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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资产性质及会计模式

2011-10-27 4页 pdf 137KB 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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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资产性质及会计模式 ·财务与金融· 2009年第6期 总第122期 BOT项目资产性质及会计模式 张陶勇 【摘要】 BOT方式广泛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资本与公共资本相结合的产物。就项目公司而言, BOT项目资产的实质是用益物权而非作为其载体的实物资产;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决定了BOT会计模式 的选择:金融资产模式拟或无形资产模式。 【关键词】 BOT 用益物权 金融资产模式 无形资产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3【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张陶勇,男,安徽黄山市人,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和会计准...
BOT项目资产性质及会计模式
·财务与金融· 2009年第6期 总第122期 BOT项目资产性质及会计模式 张陶勇 【摘要】 BOT方式广泛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资本与公共资本相结合的产物。就项目公司而言, BOT项目资产的实质是用益物权而非作为其载体的实物资产;用益物权的具体内容决定了BOT会计模式 的选择:金融资产模式拟或无形资产模式。 【关键词】 BOT 用益物权 金融资产模式 无形资产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3【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张陶勇,男,安徽黄山市人,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杭州,310018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 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的形式授予企业(包 括国内民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专营权,许 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通过 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直接由政府对其支付一定的 补偿以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期限届满时,该 基础设施须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 ①。BOT方式主要用于收费公路、电厂、铁路、污水 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是政府职能 与私人机构功能互补的产物。近年来,以BOT方式 建造基础设施项目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例如,上海 黄浦江延安东路隧道复线工程、上海大连路隧道工 程、杭州湾跨海大桥、广州深圳高速公路、海南东线 高速公路等项目相继采用BOT方式,引进外资和国 内上市公司资金进行建设。随着BOT方式的推广, 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受到广泛关注。由于BOT项 目所具有的特许经营、期末无偿移交等特征,该类项 目的会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借鉴《国 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 (IFRIC 12)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就 BOT项目资产性质及会计模式的选择进行探讨。 一、BOT业务的主要特点 首先,BOT业务的实质为“特许权融资”,是一 种典型的“以权易权”的融资方式。BOT业务的融资 方为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政府以其在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上的垄断经营权为对价,将原本属于政府的 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以特许权的形式授予 BOT业务的投资方,以筹集社会资本。这种融资方 式突破了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建设由国库出资、政府 主办的专有范围和框架,一定程度上解决基础设施 建设方面公共资本不足的矛盾。其次,BOT业务是 一种投资、建设和经营方式。BOT业务的投资方为 按照有关程序取得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投资方 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 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 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 服务。第三,BOT业务符合IFRIC 12所规定的“服 务特许权协议”的两个基本要件:(1)授权人控制基 础设施的使用;(2)授权人在协议有效期结束时(通 过所有权、权益或其他方式)控制基础设施的任何重 大剩余利益。在BOT业务中,特许经营权合同对所 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 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 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 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 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BOT项目资产的性质 在BOT业务中,合同投资方一般通过设立项目 投资与贸易 21- - 2009年第6期 总第122期 ·财务与金融·投资与贸易 公司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造和运营,项目资产的 性质是会计处理的核心和关键,它直接决定了BOT 项目的会计模式选择。从资产的本质出发,资产是企 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 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对项目公 司而言,虽然企业负责BOT项目实物资产的运营和 管理,但这种运营管理权利受到特许权合同的诸多 限制,政府作为授权人在合同期内控制基础设施的 使用且在期满时无偿取得其所有权,而项目公司并 未实际拥有或控制该项实物资产。因此,BOT业务 中的基础设施不应视为项目公司的资产。从BOT业 务的经济实质分析,项目公司之所以建造和运营基 础设施等实物资产,关键在于其能够获得特许权合 同所约定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实物资产仅仅是合同 利益的载体,因此,BOT项目资产的性质取决于特 许权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BOT项目中的特许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用 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利 用其使用价值的定限物权(房绍坤,2003)。它是以物 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具有独立性且以 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用益物权除具有物权的共有属 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性。用益性是用益物 权的基本属性,是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区别的基 本标志,前者侧重于物的使用价值,后者侧重于物的 价值或交换价值。正因为如此,用益物权又称为使用 价值权,而担保物权又称为价值权。(2)占有性。所 谓占有性,是指用益物权须以实体上支配用益物为 成立条件。用益物权的内容在于使用收益的实体,即 对物的使用价值的用益,因而它必然以物的实体上 的有形支配,即实体占有为必要。用益物必须转移给 用益物权人实际占有支配,否则,用益物权人的用益 目的就无法实现。(3)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是指用益 物权不以用益物权人对所有人享有其它财产权利为 其存在的前提,也就是说,用益物权不以他权利的成 立为前提,不随他权利的让与而让与,亦不随他权利 的消灭而消灭;同时,用益物的变化,如部分灭失或 价值减少等,用益物权都将随之发生变化。我国物权 法中,将用益物权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典型的用益物权,以 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准物权。从 本质上而言,BOT项目中的基础设施等实物资产为 用益物,而特许权则为一种用益物权;BOT项目资 产为用益物权,而不是用益物本身。 三、BOT项目的会计模式 BOT项目资产的实质为用益物权———特许权, 特许权合同的具体内容决定了BOT项目的会计模 式选择:金融资产模式拟或无形资产模式。 (一)金融资产模式 所谓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银行存 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等资产,其典型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企业提 供即期或远期的现金流入。如果特许权合同规定在 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 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 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 某一限定金额时,合同授予方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 给项目公司,在这种情况下,项目资产实质上是一项 金融资产,项目公司应采用金融资产模式进行核算。 在BOT业务中,由于项目公司不仅提供基础设 施的建造服务,而且提供后续经营服务,因此,在金 融资产模式下,与金融资产对应的项目收入包括两 部分:建造期间的建造合同收入和运营期间的劳务 收入。当BOT项目达到特许权合同所约定的收款条 件时,项目公司应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并按照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计量,同时,根据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和经 营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分别计入相 应的收入。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基础设施项目通常以 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中标价可视为建造合同的公允 价值,因此,建造合同收入的金额可以根据中标价直 接确定,而金融资产的现值扣除中标价后的差额作 为经营服务收入的金额。需指出的是,金融资产的确 认时间与项目收入的确认时间并非同步,项目收入 (包括建造合同收入和经营服务收入)的确认应遵循 相关准则(如我国《CAS15—建造合同》和《CAS14— 收入》)的要求。如果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 而是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则不应确认 建造合同收入。 (二)无形资产模式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 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与金融资产相比,无形 资产的显著特征为预期未来经济效益具有高度的不 确定性。在BOT项目中,基于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 垄断经营性质,政府会在国民利益和投资者合理收 22- - ·财务与金融· 2009年第6期 总第122期 经济业务 金融资产模式① 无形资产模式② 建 造 期 间 1.发生工程建造支出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借:工程-成本 贷:工程物资等 同① 2. 期末按照完工百分 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合 同费用和合同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① 3.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在确认收入的 同时,确认BOT项目 资产,并将相关账户对 冲结平。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 贷:工程结算 递延收益 未确认融资收 益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成本 -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无形资产 贷: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成本 -毛利 运 营 期 间 1.发生劳务成本 借: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借: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 借:劳务成本 贷:无形资产摊销 2. 收到合同授予方或 服务对象支付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3.期末确认收入、结转 成本并摊销未确认融 资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表1: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并且可能在 特殊时期采用特殊进行干 预,即使在特许经营期间,项目的 控制权始终由政府掌握,其特许 权经营也有诸多限制,尤其是在 定价和经营方式上,这势必会增 加未来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如 果特许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 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 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 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 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 收取现金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 项目资产实质上为一项无形资 产,项目公司应采用无形资产模 式进行核算。 在无形资产模式下,与无形 资产对应的项目收入仅为建造期 间的建造合同收入,或者说,基础 设施的合同造价即为无形资产的 取得成本。如果项目公司未提供 实际建造服务,而是将基础设施 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则不应确 认建造合同收入,无形资产成本 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支付的 工程价款确定。尤为重要的是,无 形资产不同于金融资产,无形资 产能够创造出新的价值,其成本是通过摊销而不是 偿付而实现的,因此,运营期间的劳务收入取决于实 际的经济利益流入,而所摊销无形资产的成本则构 成劳务成本的组成部分。 在实务工作中,也可能会出现特许权合同规定 收取的对价一部分是金融资产、一部分是无形资产 的情况,如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向合同授予方 收取固定金额并有权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且 金额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可采用混合模 式进行核算,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和一项无形资 产。 (三)不同模式会计处理的比较 对于BOT项目,金融资产模式和无形资产模式 的相关会计处理见表1所示: 四、BOT项目的其他会计事项 (一)BOT项目资产的范围 如前所述,BOT项目资产的实质为用益物权, 而不是用益物本身。用益物权具有“有形资产无形 化、无形资产有形化”的特点,用益物权人具有使用 物的无形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又必须以实物为依 托,而实物又不为该权利人所有。界定BOT项目资 产的范围,也就是界定作为用益物权载体的用益物 的范围(即特许权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的移交范 围),以达到区分自有资产与非自有资产的目的。 在BOT项目的建造期间,无论是金融资产模式 还是无形资产模式,属于移交范围的基础设施及其 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 “工程施工”科目核算,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该科 投资与贸易 23- - 2009年第6期 总第122期 ·财务与金融· Assets' Property and Accounting Model in BOT Projects Zhang Tao-yong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18,China 【Abstract】 BOT is wildly used i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s, which is the combination of social capital and public capital. BOT project asset is essentially usufructuary right, but not physical asset. The contents of usufructuary right determine the se- lection of accounting models, financial asset model and intangible asset model included. 【Key words】 BOT, Usufructuary Right, Financial Asset Model, Intangible Asset Model 投资与贸易 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结平;不属于移交范围,能 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应 通过“在建工程”而不是“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等科目。 在BOT项目的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可能会增减 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 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运营有关的设备,即非 移交范围设施;另一类是移交范围设施。第一类设备 的增减应视同企业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 属性进行相关核算。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是对原 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 支出,该类支出应视为“为维持特许权而发生的必要 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反 之,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剩余的特许经营 期内进行合理摊销。 此外,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 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 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 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按照其公允 价值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以后期间提供与获取该 资产相关的服务时,再转入损益。 (二)BOT项目的借款费用 项目公司因BOT项目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 用,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采用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BOT项目。由于 项目公司不向公众收费,而只是从授予方(政府)收 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因此,该类 项目实质可以理解为项目公司代政府为基础设施项 目融资和建设,并因此而获得特定期限的服务收益 权。政府每年支付的款项实质上包括三项内容:融资 本金、项目运营支出及合理利润(包括融资收益和运 营收益)。作为代融资业务,该类项目无论是建造期 间还是运营期间的借款费用均应费用化,以正确反 映项目公司的融资收益。 (2)采用无形资产模式核算的BOT项目。项目 建成后,项目公司具有面向公众的直接收费权(如路 桥收费权等),这一无形资产不同于自创的无形资 产。因为,收费权是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并经 政府验收合格后授予的,其取得成本应为外购成本 (相当于收费权的公允价值)而非自创成本;同时,项 目公司所发生的建造成本又属于代建成本,代国家 建设基础设施等资产,因此,该类项目建造期间所发 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 成本,而运营期间的借款费用则应费用化,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 (三)BOT项目的移交 特许权期限界满时,BOT项目须无偿移交给政 府。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无论是金融资产模式还是 无形资产模式,项目公司并未将作为用益物的基础 设施等实物资产确认为资产,所以,BOT项目移交 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政府直接收回特许权,并 全部无偿地收回整个项目,包括特许权合同约定须 移交的全部硬件设施。BOT项目的移交不影响项目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无须进行专门会计处 理。 【参考文献】 [1]张维宾.BOT方式建设项目运营后的会计问题探讨[J].会 计研究.2004(10):37-40 [2]马贤明,郑朝辉.用益物权会计初探:以路桥收费权为例 [J].会计研究.2004(7):35-38 [3]房绍坤.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J].现代法学.2003(6): 10-13 [4]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 版社.2008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S].财会[2008]第11号. 2008-08-07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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