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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近三年存在违法违规的相关案例

2011-12-09 24页 doc 3M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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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近三年存在违法违规的相关案例天润曲轴(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特尔佳科技(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吉锐触摸(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大洋电机(海关大额处罚,重点参考) 天润曲轴(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特尔佳科技(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二、发行人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制度,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开展经营。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公司曾有情节较轻的税务违法事实,受到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4年1...
IPO近三年存在违法违规的相关案例
天润曲轴(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特尔佳科技(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吉锐触摸(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大洋电机(海关大额处罚,重点参考) 天润曲轴(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特尔佳科技(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二、发行人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发行人近三年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开展经营。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公司曾有情节较轻的税务违法事实,受到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的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4年12月2日下达。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受到上述处罚的时间间隔已满36个月。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12 月2 日出具的深国税南处[2004]01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深国税南罚处[2004]040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认定公司在此期间存在下列税务违法事实: 1、2002年度以收款收据收取现金货款不作账不申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2、售后维修部、开发部、在建工程领用自制半成品未作进项转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3、2002、2003年取得项目填写不全(没有填写起止地点)的运费发票并申 报抵扣进项税额,违反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 因此该局决定:追补公司上述第1、2项少缴的增值税421,098.74元;追补上述第3项违法事实抵扣的进项税额30,614.08元;以上应缴税款合计451,712.82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210,549.37元。 对此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认为,“尽管上述税务处罚决定在2004年度做出,但相应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02、2003年度,并非在最近三年,并且已执行完毕, 对发行人今后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影响,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以及深圳 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上述证明、《审计》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最近三年能够依法纳税。 根据深国税南处[2004]01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发行人上述补缴的税款 共计451,712.82元,系2002年度和2003年度两个年度累计的金额;深国税南罚 处[2004]040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 特尔佳有限公司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该 类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为“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系按照该条规定的最低额对特尔佳有限公司处以罚款,说明特尔佳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并不严重;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已出具《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认为发行人的‘以上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较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在2002年和2003年度的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在2002年度和2003年度的税务违法行为对本 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上述违法事实发生2002年和2003年度,经核查2004年至2007年1-6月发行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以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相关依法纳税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再有税务违规行为。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认为发行人的“以上税务违法事实情节较轻”。因此,上述违法事实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吉锐触摸(税收处罚,重点参考) 七、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受到税务处罚的原因 自 2000 年9 月成立至2004 年,公司重心主要放在提高产品质量、拓宽销售渠道和加快公司发展上,对财务基础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财务人员的数量较少,个别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公司在2002—2004 年出现以下少缴税款的情形: 1、2003—2004 年,公司向部分客户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36,756.33 元; 2、公司2002-2004 年发放职工房贴、餐贴、奖金等,根据有关税收规定, 2002—2004 年分别少扣缴139,503.31 元、10,408.28 元和17,120.29 元,三年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67,031.88 元; 3、公司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2002 年签订的金额为120,000.00 元的借款合同、2003 年签订的金额为317,334.00 元的租赁合同均未贴花,根据有关税收规定,少缴印花税932.33 元; 4、2003 年公司所得税汇算中,有部分运输发票等不合法,根据有关税收规 定不应进行税前扣除,由此少计缴企业所得税49,831.16 元。 以上各项少扣缴的税款合计254,551.70 元,由于本次税收检查的时间已过2005 年企业所得税自行汇算调整期,无法对欠缴的税款自行补缴,因此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5 年7 月5 日对本公司出具了川地税稽处[2005]13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2003—2004 年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36,756.33元,2002—2004 年未足额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67,031.88 元,合计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203,788.21 元,处以1 倍的罚款,即203,788.21 元。对公司少缴的印花税932.33 元,处以1 倍的罚款,金额为932.33 元;对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9,831.16 元,处以0.5 倍的罚款,金额为24,915.58 元。以上罚款共计229,636.12 元。经核查,吉锐有限已于2005 年8 月补缴了上述欠缴税款,并缴纳了全部罚款。 (二)公司为加强税收管理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述税务处罚及其公司存在的问题,公司为加强税收管理,采取了以下 措施: 1、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公司管理层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加强培养财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的依法纳税意识,并建立制度保障公司依法纳税; 2、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票据的合规性进行了严格要求,并增加了票据合规性审核岗位和审核流程,保证入账的票据均为合法票据; 3、充实财务人员配备。公司充实了财务人员队伍,财务人员由4 名扩大至9 名,并配备专职的税务会计。公司订阅了税务专业刊物、参加税务会议,建立措施鼓励财务人员加强税务知识学习。 4、完善纳税内部管理。公司建立了总经理􀃆财务经理􀃆税务会计的逐级考核机制。税务会计负责进行税务核算和申报,所有的纳税事项均由财务经理亲自复核。 5、聘请中介机构顾问。公司聘请了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常年税务顾问,并建立了定期(每月)的纳税现场辅导。 6、完善税务申报流程。公司根据纳税申报的规定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科学的纳税申报流程,严格按照“收集纳税信息􀃆填写‘纳税申报表’􀃆财务部经理复核审批􀃆总经理审批􀃆中介机构审核(汇算清缴时)􀃆申报纳税”执行,并建立了与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专管员的沟通机制,及时协调纳税事项。 公司采取上述措施后,已完善了公司纳税内部控制,能够对依法纳税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未再受到其它税务处罚。 本公司还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机构调整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补充纳税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纳税内部控制制度的可操作性,以使纳税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降低公司纳税风险。 (三)保荐人、律师对公司税务处罚的核查 经核查,公司2003—2006 年连续4 年被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评为“年度纳税大户”,2002、2005、2006 年被中共成都高新区工委、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评为“年度出口创汇重点企业”,2006 年1 月被成都市软件行业协会评为“2005 年成都市软件行业税收贡献排行前20 强”,税收贡献显著。 公司的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于 2007 年7 月6 日为公司出具《说明》:“根据你公司历年缴税情况和川地税稽处[2005]13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的你公司欠缴税款及罚款金额,你公司上述税收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该公司自2004 年以来无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于 2007 年10 月25 日为公司出具《说明》:“成都吉锐触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成都吉锐触摸电脑有限公司”)为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主管辖区内的企业。根据公司历年缴税情况和川地税稽处[2005]134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实的该公司少缴税款及罚款,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因此,保荐人和律师认为,公司上述税务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四)会计师对公司税务有关内部控制完善情况的核查 会计师对公司2007 年6 月30 日的税务有关内部控制完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对税务有关内部控制完善情况的说明》,认为截至2007 年6 月30 日,公司已经建立了有效的税务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__ 大洋电机(海关大额处罚,重点参考) 四方继保税收处罚事项 三花股份税收处罚事项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1年12月30日下发的绍市国税稽查处(2001)34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原公司补缴增值税人民币95,100.3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根据新昌县国家税务局于2002年12月31日向公司下发新国税处字(2002)110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该处理决定书所载,新昌县国家税务局对原公司(三花不二工机有限公司)2001年1月至2001年9月期间的税收清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补缴增值税45583.14元;补缴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291457.90元;地方所得税29145.79元;已解缴地税入库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所得税158936.56元应由国税入库,共计税款525123.39元,并加收滞纳金62144.45元。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于2002年12月31日下发的新国税罚字(2002)1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175,000元。 就上述公司接受处罚的事实,根据新昌县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7月10日出具的《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的证明》,证明新昌县国家税务局于 2001年9月12日出具了公司的所得税清算报告,该清算报告经该局确认并未载有公司任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新昌县国家税务局进一步证明造成上述税务处罚事项是由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足,未能正确理解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处理方法的差异造成税务事项的处理和纳税调整不正确。新昌县国家税务局在于2001年9月对公司进行所得税清算时并未发现上述问题。 根据上述事实,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就以上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新昌县国家税务局对公司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而言,公司并不存在偷税、逃税的主观上的故意,确系由于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足,未能正确理解会计处理方法和税务处理方法的差异造成税务事项的处理和纳税调整不正确。从以上事实产生的客观后果而言,公司业已按照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和新昌县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及时足额补缴了相关税款。从补缴税款的数额占公司应纳税额的比例而言,上述两次补缴税款的数额仅占公司2001年和2002年度应纳税额的2.9%,公司上述补缴税款的行为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从产生以上补缴税款的原因发生时间上而言,以上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皆发生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前身三花不二工机有限公司,在三花不二工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后,并未产生任何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事项发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前身三花不二工机有限公司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事项,并不构成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本次申请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奥洋科技子公司环保及税收处罚 二、发行人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自成立至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玛纳斯澳洋存在违反环保法规、税务法规被处罚的情况,但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整改结束,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影响。       1、玛纳斯澳洋受环保处罚情况请参见“第六章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2、玛纳斯澳洋受税务处罚情况请参见“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之“十、财务报表附注中重要事项”  出版传媒税务处罚 海利得新材料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税务处罚 二、公司的规范运作情况 2004 年1 月1 日至今,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海宁市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 1、违规事实 海利得在马桥街道中国经编科技园经编六路 2 号厂区内,于2003 年1 月开工建 设的该公司三期2#车间项目,在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规划批准的二层建设为三层。超批准建筑面积1,493.52 平方米,超规划批准面积的工程造价为746,760 元人民币。该工程于2003 年9 月竣工并已投入使用。 海利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38 条和《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 条、第33 条之规定,属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6 年9 月11 日,海宁市规划建设局出具了海城监罚字【2006】第054 号《处 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本局现对你公司作出除以违法工程造价6%,即人民币肆万肆千捌佰零伍元陆角整(44,805.6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并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1、违规事实 2006 年8 月22 日,海利得东区原贴合车间在钢窗维修、更换施工时发生一起触 电事故,外包施工人员吴培月从钢脚手架上往上攀爬时遭电击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海利得将东区原贴合车间钢窗维修、更换工程发包给既无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吴培月个人施工,对钢窗维修、更换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 41 条第1 款的规定。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6 年11 月21 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海安监(大队)行罚【2006】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两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进行了整改,同时制订了《关于零星工程承包合同签订 的若干规定》。 (三)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2004 年1 月1 日至今,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针对公司存在的如下两项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1、取得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假发票 (1)违规事实 2005 年1 月,海利得向山东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购入PVC 树脂过程中,取得由德 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份, 发票号码为:00056306,运费为112,500 元,已于2005 年2 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875.00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 条第(二)项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6 年10 月26 日,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浙嘉宁国税稽罚【2006】 10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决定处以5,000.00 元的罚款。 2、取得上海耀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发票 (1)违规事实 2005 年12 月,海利得销售货物给河北省宁晋县凤凰织带有限公司过程中,取得 由上海耀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一份,发票号码为:00598016,运费为5,000 元,已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5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9 条第(二)项规定,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2)受到处罚的情况 2007 年1 月16 日,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浙嘉宁国税稽罚【2007】9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违规事实处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决定处以1,000.00元的罚款。发行人已缴纳了罚款。 3、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上述两起行政处罚的说明 2007 年4 月23 日,海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了《关于对浙江海利得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浙嘉宁国税稽罚【2006】102 号及【2007】9 号行政处罚的说明》,对上述两起税务行政处罚说明如下: “经我局调查,海利得公司在上述购销活动中,货物运输均由对方安排并提供运 输发票,无证据表明海利得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虚假运输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恑'_______73 号)的规定,我局认定海利得公司取得上述虚假运输发票的行为属善意取得,不定性为偷税,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行为,鉴于金额较小,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海利得公司上述两起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分别处以5000 元及1000 元的罚款。特此说明。” 国投新集税收处罚 中国太平洋保险 招商证券外汇处罚 奇正藏药质量及广告处罚 六、近三年及一期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自成立至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甘南佛阁(2007 年8 月前为奇正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有关法规被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 1、产品质量问题受到的处罚 2004~2006 年期间,各地曾出现不同藏药产品厂家药品抽检不合格的事件,甘南佛阁也属于其中之一。 浙江金华、绍兴等地区药监局在对甘南佛阁生产的洁白丸药品进行抽检时,因丸粒存在重量差异而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当地药监局对本批次药品按劣药处理并对相关药品经销商进行了行政处罚。2004~2006 年,药品经销商受到的该类处罚累计21.59 万元。此类处罚在经销商缴纳完毕后,由奇正集团对相关的经销商进行了相应补偿。此类事件发生后,公司为避免将来在产品质量上再发生问题,积极投资研发新设备并及时改进产品生产工艺,解决了丸重超标技术要求,其后未出现类似问题。 2、广告违法问题受到的处罚 2006 年,甘南佛阁生产的“二十五味珊瑚丸”在《东南快报》、《东南早报》、《海峡都市报》发布处方药广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广告给予违法公示的处理。 2007 年7 月31 日,甘南佛阁因药品广告违法,被北京药监局以京药监市[2007]97 号文暂停了其产品“痛风安(十五味乳鹏丸)”在北京的销售,随后对其进行了整改。2007 年8 月21 日,北京药监局以京药监市[2007]101 号文恢复其在京销售。 尽管本公司的子公司甘南佛阁由于药品质量问题和广告违法问题曾受到过行政处罚,但考虑到罚款金额较小,情节轻微,对社会未造成严重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精艺金属税收及建设规划处罚 1、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因迟缴税款(5 项)、逾期报税(1 项)、扩大发票开具范围(1 项)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7 项。经核查,发行人已按处罚决定缴纳了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此后未再发生类似行为。 2、最近三年及一期,子公司冠邦科技因迟交税款(1 项)、逾期报税(1 项) 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2 项。经核查,冠邦科技已按处罚决定缴纳了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此后未再发生类似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人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主要发生在2005 年5 月19 日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且主要是因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此不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性质也并不严重。上述行政处罚未涉及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从2005 年7 月30 日至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任何问题受到各级税务机关的处罚。国税北滘分局和地税北滘分局分别于2008 年5 月15 日出具了证明:“自2005 年1 月1 日以来,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冠邦科技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精艺万希铜业有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我局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安徽省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和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08 年5 月19 日出具了证明:“自公司2008 年1 月22 日成立以来,芜湖精艺金属有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受到我局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包括精艺金属)、冠邦科技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主要是因相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发行人(包括精艺金属)及冠邦科技对此不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性质也并不严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涉及事项不属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没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即在所租土地上建设建筑工程,受到顺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顺德区建设局行政处罚。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处罚决定缴纳了相关的罚款,此后未再发生类似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虽然存在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但其所建工程没有违反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也未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有关行政机关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处罚后,对其所建建筑工程均予以了保留,并依法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核发了《房地产权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占有、使用相关房地产已没有法律障碍,其生产经营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包括精艺金属)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虽然存在违法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但其所建工程没有违反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也未严重影响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规划。有关行政机关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作出处罚后,对其所建建筑工程均予以了保留,并依法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核发了《房地产权证》。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冠邦科技、精艺万希占有、使用相关房地产已没有法律障碍,其生产经营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涉及事项不属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情况 发行人前述违规行为主要发生在其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当时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正处于逐步规范阶段,管理控制有所疏忽,并非因发行人管理层不诚信、主观故意为之,同时公司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也对工作疏忽进行了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并通过完善内控制度、主动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上述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执行产生后续影响。 1、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管理层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体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和诚信经营的品质。公司先后被佛山市政府、顺德区政府评为“纳税超千万企业”,公司董事长冯境铭先生在2005 年被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2007 年被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北滘分局聘请为“税务特邀监察员”,而发行人也于2006 年被佛山市顺德区工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在公司的发展历程当中,公司几位主要股东没有任何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同时还通过委托贷款、抵押担保等各种渠道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因此,公司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了股东及管理层的诚信和尽责。 2、尽管公司上述违规行为的产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公司管理层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管理层对管理的疏忽所导致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和总结,同时公司管理层还认识到,仅仅有做好管理的主观意愿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完善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并且要将规范管理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细节。公司管理层多次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规范发展和内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梳理,并鼓励各级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公司管理层主动与中介机构交流,征求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规范管理的意见,将内部控制理念深入到每一个员工的思想当中,保证公司不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3、发行人将反思和总结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行动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该类事件不再发生:(1)加强相关岗位人员的税收法规学习,组织人员积极参加税务局主办的学习和培训,尤其是税务局主办的月度培训;(2)每月派人按时到税务局收集国地税税收宣传资料、杂志以及各类新税法实施条例热点问答杂志等;(3)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主动请税务局领导到公司指导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办税人员及相关会计人员经常主动和税务局管理员、股长等沟通学习,和他们当面交换意见,请教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对于发行人及子公司因未取得报建手续而受到处罚事宜,公司在受到处罚后及时补办了相关手续,并已取得《房地产权证》。 同时,为了杜绝该类事情的再次发生,公司完善了内部管理机构,制定了《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申报制度》。公司设立专人负责纳税事务,及时报送纳税资料,以避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纳税申报资料而遭受罚款,导致公司财产和名誉损失。 公司制定了《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规建设;规定了主管公司工程建设的负责人、执行部门、具体权责和相关的执行程序等。 4、正中珠江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08 年5 月18 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广会所审字[2008]第0801880014 号《审计报告》,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05 年12 月31 日、2006 年12 月31 日、2007 年12 月31 日及2008 年3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和合并财务状况;2005、2006、2007 年及2008 年1-3 月的经营成果和合并经营成果;以及发行人2005 年度、2006 年度、2007年度及2008 年1-3 月的现金流量和合并现金流量。__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人认为,精艺股份已经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建立了税务纳税专项制度,并设立专人负责公司的各项税务核算、计缴及申报工作。公司2005 年7 月之后税务工作得到了及时处理,并得到当地税务部门的认可,已没有发生由于迟缴税款或税务核算错误导致的税务罚款或行政处罚。公司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建之中的厂房,履行了报建手续。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该等制度已得到有效执行,不存在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发行人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营运效率及效果未因最近三年及一期存在的行政处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有主管机关出具证明,而非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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