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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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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行为 53 2003年 10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Oct., 2003 第 5期(总第 72期) Jou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No.5 论“婚内强奸”行为 杨永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摘 要]对于“婚内强奸”行为是否应当被...
论婚内强奸行为
53 2003年 10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Oct., 2003 第 5期(总第 72期) Jou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No.5 论“婚内强奸”行为 杨永华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摘 要]对于“婚内强奸”行为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强奸罪的问题,任何极端化的观点都是不妥当 的。在严格的特定条件下,即妻子确有拒绝与丈夫性交的正当理由,而丈夫强行为之, 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6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03)05-0053-02 “婚内强奸”行为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一样,成为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影响夫妻关系和睦甚至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重大社会问题。尤其引人瞩目的是,随着妇女法律观念的提高,她们的维权意识已达到了相应的水平。在我 国,因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而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且呈上升趋势。种种迹象明,她们当中的有些人已从 屈辱的沉默中挣脱出来,将传统观念中羞于启齿的“家务事”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认为应该享有的尊严和权利。“婚 内强奸”这一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焦点问题,已不再是纯粹的理论性问题了。就“婚内强奸”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理论界大概有三种看法: 1.无罪说。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 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某妇女既然自愿与某男子结婚,就表示该妇女愿意与该男子长期发生性关系。这是设立夫妻间 人身关系中最隐秘的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基本要素。一旦婚姻关系确定,就成为一种法律承诺,不仅得到伦理道德 的约束,也受到有关法律的规范,而且是长效的。与丈夫进行性行为就成为妻子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我国《刑法》 强奸罪中“妇女”一词,应理解为除了妻子以外的妇女。因此,婚内丈夫即使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鉴于该行为是丈夫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不能认定丈夫的行为构成强奸罪。2.有罪说。即丈夫如果违背妻子的意志,强 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男女之间确立婚姻关系,只表明他们之间相互承诺负有相关法律所明文规 定的义务,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条款中,并没有“配偶权”的相应规定,更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满足性 要求的义务。所以,男女结婚,并不意味着妻子要在性生活上承担法律义务,也不意味着丈夫在性生活上享有法律权 利。我国《刑法》强奸罪中“妇女”一词,也应理解为包括妻子在内的所有妇女。因此,行为人与侵害对象之间的夫 妻关系,不影响强奸犯罪的构成。3.他罪说。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确实给妻 子造成严重精神、身体上的损害,应视具体情况,认定为其他相应犯罪,如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主要理由是, 鉴于丈夫与妻子间的特定关系,即使丈夫在主观上以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所实施的行为对妻子造成的损害, 也只能认定为其他侵害,而不能认定为性侵害。 鉴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两性关系和法律关系,在对待“婚内强奸”问题上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丈夫只要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一概以强奸定罪的观点是欠妥当。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 夫妻关系的生物学基础,性生活是正常的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是保持、沟通和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手段。我国立 法工作者也认识到,虽然夫妻间离不开性关系,性生活是夫妻的重要生活内容之一,但它毕竟是属于夫妻之间感情领 域的问题,我国的法律不便也不应当对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进行规定和过多干预。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婚姻法》对男 女结婚后两人之间的性生活原则上是不干涉的。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关系确定后夫妻间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但没 有规定夫妻之间有进行性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夫妻之间进行性生活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更加具体 的内容。另外,夫妻之间有着特殊的人身关系。这种特殊性往往会使婚内强奸行为与普通的强奸行为之间存在着很大 [收稿日期]2003-05-08 [作者简介]杨永华,男,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师。 54 差别,甚至是质的差别。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夫妻往往会因一些琐事发生矛盾甚至暴力冲突,但事后两人的关系反而 比以前更加亲密。即使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通常情况下也宜视之为“家庭内部矛盾”,不 能认定为强奸犯罪。 其次,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一概认定为强奸犯罪的观点也 有偏颇之处。因为夫妻之间的性生活虽然属于感情领域内的事情,但又并非是单纯的感情问题,它包含着夫妻双方的 行为。夫妻之间的性行为只有建立在彼此平等、相互尊重、互相体谅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发挥巩固和加强夫妻之间感 情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符合现行婚姻法关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原则。如果夫妻一方 违背另一方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有可能影响甚至严重挫伤夫妻之间的感情。当一方不再把性生活看作是 调节夫妻感情的方式,而仅仅把对方作为自己发泄性欲的工具,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时,该行 为实际上就超越了感情领域,从而会给对方的人身权等法定权利造成危害。如果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该行 为就应当构成强奸犯罪。 把“婚内强奸”行为定以他罪的观点也是不合适的。虽然“婚内强奸”行为在客观方面与丈夫对妻子的虐待行为 和故意伤害行为等有着相似甚至相同之处,但前者与后者又存在着明显区别。丈夫对妻子虐待行为的目的是对妻子进 行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以达到自己的某种愿望,侵犯的客体是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和妻子的健康权。而丈夫婚内强奸 行为的目的是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以满足自己的性欲,侵犯的客体虽然也包括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和健康权,但侵犯的 最主要客体是妻子的性权利。丈夫的“婚内强奸”行为与丈夫对妻子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主观方面和侵害客体上的区别 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只能认定为强奸罪,而不能认定为 其他犯罪。 我们既不能把夫妻关系完全等同于性关系,认为在任何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都是 “感情问题”,不能构成强奸罪;又不能置夫妻间的特殊关系于不顾,认为既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互 相满足性要求的义务,只要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一定构成犯罪;更不能回避问题实质, 将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草率地认为是其他犯罪行为。 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确实有不能进行性交的正当理由,就有拒绝丈夫性要求的权利。如果丈夫强而为之,则构 成侵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认定为强奸罪。妻子拒绝与丈夫性交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1)女方被强迫 成婚的;(2)妻子正处于经期、孕产期、性器官患病期,或患有其他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性交的;(3)丈夫患有梅 毒、淋病、爱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4)丈夫有严重的性变态行为倾向的;(5)丈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采取避孕措 施的;(6)夫妻因感情问题长期分居,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的;(7)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准备期间的;(8) 其他合理的理由。所谓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主要指以下情形:(1)丈夫多次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2) 致使妻子染上性传播疾病或造成其他疾病恶化的;(3)对妻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4)致使妻子重伤、死亡的。 鉴于夫妻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在对“婚内强奸”的诉讼形式和惩罚处置方面应当有别于一般的强奸案件。 如,除上述情况外,“婚内强奸”案件应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判 决前可以与被告人进行和解或撤诉。对实施“婚内强奸”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应当比照一般强奸罪的量刑规定从轻或 减轻处罚。 另外,在对待“婚内强奸”这一问题上,我国司法机关的民事审判部门和刑事审判部门也应当做好衔接和配合。 比较恰当的做法应当是:女方事先曾经以男方“婚内强奸”为由提起刑事自诉,审判机关判决男方无罪后,女方又以 男方“婚内强奸”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或女方以男方“婚内强奸”为由,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 “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男方因“婚内强奸”行为而被判决有罪,女 方以“婚内强奸”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 On the Rapes Behavior inside of the Married YANG Yong-hua (Henan Judicial Police Occupational College,Zhengzhou Henan China 450002) Abstract:Whether the rapes behavior inside of the married should or not be affirmed of the rape, any extremity standpoint is inappropriate. Under the strictly particular term, if the wife does have proper reason to refuse having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her husband, the husband forces her to sex, and lead to a serious result, he should be punished for the rape crime. Key words: Rapes inside of the married; Relation; Judicial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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