , 与死刑缓期 年执行相对应 。 〔 〕 尽管死缓不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刑种 , 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如胡康生 、 李福成主编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释义 》, 法律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但死缓实质上是“ 死刑里的生刑 ” 。 刑事法评论 · 第 卷 · 学者们多有垢病 。 不过我认为 , 尽管刑法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比较模糊 、朦胧 、空 洞 , 但是结合具体的分则条更 ’〕来衡量 , 这个规定还算“ 靠谱 ” 。 但是 , 死缓和死刑立 即执行之间的界线 , 或者说死缓的适用条件却真是模糊到家了 。 死缓的适用条件 , 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包括“ 应当判处死刑 ”和“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 两个方面 , 前者为前提条伴 〕, 后者为实质条件 ”〕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与死刑立即 执行的条件完全相同 , 所以死缓的特殊条件就是 “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 。 很显然 , 这样 的规定过于模糊 , 几乎跟没有规定一样 〕 “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 与其说是适用死缓 的条件 、标准 , 不如说是对适用死缓结果的追认 法官判处被告人死刑 , 被告人 自然属 于“ 必须立即执行 ” 的 法官判处被告人死缓 , 被告人 自然属于“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 的 。 对于把量刑视为一门“ 科学 ” 的人来说 , 这个事实也许很令人悲观 , 但是我们却不得不 承认 , 这就是中国目前死缓立法的现状 。 事实上人们早就注意到了这种局面蕴涵的巨大危险 。 在 年修订刑法的时候 , 有人提出应该对死缓适用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 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全国人大 常委会部分委员也提出 , “ 必须立即执行 ” 的标准不明确 , 对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必 须立即执行应当作具体规定 , 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 但遗憾的是 , 立法机关基于 “ 注意 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的指导思想没有对此作细化修改 “ 〕 同样让人遗憾的是 , 一向热衷于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最高法院 在 这个问题上却一直按兵不动 。 根据我的检索 , 最高法院只是在两份法律效力十分可疑 的座谈会纪要 〕里针对部分案件的死缓适用有过简短的态 。 针对故意杀人 、故意 伤害案件 , 年 月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 》明确指出 “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 或者被告人 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 针对金融诈骗犯罪 , 年 月 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明确指出 “ 对于犯罪数 额特别巨大 , 但追缴 、退赔后 , 挽 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 , 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 。 ” 除此之外 , 最高法院并没有制定一个针对所有死刑犯罪的司法标准 。 不过我注 、︸、 , 卫夕‘广‘ 〔 〔 〕 也有论者认为 , “ 罪行极其严重 ”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 , 但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缺陷较多 。 范登峰 《对我国死刑适用标准的反思和重构 》, 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 只 年第 期 。 也有论者认为死缓适用的前提条件是“ 罪行极其严重 ”和“ 应当判处死刑 ” 。 可参见张正新 《中国死缓 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武汉大学出版社 仪妈 年版 , 第 页 。 马克昌 《论死刑缓期执行 》, 载《中国法学 》臾均 年第 期 。 陈兴良教授也认为“ 这是一种若有似无的模糊规定 ” 。 陈兴 良 《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 》, 载《中外法 学 》加 年第 期 。 马克昌 《论死刑缓期执行 》, 载《中国法学 》 年第 期 。 高憬宏 、刘树德 《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四维思考 》载《当代法学 》 年第 期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法发【 」 号 ,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 “ 解 释 ” 、“ 规定 ” 、“ 批复 ”三种 , 因此 , 座谈会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 。 、、胜卫︸心 手卫‘‘‘ 赵兴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意到 , 最高法院于 年 月 日公布的《人 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 》第 条规定 “ 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 制定故意杀人 、抢劫 、故意伤害 、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 见 , 确保死刑正确适用 。 ”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 那么法官们是如何判决死刑案件的呢 据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博士透露 有些法院出于功利的需要 , 分别就有关案件 制订了一些 “ 规定 ” 、 “ 意见 ” 之类的死刑适用 内部标准 。 这些带有地方色彩的 “ 土标 准 ”在适用法律的明确性和打击犯罪的及时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在一定程度上弥 补了现行刑事法律模糊 、滞后的缺陷 ’〕那么 , 这些死刑适用内部标准规定了些什么 内容呢 在我查阅到的《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量刑指导意见 》〔 〕里 , 尽管有 一些个罪适用死刑的指导原则 , 但是仍然没有明确死缓与死刑的适用界限 。 而《上海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虽然明确列举 了一些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 , 但其仅仅是针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 示范意义相当 有限 。 当然 , 由于相关资料的缺乏 , 我们无法知道其他法院的内部标准是否同样语焉 不详 、 内容零散 , 也不知道这些 内部标准更多是由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高级法院 制订的还是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中级法院 制订的 , 更不知道全国有多少法院制订 了这样的内部标准 。 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死缓适用标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 地院的内部标准又语 焉不详 、 内容零散 , 因此我们可 以认为 , 在 目前的中国 , 死缓适用标准只存在于法官的 心中 , 而且每个法官心中的标准又必然大相径庭 。 死缓适用标准是如此的不可捉摸 , 死刑 、死缓又从来不会停止适用 , 中国的死刑司法就注定要 “ 是非缠身 ” 。 首先 , 死缓适用标准不明必然导致罪刑轻重失衡 。 在法官的一念之间 , 某个被告 人可能就被宣告立即执行了 , 而另外一个被告人却幸运地获得了死刑缓期 年执行的 宜判 罪重的犯罪人可能被判处了死缓 , 罪轻的犯罪人却可能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 一位正在地方法院锻炼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深有感触地说 “ 案件的事实总是很 复杂 , 有时候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真的很难定夺 。 ” 〕其实 , 主要的原因也许不在于犯 罪事实的复杂 , 适用标准都不清楚 , 法官如何能轻易地定夺呢 其次 , 死缓适用标准不明也为司法腐败埋下了伏笔 。 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 准 , 法官做出任何裁判也就无所谓正确或者错误 。 在这种情况下 , 死刑案件被告 人 —尤其是所谓政治精英 、财富精英 、知识精英 —当然可能通过各种不正当的途径去影响甚至收买法官 , 从而挽回 自己一条性命 。 再次 , 死缓适用标准不明还会引发民众对发生 了司法腐败的“ 合理怀疑 ” , 必然损 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 比如 , 亿万富翁袁宝碾被暂缓执行死刑的时候 , 网上传言是 陈华杰 《论死刑适用的标准 》, 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汤建国主编 《量刑均衡方法 》, 人民法院出版社 的 年版 , 第 一 卯 页 。 赵蓄 《三百 生死判官 呼之欲出 》, 载 南方周末 》 巧 年 月 日 。 、,、沪、户 , ,一内,子 ‘‘了‘七 刑事法评论 · 第 卷 因为袁在执行死刑当天签署了一项捐赠书 , 向国家捐赠了 亿元的财产 , 所以辽宁 高院决定暂缓执行其死刑 ’〕 中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刑罚易科制赓 , 为什么传言一 出 , 多数人认为袁宝碌显然是在 “ 花钱买命 ” 、 “ 花钱抵罪 ” 因为民众相信袁宝最有买 通司法机关的“ 能耐 ” 不难看出 , 在死缓标准模糊不清的情况下 , 要让民众相信一个 死刑判决的公正性是比较难的 强势阶层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死缓 , 民众会 “ 合理怀疑 ” 他贿赂了法官 弱势阶层的被告人被判处 了死刑立即执行 , 民众又会指责法官歧视弱 势群体 , 或者猜测法官没有吃到“ 腥 ” 。 最后 , 死缓适用标准不明必然削弱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 因为死缓标准不明确 , 民 意 、舆论可以很容易地找到“ 杀 ”和“ 不杀 ” 的理 由 , 一旦民意 、舆论质疑死刑判决 , 法院 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死缓标准的模糊实际上成了舆论 、 民意“ 绑 架 ” 司法的制度根源 , 是 “ 民愤杀人 ” 、 “ 舆论杀人 ” 的帮凶 。 显然 , 死缓适用标准的高度模糊与罪刑法定的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 罪刑法定 原则要求刑法条文必须具有相当的明确樱 〕, 也正因为如此 , 美国刑法学家提出了 “ 不明确即无效 ” 的理论 〕 当然 , 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状态下 , 宣布死缓适用条款无效 进而不适用死刑条款是不现实的 。 那么 , 作为法律人 、“ 刑法人 ” 的我们应该怎么办 我们应该去寻找中国死缓适用的实然标准 , 并思考中国死缓适用标准的未来 。 我 们应该弄明白 在法官们的心中 , 死缓适用的标准是什么 面对一个罪该处死的犯罪 人 , 法官们首先想到的是适用死刑还是死缓 是 “ 以适用死刑为原则 , 适用死缓为例 外 ” 还是“ 以适用死缓为原则 , 适用死刑为例外 ” 对于判处死刑还是死缓 , 法官们主要 考量哪些情节 哪些从宽情节导致法官更可能科处死缓 哪些从严情节导致法官更 可能科处死刑立即执行 理想的死缓适用标准应该是怎样的 如何实现死缓适用标 准的明确化 、可操作化 、法定化 如果能够发现法官们适用死缓的“ 潜规则 ” , 对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 、检 察官甚至法官来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 对于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来说 , 如果他知 道法官适用死缓的标准 , 那么他 当然可 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 , 从而实现 “ 死里逃 生 ”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 , 如果他知道法官适用死缓的标准 , 那么他就可 以调整辩护策 “ 袁宝琢暂缓执行死刑真相 ” , 刀 “ “ 以巧仍 巧 最后访 问于 拓 年 月 日 。 刑罚的易科 , 又称为换刑处分 , 指判决宜告的刑罚 , 因特殊事由不能执行或不宜执行 , 而选择其他刑罚 为执行的替代 。 刑罚的易科一般包括罚金刑易科和 自由刑易科 , 而不包括死刑易科 。 可参见陈兴 良 本体刑法学 》, 商务印书馆 印 年版 , 第 一 页 。 确立罪刑法定的德国基本法第 条第 款被称之为明确性原则 劳东燕 《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困 境及其出路 》, 载《法学研究 》侧”第 期 在意大利 , 刑法学家们将明确性和确定性井列为罪刑法定 原则的三大从属性原则之一 〔意 〕杜里奥 · 帕多瓦尼著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 》, 陈忠林译 , 法律出版 社 年版 , 第 页 。 陈兴良 《刑法哲学 修订 版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 ,‘碑‘护、 〔 〕 赵兴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略 , 从而产生最好的辩护效益 对于检察官来说 , 他也能够有针对性地制定公诉策略 , 而且一旦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 , 他也可 以很轻松地判断是否需要对此提出抗诉 对于 法官尤其是低级法院法官来说 , 这样的实然标准也必然有利于其办理死刑案件并避免 判决被推翻的风险 。 更重要 的是 , 如果我们能够设计一套具有操作性 的死缓适用规 则 , 不但可以为法官适用死缓提供帮助 , 而且也必然能为死缓适用标准的规范化提供 智力支持 , 从而最终保证中国死缓 、死刑制度的公正实施 。 基于上述考虑 , 本文拟从研究 中国死缓适用的实际状况出发 , 探寻中国死缓适用 的实然标准 , 在此基础之上 , 我将提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死缓适用理论标准 , 并对中国 死缓适用标准的规范化提出自己的看法 。 二 、 死缓适用的实然标准 一 研究进路 法官汀 ’〕认定“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 的标准是什么 大致说来 , 我们可 以通过三 条途径来研究 、发现 、证明 。 第一 , 直接 向中级 以上法院的法官发放调查问卷 , 然后进 行统计分析 第二 , 搜集各个法院内部的死缓适用 “ 规定 ” 、 “ 意见 ” , 进行文献研究 第 三 , 直接研究各级法院的死刑案件判决书 包括裁定书 。 不难看出 , 第一种方法得出 的结论最直接 , 操作上也没什么难度 , 但是时间 、金钱 、精力耗费可能会比较大 。 因此 , 对于占“ 地利 、人和 ” 优势的法院系统研究人员来说 , 这也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 当然 , 这种方法也有它的局限性 你无法知道法官们体现在问卷上的逻辑是否就是他们的司 法逻辑 , 你也无法知道法官们写在问卷上的答案能够多大程度反映司法实践的真实情 况 。 这倒不是说法官存心要欺骗调查研究人员 —可能一部分法官因为担心泄漏秘密或者关联政治敏感问题确实不愿说真话 —事实上法官们说的也许真是 “ 心里 ”话 , 只不过由于受有形无形制度的制约 , 他在实践中的做法可能与此完全相反 。 第二种做 法也非常直接 , 而且有可能比第一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更可靠 , 但是这种研究同样无法 发现一些隐含在台面下 的东西 , 更致命的是 , 我们根本无法获得足够多的研究素材 。 前两条路不好走 , 我就只有选取第三条途径了 。 尽管这种做法多少有些迫不得已和投 机取巧的成分 ,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是最差的一种研究方法 , 相反 , 这种研究方法得出的 结论可能更为可靠 , 因为“ 判决书不会说谎 ” —经过对大量裁判文书的研究 、观察 、统 计分析 , 我们可以很轻易地发现一些法官没有意识到或者企图遮蔽的规律 、事实 、潜规 则 。 当然 , 判决书毕竟是法官的“ 作品 ” , 法官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 自然会 “ 过滤 ”掉一 些他不希望别人知道的事实 、观点 , 这是必须承认的 。 〔门 确切地说是影响法院适用死缓的因素 。 因为在中国现行体制下 , 法官的独立性相当有限 , 而且死刑案 件均由合议庭审理 、复核 , 法官个人的观点必然会与其他法官的观点博弈并达成妥协 , 且地方法院的判 决依据惯例会报经主管院长批准 。 刑事法评论 · 第 卷 《二 对研究样本的说明 尽管有学者早就呼吁应该将全国各级法院的所有判决书文本全文及时和不加修 饰地在网络上发形 ’〕, 最高法院也明确要求各高级法院将所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 网公粼 〕, 但是到目前为止 , 我们还很难从官方渠道获得较大数量的死刑案件裁判文 书 。 由于死刑案件在政治上的高度敏感性 〕, 我们甚至无法知道每年判处死刑的人 热 〕, 当然也就无法知道死刑案件的总体规模 。 既无法从官方获得较大数量的死刑 案件的裁判文书 , 也不知道死刑案件的总体规模 , 这必然会制约本研究的有效性 〕 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 由于没有官方公布的裁判文书 , 我据以研究 的裁判文书的来源多样性 、随机性就无法保证 第二 , 由于不知道总体规模 , 我抽取的 样本数占总体的比例就不得而知 , 其代表性就不容易衡量 。 因此 , 对于本研究的结论 必须谨慎对待 , 因为这真正是 “ 管中窥豹 ” 。 当然 , 对待本研究的结论也不必过于悲观 , 因为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死缓适用的真实面貌 , 更何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 类似实证研究成果出现 。 本研究的死刑案件判决书全部来源于法意案例法规全互动数据库 卿 。 根据我的检澎 〕, 判决时间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的判决 书 , 法意数据库共有 条 , 其中审理法院 〕为最高法院的“ 死刑案件 ’, 〕共有 个 , 审理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的“ 死刑案件 ”共有 个 ’“ 〕我认真阅读后发现 , 检 〔 贺卫方 《建设透明法院 》, 载《南方周末 》 年 月 日 。 〔 〕《最高法院知产庭发出明传要求做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准备工作 , 刀 。 ‘ 坛 。可 以双 , 最后访问于 侧拓 年 月 日。 〔 《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高检会 号 〕第 条规定 全国死刑统计数 字及综合情况为绝密级事项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死统计数字和综合情况为机密级事项 省辖市 地区 、 自治州 死刑统计数字和综合情况为秘密级事项 。 转引 自祁胜辉 “ 支持死刑 民惫的内在驱动力分 析 —死刑存废的命运 ” , 北京大学 届硕士学位论文 , 第 一 页 。 〔 〕 仪孙 年 , 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教授接受采访时透露 , “ 中国每年判决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近万起 , 差不 多是世界其他所有国家死刑案件总和的 倍 ” 黄勇 《引 位人大代表联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 核准权 , 载 中国青年报 》 年 月 日 , 但是他很快否认了这种说法 。 〔 就连最高法院的研究人员也认为 , “ 基于我国公开的司法统计特别是死刑适用方面的数据的欠缺 , 死 刑适用 包括死缓适用 的实证分析难以进行 ” 。 可参见高憬宏 、刘树德 《死缓适用条件设置的四维思 考 》, 载 当代法学 》 年第 期 。 〔 〕 检索网址为 中 刀 节甲 “ , 最后检索时间为 仪拓 年 月 日 。 之所以将 年作为起始年份 , 主要是因为新旧刑法的实施有一个过渡阶段 , 年以后判决的案 件适用旧刑法的会比较少 。 指最后核准法院 。 〕 为了保证检索的精确性 , 我是用“ 死刑 ”作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 , 故检索出来的结果是指裁判文书中含 有“ 死刑 ”这个关键词的案件 , 因此 , 有些案件并不是真正的死刑案件 。 〕 之所以未检索中级法院判决的案件 , 是因为中级法院是中国审理死刑案件的最低级别法院 , 其判决结 果尚未最后确定 。 赵兴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索结果中有相当一部分裁判文书不符合本研究的需要 , 属于 “ 不合格 ” 案件 。 这些 “ 不 合格 ” 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类 ①含有 “ 死刑 ” 关键词的非死刑案件 , 比如只是判决书引 用的刑法条文中含有 “ 死刑 ” 这个词 ②二审 、 复核后改判非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 刑 、宣告无罪 的案件 —这类案件对于研究死刑和非死刑的边界很有用 , 但对于研究 死缓的适用标准意义不大 ③判决结果尚待复核的案件 。 基于代表性和精力的考虑 , 我决定抽取约 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 。 本研究样本的抽样步骤如下 第一步 , 抽取最高法院的全部裁判文书 。 由于法意 数据库中的最高法院死刑裁判文书数量适中 , 而且这些裁判文书都具有相 当的权威 性 ‘ 〕, 因此 , 我将其全部纳人研究范围 。 第二步 , 抽取适当的高级法院裁判文书 。 为了 与最高法院案件数量大致相当 , 同时把样本总数保持在 左右 , 我决定抽取 份 高级法院裁判文书 。 由于法意数据库收录的高级法 院案件地域分布情况极其不理 想 —总共约 个案件 , 其中山西的案件有 个 , 北京的案件有 巧 个 , 而宁夏 、西 藏各只有 个案件 —而中国各地司法水平又是如此的参差不齐 , 为了满足样本对地 域代表性的要求 , 我参照 目前 比较流行的八大区划分澎 〕先将高级法院案件分成 了 七组 东北地区总共只有 个案件 , 而且还有不合格案件 , 故略去 。 分组完毕后 , 我再 根据随机数字表从各组中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中各抽取 份裁判文书 〕同时为了 平衡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案件数量 , 结合法意数据库的案例分布状况 , 我在山西 、北 京两个省份各多抽取了 个案件 , 在南部沿海地区这一组中同时抽取了广东 、福建两 个省份的案件 也就是说 , 本研究中的高级法院裁判文书 , 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各占 一半 。 本研究最后抽取 的案件 审级 、 地域分布情况如下 最高法 院 、 广东 、福建 、浙江 、北京 、江西 、山西 、云南 、甘肃 。 由 于部分案件有多个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 且其具体情节各不相同 , 我最后是以被告人而 不是案件为单位录人数据的 。 在数据录入过程 中 , 我又排除了一些不合格案件 , 最后 实有案件 个 , 实有案何 〕 个 —即本研究数据库里共有 人 次 被判处了死刑 。 〕 〕 〔 〕 本研究数据库中的最高法院案例全部属于典型案例 。 这些案例具体分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案例 个 ,《刑事审判参考 》案例 个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案例 个 ,《法院案例选编 》个 , 最高 人民法院判案大系 》案例 个 , 最高法院网站案例 个 。 即将中国大陆划分为东北地区 黑 、 吉 、 辽 、 北部沿海地 区 京 、 津 、冀 、鲁 、 东部沿海地 区 沪 、 苏 、 浙 、南部沿海地区 闽 、粤 、琼 、 黄河中游地区 秦 、晋 、豫 、 内蒙古 、 长江中游地区 哪 、湘 、皖 、技 、 西 南地区 滇 、黔 、川 、渝 、桂 、大西北地区 甘 、青 、 宁 、藏 、新 。 可参见李善同 、侯永志 《中国大陆 划分 八大社会经济区域 》, 载《中国脉搏 》 年第 期 。 对于该抽样方法的介绍可参见袁方主编 《社会研究方法教程 》, 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这里指本研究中的一个观察 、研究单位 , 区别于司法机关处理的一个案件 。 刑事法评论 · 第 卷 三 研究假设 尽管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死缓的适用条件 , 甚至没有明确规定死缓的 适用原则 , 但是由于刑法总则规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 , 因此 , 我们大致可以根据量刑的 基本原则推导出死缓适用的基本规则 、条件 。 当然 , 推导出的死缓适用原则可能与司 法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死缓适用原则 、条件 、标准不一致 , 因此 , 我们需要通过统计检验 来证实或证伪它 , 进而发现实然的死缓适用条件 、原则 、标准 。 我国《刑法 》第 条 ’〕规定 “ 刑罚的轻重 ,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 事责任相适应 。 ”第 条同时规定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 , 应当根据犯罪的 事实 、犯罪的性质 、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 因此 , 法 官在选择适用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时候必须既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情节 , 又考 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情权 〕既考虑从严情节 , 又考虑从宽情节 既考虑法定情节 , 又考虑酌定情节 。 换句话说 , 在死刑案件中 , 影响法官判处死刑还是死缓的因素主要 就是各类量刑情节 。 我认为 , 这些量刑情节大致可 以分为两类 刑种情节和执行方式情节 。 所谓刑种 情节就是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死刑的情节 。 只有具备死刑的刑种情节 , 犯罪人才可 能被判处死刑 , 否则就应该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等其他种类的刑罚 。 显然 , 刑种情 节就是指认定是否属于“ 罪行极其严重 ” 的各类情节 。 所谓执行方式情节主要是指影 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的情节 。 刑种情节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死刑 , 执行方 式情节决定对犯罪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 。 本文关注的主要是执行方式情节 而不是刑种情节 , 因为讨论死缓适用标准的一个默认前提就是被告人“ 罪行极其严重 , 应当判处死刑 ” 。 那么 , 哪些情节属于执行方式情节呢 根据前文的界定 , 加重和应当减轻 、免除处罚情节当然属于刑种情节 , 而从重处罚 和从轻处罚情节 , 以及可以减轻 、 免除处罚情节就属于执行方式情节 。 我们不妨以绑 架罪为例来加以说明 。 《刑法 》规定 , “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 处死 刑 ” , 因此 , 行为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 、行为人犯罪后 自首且有重大 立功表现这两类情节就属于刑种情节 前者属于积极的刑种情节 , 后者属于消极的刑 种情节 。 而行为人杀死了数个被绑架人或者使用了非常残忍的方法杀死被绑架人 、行 为人 自首或者立功这两类情节即为执行方式情节 前者为从严的执行方式情节 以下 〔 〕 〕 一般认为该条文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 。 关于该条文的权威解释可参见陈兴良 《刑法适用总论 》上 卷 , 法律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更进一步的研究可参见 白建军 《罪刑均衡实证研究 》, 法律出 版杜 抖 年版 。 该书从八个角度对罪刑均衡的内涵进行了挖掘并首次对中国刑法的罪刑均衡状况 包括立法均衡和司法均衡 进行了实证检验 。 《美国 刑指南 》大致也是遵从这个模式的 犯罪等级考察社会危害性 , 犯罪史档次考察人身危险性 。 可参见美国量刑委员会编 《美国量刑指南 》, 量刑指南北大翻译组译 , 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版 。 赵兴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简称从严情节 〔 〕, 后者为从宽的执行方式情节 以下简称从宽情节 。〔 〕 根据前述界定 , 我们就可以提出一些基本的假设了 。 因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 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相适应 , 而死缓又 比死刑立即执行轻 〕, 那么 , 我们就有理由认为 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人被判处死缓的可 能性大于没有从宽情节的犯罪人 或 者说没有从宽情节的犯罪人被判处死 刑立 即执行的可能性大于具有从 宽情节的 犯罪人 没有从严情节的犯罪人被判处死缓的可 能性大于具有从严情节的犯罪人 或 者说具有从严情节的犯罪人被判处死 刑立 即执行的可 能性大于没有从严情节的 犯罪人 。 实际情况如何呢 《四 实证检验 从宽情节与死缓适用交互分析 勿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刑法 》第 条规定 ,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 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刑 法 》第 条规定 ,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可 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因 此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能是影响法官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 。 不过 由于本研究的数 据库只有一例涉 及 限制刑事 责任 能力 的案例 , 〔, 。 血 统 计结 果显示 值大 于 , 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 , 故无法在本研究数据库中检验此变量与死缓适用 〕 〔 〕 〔 〕 〔 陈兴良教授将强化 、增加适用死刑的可能性的情节称为强制性裁量情节 , 包括绝对强性情节和相对强 性情节 。 陈兴 良 《刑种通论 》, 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需要注意的是 , 陈教授是在可 以适用所有刑种的前提下命名前述概念的 。 本文的从严情节是 “ 罪行极其严重 ” 前提下的从严情节 , 或者说是 “ 罪行极其严重 ”前提下的强性裁量情节 , 其与陈教授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 , 它是增加适用死 刑立即执行可能性的情节 , 或者说是减少适用死缓可能性的情节 。 陈兴良教授将弱化 、减少适用死刑的可能性的情节称为弱性裁量情节 , 包括绝对性弱性情节和相对性 弱性情节 。 陈兴良 《刑种通论 》, 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本文的从宽情节是“ 罪行极 其严重 ”前提下的从宽情节 , 或者说是“ 罪行极其严重 ” 前提下的弱性裁量情节 , 其与陈教授概念的不 同之处在于 , 它是减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性的情节 , 或者说是增加适用死缓可能性的情节 。 有一种观点认为适用死缓并不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从轻处罚 , 因为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 我们 认为这种理解是十分机械的 。 尽管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 , 但是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却是 天壤之别 , 也正因为如此 , 有学者认为死缓实质上更多具有 “ 无期徒刑性 ” 林维 《论死刑缓期两年执 行制度的异化 》, 载陈兴良 、胡云腾主编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 只 年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戊岭 年版 , 第 页 。 我认为 , 应当承认死缓的刑量比死刑立即执行的刑量轻 , 适用死缓相对于适用 死刑立即执行就是从轻处罚 。 有关 ”如吞忍 的介绍可参见陈浩 《农民犯罪若干问题的实证研究 》, 北京大学 届硕士学位论文 , 第 页 。 刑事法评论 · 第 卷 的实然关系 。 犯罪预备 、未遂 。 《刑法 》第 条规定 , “ 对于预备犯 , 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 、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刑法 》第 条规定 , “ 对于未遂犯 , 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 。 因此 , 未完成形态可能是影响法官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 。 本研究数据 库有两例犯罪未遂案例 , 没有犯罪预备的案例 , 〔物 励 , 统计结果显示 值大于 , 故此变量与死缓适用的实然关系也无法验证 。 从犯 。 《刑法 》第 条规定 , “ 对于从犯 , 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 因此 , 从犯可能是影响法官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 。 不过由于本研究的数据库中没有一 个被告人属于从犯 , 故本变量与死缓适用的实然关系也无法验证 。 自首 。 《刑法 》第 条规定 , “ 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 故 自首情节可能是影响法官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 。 表 自首与死缓适用 ’ 复复复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自自首首 无无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百分比比 《 列列列百分比比 《 总总总百分比比 《洲〕 样本数 , 表 显示 , 在有 自首情节的案例中 , 被判处死缓的比例是 在没有 自首情 节的案例 中 , 被判处 死刑立 即执 行 的 比例高达 , 而被 判处 死缓 的 比例 只有 与此同时 , 在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中 , 没有一个人具有 自首情节 。 这个 统计结果说明 , 自首是死缓适用 的积极 因素 , 具有 自首情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 死缓 , 不具有 自首情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不过考虑到具有 自首 情节的案例在全部死缓案例中的 比例仅 占 , 不宜过高估计 自首情节对适用死 缓的促进作用 。 赵兴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表 两级法院 自首与死缓适用交互分析“ 复复核法院院院院 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高高级法院院 自首首 无无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最最高法院院 自首首 无无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托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样本数 , ’ 二 ‘ 从表 可以看出 , 在加人控制变量 “ 复核法院 ” 以后 , 乙 ‘ 匆吞 统计结果仍然具有 显著性 。 统计结果表 明 在具有 自首情节 的案例 中 , 两级法院适用死缓 的比例都是 不过具有 自首情节的案例在两级法院全部死缓判决中的比例都不高 , 在高级法 院的比例为 , 在最高法院的比例为 。 这与没有加入控制变量前的结果基 本一致 , 说明两级法院对待 自首情节的立场基本一致 。 立功 。 《刑法 》第 条规定 ,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 “ 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故立功情节可能也是法官适用 死缓的积极因素 。 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 刑事法评论 · 第 卷 表 立功与死缓适用‘ 复复复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立立功功 无无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百分比比 】 列列列百分比比 仪 总总总百分比比 样本数 二 , 表 的统计结果显示 , 在有立功情节的案例中 , 被判处死缓的比例是 , 不过被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也有 在没有立功情节的案例中 ,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的比例高达 , 而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仅为 。 两相对比 , 可以认为具有立功情 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缓 , 不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观察列百分比我们还发现 , 在全部死缓判决中 , 具有立功情节案例仅占 , 没 有立功情节的案例反而占了 在全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中 , 有立功情节的案例 占 , 没有立功情节的案例占 。 这说明 , 立功情节是适用死缓的积极因素 , 但是其促进作用不是特别明显 相反 , 没有立功情节的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风险却相当大 。 表 两级法院立功 与死缓适用交互分析 , 复复核法院院院院 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高高级法院院 立功功 无无 频次次 情情情况况况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赵兴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续表 复复核法院院院院 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合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最最高法院院 立功功 无无 频次次 情情情况况况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样本数 二 , ‘ ’‘ 二 刀 表 显示 , 在加人控制变量 “ 复核法院 ” 以后 , 只有最高法院的统计结果仍然具有 统计学上的显著性 。 将最高法院复核案例的统计结果与表 比较 , 我们还可以看到 , 具有立功情节的案例被判处死缓的比例 大大提高了 , 其在全部死缓判决中的 比例 也提高了 。 显然 , 高级法院的复核结果拖 了最高法院复核结果的后腿 。 换句话说 , 两级法院对待立功情节的态度是不一样 的 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人在最高 法院更可能获得死缓判决 。 被害过错 。 被害过错不是法定从宽情节 。 但是一般认为 , 在有被害人的犯罪 中 , 如果被害人对案件 的发生 、 发展具有过错 , 一般不应该判处被告人死刑立 即执 行 ‘ 〕陈兴 良教授甚至认为 , 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如下规则 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 或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 ,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 。〔 〕那么 , 被害过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促进了法官判处死缓呢 张正新 《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武汉大学出版社 峨 年版 , 第 的 页 陈华杰 《论死刑适用 的标准 》, 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陈兴良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人 》 , 载《当代法学 》 《 岭 年第 期 。 川川 刑事法评论 · 第 卷 表 被害过错与死缓适用“ 复复复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被被害害 无无 频次次 过过错错错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百分比比 样本数 , 二 从表 可以看出 , 在有被害过错的案例中 , 犯罪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为 在 没有被害过错的案例中 , 犯罪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仅为 , 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的比例却有 与此同时 , 在全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中 , 没有一个案例具有被害 过错情节 。 这说明 , 有被害过错案例中的被告人更可能被判处死缓 , 没有被害过错的 案例中的被告人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不过考虑到在全部死缓判决中 , 具有被 害过错的案例仅占 , 我们不应高估被害过错对适用死缓的促进作用 。 表 两级法院被害过错与死缓适用交互分析 , 复复核法院院院院 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高高级法院院 被害害 无无 频次次 科科 过过过错错错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洲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洲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赵兴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续表 复复核法院院院院 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最最高法院院 被害害 无无 频次次 过过过错错错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以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样本数 护 ‘ ‘ ’ 表 显示 , 加人控制变量 “ 复核法院 ” 以后 , 被害过错与死缓适用的关系并没有明 显变化 。 在最高法院复核的案件中 , 有被害过错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仍然为 , 占最高法院全部死缓判决的 在高级法院复核的案件中 , 有被害过错的被 告人被判处死缓的比例也是 , 占高级法院全部死缓判决的比例为 。 结合表 , 我们可以比较稳妥地得出结论 被害过错是死缓适用的积极因素 , 但对死缓适用的 促进作用相当有限 两级法院对待被害过错的立场基本一致 。 民族 、宗教 、华侨政策 、外事关系 。 根据我国少数民族 、宗教 、 华侨政策 , 对于 少数民族 、宗教人士 、华侨及侨眷中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 。〔’〕 由于特殊的历史 、政治原因 , 对港 、澳 、 台人士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似乎 也是可以理解的 , 毕竟他们与中国内地公 民生活在不同的司法区和法治环境下 。 另 外 , 在 目前很多国家 已经废除或者停止适用死科 〕的 国际形势下 , 对外国人判处死 缓 , 也可 以体现中国司法的良好国际形象 。 那么这些因素是否真的影响了中国法官判 处死缓呢 口 扭 , 统计结果显示 , 在有前述因素的 个案件中 , 个被判处了死 刑 , 而只有 个被判处了死缓 , 值也大于 , 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 。 因此 , 无 法证明民族 、宗教 、华侨政策 、外事关系是死缓适用的积极因素 。 〔门 张正新 《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第 页 陈华杰 《论死刑适用 的标准 》, 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 〕 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 , 截至 年 月 日 , 全球已有 个国家废除或停止适用死刑 , 保留死刑的 国家只剩下 个 。 转引 自刘仁文 《死刑政策 全球视野及 中国视角 》, 载《比较法研究 》 年第 期 。 刑事法评论 · 第 卷 留有余地 。 一般认为 , 犯罪分子罪该处死 , 但是个别情节不够清楚 , 个别证据 无法查清 , 为留有余地 , 判处犯罪人死缓 ‘ 〕乙 ‘‘翻必 统计结果显示 , 只有一个案件 存在留有余地的情况 , 且 值大于 , 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显著性 。 家庭伦理关系 。 一般认为 , 因婚姻 、 家庭矛盾而引起的杀人 、重伤案件 , 其社 会危害性 、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 , 行为往往带有突发性 , 危害结果发生后 , 犯 罪人往往会醒悟悔罪 , 故对这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立 即执 行 〕 不过 〔初“翻必, 统计结果显示 , 在涉及家庭伦理关系的 个案件中 , 有 个被判处了死刑 , 只有 个被判处了死缓 , 值也远远大于 。 故不能证实家庭伦理关系为死缓适用 的积极因素 。 悔罪态度 。 悔罪态度是指犯罪人犯罪后认罪服法 , 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 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等情况 。 悔罪态度虽然不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 但犯罪人有悔罪态 度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 因此可能影响法官的量刑 。 表 悔罪态度与死缓适用 ’ 复复复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悔悔罪罪 无无 频次次 态态度度度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百分比比 样本数 , 表 显示 , 在有悔罪态度的案例中 , 判处死缓的比例为 , 而在没有悔罪态度 的案例中 , 判处死缓的比例仅为 。 在没有悔罪态度的案例中 , 判处死刑立即执 〕 张正新 《中国死缓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年版 , 第 的 页 陈华杰 《论死刑适用 的标准 》, 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我认为 , 这种做法在前无罪推定时代具有一定的合理 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以后 , 如果出现个别情节不够清楚 , 个别证据无法查清的 情况 , 应该宜告被告人无罪或者根据查清的事实判处其他刑罚 。 陈华杰 《论死刑适用的标准 》, 人民法院出版社 年版 , 第 页 。 赵兴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行的比例是 在全部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中 , 没有悔罪态度的案例所 占比例更是 高达 。 两相对比可以看出 , 具有悔罪态度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缓 , 没有悔 罪态度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也就是说 , 悔罪态度是死缓适用的积极 因素 , 但是考虑到有悔罪态度的案例在全部死缓判决中的比例仅为 , 我们不能 高估悔罪态度的促进作用 。 表 两级法院悔罪态度与死缓适用交互分析 , 复复核法院院院院 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高高级法院院 悔罪罪 无无 频次次 态态态度度度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幻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最最高法院院 悔罪罪 无无 频次次 态态态度度度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样本数 , ‘ 仪涛 ” 二 以 〕 表 显示的是加人控制变量 “ 复核法院 ”后的统计结果 。 我们发现 , 加入控制变量 后 , 高级法院的统计结果不再具有显著性 , 这说明两级法院在对待悔罪态度的立场是 不一样的 在适用死缓的时候 , 最高法院更看重悔罪态度 。 最高法院案件的统计结果表明 在有悔罪态度的案例中适用死缓的比例为 , 刑事法评论 · 第 卷 在没有悔罪态度的案例中死缓的适用比例仅为 在没有悔罪态度的案例中死刑 立即执行的 比例为 , 在全部死刑立 即执行判决中没有悔罪态度的案例高达 。 这能够印证表 的结果 。 不过与表 相比 , 前述比例均略有提升 , 这说明高级 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拖了后腿 。 其他从宽情节 。 所谓其他从宽情节主要是指刑法没有明确规定 、本文也没 有单独列出的酌定从宽情节 。 这些情节主要是分则性酌定从宽情节 。 比如金融诈骗 犯罪“ 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 但追缴 、退赔后 , 挽 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 ” 故意杀人的 手段不残忍 , 或者杀人后马上采取抢救行动 贩卖毒品数量不是特别巨大 贪污贿赂犯 罪中赃物赃款已全部退还 , 如此等等 。 另外 , 某些案外因素也可 以纳人本情节 。 比如 司法实践中存在犯罪分子已经被核准执行死缓 , 但法院在再审时发现 , 犯罪人确实应 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 。 严格地说 , 按照 “ 有错必纠 ” 的刑事诉讼原则 , 犯罪人似 乎应该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 但是法官往往考虑到死缓已经实际执行的现状 , 维持死 缓判决 ’〕死缓判决已经生效既无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 也无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 性 , 当然属于案外因素 。 那么 , 这些酌定从宽情节对死缓适用有什么影响呢 表 其他从宽情节与死缓适用 ’ 复复复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其其他他 无无 频次次 从从宽宽宽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洲〕 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合合计计 频次次 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百分比比 《洲 总总总百分比比 《 样本数 , 表 显示 在有其他从宽情节的案例中 , 死缓的适用比例高达 而在没有其 他从宽情节的案例中 , 死缓的适用 比例仅为 。 在没有其他从宽情节的案例中 , 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比例为 在全部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中 , 没有其他从宽情 节的案例更是高达 。 两相对 比可以看出 , 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 〔曰 如最高法院 田 刑复字第 号 、 加 刑复字第 号 、 以犯 刑复字第 号 。 详细理由见附录 。 赵兴洪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判处死缓 , 而没有其他从宽情节的犯罪人更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不过考虑到具 有从宽情节的案例在全部死缓判决中的比例只有 , 我们不应高估其他从宽情节对 死缓适用的促进作用 。 表 两级法院其他从宽情节与死缓适用 ’ 复复核法院院院院 复核结果果 合计计 死死死死死刑 死缓缓缓 高高级法院院 其他他 无无 频次次 从从从宽宽宽 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比 总总总总总百分比比 有有有有有 频次次 行行行行行百分比比 列列列列列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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