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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2011-12-28 8页 doc 35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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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北京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2009年2月20日北京市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人事局分别于2005年2月7日和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1.  税收优惠 1)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享有的优惠: (1)   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
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北京天津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北京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2009年2月20日北京市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人事局分别于2005年2月7日和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1.  税收优惠 1)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享有的优惠: (1)   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的税收优惠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的个人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从合伙取得的收益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   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企业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鉴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再分配给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存在不确定性。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的,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 (3)   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目前的法规,对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进行股权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4)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 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县可分得企业所得税的20%,因此,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可获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后三年可获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9年4月15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税局等又发文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可以根据该企业对区县所做贡献给予奖励,这意味着区县一级政府可以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更大力度的优惠。 2)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享有的优惠,主要是对金融企业高管和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包括: (1)年终加薪及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2)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予以奖励,用于其在北京购买商品房、汽车和参加专业,可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由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40%,因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获得32%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返还。 (3)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适用优惠计税。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而根据有关税收的规定,上述优惠计税方法仅适用于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及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住房公积金不受缴存额上限的限制,以及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  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人民币。 3.  租购房补贴 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给予租购房补贴。其中,在金融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北京商务中心区和朝阳区也可参照执行。 另外北京还规定,在金融功能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基地,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以及,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 北京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北京给予合伙制基金较多的优惠。具体表现为,在上海准予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取消了有关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准予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也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完全突破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其相关文件关于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最高35%的税率的规定,体现出与国外接轨的趋势,与美国有限合伙制创投适用20%的资本利得税制已经一致了。 二是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二者中,北京倾向于认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更具有金融属性,更注重激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具体表现为,规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参照金融企业,适用《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优惠,而股权投资基金不在其列,这也可能给那些自行管理其投资的基金是否可以参照金融企业适用相关优惠带来不确定性。 三是北京的上述优惠规定都是市一级的,且没有规定时限,相比上海主要通过浦东新区制定和发布的优惠措施,层级更高,保障力更强。 天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8年8月17日颁布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开发区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些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但直至2009年9月8日天津市发改委、金融办、商委、财政局、地税局和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促进办法》)后,天津才有了市一级的鼓励扶持股权投资企业的专门的政策文件,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并显著增强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鼓励扶持力度。 天津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1.税收优惠 (1)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补贴或优惠 根据《开发区规定》,经认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根据2002年10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通知》和2003年8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区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区县可分享20%。以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率最高35%计,超出部分的15个百分点可获约3个百分点的税收补贴,即个人实缴税率约为32%。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可见,新的《促进办法》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率从开发区规定的约为32%的优惠税率一下降到了20%,并可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 (2)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补贴 根据《开发区规定》,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创业投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根据天津市上述分税制下市与区县分享税收的有关规定,区县可分享区属企业所得税的20%、营业税的50%,则创业投资企业可获10%的企业所得税补贴和25%的营业税补贴。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基金管理机构分别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和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文件没有明确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是指市一级分享部分还是区县分享部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处解释说,地方分享部分应是指市一级分享部分,如果是这样的话,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和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可获40%的所得税补贴和100%的营业税补贴,后三年可或20%的所得税补贴和50%的营业税补贴。 (3)    契税和房产税减免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4)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当地企业可获得的税收补贴 根据《开发区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根据天津市分税制下市与区县分享税收的有关规定,则所投资的企业可获6.25%的增值税和10%的企业所得税补贴。这一措施不能给创业投资机构带来直接的税收优惠,只能间接地增厚其投资收益,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可获得的投资收益增厚难以进行精确估算和比较。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即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当地企业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可获24%的的所得税补贴。 (5)对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高管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由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40%,因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获得40%的所得税返还,但用途限制为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等,限制是实质性的。 2.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根据《开发区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注册后三年内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投资企业20万元的奖励,以及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给予创业投资企业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是附有条件的,是鼓励招商和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的延伸,并非鼓励扶持创业投资的专门政策,且奖励金额偏小。 3.租购房补贴 《开发区规定》没有对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租购房补贴的政策。 新的《促进办法》则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的幅度与北京较为接近,但实行总量控制。 总体上看,天津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先行先试的地区,对风险投资的优惠扶持力度并不大,市一级的专门的鼓励扶持政策出台时间比较晚,政策上缺少创新和突破。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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