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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法的内容、精神及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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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法的内容、精神及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 学号:50807xxxxx 姓名:red 古代罗马法的内容、精神及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 内容提要:在古代世界法律文化的体系中,罗马法是一朵多姿多彩的奇葩。罗马法被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成文的法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最完备的形式”。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
古代罗马法的内容、精神及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
学号:50807xxxxx 姓名:red 古代罗马法的、精神及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 内容提要:在古代世界法律文化的体系中,罗马法是一朵多姿多彩的奇葩。罗马法被誉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成文的法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最完备的形式”。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罗马法精神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打破了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沉寂,使神学垄断下的欧洲再一次激起了对古典法律及其观念的探索,为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罗马法 公民法与万民法 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自然法精神 法治 平等 权利 本文就古代罗马法的内容、精神及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三个方面对古代罗马法进行探索,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以及理性精神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共同构筑为成熟的罗马法体系。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 古代罗马法的内容 首先我们有对罗马法的一个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将罗马法划分为四类: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长官法。其中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份,其体系结构是相当完备和科学的,至今的法律体系仍深受影响。 我认为罗马法内容上有下面几个特点:罗马法以其立法以私法为核心;对法理的精深研究;强烈的实践色彩;丰富完备的法律系统。罗马法并不是某一个立法文献的名称,而是史学界乃至法学界基本认可的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到公元7世纪东罗马帝国开始转变为封建社会为止,这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实施的全部法律①。因此,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②,其历史源远流长,内容体系丰富宏大。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是罗马法的雏形,也是罗马法发展早期阶段即共和国前期的法律。这部法典就其阶级实质来说,是为了保护贵族奴隶主利益的,用法律形式维护奴隶主阶级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因为法律已经编制成明确条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武断。同时,法律中某些规定多少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从这些方面说,铜表法具有一定进步意义,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罗马法发展时期,即共和国后期是公民法与万民法两体系并存的时代。事实上,从法律内容看,公元前. 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全都属于公民法。所谓公民法,亦称市民法,就是指罗马国家为了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以及习惯法规范③。公民法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则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但由于公民法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①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P1-2 ②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P248 ③林榕年:《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P66 如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其内容又带有明显的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等等①罗马的公民法便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为公民法只赋予罗马公民以法律权利,不论他们居住在什么地区,而对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则不予保护,处理纠纷时,适用他们各自的本国法。为了解决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内部以及他们同罗马居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逐渐形成一套“万民法”。“万民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是罗马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通过罗马最高裁判员的司法活动所指定的。它是按照罗马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较为复杂关系中发展起来的②。其内容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特别是有关所有权和契约的规范。万民法的体系比公民法更加完备,更加灵活,更加适应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要求。 罗马法传统的结构被法学家划分为“公”、“私”法两大部分。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的规范,主要是保护国家最高利益的规范。私法包括财产所有权、债、家庭婚姻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划③。罗马私法的体系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是罗马法中最主要的内容。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物法是罗马私法的主体,实体法的核心,由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三部分构成。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全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三个特征。至于债权法,古罗马时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同时在罗马法中,债是依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联系。私法中另一主要内容诉讼法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审查④。 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他们时,也许会发现许多当时已有的法制和观念并不逊色于如今。所以当我们面对未来时,我们实在应当想一想昨天的情形以及昨天发展到今天的历程,同时思考这一情形及这一历程如何在可能的方向上演变为未来的目标。 古代罗马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是指支配法律现象⑤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是时代精神⑥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⑦。 罗马法精神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主要体现在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自然法精神为我国民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精神包括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和人权精神三个方面。由于自然法不是实在法,它只是一定的理念和原则,对实在法起着统摄、指引作用。为此,我国法学家在自然法精神的指导下,对民法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将自然法精神的理念贯彻到实在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从而推动了我国民法的发展。 ①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P389-390 ②于贵信:《古代罗马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P341 ③于贵信:《古代罗马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P346 ④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P92-P97 ⑤张乃根:《论西方法的精神:一个比较法的初步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1期。⑥公丕样:《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P232 ⑦刘旺洪:《利益衡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的精神》,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一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 自然法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①。 私法精神确定了我国民法发展的基本理念。罗马法中大量篇幅皆为有关私法的规定。虽然私法条文的多寡只是从侧面说明了罗马人对个人利益的重视,还不能必然推论出罗马人已经具有了现代人的私权意识。但是在自然法精神的沐浴下,罗马人做到了这一点,其私法精神迄今仍为学者津津乐道。 体现罗马私法精神的第—个理念为平等。假如说罗马法制度是不平等的,那么这个结沦几乎不需要论证,因为罗马法规定“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阶级差别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的最大的不平等。罗马私法精神的第二个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意味着法律主体能够依己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其它人的干涉。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利益。罗马法的原则“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所变通”、“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②,即为意思自治的外部制约的表现之一。 理性精神是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论基础。根据斯多葛派的观点,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作为宇宙自然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的过程中就是服从自然法,尊重自然法也就是尊重人自身的理性。诚实信用源于理性精神中的“善意”,也就是理性精神中的“本着善心对待人,不存在不存在偏见并抛弃邪恶的情感”,因此,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不隐瞒真相,不弄虚作假,不欺诈。 重视理性的作用,在某程度上有助于法律专业化的目标实现。一般而言,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所受的训练足以使他们摆脱各种偶然性的支配,他们更多时候是依赖于他们所受训练,运用分析推理、辩证推理的方法来运作法律;并且,高瞻远瞩是他们区别于非法学家职业群体的标志之一。他们也重视,但他们不是用直觉去体验,而是理性地去分析、归纳、推理这些经验。总之,尽管他们的理性有限,但他们会最大程度地运用理性并且其结果总是大多符合于理性。 三、古代罗马法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 罗马法是罗马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它随着罗马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同时,又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它虽然产生于古代罗马,然而,它的影响却远远超过了孕育它生长的社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罗马法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是全人类的法律;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 罗马法的继受和影响,主要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中心。从早期的人文主义学派开始,法国的法学家就开始致力于对私法进行体系化的处理。法国民法典作为在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具有开创性意义,并且对近代西方国家民事立法有广泛影响的立法,其中包含了很多源自罗马法的经典性条款。主要有: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488条:“满21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民事生活上的一切行为”;第544条:“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适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 ①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P14 ②王涌:《私权的概念》,载《公法》第1期(1999),法律出版社,1999年。P389 此限”;第546条:“物之所有权,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得扩张至该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产生或附加之物”;第552条“土地所有权并包含该地上空或地下的所有权”;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382条、1383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表现出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独特性。总的来讲,德国继受罗马法的程度最深,范围最广泛,以至于“早期的日耳曼法几乎在一夜之间就全部被取代了”。 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几乎可以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移植”,在这一过程中,德国的固有习惯法被外来的罗马法排挤得几乎消失于无形。而德国的民商法中,对罗马法的继承主要是法人制度和债权两个方面。 总结起来,罗马法对后世立法的影响,具体表现在:罗马法尤其私法为其本质特征所规定,能够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不仅成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客观上也推动了资产阶级统一国家法制的进程;与罗马私法发展并行不悖的是,罗马程序法通过贯彻实施私法也达到了相当完善的程度,其中特别是某些诉讼制度和司法原则对后世影响很大,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制与民主原则的先声。如罗马法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私人权利平等原则、遗嘱自由原则等等,都毫不例外的给后世国家带来了程度不同的影响;罗马法不仅对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还是我们研究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重要思想渊源,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①。 古代罗马法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意义深远,它在一般民众的心中所建立的不是对罗马法的遵从和信任,而是对法的遵从和信任。它真正使对法律缺乏感知和认识、以及信任的中世纪人认识到: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法律不仅仅意味着约束,也意味着权利。只有依赖法律,才有社会的秩序和安全,他们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正如达维德指出:“罗马法研究的恢复,首先是把法看成世俗秩序的基础本身这一观念的恢复。”② 近代西方一批主张法治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就是在这些观念的熏陶之下成长起来的,法治观念早就深深地扎根在他们的脑海里。在这些观念中,法律是理性与正义的产物,法律与人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连,合法性和合法政府的原则,国家应当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另瓦,在这些观念中,神的世界和世俗的世界正在分离,法律与宗教教义的界限也开始明朗,法律与道德也不再是同一概念,法律必须是一切人必须遵从的、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的行为准则。所以古法罗马法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是具有灵魂性内核的影响作用的。 结语 通过以上三方面的探讨,我们纵观历史古今中外,古代罗马法以其博大精深的内容、精神对各国的法律发展都产生了源远流长的影响,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代法律的先驱,必将被历代学者传唱其精髓,彰显人文法制的熠熠光辉。 ①周楠、吴文翰等主编:《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P50 ②[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P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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