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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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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null第二章 增值税第二章 增值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烟 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烟 null据南京卷烟厂工作人员介绍,"九五之尊"是南京系列烟中最高档的,目前烟厂出售价格为1200元/条,但"九五之尊"价格变动较为频繁,有时1500元/条,有时1800元/条。 出厂:消费税:1200 X56%+0.6=672.6 批发:消费税:1600x5%=80 零售:增值税:1800/1.17X17%=261.54 城建税及附加:(672.6+80+261.54)*12%=121.70 共计税费:1135.84 卷烟的...
增值税
null第二章 增值税第二章 增值税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烟 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烟 null据南京卷烟厂工作人员介绍,"九五之尊"是南京系列烟中最高档的,目前烟厂出售价格为1200元/条,但"九五之尊"价格变动较为频繁,有时1500元/条,有时1800元/条。 出厂:消费税:1200 X56%+0.6=672.6 批发:消费税:1600x5%=80 零售:增值税:1800/1.17X17%=261.54 城建税及附加:(672.6+80+261.54)*12%=121.70 共计税费:1135.84 卷烟的生产成本及各环节利润:1800-1135.84=664.16 现行的流转税制度的结构 现行的流转税制度的结构 凡是要缴纳消费税和资源税的,一般都要缴纳增值税; 凡是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也一般都要缴纳营业税。 而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互不交叉的,从而也就会出现所谓的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的概念。null商品流转额和部分劳务流转额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流转额和部分商品流转额(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增值税营业税部分消费品征消费税部分自然资源的初级产品课征资源税 进出中国国境和关境的商品课征的关税 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税基征城建税不动产的流转额课征土地增值税 所有的商品、劳务流转额中国现行的流转税制度此即彼不交叉null增值税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增值税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第一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一节: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含义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二、增值税的纳税人(1-6)二、增值税的纳税人(1-6)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分类: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null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按扣除折旧后计算的增值额计算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 (二)其他的纳税人(商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3、最新规定3、最新规定  一、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范围,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null 四、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多少,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五、对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null 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4]59号) null八、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已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1998年8月11日 国税发[1998]124号) 注:国税发[1994]59号对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不适用小规模商业企业。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区别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区别 一、二者的销售收入标准有区别,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现在的政策是小规模企业想办理一般纳税人已无营业额的限制,但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营业额超过标准的要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年销售额工业企业达到50万元,商业企业达到80万元,就是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局就会按一般纳税人规定税率(即17%或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且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一定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null 二、二者的权限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申请使用和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 四、二者的适用税率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13%的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只适用3%的税率; 五、二者的税负率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的税负率一般高于5%,商贸企业大多低于3%,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率就是征收率;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仅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同时也有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 七、二者在帐务处理的上,一般纳税人要比小规模纳税人要求高的多的多。 5、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选择5、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的选择 1、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增值率低的企业,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也就是说,如果毛利比较高的行业,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轻,反之则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 null2、从现有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看,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虽然扣除进项税额,但与3%的税负相比,也会因生产和经营的货物品种或从事劳务的性质不同有高、有低,即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有的合算,有的不合算,也就是有的愿意转,有的不愿意转。 (规定,除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外,其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要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null4、纳税人可根据本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技术含量低、活劳动消耗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获利水平较高的企业,如砖瓦、砂石、采矿、修理修配行业等,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负比较高,可按照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规定,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即可。 null (2)技术含量高的加工业、活劳动消耗少或获利水平较低的企业,如商业企业,特别是经营农产品的商业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负会比较低,因此,可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经营年度内累计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企业利润水平比较低,且始终没有一个年度的销售额能够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但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也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null6、其他情况 不需要专用发票。。。。6、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的材料6、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的材料 1.企业申请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会计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开户银行许可证 6.租房协议或产权证明 7. 8.发票专用章印摸 9.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 10.发票购用登记表 11.劳动用工 null 税务专员察看经营场地 ,然后就开始正式开始审批 ,当地税务所再经上级税务局审批成功后再到当地税务所申请防伪税控,防伪税控是指增值税电脑开票的系统 ,审批好后去有关地点学习,并拿到证书后就可以申领ic卡(以后凭此卡开发票和申报),然后买电脑打印机并安装开票系统 第二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第二节、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二、特殊规定二、特殊规定1.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2.特殊行为2.特殊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null(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3、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3、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1)涵义: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2)税收政策: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理解理解(1)如果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货物为主,同时附带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如果混合销售行为以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即按“经营主业”划分,只征一种流转税, 即:或者都征增值税或者都征营业税。null(3)特殊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必须分开核算、分别缴纳。 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征收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销售并进行安装劳务,符合两个条件的(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a、有施工安装资质, b、合同中注明建筑业务价款, 可分别纳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否则,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4、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规定4、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规定 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经营应税货物或者劳务的同时,还兼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 (1)概念的辨析: A、关键是确定是否属于同一笔业务。 B、如果被确认为征收增值税,则为销售此货物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null①某酒店在提供住宿服务之外,还在大厅中设有商务中心销售有关商品,这属于兼营行为; ②商场既销售建材又提供装修劳务,这属于兼营行为,但如果在提供装修劳务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则属于混合销售。 (2)处理方式: 兼营行为:分别核算 混合销售:单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第三节 增值税税率的确定第三节 增值税税率的确定一、我国增值税税率的一般规定 (一)基本税率(17%)的适用范围 一般销售、 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二)低税率(13%)的适用范围 (二)低税率(13%)的适用范围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 4、二甲醚 。) (三)零税率,出口货物,规定除外。(四)征收率(四)征收率 3%二、我国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二、我国增值税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也应从高适用税率。 (三)对于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按4%缴纳增值税,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仍按规定的税率(17%或13%)计征增值税。null (五)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null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计算方法略有不同 null(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null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混凝土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节 申报缴纳 第四节 申报缴纳 一、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时间。开具发票做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首要判定标准。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销售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2)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5)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销售业务纳税期限的确定 (1)按期缴纳。分别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纳税。 (2)按次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按次缴纳。 2.进口业务纳税期限的确定:自海关天法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 3.出口业务退税期限的确定 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按月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申报期限, 次月的1-15日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销售业务纳税地点的确定 (1)固定业户应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销售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2.进口业务纳税地点的确定 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连同关税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①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null二、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六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销售额×增值税率一、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一、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的确定(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null 价外费用(实属价外收入)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滞纳金、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进行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 但价外费用中不包括以下三项费用: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款不应包含在销售货物的价款之中。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辅助材料\委托加工 Microsoft Word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指销货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仅仅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而未从中收取额外费用。 举例举例 (1)销售者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向购买方收取的所谓优质费、包装费、各种代收款等均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合并征税; (2)甲企业向外地的乙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合同规定,乙企业须自行负责运输所购货物,但由于乙企业身处外地,办理运输业务不方便,因此由甲企业代其办理运输业务并代垫运费,收款时,价款、税款及运费一并收回。这里所说的代垫运费,甲企业无须将其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些价外费用一般都不在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null(二)销售额的几种特殊情况 分解如下: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1)折扣的内容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 (2)折扣的税收政策   ①商业折扣:如果原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计税;如果原销售额与折扣额分开发票,一律以原销售额计税。 (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致) ②现金折扣:一律以原销售额计税。 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货物,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甲企业规定的收款条件为2/10,1/20,n/30。如果乙企业在10天内付款,则只需支付98万元,但甲企业计税时,仍应以100万元的金额计算应缴增值税。 (注:增值税、营业税以原销售额计税;现金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null1、某电视机厂在“五一”期间销售彩电实行不同方式的让利优惠,销售21CM彩电不含税价为200万元,按八折收取了价款并在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34CM彩电不含税价100万元,由于购货方提前付款,实际收取85万元。则该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44.2)万元。 2、某电器厂以出厂价销售给某专业商店电机20台,每台0.65万元(不含税),因该商店提前付款,电器厂决定给予5%的销售折扣。则该厂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21)万元。 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营家电产品的生产销售。为扩大本厂产品销售,7月份该企业采取折扣率为20%的折扣销售方式销售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20万元(不含税收入),其销货发票上未注明折扣额。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①一般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并计算纳税; ②特殊规定:对于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则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还原计算缴纳增值税(17%、3%)、消费税(5%)。 举例举例1、某电器设备厂(一般纳税人)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给用户电机4台,开出普通发票,金额为2.52万元(已扣除收购旧货的成本0.28万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金额2.52元。  当期销项税额=(2.52+0.28)÷(1+17%)×17%=0.41(万元) 2、某金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般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项链一条,新项链对外销售价格5000元,旧项链作价3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差价现金2000元。则: (1)计税销售额= 2000÷(1+17%)=1709.40(元) (2)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1709.40×17%=290.60(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 1709.40×5%=85.47(元)3.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3.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即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4.包装物押金的处理4.包装物押金的处理(1)税收政 ①一般政策: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12个月为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纳税。 ②特殊政策: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纳税。 辅助材料\包装物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null1、某企业2008年3月10日收取出租包装物押金23400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2009年3月20日,经清理,将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23400元予以没收,所包装货物为非应税消费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①2008年3月10日收取押金时不纳税  ②2009年3月20日逾期应纳税:销项税额=3400元 2、某酒厂(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自产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20吨,每吨不含税价4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收到转账支票一张,合同约定3个月内返还。当月销售啤酒50吨,每吨不含税价0.28万元,共收取包装物押金3万元,合同约定4个月内返还。则: (1)该厂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万元;   (2)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万元。   null3、2009年6月某油漆厂向某公司销售油漆2000桶,每桶售价80元,税款13.6元,另外,对借出的2000只桶,按每只20元的价格收取押金。试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分别计算该油漆厂应纳的增值税税款。 (1)某公司在2个月内按期归还了油漆桶,油漆厂将向押金全额退还; (2)某公司在1年以后仍未归还油漆桶,油漆厂也未将押金退还; (1)税额=13.6×2000=27200元 (2)税额=13.6×2000+20/(1+17%)×17%×2000=33011.96元注意注意(1)黄酒:包装物押金与消费税的计算毫无关系。而增值税是在逾期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金额进行计算。 (2)啤酒:消费税方面,在适用税额的选择上,会涉及包装物押金,因为要根据出厂价格与3000元的大小来确定是适用250还是220,而出厂价格中是包括包装物押金的。注意此时包装物押金只是为了确定单位税额,单位税额确定后,在具体计算税额时,与包装物押金就没有关系了。所以无论逾期与否都与计算消费税本身无关。增值税方面,是在逾期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金额进行计算。 (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收取时,即换算为不含税金额计算增值税、消费税,不是在逾期时。5、预收方式销售 5、预收方式销售 (1)适用的税收政策 ①一般政策:企业采用预收方式销货,一般情况下应在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包括消费税); ②特殊政策:对于企业采用预收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在预收时计算缴纳营业税(包括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6、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6、分期收款销售方式 (1)税收政策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销项税额。对此,企业应分期开票,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确认销项税额。 (2)举例 某企业某年3月1日销售一项价值较大的产品,价值100万元(不含税),按合同规定,分5个月并于每月20日收款,每期收取全部款项的20%,该种产品的成本为7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每月(3~7月份)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00×20%×17%=3.4(万元)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在视同销售行为中,由于某些行为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另外,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活动中,有时会出现其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及方法确定其销售额: null(1)按纳税人当月或者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当月或者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 “成本”,对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有关法规中确定的成本利润率。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税率) null一般来说: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是不含增值税的; (2)普通发票上的价格是含税的; (3)一般纳税人的销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则是不含税的; (4)零售价格,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是含税的; (5)价外费用的价格是含税的; (6)隐瞒的收入是含增殖税的。 (7)在企业所得税题目中,往往给出的售价是不含税价。 (8)销售额人民币折合率使用中间价。二、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确定 二、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null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其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的支付的运输费用(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运费×扣除率 辅助材料\运费问题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财税[2008]17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购置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即可允许抵扣。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概念,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null 2、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混用的)可以抵扣,但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充许抵扣。null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10年5月新购置一辆55座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能否抵扣其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null 3、计算转出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 如果固定资产已抵扣而发生条例十条所列情形,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null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null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 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果纳税人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可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null“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是在哪一个时期发生上述情况的,就从这个发生期内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中抵减,而无须追溯到这些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个时期。 如何理解“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如何理解“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某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2月份购入原材料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发生运输费1万元, (2)3月份购入原材料80万元,进项税额13.6万元,发生运输费1万元。以上进项均与3月份申报抵扣。 (3)4月份,该企业将这些原材料其中的15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20万元用于在建工程,剩余的11.96万元留在库存。 分析进项税额转出 分析: 2月份:原材料入账成本 = 100 + 1 ×(1 - 7%) = 100.93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17 + 1 × 7% = 17.07万元。 3月份原材料入账成本 = 80 + 1 ×(1 - 7%) = 80.93万元,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13.6 + 1 × 7% = 13.67万元。 该企业原材料账面余额 = 100.93 + 80.93 = 181.96万元, 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 17.07 + 13.67 = 30.74万元。 null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耗用的20万元原材料,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由于该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已经申报实际扣除,因此,应当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这时,该20万元的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额究竟是多少呢?是上述抵扣的17.07万元中的一部分呢,还是13.67万元中的一部分呢,或者兼而有之呢?这就属于“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 null “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多批次、不同价、陆续采购,其他的原因还有如不同税率货物组合制造等等。 根据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规定,是出于简化计算的考虑,而不是一种“惩罚性措施”。null 对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是指其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不是按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购进原价,而是发生上述情况的当期该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即: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税率 null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 该20万元原材料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 = 20 × 17% = 3.40万元,该进项税额应当转出。 总结总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1)改变用途的;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 (5)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还原法 一、还原法 (一)含税支付额还原法    含税支付额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含税支付额直接计算,但账面所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支付额是扣除了进项税额之后的支付额,需要进行价格还原,然后再依据所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    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支付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或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入的免税农产品; (2)企业销售商品、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等。 null 例:某酒厂3月份从农民手中购入玉米一批,作为生产原料,收购价为100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该酒厂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3.14万元,记入材料成本的价格为88.86万元。4月份酒厂将玉米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65万元,其中运费1.25万元。 该部分玉米进项税转出数额则为63.75÷(1-13%)×13%+1.25÷(1-7%)×7%=9.526 0.094=9.62(万元), 而不是63.75×13%+1.25×7%=8.38(万元)。 null(二)含税收入还原法   含税收入还原法,是指税法规定进项税额按不含税支付额计算,但账面提供的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收入额(返还的支付额)是含税的,需要进行价格还原,再按适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确定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null 例:某商业企业向某生产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价款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取得返还资金11700元,增值税率17%.则: 当月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1700÷(1+17%)×17%=1700(元) 二、比例法二、比例法(一)成本比例法 成本比例法,是指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货物成本占某批货物总成本或产成品、半成品、某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实际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货物改变用途,产成品、半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的进项税转出。由此成本比例法又可分为移用成本比例法与当量成本比例法。 null1.移用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某批外购货物总的进项税额×货物改变用途的移用成本÷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例:某一般纳税人3月份将一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收购价30万元,运输费1万元)委托A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半成品,支付加工费5万元,增值税0.85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收回。4月份该纳税人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移用成本为20万元。   此批产品的总成本为:(30-3.9)+(1-0.07)+5=32.03(万元)   此批产品的进项税额为:30×13%+1×7%+0.85=4.82(万元)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0÷32.03×4.82=3.01万元 null2.当量成本比例法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中损毁在产品、产成品或货物数量×单位成本×进项税额扣除率×外购扣除项目金额占产成品、半成品或项目成本的比例  例:2010年3月,某纺织厂因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起火灾,烧毁库存外购原材料腈纶20吨、库存产成品针织布6万米;已知原材料晴纶每吨成本8万元(不含税),针织布单位成本每万米20万元。原材料占产成品成本的比例为75%.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8×17%+6×20×75%×17%=42.5(万元) null   (二)收入比例法 收入比例法是指根据纳税人当期的非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确定当期非应税收入应承担的进项税转出额。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   null 其计算公式为: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哪些属于无法划分,哪些属于准确划分,需要纳税人进行自我鉴定,这就为纳税人自行调节留下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同时也给税务机关日常税务管理和稽查工作带来了隐患。) null1、某一般纳税人生产免税的A和应税的B,生产流程是第一个生产环节共同投料产出半成品C和D(二者价值差不多),相应进项税为500万元,C再加工为A,再加工中发生进项税为10万元,A全部销售额2000万元,D再加工为B,再加工中发生进项税490万元,B全部销售额600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500×2000/(2000+6000)=135万元。 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09年9月 购进燃料一批,进项税额30万,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产品,但使用的燃料无法准确核算,当月销售应税货物和免税货物分别为400万和200万, 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30×200/(400+200)=20万null混合销售等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当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具体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对纳税人确定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也就是说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对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税法中又通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的确定来加以明确。同时,税法对计入当期进项税额的时间也加以严格限定。null辅助材料\抵扣时间.doc(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形成本期留抵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就为: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三)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三)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企业在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额时,如果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就会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从而减少纳税,这将会被认定是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对此进行调整,并按偷税予以处罚。(四)取得销货方返还利润处理(四)取得销货方返还利润处理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而不能用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直接乘以适用税率。 四、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四、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 销售额×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换算 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征收率) 五、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条例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辅助材料\进口环节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 null 某进出品公司当月进口办公设备500台,每台进口完税价格1万元,当月以每台1.8万元的含税价格售出400台,本公司及下属分公司自用20台,为全国运动会捐赠2台。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关税税率为15%)    进口环节增值税=(1+1×15%)×500×17% =97.75万元    销售环节增值税=(400+20+2)×1.8×17%-97.75 =31.382万元  null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null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销售旧货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第七节: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 第七节: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null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范围 (一)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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