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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

2011-11-20 49页 pdf 232KB 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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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 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5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五、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六 、基金财产保管....................................... 15 七、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9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九、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6 十 、基金收益分配....................................... 31 十一、 信息披露......................................... 32 十二 、基金费用......................................... 33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5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6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7 十六、 禁止行为......................................... 40 十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1 十八、 违约责任......................................... 43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4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6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7 1 基金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8932888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李文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协议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 基金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优势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4 基金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 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确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 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 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 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 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 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5 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 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 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亚洲澳洲(除日本外)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成熟证券市场国家或地区公开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产品,基金,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对股票和基金投资占本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 95%,可能比例为 60%-100%,其中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 60%;固定收益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比例占 基金资产的 0-4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亚洲澳洲成熟证券市场(除日本外)。 根据业绩比较基准分类,这些国家或地区为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和新西兰。 本基金股票资产将全部投资于上述市场中具有一方面或多方面持续竞争优势、管 理规范、财务稳健且估值有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 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投资的证券市场范围将作相应调整。如果业绩比 较基准中亚洲澳洲成熟市场(除日本外)的覆盖发生变动,本基金投资的证券市 场范围亦将作相应调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7 基金托管协议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若基金超过上述 1)- 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 8 基金托管协议 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10)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 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1)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 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 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9 基金托管协议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责任。 13)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 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 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10 基金托管协议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11 基金托管协议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除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12 基金托管协议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 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 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 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 责任,也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 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 责任。 13 基金托管协议 五、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 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 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 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 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14 基金托管协议 六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 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 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 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 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15 基金托管协议 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 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支付现金、售出或交付证券:(1)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2)就 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所在地法律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 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联名的名 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 开立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 16 基金托管协议 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 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 户。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 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1)在其帐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2)要求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帐目和记录中单独清 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 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17 基金托管协议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 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 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其为基金管理人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 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 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8 基金托管协议 七、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指令相关词语释义 授权通知: 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 授权人士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 项的书面授权通知; 授权人士: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 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授权人士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现金汇划指令及交易结算指令;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 书面方式修改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士就托管资产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 (二)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士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并将其详情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若基金管理人改变任 何授权人士的名单或权限时,应以书面形式将变化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接到该等有关授权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若接到原有名单上的人士的指令 或指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据善意原则按照该等指示、指令和其它信息行事,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等有关授权人变动的书面通知的传送迟误或错误,或不传送等 行为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三)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9 基金托管协议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通过授权人士对 基金财产的托管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尽合理努力按授权人 士的指令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当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人士有两个或以上时,除非 基金管理人事先有另外通知,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执行任何一 位授权人士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除非收到基金管理人更换授权 人士的书面通知及在该更换生效之前,否则,可按原授权人士的指令对基金财产 进行托管。 2、指令程序 授权人士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S.W.I.F.T.指示; 加密传真; 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发送的电传; 网上银行; 电脑可读指令,通常用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某些信息的传 送; 授权人士签署的书面指令;或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经测试鉴 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3、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收到授权人士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出的指令 后,应验证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按相 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 人收到基金管理人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基金管理人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 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文件或所做出的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或当地市场惯例或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约定,基金托管人无须执行有关指 令,但基金托管人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有关情况,基金托 管人无须就此而引致的延误负责。此外,基金托管人无需就其在有合理理由下向 基金管理人或授权人士澄清指令所产生的延误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20 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任何授权人士没有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发送指令或任何指令未经授权人士适当签署,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有权且有义务拒绝执行。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错误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八)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 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 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九)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表面真实性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合乎本协议要求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21 基金托管协议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清算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 理基金财产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 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 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境内现金清算的实施 (1)现金汇划指令 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由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现 金汇回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 (2)现金汇划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授权人士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汇划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当验证现金汇划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方 可执行现金汇划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授权人士发出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若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授权人士的授 权,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有关上述撤销或更改的书面通知,则因基金托管人依无 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现金汇划指令的授权人士所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行事而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如为限期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充足 且合理的业务处理时间。基金托管人对现金汇划指令验证后,应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执行。 4、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22 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当根据授权人士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 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 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遵循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 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 外托管人有权向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的现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 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 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除 非基金管理人及时支付,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 费用应从本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 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 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书面通知, 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 拥有留置权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基金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当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从本基金 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该留置权。 (4)基金托管人确保其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 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基金财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 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 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 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且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托管人有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23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日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易记录的 核对。在定期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与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按日对境内、境外托管账户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日或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资产 资金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核对 基金资产的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于基金 份额申请确认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 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 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 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 24 基金托管协议 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5 基金托管协议 九、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基金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核算方法 对本基金进行会计处理、对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保证信息准确 性的前提下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的复核和本 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监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基金资产中的证 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2)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 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财产单独 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 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基金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 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工具买 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 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 26 基金托管协议 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 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对各类估值资产 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 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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