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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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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渝人社发〔2011〕182号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 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经济信息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渝人社发〔2011〕182号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 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经济信息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困难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进一步落实《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精神,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企业下岗分流人员都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政策。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非因本人原因未进再就业中心直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或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 (三)中央在渝国有企业的“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已按渝财社〔2009〕94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且未继续享受的国有企业“双解”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和费率优惠。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助)等优惠政策的人员,其补贴标准如下: (一)符合渝财社〔2009〕94号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财社〔2009〕94号计算。 (二)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渝府发〔2009〕115号规定计算。 (三)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按渝办发〔2009〕353号计算。 三、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1年内批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从2011年1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在2012年1月及以后申报批准享受的,从其申报受理之月起享受至终止缴费之月。 四、办理程序 (一)身份认定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取《重庆市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件),向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申报进行身份认定。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档案》及《职工失业证》等原始资料,确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并签章认可。其中,区县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区县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市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认定;中央属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由中央行业在渝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主管行业或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认定。 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台帐,并按月将出具身份认定的相关情况送当地社会保险局汇总备案。 (二)补贴申报 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进行身份认定后,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确认表》(一式4份);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身份认定书》; 4.申请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 6.申报时正享受低保待遇的,还应提供本人《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格确认 1.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的困难下岗分流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报材料原件(《职工档案》除外)退还申请人,并整理汇总申报材料复印件和申请人《职工档案》原件,按月会同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街道(乡、镇)民政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和是否正在享受“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民政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并分别依据审核确认结果,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2.对审核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按月将审核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对审核不合格的,社会保障服务所将除《职工档案》之外的申报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将《职工档案》交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收到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资料后,根据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职工档案》,按规定审核其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我市实施个人缴费前的间断年限,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殊工种岗位性质,应退休时间和应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等,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后,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并在《确认表》中签署意见。 4.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确认后,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将《确认表》留存1份,装入申请人《职工档案》1份(作为其达到法定退休时办理退休的依据),返还社会保障服务所2份(其中1份通过社会保障服务所返还本人);将《职工档案》交社会保障服务所退还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5.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凭审定合格的《确认表》,建立困难下岗分流人员数据库,在其完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余部分在业务系统中按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实收”处理。 6.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及缴费费率优惠的享受,由本人凭《确认表》,于每年3、4、9、10月份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申报手续。 (四)年度报批 每年10月31日前,根据当年享受缴费补贴人员变动情况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局按照《关于印发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号)规定程序,将享受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缴费补贴的国有企业困难“双解”人员和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情况一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批。 五、资金渠道 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分别按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 六、其他 各级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民政局、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缴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工作措施,加强资格审核,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落实渝财社〔2009〕94号、渝府发〔2009〕115号和渝办发〔2009〕353号以及本通知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都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附件: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 市 财 政 局 重 庆 市民 政 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重庆市国有企业困难下岗分流人员 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确认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编号 原国有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现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审核, 非本人原因中断就业,于 年 日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了安置补偿待遇。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初审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解除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对象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双解”人员),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上述人员中,同时符合渝府发〔2008〕96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规定的,可由本人自愿选择申请享受缴费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部分),但两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困难“双解”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计算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标准享受缴费补贴: (一)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困难“双解”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2/3的补贴,余下1/3由个人承担。其中,对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全额缴费补贴。 (二)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困难“双解”人员,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给予50%的补贴,余下50%由个人承担。 三、补贴期限 从批准享受之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止。 四、补贴方式 困难“双解”人员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申请享受缴费补贴。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且本人完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以上、享受全额缴费补贴的城镇低保人员,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后,直接给予缴费补贴。 五、资金渠道 困难“双解”人员享受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财政专项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共同筹集。 六、实施时间 本处理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社〔2009〕9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就业再就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和重庆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55号)精神,落实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指标界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低保证》,就业前正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和《零就业家庭卡》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包括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社区公益性岗位由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提供,主要包括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应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各区县(自治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把社会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统筹用于就业援助,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六)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和其它形式的就业。 三、补贴标准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四、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并仍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延长其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国发[2008]5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从2009年起延长至退休。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五、补贴程序 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再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但用人单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程序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接受申请的区县(自治县)支付,并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支付。 七、工作要求 补贴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要以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通过建立享受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每年年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办公室补贴人数、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对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公室备案。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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