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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

2011-11-30 3页 doc 32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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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管理费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征地管理费
布部门: 国家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共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园、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应按一定比例上交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上交的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征地管理费的1.5%上交国家土地管理局,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交,主要用于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必要开支。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征地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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