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的差别

2011-11-14 27页 pdf 147KB 23阅读

用户头像

is_998614

暂无简介

举报
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的差别 1 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 王小鲁 长时期以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分配不公现象 趋于严重,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普遍不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 一系列改善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意在有效缓解当前的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这些措施 对于缓解低收入居民的困难产生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种种迹象也说明,仅仅依靠扩大对低 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的 深层问题。导致目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不...
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的差别
1 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 王小鲁 长时期以来,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分配不公现象 趋于严重,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普遍不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 一系列改善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意在有效缓解当前的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社会。这些措施 对于缓解低收入居民的困难产生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种种迹象也说明,仅仅依靠扩大对低 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的 深层问题。导致目前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健全、透明度低、缺乏监督,导致了严重的 腐败和凭借垄断权力寻租现象,造成公共资源大量流失、灰色收入大量存在,因此造成分配 不公。也就是说,这些问题主要是市场化转轨过程中制度建设滞后所导致的。 验证上述判断,首先要对我国收入分配的真实状况以及导致这种状况的内在机制进行深 入的研究。本项研究正是通过实地调查和统计数据分析,并从家用汽车及商品住宅拥有量、 居民出境旅游以及银行存款分布状况等方面,对目前的居民收入差距实际状况进行粗略的定 量判断,并进一步对导致收入分配日益扩大的主要原因进行分析,特别是对灰色收入在国民 收入分配流程中扮演的角色和所占比重做出分析,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对策。由于研 究在数据方面面临的困难,这项研究得出的判断和结论是初步的、不完善的,有待于学术界 进一步的研究对之进行验证和深化。 一、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 1、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城市收入相当平均,但城乡收入差距很大。改革初期,由于 农村改革先行,带来了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明显提高,曾经一度使城乡差距 显著缩小,从而改善了收入分配格局。但自 20世纪 80年代中期以后,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 时,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 根据世界银行等机构基于中国国家统计局城乡住户调查数据的计算,中国的居民收入基 尼系数在 1980年为 0.32,说明收入分配比较平均;而后因为农村改革导致的城乡差距缩小, 到 1984年下降到 0.26的低点。但此后持续上升,到 2001年已经达到 0.45,超过了国际公 认的收入分配不平等警戒线。有些计算说明,近几年来基尼系数还在继续上升。1 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 2006》提供的 127 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测 ∗ 本项研究由国民经济研究所资助。本的简短摘要已发表于《财经》杂志 2007 年第 11 期,但报 告中的个别数据在摘要发表之后又进行了订正。石小敏、鲁利玲、杨冠三、杨启先、樊纲、周天勇、李路 路、杨宜勇、赵人伟、张曙光、高辉清、施发启、冯楚军等先后参加过对报告的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刘鹏承担了部分数据资料的整理工作。作者在此对所有对该项研究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但报 告中提出的观点和所有可能的错误均由作者负责。 1 基尼系数是国际通用的表示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指标,取值在 0~1之间。一般认为,基尼系数高于 0.4 就表示很高的不平等程度。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基尼系数分布在 0.3~0.4之间。 2 量指标,基尼系数低于中国的国家有 94个,高于中国的国家只有 29个,其中 27个是拉丁 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国家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世界银行,2006a)。中国按基尼系 数由低到高的顺序,与几个拉美和非洲国家并列于第 95位,列入少数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 很高的国家之一。 如果用收入最高的 10%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与收入最低的 10%居民家庭平均收入之间 的倍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城乡居民调查数据近似计算,2005 年 中国大约是 21倍2。这个比例不但远远高于所有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高于中国更 早时期(1995年还不到 14倍)。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主要由三方面的因素组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地区间居民收 入差距、以及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影响全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 要因素。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例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在 2~3倍左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其中在 20世纪 80年代初、中期,由于农村改革和政 策调整带来的收入提高,曾一度下降到 1.8倍左右,但之后由于城镇经济发展快于农村,差 距持续扩大,2005年为 3.2倍,超过了解放初期的城乡差距。 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是另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快 于中西部地区,地区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一直呈扩大趋势。但近些年来由于西部地区开发、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实施,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 的控制。例如 2005年与 2000年相比,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最高和最低的省份(包括直 辖市和自治区)之间的人均收入比例已经从 2.48倍下降到 2.33倍。但同一时期农村人均纯 收入最高和最低的省份之间差距并未缩小,而是从 4.21倍继续扩大到 4.39倍。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各阶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变动趋势。改革初期,这方面差距不大。 但最近 20年来,各阶层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直线上升,目前实际上已经成为引领收入差距 扩大的最主要因素。 图 1显示了 1995~2004年期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按 10等份分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 情况。图 2是同一时期农村居民家庭按 10等份分组的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均按 1995年不 变价格计算)。这两张图显示了同样的趋势:在过去 10年期间,城镇和农村各阶层间收入差 距都显著扩大了。其中占城镇居民家庭 10%的城镇最高收入居民和占农村居民家庭 10%的 农村最高收入居民,收入增长显著快于其他各组居民,他们与全国绝大多数居民之间的收入 差距在显著拉大。相比之下,城镇最高收入居民与其他各组居民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势头更 猛。 这两张图还显示出,各占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 10%的最低收入居民在这 10年中收入增 长相当缓慢。其中农村 10%最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按不变价格计算)在 1999~2001 年期间发生了下降,近两年才有所回升。 使用分省数据进行的分析显示,各地区在这 10年中所发生的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是基本相同的。 这说明图 1和图 2所反映的趋势主要不是由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所导致。 它们反映的基本上是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扩大。 2 根据统计局城乡人口和家庭规模数据计算,2005 年全国有 3.73 亿个居民户,以城镇20%高收入居民户 (3 798万户)代表全国收入最高的 10%家庭,其人均可支配收入约 2.3 万元;以农村 20%低收入居民户 (3 654 万户)代表全国收入最低的 10%居民,其人均纯收入约 1 100元(国家统计局,2006a)。 3 图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组变动趋势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图例中的 1-10 分别表示按收入从低到高排序、按户数 10 等份划分的 10 个居民分 组。其中 10表示最高收入组(图中最上面的一条曲线),其余类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数据。 图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组变动趋势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1995 1996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 1:图例表示同图 1。 注 2:1997年数据暂缺。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农村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数据。 4 2、收入差距扩大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接受? 不可否认,改革期间各阶层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中有相当的合理成分。这是因为改 革以前的收入分配体制具有严重的平均主义色彩,不承认不同生产要素应当得到合理的回 报。而在改革过程中,由市场决定的劳动、资本、人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共同参与收入 分配的机制逐渐取代了经济时期的平均主义收入分配。这必然在一定时期内导致收入差 距的扩大。这其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报酬差别的扩大、高人力 资本和低人力资本报酬差别的扩大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是一个有利于推动生产率提高、 经济发展的积极因素。 在正常情况下,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分配的合理性。由于供求关系的 作用,劳动、资本、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决定了它们的市场回报率,从而也就 决定了它们在国民总收入中占有的份额,进而决定了各类要素所有者之间的相对分配关系。 随着这些要素边际生产率的改变,市场机制也将相应地调节它们在收入分配中的相对比例。 这一机制保证了生产要素在经济中的合理配置,从而保证了经济的整体效率。 但是这样一个以市场为主导的收入分配体制,并不能永远自动保持收入分配的有效性和 合理性;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各社会阶层的正当权益,特别是要保证在收入分配 中处于相对弱势的社会群体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首先,即使是在一个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中,也可能存在垄断等非竞争性因素。市场上 的垄断者有可能利用其垄断权力来侵占他人利益,攫取超额利润。而在一个处于市场转轨过 程中的国家,会有大量市场竞争不充分、垄断或半垄断的领域存在,而且行政权力在经济中 的作用会格外重要。滥用经济的和行政的垄断权力干预收入分配、侵占他人正当权益和社会 利益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发达的市场国家。 第二,即便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各种要素严格按照竞争形成的市场回报率定价,也不 可能保证收入分配完全公平。特别是处于弱势的群体(例如老幼病残和教育程度过度低下者) 需要得到社会保护。 第三,在劳动者缺乏组织和法律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相对 于资本所有者而言容易在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拖欠、克扣、压低工资、超时劳动、推卸劳 动者劳保和社保责任的情况会频繁出现。这使收入分配向资本倾斜(也有相反的情况,如某 些西方国家工会势力过强可能使收入分配向受工会保护的劳动者倾斜,这对经济效率也有不 良影响,而且对非工会劳动者不公平)。 第四,当一个经济有大量原属公有,或法律界定不明确、不具体的资源(例如土地、矿 产资源、原国有资产)进入市场的时候,在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强势 者的侵占和掠夺,使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最后,任何社会都需要有相当部分国民收入以非市场方式通过政府进行分配,包括公共 财政、社会保障资金等。用于纠正市场分配缺陷的转移支付也要通过政府之手进行再分配。 但这部分收入分配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改善和补偿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结构缺陷,还是会进 一步扩大初次分配的缺陷,恶化分配扭曲,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公正、廉洁和效率。而这只能 靠完善的制度来保证。 由于以上种种因素的影响,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收入差距的扩大远远超过了正常范 围。而这些现象很难通过常规的统计渠道反映出来。有许多迹象表明,现有统计数据所反映 的收入差距状况,还远没有反映出真实水平;特别是高收入居民的收入远远低于实际水平。 这些由于制度缺陷而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构成了国民收入的隐性分配,其对社会的危害远 远超过正常的市场化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这对我国的社会和谐以及未来的长远发展构成了 严重的威胁。在本报告的以下部分,作者将着重对此进行分析。 5 二、调查分析:我国城镇居民真实收入和收入差距 1、对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估计过低 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信息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的城镇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迄今为 止,这两项调查是国内样本量最大、跟踪历史最久、权威度最高的调查。但是有迹象说明, 目前国内各类收支调查,包括上述调查在内,都在不同程度上低估了高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 水平,从而低估了收入差距。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对高收入户调查特别困难,拒访率高, 导致样本中真正的高收入户大量遗漏、覆盖率过低;二是高收入户对其收入的记载和陈述失 真程度大,低报收入的情况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涉及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时,通过常规 方法的收入调查几乎无法获得真实信息。所谓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指的是非法收入、 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 入。在本文中这些收入将统称为灰色收入。3 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的一个证据,是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直观感觉差距 很大。根据统计数据,2005 年城镇 10%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不到 2.9 万元, 这与目前家用汽车、商品住宅等高值商品的普及率、房地产市场上的强劲购买力、以及其他 方面高收入居民表现出来的消费、投资能力不相称。 对高居民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的另一个证据,是根据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推算的收入总额占 国民总收入(GNI)的比重过低。根据国家统计局 2005 年城乡居民收支调查,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11089 元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255 元。城乡人口分别按 5.62亿和 7.45 亿人 计算,城乡居民收入总额为 8.66 万亿元,仅占当年 GNI 的 47%。这个比例不仅低于世界上 大多数国家,而且也低于国家统计局资金流量表中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 例。以《中国统计年鉴 2006》公布的 2003 年资金流量表数据为根据,2003 年住户部门可支 配总收入为 7.41 万亿元,占 2003 年国民总收入的 55%。这两个比重相差 8个百分点。 此外根据作者对世界上 56 个国家数据的分析,绝大多数国家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占 GNI 的比重都在 50%~70%之间(例如,印度、英国、德国是 65%,巴西 59%,智利 69%, 美国 73%)。少数比重低于 50%的国家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少数欧洲福利国家,有大量 国民收入进入社会保障账户,不计为居民可支配收入;另一类是像沙特阿拉伯这样有丰厚石 油收入但未转化为普通居民收入的国家。中国不属于两者中任一种情况,说明很可能是低估 了居民收入。与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数据相比,资金流量表提供的数据可能更真实。但可惜后 者没有分收入等级的数据。 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估计过低的第三个证据,是根据收入调查计算的居民储蓄不足以 解释储蓄存款和各项投资的实际增长。按照 2005 年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统计数据计算,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消费性支出的差额是 2550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消费性支出 的差额是 700 元。推算城乡居民 2005 年储蓄总额为 1.95 万亿元。而事实上 2005年仅城乡 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就增长了 2.15 万亿元。同年全国新发行各种债券 1.6 万亿,其 中个人认购部分占相当比重。在直接投资中,仅农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就接近 4000 亿元, 城镇居民的直接投资肯定超过农村。如果再加上居民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在海外的储蓄和 投资、以及手存现金的增加,居民实际储蓄会大幅度超过统计推算得到的储蓄。 上述情况说明居民收入可能被大幅度低估了。而这会严重影响对国民收入分配实际状况 的判断。但是,仅仅根据以上粗略的推算,我们还不能得出具体结论。因此对居民收入分配 3 有人将非法收入称为“黑色收入”以与“灰色收入”相区别。但是在实践中,很难对两者进行数量上的 划分。在本文中将统一使用“灰色收入”的概念,其中包括非法收入。 4 这是根据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分收入等级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的。而统计局 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全国总平均水平为 1 0493 元,略低于这里的计算。根据后一个数字推算,全国城 乡居民收入总额则应为 8.32万亿元,占GNI 的比重为 45%。 6 的真实状况进行调查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关于居民真实收入的调查:方法和样本分布 要对居民真实收入进行调查和推算难度很大。在本项研究中,我们试图通过社会学的调 查方法取得一系列居民消费特征参数,并用以对现有的居民收入数据进行校正,从而对各收 入阶层的真实人均收入进行初步的推断。 经验证明,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通过正规渠道收集信息有很多困难并产生较大的 失真,但通过非正式的个人渠道常常可以获得比较真实的信息。这是社会学调查经常使用的 方法。例如费孝通著名的《乡土中国》就主要是通过对自己家乡亲朋友好的调查形成的。 基于这个想法,本项研究通过一批专业调查员,于 2005 年和 2006年分两次对他们各自 居住地属于不同职业、不同收入阶层的亲属、朋友、关系密切的同事和邻里进行个别访问, 总共在全国范围获得 2 147 份城镇居民家庭实际收入和消费情况的问卷。问卷中包括不同来 源的全部家庭收入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生活消费支出的情况。由于调查员熟悉调查对象的 家庭基本情况并有良好的信任关系,并且基于对原始数据严格保密的承诺,所收集的数据应 该说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被调查者的实际收入和消费状况。 需要说明,这项调查的目的并不是要用调查样本家庭的收入状况推算我国城镇居民的总 体收入分布状况,而是采集不同收入等级居民的收入和消费特征参数用以检验和校正现有的 城镇居民收入数据。相对于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而言,这项调查样本数量有限,而且调查所 采用的特定社会学方法不同于常规的统计抽样方式,因此不能用来直接推断全国总体的收入 水平和收入分配状况。这项调查的目的只是取得被调查者真实可信的收入和消费数据,分别 计算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和其他若干消费特征参数,并参照统计局住户调查各样 本组别的消费特征参数分别组成参照组,使用这些参数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对应关系对现有的 统计局各组别居民收入数据进行检验和校正。 经济学已有的大量研究证明,居民的恩格尔系数(食品消费占全部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 与他们的收入水平之间存在相当确定的关系,收入水平越高,恩格尔系数越低。因此在满足 一定样本量的情况下,一定的恩格尔系数能够反映一定的真实收入水平。在参照组的消费特 征参数及其与收入水平的关系真实可信的情况下,如果参照组与对象组具有相同的平均恩格 尔系数,但两者的平均收入水平存在显著差异,则说明对象组的平均收入可能偏离了真实水 平。据此,我们可以就对象组数据失真的程度进行推断和校正。按照这一方法,本项研究并 不要求调查样本的收入分布对全国总体收入分布状况具有代表性,而只要求不同收入水平各 样本的收入和消费数据真实可信,因而能够在此基础上建立消费特征参数与收入水平之间可 信的对应关系。 本项调查样本取自全国 27 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居民,包括 27 个省会城市和直辖市、 22 个地级市、以及 14 个县级市、区和县。考虑到我们重点关注的高收入居民在大城市的分 布比较集中,因此调查样本覆盖了全国大多数大城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同时适当兼顾 了中小城市和县镇。调查总共取得问卷 2147 份。经过多项检验,剔除了可信度不足的问卷 93 份,获得有效问卷 2054 份。调查样本的地域分布情况见表 1。调查对象的职业、工作单 位和学历分布见表 2。 7 表 1 调查样本的地域分布 省份 样本数 省份 样本数 省份 样本数 省份 样本数 北京 94 黑龙江 44 河南 48 贵州 43 天津 43 上海 128 湖北 127 云南 50 河北 83 江苏 76 湖南 43 陕西 117 山西 43 浙江 103 广东 164 甘肃 100 内蒙古 63 福建 104 广西 70 宁夏 54 辽宁 122 江西 63 重庆 58 新疆 44 吉林 54 山东 63 四川 146 合计 2 147 注:本项调查主要由上海勺海市场调查公司执行。调查地点包括如下城市和县:北京、上 海、太原、济南、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南昌、西安、长沙、沈阳、武汉、石家庄、 长春、天津、重庆、郑州、哈尔滨、兰州、广州、南宁、杭州、呼和浩特、福州、成 都、南京、贵阳、昆明、贺兰县、松江县、上饶市、武宁县、定陶县、聊城市、泰安 市、盐城东台、徐州郊区、惠州市、湛江市、广州郊区、舞钢市、大城县、保定市、 阳新县、万盛县、双桥县、丰都县、攀枝花市、青白江县、蓟县、白山市、海拉尔市、 乌盟市、平湖市、嘉兴市、兰溪市、余姚市、宁海市、奉化市、厦门市、泉州市、漳 州市、诏安市、福清市。 表 2 调查对象的职业、工作单位和学历分布 职业 分布(%) 工作单位 分布 (%) 学历 分布 (%) 专业技术人员 13.8 党政机关 4.3 小学 1.7 其他专业人员 8.2 文教卫生科研文艺团体 3.5 初中 12.2 党政干部/军人 4.4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8.5 高中 42.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办事及管理人员 22.8 国有企业 24.1 大学 43.2 工人/服务人员 17.7 股份/私营/合伙企业 31.0 硕士/博士 0.8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 18.1 三资企业 3.4 企业所有者/合伙人 /股东 5.6 个体/自由职业 19.7 其他职业 6.5 其他 5.7 退休/无业 1.9 合计 100 合计 100 合计 100 注:各项分布均按家庭中收入最高的家庭成员计算。 3、取得消费特征参数和校正数据 作者对 2005 和 2006 两个年份的调查数据(分别为 2004 年全年和 2005 年全年居民收 入和消费数据)进行了合并。为了使数据具有可比性,对 2005年样本的收入和消费数据根 据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行了调整,转换为 2006年不变价格数据。对合并后的调查样本 按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排序,然后根据恩格尔系数进行分组匹配,形成了 7 个参 照组,分别对应于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样本的最高收入组(占城镇居民家庭总数 的 10%)、高收入组(占 10%)、中上收入组(20%)、中等收入组(20%)、中下收入组(20%)、 低收入组(10%)和最低收入组(10%)。通过匹配,使每个参照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与统 计局各样本组(以下称之为“对象组”)的恩格尔系数两两相等。根据“在相同经济背景下 8 具有相同恩格尔系数的两组居民,应当具有大体相同的收入水平”这一判断,将具有同等 恩格尔系数的参照组和对象组的人均收入和消费数据进行比较,取得了如下初步结果(见 表 3): 表 3 调查样本和统计局住户样本的 2005 年人均收入比较(元) 最高 收入组 高收 入组 中上 收入组 中等 收入组 中下 收入组 低收 入组 最低 收入组 合计 (平均) 样本分布 a 10% 10% 20% 20% 20% 10% 10% 100% 恩格尔系数 b 0.280 0.343 0.364 0.388 0.419 0.448 0.474 参照组收入水平(1) 140764 34569 23863 15184 10401 7208 3377 26500 对象组收入水平(2) 28773 17203 12603 9190 6711 4885 3135 10493 (1)/(2) 4.89 2.01 1.89 1.65 1.55 1.48 1.08 2.52 注:a.“样本分布”是指按照统计局样本,各收入组居民家庭数占城镇居民家庭总数的比 例。 b.由于采用由低到高递推的方法,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为 0.291,略高于统计 局样本;其他各收入组的平均恩格尔系数均与统计局样本一致。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2006)、课题调查样本数据。 根据恩格尔系数进行匹配,将参照组和对象组的人均收入相比较,可以发现尽管各对 应收入组别的恩格尔系数都一致,但只有两个对应的最低收入组的人均收入水平非常接近, 只相差 8%。其他各组别两样本的差异都非常显著,统计局样本收入无例外地低于调查样本。 而且这些差异具有明显的规律性,随收入水平而呈阶梯形上升趋势。两个最高收入组的差 距最大,最高收入组参照组的人均收入水平是 14 万元,对象组则不到 2.9 万元;两者相差 4.9 倍。 人均消费水平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调查样本与统计局样本的差异呈阶梯形上升,只是 差额的幅度较小。两个最高收入样本组的人均消费水平分别为 5.3 万元和 1.9 万元,两者 相差 2.8 倍。 以上规律性在其他消费支出方面也表现得非常明显。以最低收入组来看,两个样本的 各项支出相差不多,有些项目前者高一些,有些项目后者高一些。但其他各收入组相比较, 基本上都是调查样本高于统计局样本,而且收入越高的组别,差别越大(见表 4)。 9 表 4 调查样本和统计局样本 2005 年各项消费比较 (调查样本数据与统计局样本数据之比) 最高 收入组 高收 入组 中上 收入组 中等 收入组 中下 收入组 低收 入组 最低 收入组 人均消费比例 2.79 1.96 1.71 1.58 1.56 1.47 1.09 人均食品支出比例 2.53 1.84 1.59 1.49 1.50 1.41 1.02 人均外出就餐支出比例 2.70 2.09 1.94 1.84 1.54 1.48 0.67 人均服装支出比例 2.37 1.49 1.37 1.13 1.07 0.99 0.77 人均医疗支出比例 1.80 0.98 1.25 1.45 0.97 1.29 1.20 人均交通通信支出比例 2.16 1.79 1.57 1.62 1.58 1.63 1.34 人均教育支出比例 1.83 1.36 1.37 1.48 1.87 1.69 1.21 人均旅游支出比例 5.84 3.79 1.91 2.61 2.50 1.59 0.35 人均自有住房面积比例* 1.38 1.22 1.08 0.94 0.77 0.78 0.66 人均家用汽车比例 3.79 3.33 1.96 2.00 0.91 0.36 2.77 注:*人均自有住房面积的两组数据口径有所不同。统计局样本为 2004 年建筑面积数据(但 其他各项均为 2005 年数据),调查样本为 2005 年使用面积数据。因此如果转换为同 一口径数据,两个样本之间的差异会更大。 资料来源:同表 3。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可以初步判断:除最低收入组以外,统计局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样 本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低报收入的倾向。其中最高收入组的居民对收入有大幅度的低报。 这一判断是否可信?这从下面的调查结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证实。 在调查问卷中,我们设计了如下问题:“如果一个不认识的统计局调查员来找您进行家 庭收入和消费调查,您愿意把您的家庭年收入全都如实告诉他吗?如果不愿意,您愿意告 诉他/她的收入是多少?”我们发现,中等以下各收入组的多数人愿意报告真实收入;其中 最低收入组只有 31%的人表示不愿意如实报告收入,而这其中还有一部分人是倾向于多报 收入(因为他们认为收入太低“面子上不好看”)。在少报和多报两相抵消后,最低收入组 表示愿意报告的收入略微超过了实际收入。但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隐瞒收入的倾向和隐 瞒的程度都明显上升。其中的最高收入组中有高达 70%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愿意报告真实收 入(见图 3)。他们表示愿意报告的收入平均只相当于他们真实收入的 34%。 图 3 各收入组中有多少人不愿报告真实收入?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最高收入组 高收入组 中上收入组 中等收入组 中下收入组 低收入组 最低收入组 资料来源:调查样本(有效样本数:2052)。 10 上述调查结果说明,本报告前面关于高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存在严重统计遗漏的判断 是符合实际的。不过上面的校正数仅仅是一个粗略的初步结果,可能存在误差,需要进一 步核实;而且如果相信我国国民总收入数据基本准确,那么用上述调查数据推算,得到的 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偏高。这有以下几种可能的原因: 第一,关于居民收入的统计调查除了可能存在对高收入居民的遗漏外,也会存在对低 收入居民的一定程度遗漏。因此就对人均收入水平的影响而言,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 高收入居民遗漏带来的影响(但程度较小)。各种居民收入调查,包括本项调查在内,都有 可能遗漏一些特定的人群,包括因身体、智力残疾和疾病而影响阅读、听力、书写、记账 和语言交流能力的人,文盲和半文盲,流动人口,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等等。因为这些 人很难顺利地接受调查和提供所需要的信息。而这些人中有相当大的比例属于低收入人口 或者依靠救济生活的贫困人口。最新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 6.34%。而如果采用更严格的国外,这个比例有可能达到 10%(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 样调查领导小组、国家统计局,2006)。而一项更早些的调查显示,在残疾人中有超过五分 之一是贫困人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处,1998)。在此外根据卫生部 2003 年的调查, 我国城市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 17.7%(卫生部,2006)。而在城乡居民家庭收支调查样本中, 残疾人和慢性疾病患者比例都非常低,说明这两类人大部分都没有被包括在统计局样本中。 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采集健康状况的信息,但估计也会对上述人群发生很多遗漏。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不妨近似地假定上述这些被遗漏的残疾或患病的低收入人群占城 镇人口的比例大约为 10%,他们的人均收入相当于最低收入 10%居民家庭的平均收入,那 么把这些人计算在内,需要进一步把城镇人均收入水平从上面的估计下调 8%左右。由于分 组的变动,每个收入组的人均收入也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我们的居民收入调查样本较小,虽然所覆盖的城市面相当广,但为了获得真实 信息而采用了定向调查方法而不是随机抽样方法,这可能会带来某种程度的估计偏差,另 外收入和支出数据来自被调查者的记忆和逐项估计,而不是来自详细的收支账目;这些也 会影响到推算数据准确度。根据世界各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通常水平来考虑, 我国城镇居民 2005 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可能在接近 2万元的水平。在对低收入居民的统计 遗漏进行了调整后,调查的误差因素有可能导致所估计的平均收入水平偏高 20%~30%。 考虑到这些因素,作者假定低收入人口统计遗漏的因素对所估计的收入水平有 8%的影 响,调查误差因素有 25%的影响,两者综合考虑,将除了最低收入组以外的各组调查样本 收入数据都按 31%的幅度做同样的下调(最低收入组只调整 8%),据此计算各收入组的人 均收入水平。 4、关于城镇各组别居民收入的推算结果 在进行了上述调整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96 万元(而原有统计局数据是 1.05 万元)。其中 10%城镇最高收入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 9.71 万元(而在原有统计局样本 中是 2.88 万元)。这一组居民的人均收入下限大约在 4 万元。城镇最高和最低 10%收入组 之间的收入差距是 31 倍(而在统计局原有样本中两者的差距只有 9 倍)。调整后的各参照 组收入数据,及其与统计局样本数据的比较,在图 4 中表示。按家庭年收入计算,这 10% 家庭的平均家庭年收入为 25.6万元,下限约为 10.5万元。 11 图 4 校正前后的城镇的各阶层居民收入统计数据比较(2005 年) 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90000 100000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 元 ) 调查样本 97127 23853 16466 10477 7176 4974 3107 统计局样本 28773 17203 12603 9190 6711 4885 3135 最高收入组 高收入组 中上收入组 中等收入组 中下收入组 低收入组 最低收入组 注:各居民收入组占城镇居民户的近似比重:最高收入组、高收入组、低收入组、最低收 入组各为 10%,其余三组各为 20%。 资料来源:同表 3。 从图 4 可以看到,目前关于城镇居民收入统计的主要遗漏发生在 10%的城镇最高收入 居民,约占全部遗漏收入的四分之三。这部分居民的实际收入远远高于原有的统计水平。 这一情况将不但使实际的城镇居民收入差距远远大于原来的估计,也会使实际的全国居民 收入差距远远大于原来的估计。本项调查只涉及城镇居民。关于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我们目前还没有进行调查。但农村居民中,高收入者比城镇少得多,统计遗漏也相应会比 较小。在与农村低收入居民可能发生的统计遗漏相抵消后,我们假定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可 以基本保持不变。如果我们近似地用城镇 20%高收入家庭(约占全国家庭数 10.2%,他们 2005 年的人均收入调整后约 6.05 万元)和农村 20%低收入家庭(约占全国家庭数 9.8%, 仍按统计局数据,2005 年人均收入约 1100 元)收入水平来代表全国 10%最高收入和 10% 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收入,那么这最高和最低收入的两组家庭之间,实际人均收入差距大 约是 55 倍,而不是根据原来的收入统计数据推算得到的 21 倍。 本报告后面的部分,将对这些估计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如果根据以上这些估计来推算, 2005 年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应当是 13.5 万亿元,约占当年国民总收入的 73%,与美国 2005 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相同(但国民总收入也有可能需要相应调整;这样 的话,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实际比例可能低于这里计算的 73%)5。而根据现有的统计 局城乡家庭收支调查数据推算,2005 年全国居民收入总额只有 8.7 万亿元,占国民总收入 的 47%。前者比后者多出 4.8 万亿元。根据上面的推算结果,我国城镇居民内部、城乡之 间、和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都显著大于原来的数据。 另外,根据上述调查推算,城镇居民的平均储蓄率也需要作大幅度的上调,大约需要 从根据现有的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统计数据推算的 24.3%调整到 41.2%。其中 10%城镇最 高收入居民家庭的储蓄率超过 60%。 5 在 2004年经济普查后,当年 GDP 和 GNI 都上调了 16.8%。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还不充分。不过 关于 GNI的准确度是另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超出了本文研究的范围。 12 三、关于居民收入水平和收入差距的进一步验证 为了进一步检验上面的推断是否可靠,在这一节中作者将根据其他方面的数据,包括 家用汽车和商品住宅的拥有量、居民出境旅游的情况、银行存款的分布状况等,从几个不 同的方面进行验证。 1、家用汽车拥有量及其与收入水平的关系 根据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家庭收支调查,2005年城镇居民每百户拥有家用汽车3.37辆。 按城镇人口总数和户均人口数推算,城镇居民总共拥有私人家用汽车 640 万辆。其中最高 收入组的城镇居民(约 1899 万户,占城镇总户数 10%)拥有 305 万辆。 但根据交通方面的统计,2005年全国私人拥有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共计 1325 万辆。农村(不包括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没有数据,但显然还非常少,据某 些地区的案例估计,可能相当于城镇居民汽车拥有量的 5%~6%。扣除后,城镇居民约拥 有 1250 万辆车,相当于根据住户调查数推算的两倍。车辆拥有量统计数据有车辆注册数作 为依据,应该是准确的。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住户调查数据存在遗漏,特别是高收入居民 样本的代表性不足。 而使用本课题调查样本数据中各收入组的平均家用汽车拥有量,并按上一节采用的下 调幅度(31%)进行调整后,对各收入等级的城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进行校正,得到的 结果为 1328 万辆(见表 5)。与车辆统计数(1250 万辆)相当接近。这从一个角度印证了 上一节的城镇居民调查数据是基本可信的。 根据这一估算数据,占城镇居民家庭 10%的高收入居民在 2005 年拥有家用汽车的数量 是 799 万辆,占全部家用汽车拥有量的 60%,而不是根据原有统计局样本推算的 305 万辆。 这 10%家庭的汽车普及率已经达到每百户 42 辆,而且第二个 10%家庭的汽车普及率也达 到了每百户 13 辆。因此可以认为最高收入 10%的家庭已经都普遍达到了拥有汽车的经济实 力。但经过校正后,低收入居民拥有的家用汽车数量不是更多,而是更少了6。 表 5 城镇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原有统计局样本数据与校正后的数据比较 最高收 入组 高收入 组 中上收 入组 中等收 入组 中下收 入组 低收入 组 最低收 入组 合计 (平均) 总拥有量(万辆)1 305 106 124 66 35 12 5 640 总拥有量(万辆)2 799 243 168 91 22 4 0 1328 每百户拥有量(辆)1 16.2 5.6 3.3 1.7 0.9 0.6 0.3 3.4 每百户拥有量(辆)2 42.4 12.8 4.4 2.4 0.6 0.2 0.0 7.0 注:1为根据原有统计局样本数据推算得到的汽车拥有量 2 为根据调查数据校正后的汽车拥有量 资料来源:同表 3。 在搞清楚各收入组居民的家用汽车实际拥有量后,我们可以根据汽车拥有量,对有车 家庭的实际收入范围做一个粗略推算,用以对前面的收入水平估算进行检验。 首先我们需要估计有车居民每年用于家用汽车的费用支出。根据经验,每辆家用汽车 每年的燃油、维修保养支出、养路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等支出合计通常在 1.5 万~ 6 统计局样本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居民拥有的家用汽车,可能实际上包含某些家用车名义下的业务用车(例 如非注册的私人出租车等)。这种情况在本样本调查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但相对较少。这从表 5可以看出。 13 2.5 万元左右,平均按 2万元计。家用汽车的平均购价按 10 万元计,按 10 年分摊,每年折 旧 1万元。两项合计相当于每年支出 3万元。一个家庭如果可支配年收入 12 万元(按最高 收入 10%城镇居民家庭平均规模 2.64 人计算,这相当于人均收入 4.5 万元),每年用于汽 车的开支就相当于全部家庭收入的四分之一,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因此拥有家用汽车的 家庭,在一般情况下家庭年收入应当不低于 12万元,人均年收入不应低于 4.5 万元。换句 话说,既然占城镇居民家庭 10%的最高收入家庭已经具备了拥有汽车的经济实力,他们的 人均年收入应当不低于 4.5 万元。 而按照上一节的推算,占城镇家庭 10%的最高收入家庭(近 1900万户)人均收入 9.7 万元,家庭收入和人均收入的下限分别在 10.5万元和 4万元,低于这里的估算。这些数据 说明上一节根据调查样本对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估计并不过高,反而有可能偏低。而在 原有的 2005年统计局样本中,最高收入组的人均收入还不到 2.9 万元,在这个收入水平上 的有车家庭要把全部家庭收入的接近 40%用于汽车消费。这样的收入水平显然是过低的。 2、从出境旅游看居民收入 近年来,国内居民私人出境旅游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2000 年,全部因私出境人数只 有 563 万人次,到 2005 年已经上升到 2 514 万人次,5 年中扩大到原来的近 5倍。这中间 有多少人是因旅游而出境,没有详细的统计。我们不妨极而言之,假定 2000 年的 500 万人 次基本上都因私人商务和旅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境,出境旅游人数忽略不计;而且这 5 年 中因私人商务和其他原因出境人数扩大了一倍,那么 2005 年可能有 1000 万人次是非旅游 原因出境,其余至少 1500 万人次都可以计为出境旅游(这一数字很可能偏于保守)。这相 当于城镇 10%最高收入居民家庭中,有 80%的家庭平均每年出境旅游 1人次。如果假定他 们的人均旅游支出 2万元,那么按照原来统计局样本的最高收入居民人均收入 2.88万元计 算,几乎相当于花掉一个人的年收入。这说明他们的收入水平显然被低估了。而根据本文 前面的推算,这 10%的居民人均收入 9.7 万元,一次出境旅游支出相当于他们人均年收入 的 1/5 强。这是一个可以承受的比例。 3、住宅与收入水平 国际经验说明,住宅的平均价格一般不超过居民家庭平均年收入的 3 倍,是能够承受 的价格。该比值在 5 倍以上,就会出现承受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我国目前的商品房价格 明显超过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但是对于已经购买了商品住宅的家庭来说,我们可 以假定其房价与他们的家庭收入(而不是社会平均的家庭收入)之比,一般在 3 倍左右或 不到 3 倍的水平。换言之,一般而言,购房者的家庭年收入应当不低于房价的三分之一。 如果以上假设成立,就为估算有房家庭的真实收入提供了可能性。我们可以通过房价、房 屋销售情况等数据,近似地估计购房者的平均家庭年收入。 根据统计数据,1996~2005年这10年期间,我国商品住宅累计销售面积达到21.2亿平米, 按每套平均 115 平米计算,总共销售了 1843 万套商品房。将历年的商品住宅销售额按商品住 宅销售价格指数换算为 2005 年价格,可以计算出平均每套商品房(按平均 115 平米计算)价 格为 30.8 万元。按此标准,根据原有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统计数据计算,2005 年城镇居 民的平均房价收入比大约是10,而10%城镇最高收入家庭的平均房价收入比也至少在4左右, 都超过了可承受的房价收入比(3 倍左右)的合理界线。这不仅无法解释过去已经发生的商品 住宅的大量销售,也完全无法解释近期的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价继续据高不下的情况。 而根据 3 倍的房价收入比计算,我们可以近似推算出已经购买商品住宅的家庭(考虑 到有些家庭拥有多套商品房,对此进行扣除后,估计约有 1500 万个家庭),家庭年收入一 般在 10 万元以上。这大体上相当于本报告前面推算的城镇 10%最高收入居民(1900 万个 14 家庭)的收入下限(10.5 万元)。考虑到这 10%的居民中还有一部分人没有购买或不需要 购买商品房,可以认为城镇 10%最高收入居民的家庭收入下限都超过了 10万元。因此,根 据房价收入比推算的城镇最高收入 10%居民家庭收入和前一节根据调查数据推算的城镇最 高收入 10%居民家庭收入是基本一致的。证明前一节的推算是基本合理的。 上述推算从课题专项调查中关于被调查户自有住宅的数据中也能够得到验证。在这个 调查中我们没有区分商品房和其他类别的住房(所谓“房改”房、自建房等),但从表 6可 以看到,不同组别的平均房价、面积和购房年份差别很大;收入越高,房子越新,面积越 大,单价也越高。说明中等以上收入居民拥有的住房以商品房为主,而且收入越高,商品 房的比重越大;中等以下收入居民的住房以所谓“房改”房为主,即 20 世纪 90 年代初期 到中后期住房改革期间低价出售的单位住房。 其中,最高收入组的房价接近 57 万元,高于平均市场价水平;房价收入比为 1.93,低于 3 倍;而且拥有自有住房的家庭占到了 76%,每百户拥有的自有住房达到了 99 套。高收入组 的房价与近年来的全国商品房市场价平均水平很接近,但房价收入比为4.21,高于3倍。根据 这些情况判断,10%最高收入家庭的收入水平已经普遍达到了1/3房价水平,按该组的平均房 价计算为19万元。这明显高于前面推算的该组收入10.5万元的下限。同时,第二个10%的高 收入家庭中,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家庭的收入也达到了1/3房价水平(接近10万元)。而按照调 查数据推算,该组的平均家庭收入不到7万元。这说明根据住房的情况看,城镇最高收入和高 收入居民家庭的收入水平至少达到了本报告前面估算的水平,甚至有可能高于估算的水平。 从表 6 可见,收入越低的居民,拥有自有住房的比重越低,住房面积越小,购买时间 越早,而“房价收入比”越高,不符合 3倍的规律。其中最低收入组高达 10.1 倍。这些说 明他们拥有的基本上不是商品房,而是“房改”房。这显然与特殊的历史条件有关。在 20 世纪 90 年代城镇住房改革中,原公有房住户对是否买房是没有什么选择空间的。而且他们 当时所付房价一般都远远低于市场价。 表 6 调查样本城镇家庭的自有住宅情况 最高收 入组 高收入 组 中上收 入组 中等收 入组 中下收 入组 低收入 组 最低收 入组 样本 平均 家庭年收入(万元) 29.52 6.96 4.91 3.18 2.19 1.55 1.04 5.96 人均年收入(万元) 9.71 2.39 1.65 1.05 0.72 0.50 0.31 1.97 家庭人口数(人) 3.07 2.92 2.98 3.04 3.06 3.13 3.37 3.08 自有房数/样本户数 0.99 0.78 0.77 0.66 0.49 0.54 0.44 0.65 有房户比重(%) 76% 67% 67% 62% 46% 51% 42% 58% 平均购买年份 2000 1999 1999 1998 1997 1995 1991 1997 平均每套面积(平米) 141 106 99 86 79 70 58 89 平均每套房价(万元) 56.9 29.3 24.4 17.8 15.0 13.2 10.5 22.0 房价收入比 1.93 4.21 4.97 5.60 6.84 8.54 10.10 3.69 注:1.自有住宅中未包括自建房。 2.自有房数与样本户数的比例是按住房套数计算的(有些住户拥有多套住房),和有 房户比重不一样。 3.请注意房价已经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指数折算为 2005 年价格,而不是购买时的原 价。其中最低收入户房价按原价计平均每套只有 5.9万元。另外低收入户中也有少 数由亲属、子女代买商品房的情况。 资料来源:样本调查数据(有效样本数:2052 户)。 15 上述推算说明,我国城镇居民中至少有 1843 万个家庭,其家庭年收入在 10万元以上。 考虑到还有一部分家庭达到该收入水平,但不拥有或者说不需要自有住房(例如住公房或 公司提供的住房),或拥有非商品住房,
/
本文档为【灰色收入与居民收入的差别】,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