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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宝:公司的法律性质

2011-12-31 4页 doc 27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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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宝:公司的法律性质一、公司的法律性质   (一)公司的法律地位   股东出资或者购买股份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并由股东协商产生公司章程和公司机关,经注册登记成立了公司。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各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知识产权权利和法人所能够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对自然人而言,人格是一种天赋人权,每个人一出生就享有当然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宪法赋权,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法人需要法律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由于不同的公司在社会中充任的经济职能不尽相同,所以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便有所差异,这些差异由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
律师法宝:公司的法律性质
一、公司的法律性质   (一)公司的法律地位   股东出资或者购买股份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并由股东协商产生公司章程和公司机关,经注册登记成立了公司。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各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知识产权权利和法人所能够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对自然人而言,人格是一种天赋人权,每个人一出生就享有当然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宪法赋权,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而法人需要法律赋予一定的民事权利,由于不同的公司在社会中充任的经济职能不尽相同,所以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便有所差异,这些差异由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有效。   (二)公司的行为特征   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从法人制度理论上说,法人是按国家法律规定而成立的主体,但法人本身并没有自然生命力,它不具有思维能力,也不具有行动能力。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必须要有自然人帮助,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要由其法定代人和授权代表人代为行使,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公司完全承受。公司成员因履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成员个人无干,但是公司成员因非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就不能免除其个人责任。   (三)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我们可以看到这两种责任的性质都是有限责任,股东只要出资到位,就无须对公司的到位负债承担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以公司的资产为限,当公司没有偿债能力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以现有资产承担责任,对不能完全受偿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的对外承责具有有限责任的可能。因为公司采取了有限责任方式,可以免除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和彼此之间的连带责任。所以,公司的组织形式一旦出现就获得了极快的发展,它将社会上沉淀的货币和其他财产轻松的牵进市场,使之变为能够因流通而生利、因规模而获更大的利润的财产集合体。所以,公司是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财富的集合体,公司通过建立与其经营管理相匹配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公司,以盈利回报股东。公司因其资金集合的性质,体现了资本的民主,股东需要在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平台上行使其股东权利,以(出资额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其经营管理模式远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科学,遂成为占经济主导地位的现代企业。   另一方面,因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的身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其资产不足以偿债时,可以实行强制(破产)清算,然后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和股东都真正的承担了有限责任,对市场上拟投资者起到解除投资后顾之忧的示范作用,同样可以促进投资。   二、公司产生的经济原因   公司是一种资金和财富的集合体,也是人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联合机构,它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将资金变为能够创造利润的资本,能将零散的小型的生产能力集中起来成为集中的大型的生产力,从而能满足人们创造更多利润的需求。公司制度极大的扩张了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在产业中的作用,使人们可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解除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后顾之忧。但是人们集合起来创造利润的同时,也带来如何经营管理公司的认识上的分歧和利益上的争议,要统一认识分歧和解决利益争议就需要统一的规则。我们知道公司是工业文明的产物,用产生于农业文明的民法和合同法来调整公司关系显然有顾此失彼的感觉,如果单用民法和合同法调整公司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断不能使当事人口服心服。新的生产力产生了新的组织关系,而新的组织关系也要新的法律来调整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们希望股市这种企业也有专门的法律调整其特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于是公司法就应运而生。   三、公司的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以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为联合前提,以共同出资为联合的基础,以体现共同的意志为联合的内容。所以,传统的商法将其称为人合性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公司规模可大可小,是市场上最为便捷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二)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政府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例如军工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公用企业),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审批)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并对公司的资产实行监督管理,对公司的财产转让行使审批权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是只有一个股东,公司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但是必须设监事会,而且须有职工代表充任监事。   (三)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且在账目上能够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严格区分开来,如若不能区分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发起人为2至200人。根据其设立方式不同可分为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和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其中募集方式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份总额的35%,只有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较完善的公司方式,它可最大限度地将投资者的有限责任、社会投资规模及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综合在一起,形成一种集天下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企业形式。股份公司形式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形成较大的生产能力,能够将少数人和少数小型企业办不到的事情轻易做到,因而受到投资者的欢迎,特别是股份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具有简便而又高效的集资能力,吸引投资者继续投资和资产兼并能力,已经成为市场上最受国家和投资者关注的企业,又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数不清的股东的资本集合体构成的企业,人们又将其称之为资合性公司。   (五)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欧洲近代产生的一种企业形式,它名为公司,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一种古老的企业,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出资人(企业的所有人、合伙人、老板)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由于企业能够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因此就给社会上形成商业信誉较高的印象,人们通常相信如果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于清偿债务时,可用合伙人的财产承担债务;如果一个合伙人的其他财产不足于清偿其债务时,可以由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正因为合伙企业具有的无限连带责任,才能以较小规模获得较多的合同机会,才能为许多投资者所采用。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后,一些精明的合伙人看到公司这块招牌能够取得更大的商业信誉,就将合伙企业的形式冠以无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以在市场上争取更多的商事合同机会。社会上的无限责任公司多了之后,便引起了一系列的设立、变更、消灭及其经营中的法律问,有关无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出台,使无限责任公司正式成为法律上承认的一种主体。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形式,我国的公司法将公司这种企业形式明确为有限责任主体,所有不是有限责任的企业都不能称之为公司,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更是明确地规定,合伙企业是以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主体,不能使用公司的名称。   (六)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某种公司的出资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也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以自己的无限连带责任能力从社会上获取较高的商业信誉,可以争取更多的商事合同机会;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不用担心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放心大胆地对两合公司进行投资。在此情况下,两合公司既有无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又能以有限责任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对公司投资,增大公司的资本和生产经营规模,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竞争能力。两合公司一般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担任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般光出资不经营,不参加公司重要管理活动。两合公司有点类似于我国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限合伙制度。   四、股东和股份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也是公司清算偿债后财产的最终承受人。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成为公司的股东需要一定的身份,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由各投资者互相承认并共同出资的身份,即使在公司成立后的股份转让产生的新股东时,仍然要由其他投资者承认之后才能接受股份的转让,才能成为新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股东要有发起人的条件或者购买股份(票)的条件。公司股东因持有公司股份而享有股权,包括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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