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书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
范围内所有的项目。
2、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执行。
3、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或保修通知规定的期限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按零星修缮定额的2倍计取,承包人必须承担该维修费用并从保修押金中扣减。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达到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未到事故现场,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抢修,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
,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采取安全防范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
,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属承包人原因,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不属承包人原因,则由发包人承担,其保修费用计算方法按本招标文件附件第23.2(1)条款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条款规定执行,工程量按实计算。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各单位工程保修期满前,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六、保修期押金的支付与返还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之日起向发包人支付结算价的3%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押金(本工程采取预留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期押金)。
待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且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工程检查合格后,发包人15日内无息返还结算价的2%保修期押金,但须扣除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出;在保修期满5年后且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工程检查合格后,发包人15日内无息返还扣除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出后全部剩余保修期押金。因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实际保修费支出超出保修期押金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该超出部分保修金支出发生即日起支付。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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