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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律思想

2011-11-22 15页 doc 72KB 2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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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法律思想1、明法论 立法上:法律应“明白易知”,含义明确;(法律应通俗易懂,人人皆知,人人知善恶,在行为之前就能明白行为取舍) 法律宣教上:法律应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商鞅主张“治国者贵下断”。“断家王,断官强,断君亡”断指解决,即能在家中自己解决的最好。表明人人懂法,知道善恶取舍。 2、重刑主义 第一,轻罪重刑;第二,用刑残酷,制造恐怖。 重刑的目的:以刑去刑(用重刑去除刑罚,与儒家相反,儒家提倡以德去刑) 商鞅:“重刑,连其罪(连坐),则民不敢试。” “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韩非:“行刑,重其轻者...
先秦法家法律思想
1、明法论 立法上:法律应“明白易知”,含义明确;(法律应通俗易懂,人人皆知,人人知善恶,在行为之前就能明白行为取舍) 法律宣教上:法律应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 商鞅主张“治国者贵下断”。“断家王,断官强,断君亡”断指解决,即能在家中自己解决的最好。表明人人懂法,知道善恶取舍。 2、重刑主义 第一,轻罪重刑;第二,用刑残酷,制造恐怖。 重刑的目的:以刑去刑(用重刑去除刑罚,与儒家相反,儒家提倡以德去刑) 商鞅:“重刑,连其罪(连坐),则民不敢试。” “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韩非:“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 3、信赏必罚,刑无等级(法要取信于民)(足食、足兵、足信) 商鞅:“国之所以治者三:法、信、权” 法须取信于民,方可立威。 “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韩非:“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法不阿贵” 4、法、术、势相结合 法,法律、法令; 术,统治策略和手段,权术,驭臣之术; 势,权势、权力,即君主专制、集权。 韩非:术、势之于君主如人之衣、食,“人不食十日即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 韩非:“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权势不可借人”,(赏罚二柄,人们都会盯着你的手柄)“上失其一,下以为百”;酸甘咸淡不决于君,而决于厨子。 “赏罚下共则威分”。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韩非子的重要谋略:广设耳目,监察制度,挟知而问,倒言发事。(明知故问,反话正说) 申不害:何以知其盲也,以其目之明也;何以知其聋也,以其耳之聪也。强调无为,对小事表现的无知,如果对小事了如指掌,那么就会对天下事如盲、如聋。 5、法家“法治”主张的理论基础 (1)人性自利、自为 物质欲望的满足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人性莫不自为。 商鞅:“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 《管子》:“大凡人之性,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 韩非:“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亡,。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也,利在人之死也。” 君臣上下一日而百战。君垂爵禄以与臣市,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臣之间是以爵禄来做买卖。 (2)用众论 治理天下应选择能管理好绝大多数人的方法,即“用众而舍寡”。 “法治”与德治相比较,效率更高。 慎到:“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及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 (3)中君论 圣君百世不一,法治是适合中等之君的最好办法。 商鞅:“世不尽为尧舜” 韩非:“世之治者,不绝于中”,“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 “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者,是犹乘骐骥而分弛,相去甚远矣。” (3)中君论 圣君百世不一,法治是适合中等之君的最好办法。 商鞅:“世不尽为尧舜” 韩非:“世之治者,不绝于中”,“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 “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者, 是犹乘骐骥而分弛,相去甚远矣。” 一、学派简介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形成于战国中期。 (一)产生 地主阶级的代言人 (二)发展过程 1、春秋时期 管仲、子产、邓析——法家的先驱 2、战国时期 初期:李悝《法经》 中期:商鞅,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慎到“势治” 申不害“术治” 末期:韩非,法家理论的集大成者。 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二、商鞅的法律思想 (一)人物简介 商鞅卫国人,卫鞅或公孙鞅。后因功封于商,史称商鞅。 战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法学家,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者。 现存《商君书》24篇,其中有商鞅自著,也有其他法家的作品。 (二)法律思想 1、“不法古、不法金”的变法理论 (1)商鞅变法 历史背景:群雄争霸,秦国弱小收歧视。 具体:二次变法(公元359年,公元350年) A经济方面 a废井田,授田于民 b重农抑商,鼓励发展农业生产 c统一度量衡 B政治方面 a废除世卿世禄,奖励军功 b推行郡县制,建立君主集权的行政制度 c该“法”为“律” (2)‘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论 A批驳“法古论” “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B批驳“修今论” “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 ——为推行“法治”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2、商鞅的法治思想 (1)“法者,国之权衡” ——法的性质和作用 法的性质:客观准则(尺度、杆秤) 法的作用:确立等级名分;制驭臣民 (2)“壹赏”、“壹刑”、“壹教” 商鞅法治思想的核心 “壹赏”: ——指只能赏赐那些有功农战和告奸的人。 A“利禄官爵专出于兵” B重赏“告奸”,重罚“匿奸”者。 “壹刑” ——指统一刑罚的,适用刑罚时不分等级亲疏,同时实行重刑连坐。 A“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B“刑无等级” “壹教” ——指统一教育的,主张取缔一切不符合法令、不利于农战的思想 和言论。 “燔《诗》《书》而明法令” (3)“任法”、“重信”、“权势独制” 商鞅推行法治的方法 “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 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 法:以刑赏为主体的法令。 信:赏罚的信用。 权:君主的权柄。 A“任法” 法令要公布于众,使官吏知法懂法。 君主必须带头守法。 B“重信” “信赏必罚” “任法而去私”; “赏厚而信,刑重而必” C“权势独制” “君尊而令行” “权制断于君” 3、“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1)性恶论 “好利恶害” “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 (2)重刑论的具体含义 A刑主赏辅。 数量上——刑多赏少 顺序上——先刑后赏 措施上——刑用于将过 B“刑不善而不赏善” “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自善” 本质是对人民实行暴力镇压。 C轻罪重刑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3)“以刑去刑” A“重刑爱民” ——“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 B“刑去事成”,“以刑去刑” ——“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三、韩非的法律思想 (一)人物简介 战国末期韩国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 曾师从荀子,但去走上了批判儒家的道路。 现存《韩非子》55篇,其中大部分是韩非本人的作品,但也掺入了一些其他人的作品。 韩非强调"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二)法律思想 1、 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 (1)“明法制臣”,强杆弱枝 A法是君主制臣的有效工具。 B“治吏”“禁奸”是法的主要工具 (2)“治民无常,唯法为治” ——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 (3)君主集权,以法“独制” 2、君主专制的“法治”理论 (1)“法治”的必然性 A“法与时转”的历史进化观 历史:上古、中古、近古、当今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B“人民众而货财寡”的人口论 ——从物质生活资料方面寻找实行法治的根据。 C“欲利自为”的人性论 “性恶论”:“欲利”“急功”“好利恶害” 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利害关系。 (2)“法治”的必要性 A“禁奸”、“尊主”、“强国” B“法治”胜于“礼治” C“法治”生与“任贤任智” D“法治”生与“心治” (3)“法治”的要求 A“依法为本”、“唯法为治” ——“法治”的总纲 B“一其宪令”、“布之百姓” ——“法治”的前提 C“法莫如一而固”“不重变法” ——立法思想的重要特点 D“信赏必罚” ——执法要求 信赏必罚 赏罚有度 赏罚应“合于形名” 厚赏重罚 E“法不阿贵”、“刑无等级” ——执法要求 F“严刑重罚”、“以刑去刑” ——刑法思想的特点 原则: 轻罪重判 “同里连坐” “杀无赦”与扩大死刑 理由: 严刑重罚符合人“好利恶害”的本性。 重刑是禁奸的重要手段。 重刑爱民。 3、法、势、术结合 (1)法与势的结合 ——“抱法处势则治” A“威势”、“权势” ——“势”的内涵 B“擅势”、“独制” C“抱法处势则治” ——法与势的结合 “法治”离不开“势治”,“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 “势治”离不开“法治”,“势”要靠“法”来加强。 (2)法与术结合 A“人主之大无,非法则术也” B“处势”与“修术” ——“势”要靠“术”来维持 C以术“行法”和以术“烛私” 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守法令的方法、手段。 暗中用来控制臣吏的阴谋诡计。 4、韩非法治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1)韩非法治关的特点 A权治特点 B刑治特点 C实用功利特点 (2)影响 A韩非法治观参与了以“权力”为中心的传统法律文化的造就。 B韩非的法治观参与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忌讼心态的造就。   四、先秦法家的法律观和“法治”学说 (一)先秦法家的法律观 法律观即关于法的概念、性质、作用及实施运用等法理学的基本问。 1、法的概念: (1)法是民众的行为规则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物之仪表也”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公布的成文命令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 (3)法是确定等级名分的制度 (4)法是关于赏罚的规定 2、法的性质: (1)法具有强制性和制裁力 (2)法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槲也,角量也,谓之法。” (3)法具有等级性 (4)法还具有合情性和适时性 3、法的起源 法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4、法的作用: (1)"禁恶止乱","民治国安" (2)"定赏分财""定分止争" (3)"以法胜民,一民使下" (4)"君尊主重""独制四海" (二)法家的"法治"思想 ——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即所谓"以法治国"、"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简称为"法治"。 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 1、"法治"的内容和实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 (1)"法治"是针对"礼治"所维护的宗法制而提出的。 A二者在维护等级制方面是一致。 B二者在对待宗法制的态度上不同:"礼"是代表贵族利益的制度,"法治"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礼治主张分封世袭制,法治主张中央集权制。 C法治的提出,旨在用地主的新 "法"代替贵族的旧"礼",是两种制度的对立。 (2)"法治"是针对"礼治"的重视"德治"、教化而提出的。 A儒家主张"以德服人",法家主张"以力服人","法治"是最可行有效的方法。 B二者的分歧表现了"务德"于"务法"两种统治方法上的对立。 (3)"法治"又是针对"礼治"强调"人治"而提出的。 A儒家把治理国家的希望放在"圣贤"及个人道德才能上,法家则认为治国的关键是"法"有了好的法令,一 般能力德"中主"或才能低下的"庸主"也能整理好国家。 B二者的分歧在于对发挥"君主"的作用的看法,表现为重视"君智"还是"君法"的对立。 2、法家"法治"的理论根据: 法家以人性论和进化观作为"法治"的理论基础。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2)发展进化的历史观。 A商鞅把人类社会分成四个阶段:上世、中世、下世和今世。 ——"不法古,不修今",必须"当时而立法"。 B韩非:上古、中古、近古、当今 3、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则 循天道 因民情 随时变 量可能 务明易 (2)执法主张 明法 ——要求立法明确和万民遵守。 任法 ——要求远贤智,弃私议、有法必依、执法以信。 壹法 ——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内容,统一人们思想。 从法 ——要求是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要按法令要求办事。 A君臣共守 B刑无等级 (3)运用赏罚 "信赏必罚"; "厚赏重罚"; "赏功罚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 "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 少赏多罚和轻罪重刑。 (4)法、术、势相结合 "法"指法令 "势"指权势、权力 "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 A首先,以法为本; B其次,法与势相结合; “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依靠。 “势”要靠“法”来加强。 “势”由君主独制,“法”由君臣共操 C最后,法与术也要结合。 “无为”之术 “循名责实”之术 “潜御群臣”之术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由柳洪平创建。 b]韩非子有两个解释,一指人物战国末期韩国的哲学家、法家学家韩非;二指一本书,也就是韩非的作品《韩非子》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有人说他口吃!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 ž 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 ž 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 ž 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 ž 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 ž 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 ž 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 ž 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ž 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 “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 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 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 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 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 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谈谈先秦法家思想 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 先秦的法家思想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法家思想崇尚“以法治国”, 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对近代史以前二千年中国成文法制的影响很大,下面我们就溯本求源看看先秦法家思想的发展历史。    早在公元前536年,执政于郑的子产将刑法铸在金属鼎上,公布于众,“三月,郑人铸刑书“(《左传·昭公六年》)。之后,李悝在魏国提倡“尽地力之教“;吴起在楚国“明法审令“;申不害在韩国“内修政教,外应诸侯“,都相继公布刑法,以及战国早期,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这些政治家有几位便是后来的法家先驱者。当时,孔子、孟子为推行儒家的“内圣外王“而奔波于列国终不得展其志时,李悝、商鞅、申不害等一干法家人物则位极人臣,实现着他们富国强兵的夙愿。更有齐国名相管仲,曾以最初的法家理念托起了春秋时第一个强大的霸主齐恒公。    法家学说强调“法“(就是法律、法令,是要求臣民必须遵守的)、“术“(术就是权术,是君王控制驾驭臣民的手段和策略)、“势“(势就是权势,包括地位和权利,是君临臣民的客观条件)。法家人物对这些各有侧重,商君任法,申子用术,慎到重势。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本为著名思想家荀卿的学生, 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家思想, 他反对以血统为中心的等级制度,提倡“贵族”“民萌”(氓)平等;反对“用人唯亲”,提倡“用人唯贤”;反对儒家的“礼治”,提倡“法治”;同时还提出“术”(君主驾驭臣民的手段)和“势”(君主的权力)来和“法”相辅相成。后来,李斯和秦始皇就是充分发挥了他的思想,统一了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统治。    法家的文献流传至今的主要有《管子》(作者不只一人,系战国至汉代间人托管仲之名而编撰)八十六篇,今存七十六篇。《商君书》(为商鞅及其后学者的著述合编)二十九篇,今存二十四篇。为韩非所著(或有少部分他人的著作混入);《韩非子》(为韩非所著,或有少部分他人的著作混入)五十五篇,今俱存。    以上阐述了法家思想的历史,主张和现存的文献,下面我想举一两个法家思想治世的具体例子略作佐证:首先我想先谈谈申不害治韩的例子, 申不害, 战国初期思想家、政治家,法家代表人物之一,郑州荥阳人,曾任韩昭侯相国,执政15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加强集权统治。使韩国国治兵强,成为战国七雄之一,《老子韩非列传》中也有韩国“国内以治,诸侯不来侵伐”的记述。另一个例子是著名的商鞅变法, 商鞅(又名公孙鞅、卫鞅,后来又称商君),年轻时曾在魏国任职, 由于在魏不得志,他在公元前361年去秦,以应秦的新君孝公的招贤,并且协助秦孝公收复公元前385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在政治方面,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31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在经济方面,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要加以限制。在农业方面,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在法律方面,坚持法必须昭告众人。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的法令,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 在奖励方面,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按传统的说法,爵位共18级。它们具有独特的称号,如公士(初级,最低级)、不更(四级)和五大夫(九级)。在一开始,爵位可能赐给有军功的人(“日斩一首者爵一级”)。爵位显然不是世袭的,但有些随爵位而来的土地可能是世袭的。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劳役或税赋,就某些爵位来说,还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职的赏赐。通过商鞅变法, 秦的国力不断壮大,李斯在《谏逐客疏》也曾盛赞商鞅变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可见商鞅变法为秦国一统华夏奠定了良好的统治基础。    任何一种思想都有不完善的地方,法家思想也不例外。如法家思想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但是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剑桥秦汉史上也印证了这一点,所以说在很多大的历史事件上如: 秦灭东方六国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法家的作用还是应该得到肯定的。    法家思想于今,也有可鉴借处。如“废私立公“的道德追求,在这点上,所有法家人物都达成了共识。“废私立公“是和我们现在所说的“大公无私“的公私观是一致的,是最高尚的公私观,它曾把我们民族的“利他“精神,推到了最高位置,对后世及及现在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如《管子》中提到“四维不张,国乃灭亡“,齐法家所说的“四维“(礼义廉耻)作为四大传统美德,到了今天也依然有它们的独特价值。通俗、简单来说,“礼“指文明礼貌;“义“指正义行为;“廉“指廉洁奉公精神;“耻“指指的是要有羞耻感。这些思想,到了如今,我们自应正确重申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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