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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3

2011-11-11 3页 doc 49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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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3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 1)合理工资据实扣除 2)三项经费(工会2%,福利14%,教育2.5% 3)社会保险金---对补充金有制约(公务员的可以扣除) 可能要加企业所得税的有:补充养老金;补充公积金 4)租赁费收入(融资---计提折旧,不可扣除;经营---分期摊销扣除) 5)公益性捐赠(第三方非营利机构,有资质证明的,须他们开出的发票) 6)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的60%,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5%) 例:100万收入,招待支出10万 100*0.5%=0.5万,10*60%=6万,则:可扣除0.5万 7...
204、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3
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 1)合理工资据实扣除 2)三项经费(工会2%,福利14%,教育2.5% 3)社会保险金---对补充金有制约(公务员的可以扣除) 可能要加企业所得税的有:补充养老金;补充公积金 4)租赁费收入(融资---计提折旧,不可扣除;经营---分期摊销扣除) 5)公益性捐赠(第三方非营利机构,有资质证明的,须他们开出的发票) 6)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的60%,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5%) 例:100万收入,招待支出10万 100*0.5%=0.5万,10*60%=6万,则:可扣除0.5万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营业收入的15%可扣除(大众传媒专用发票,超过的,可无限期结转) 用于宣传的礼品-----单位名称-----保留样品 年份 收入 广告费 可扣除数 扣除数 结转 2008 5000 1000 750 750 250 2009 8000 1000 1200 1200 50 2010 10000 1000 1500 1050 0 8)加计扣除 A三新研发费用----新技术、新产品加计扣除50% 如:研发实际支出100万,可扣除150万 B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100% 9)技术转让收入 500万以下,免税,超过部份减半征收 如:收入2500万,成本1700万,征收(2500-1700-500)/2=150万 10)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合理的,劳防用品商店发票),把握一个度 11)企业财产保险,可扣除 12)不可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扣除-----企业间关联的特许费、租金不得扣除 13)佣金、回扣据实扣除(方法:公司间转帐,私人---订立居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劳务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会务费(类似差旅费),须有会议通知原件 15)差旅费(外地) A出差任务书----地点、任务、有关人员签字 B借条备案----报销有余额开收据 16)对关联企业低价卖出的,需申报税务局,填写清楚纳税情况(不然罚息,按公允价值的5%/天) 17)税收优惠 A过渡(通知):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即15%,5年内逐步过渡为07年的15%---08年的18%---09年的20%---10年的22%---11年的24%---12年的25% B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C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D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税率18%,2010年起25% E一些属于区域优惠措施,如,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定义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和费用类 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收入而耗费的各项费用。 2.损失类 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及其他项目、投资损失等。主要包括:(1)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的损失;(2)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3)非常损失;(4)赔偿金;(5)投资损失。 3.税金类 指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其他支出类 指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以外的,其他有关的合理支出。例如公益事业或救济方面的捐赠,以及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有关税收。 这些项目应满足基本条件: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判断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合法性、配比性、确定性。 八类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法条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释义 本条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界定如下: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投资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企业为了获取股息、利息,实现资本增值,或者为了改善贸易关系等其他经济利益,用所持有的资产与其他单位(一般称为“被投资单位”)相交换而取得的资产。按照投资的性质分类,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利息是投资方持有债权投资的经济回报,而股息、红利是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分享。企业所得税有关投资政策的目的,是消除或减轻对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保持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性质)税负平衡,鼓励企业的长期投资。 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主要体现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由于股息、红利是对被投资者税后利润的分配,本质上不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的费用支出,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各国的所得税法对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遵循国际惯例。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时也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作为企业扣除项目,会出现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款时循环倒算的问题。 (三)税收滞纳金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缴纳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解缴税款的,都属于税款的滞纳。征收税收滞纳金主要目的是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减少欠税,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所以,不允许税收滞纳金在税前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破坏经济秩序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权,也不会对犯罪人产生直接的人身痛苦和社会后果等,判处罚金以犯罪人是否触犯刑律,且是否属于财产刑为先决条件。罚金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附加刑。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人的财物、现金、债权等财产收归国家所有,以弥补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同时断绝其犯罪活动的经济来源。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等各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决定对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罚款不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性质上与没收财产、罚金有本质上的区别。   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不管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可以作为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质上都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定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如果允许企业将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作为费用和损失在税前列支,等于在税收上承认其违法经营,并用国家应收的税款弥补其罚没的损失。因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主要原因:一是捐赠支出本身并不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有关正常、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原则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如果允许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往往会以捐赠、赞助支出名义开支不合理、甚至非法的支出,容易出现纳税人滥用国家税法,导致税收流失,不利于加强对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的税收管理。   (六)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客观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过去,企业所得税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坏账准备金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 本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制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同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同,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纵的工具,而税务人员从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金的依据充分合理与否。   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各行业因市场风险不同,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规定统一比例,会导致税负不公。   三是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实际上是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但这种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应转嫁到国家身上。因此,企业提取的资产跌价准备金或减值准备金,尽管在提取年度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确定性的原则;   四是各同所得税法不允许各种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一般做法,特别面临在当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状况,许多企业利用提取准备金的办法达到逃避税的目的。但由于人寿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各国所得税都允许提取一定比例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因此,本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在新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   (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一些支出项目受到政策的限制,且无法一一列举。从总体上说,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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