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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巡仓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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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巡仓御史 《明史研究專刊》第十四期 明代的巡倉御史 107 2003 年 8 月 107~142 頁 明代的巡倉御史 連啟元* 一、前言 都察院,即元代御史臺所改制。明太祖於吳元年(西元 1367) 即設置御史臺及各道按察司,都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及提刑按察 司,均稱為「風憲衙門」,以肅政、飭法為職責。1都察院的職權, 除了專職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法之事,而各道 監察御史若遇刑名案件,則依照各道分送發落。另有差委監察御史 出巡、追問、審理、刷卷...
明代的巡仓御史
《明史研究專刊》第十四期 明代的巡倉御史 107 2003 年 8 月 107~142 頁 明代的巡倉御史 連啟元* 一、前言 都察院,即元代御史臺所改制。明太祖於吳元年(西元 1367) 即設置御史臺及各道按察司,都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及提刑按察 司,均稱為「風憲衙門」,以肅政、飭法為職責。1都察院的職權, 除了專職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應不法之事,而各道 監察御史若遇刑名案件,則依照各道分送發落。另有差委監察御史 出巡、追問、審理、刷卷等事務。2因此,監察御史職權以訴訟刑名、 糾核百官為要,另有出巡、追問、審理、刷卷等職責。巡按御史回 道之後,需將出巡、審理、糾劾官員等內容開列造冊,以備都察院 考察,有時甚至成為皇帝決策的重要依據。3 明初的地方按察司職專而權重,爾後專差御史的出現,更相對 侵奪按察司的職權。據陸容所言: (國初)其時御史建員未廣,有事則奉命而出,事竣即還, 巡按亦未有專官。故按察之官,職專而權重,今分巡官各有 印章,此可見矣。其後分遣御史巡按外藩,按察之體事,由 是始輕。4 * 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1 明.李東陽等敕撰、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 年 7 月,據明萬曆十五年司禮監刊本景印),卷 209,〈都察院一.風憲總例〉, 頁 1 下。 2 明.不著撰人,《諸司職掌》(《玄覽堂叢書》初輯,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1981 年 8 月臺初版,據明刊本景印),卷 7,〈都察院〉,頁 1 上。 3 巨煥武,〈明代巡按某處御史與巡按御史〉,《中山學術文化集刊》,3 期,1969 年 3 月,頁 345~362。 4 明.陸容,《菽園雜記》(北京:中華書局,1985 年 5 月第 1 版),卷 10,頁 126。 108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監察御史的主要職權,原以巡按各地來監察百官,但是隨著事權的 繁劇與都察院御史員額的增加,御史權責開始產生「專職化」的現 象,漸有專差御史的出現。由於御史的專職化,除了原本十三道巡 按御史之外,另有刷卷、巡京營、印馬、屯田、清軍、巡鹽、巡倉、 巡關、巡江、巡城等諸項專差,5而這些專差御史皆須依照年資考滿 先後差遣。6專差御史又依其職務性質的繁簡不同,而區分為大、中、 小等差。專差御史出巡時亦領有印信。成化十七年(1481)規定, 凡奏差各道御史及清軍、刷卷、巡江、管屯、巡倉等項,各給予印 信,並差人給付,事完復命進繳。7不過,這些專差御史既共同領有 巡按某處之印信,卻也容易造成印銜與職銜的混淆。8 巡倉御史,或稱為「巡視倉場御史」,有時冠以巡察地區則為「京 倉御史」、「南京巡倉御史」、「鳳陽巡倉御史」等別稱,而其職務簡 稱為「倉差」。巡倉御史屬於中差性質的專差職務,倉差為每歲一代, 為倉儲管理制度下的一環,主要職責在於查驗錢糧、禁革倉場弊端 等事。 倉儲之設置在於儲粟,因管理方式的不同,則有官倉、民倉之 別,以功能類別而言,則有贍軍與賑民兩種,9為免侵占挪用之弊, 洪武時期即遣監察御史巡視各地倉廒。京師、通州二地為京師的內、 外倉,其地位尤為重要,所屬管糧官員亦多,以通州倉為例,大運 西倉有副使十二員,大運中倉有副使六員,大運南倉有副使四員, 總計共有副使二十二員經收倉糧。明代最早建置京倉,是於洪武十 四年(1381),在南京營建軍伍、官舍,並令建倉儲蓄以便支給在京 5 《大明會典》,卷 210,〈都察院二.奏請差點〉,頁 1 上~13 下。 6 清.張廷玉等,《明史》(臺北:鼎文書局,1978 年 10 月再版),卷 75,〈職官 志四〉,頁 1834。 7 《大明會典》,卷 211,〈都察院三.南京都察院〉,頁 23 下。 8 巨煥武,《明代巡按御史》(臺北:政治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70 年 6 月),頁 2。 9 黃真真,《明代倉儲之研究》(臺中:東海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83年 6 月),頁 7~9。 明代的巡倉御史 109 軍衛之俸祿,10又另置倉儲貯以在京文職官員俸祿。永樂遷都以後, 更大量營建北京倉儲,並建通州等倉以為京師輔翼。倉儲的貯粟既 有關國家經濟需求,所以巡倉專差御史的設置,主要職責是查驗錢 糧、禁革倉場弊端,爾後隨著職權的擴大,漸次兼理其他事務,其 巡察範圍主要是以京師、通州等地的京倉為主,並涵蓋留都南京、 中都鳳陽等地倉儲。 二、巡倉御史的設置沿革 在討論明代的巡倉御史設置沿革之前,應先瞭解「京倉」的功 能。所謂「京倉」通常是京師、通州兩地區倉儲的合稱,而「京倉 為天子之內倉,通倉為天子之外倉」,11其功能在於供應京師地區食 糧之用,以防備凶旱災荒之不虞。京倉是指京師地區的倉儲,包含 皇城的長安門倉、東安門倉、西安門倉、北安門倉,與舊太倉十一 衛、海運倉六衛、南新倉八衛、北新倉五衛、大軍倉四衛、濟陽倉 二衛、路米倉二衛、西新太倉四衛、太平倉二衛、通州倉等,以及 順天府壩上等倉、應天府常平倉等,皆屬於京倉。12京倉最多時曾 經高達五十六座,通倉則至少有十六座。13由此可知,早期京倉是 指京師地區的倉儲,而後則漸次擴大範圍。所以狹義的京倉,即指 京師地區倉儲,包含皇城四周各倉;廣義的京倉,則應包含京師、 通州、南京、中都鳳陽及太倉庫等地倉儲。 京師、通州二倉既是供應京師食糧之用,而漕糧每年「以六分 10 明.夏原吉等,《明太祖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4 年 再版),卷 137,頁 4 下,洪武十四年五月己酉條。 11 清.孫承澤,《天府廣記》(臺北:大立出版社,1980 年 11 月版),卷 23,〈倉 場.漕倉〉,頁 158;明.何喬遠,《名山藏》(臺北:成文出版社,1971 年 1 月 版,據明崇禎十三年刊本景印),〈漕運記.漕倉〉,頁 7 上︰「倉之為藏也,京 倉為天子之內倉也,通倉為天子之外倉也,徐淮、臨德倉置外,所以被凶旱,防 不虞也。」 12 《大明會典》,卷 21,〈戶部八.京倉〉,頁 1 上~4 下。 13 《明史》,卷 79,〈食貨志三〉,頁 1925。 110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入京倉,四分通州倉,歲為常額」作為比例,14故而兩者實互為 裡。京、通二倉既供應在京衛所軍糧支出,因此京通倉除了經濟因 素之外,更具有重要的軍事價值。宣德三年(1428),規定凡設內外 衛所倉,每倉置一門,榜曰某衛倉,三間為一廒,廒置一門,榜曰 某衛某字號廒。凡收支,非納戶及關糧之人不許入,每季差監察御 史、戶部屬官、錦衣衛千百戶各一員,往來巡查。15此處的監察御 史應屬於巡按各處御史,而非專差性質的巡倉御史。 關於巡倉御史的設置沿革,依據所得之史料來看,宣德中期曾 規定「京倉以御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季更巡察。外倉則布政、 按察、都司關防之」,16京倉以中央官員輪流巡察,其中衛所倉儲亦 屬京倉範圍;外倉以地方官輪流巡察,在管理層級上有所差異。此 處雖以御史巡察京通倉,但並未說明是否為專差性質,對於設置時 間的記載亦不甚明確。《大明會典》則記載,於「宣德九年(1434), 差御史一員,巡視在京倉;一員,巡視通州倉。」17也就是設御史 二員,分別巡視京通二倉。《通糧廳志》則是同樣記載於宣德九年 (1434),楊士奇因倉廩略無關防,易遭竊盜之虞,乃奏請設置監察 御史二員,分別巡察視京、通二倉之關防,並禁革倉場需索騷擾的 弊端。18 考《明實錄》所載,巡倉御史之設應是早在宣德八年(1433) 三月,因行在戶部奏請而設置。據載︰ 遣御史巡察京衛倉。時行在戶部奏︰比者京衛監支軍糧官及 倉官斗級等,多徇私情,或稽誤月日,或高下斛面,或假公 用為名減 ,為弊多端。使軍婦餘丁待支日久,十不得其五 14 明.夏良勝,《東洲初稿》(《文淵閣四庫全書》集部,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3 年版,據國立故宮博物院藏本景印),卷 11,〈議儲蓄〉,頁 22 下。 15 《大明會典》,卷 22,〈戶部九.倉庾二〉,頁 42 上。 16 《明史》,卷 79,〈食貨志三〉,頁 1924。 17 《大明會典》,卷 210,〈都察院二.奏請差點〉,頁 8 下~9 上。 18 明.周之翰,《通糧廳志》(《明代史籍彙刊》,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70 年 12 月初版,據明萬曆三十三年原刊本景印),卷 12,〈備考志.巡倉考〉,頁 8 上。 明代的巡倉御史 111 六,食用不足,故多失所。請令御史往來巡察,庶糧不虛糜, 而軍蒙實惠。上從之,仍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約。19 此處雖以御史往來巡察京衛等處倉儲,但是並無註明是否屬於巡倉 專差,不過根據《天府廣記》所載,則在宣德八年(1433)三月甲 戌條之下,清楚註明「設置巡倉御史」。20因此巡倉御史設置的時間, 最早應不超過宣德八年(1433)三月以前。 關於巡倉專差的期限,通常是以一年為限,21但是在正統年間, 曾經將倉差改為二年之差,不過因容易衍生弊端,故又改回一年之 差。22對於就任巡倉御史之資歷,章守誠認為宜選資格較深,處事 幹練者方得出任其事,並由都察院考核其任內稱職與否。據載︰ 查糧一年差耳,即差俸深部臣,何 陞轉,今不問其才品, 率以俸最淺者充之,安所望能其官耶?臣謂宜選資極深,素 稱廉幹者任其事,差滿之日,該部考其任內有無摘發情弊, 分別職稱與否,題請定奪。倘有 情隱弊,或失於覺察,與 衛官一體 論,庶治人與治法並行,而 與之弊可清其源矣。 23 有時甚至需以監察御史考滿之後,方授以巡倉之差。24巡倉御史設 19 《明宣宗實錄》,卷 100,頁 7 下~8 上,宣德八年三月甲戌條。 20 《天府廣記》,卷 23,〈都察院.各差〉,頁 286。 21 明.畢自嚴,《度支奏議》(《續修四庫全書》史部 488 冊,1995 年版,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據北京圖書館藏明崇禎刻本景印),〈四川司〉卷 3,〈覆南 臺任御史條奏四款疏〉,頁 89 上︰南京巡倉御史任僎,曾自稱「南倉臣一年差 滿。」又同書卷 4,〈覆鳳陽倉院條陳九款疏〉,頁 87 下︰鳳陽巡倉御史劉養 粹奏疏內稱「鳳陽倉臣一年差滿。」明.祁伯裕,《南京都察院志》(臺北:漢 學資料中心景照明天啟三年刊本),卷 33,章守誠〈敬陳倉場末議疏〉,頁 31 下︰「查糧一年差耳。」因此可知,倉差的期限應以一年為限。 22 明.談遷,《國榷》(臺北:鼎文書局,1978 年 7 月初版),卷 24,頁 1548, 正統三年二月甲戌條:「各邊巡倉御史歲代。初,浹歲受代,易狎玩。」 23 《南京都察院志》,卷 33,章守誠〈敬陳倉場末議疏〉,頁 31 下~32 上。 24 明.陶望齡,《陶文簡公集》(《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 9 冊,北京:北京出版 社,2000 年 1 月第 1 版,據明天啟七年陶履中刻本景印),卷 7,〈先考行略〉, 頁 48 下︰「(嘉靖)庚戌,選為南京湖廣道試御史,尋實授,奉命巡視下江, 考滿改巡鳳陽倉。」 112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置的目的,最初主要在於巡察京衛糧倉,以禁止糧官、倉官等不法 剋扣。 景泰二年(1451),將原本巡察京、通二倉的職權析分為二,改 以御史一員巡視通州倉,而京倉則由東城御史帶管巡視,一事分屬 二人,事務頗掣肘難行。嘉靖時期則復將事權合併為一,並加提督 之銜以專其職︰ 景泰貳年,通倉專差御史壹員,京倉巡城御史帶管,壹事分 屬貳人,實為掣肘難行,屢該科道官建言,為權豪所阻,不 果。恭遇聖明,改屬壹官,加以提督字面,深切人情,允合 治體,疲軍自是少蘇,而中官自是不便矣。25 而後巡倉御史的巡察範圍漸次擴大,除原本京師、通州地區之外, 另外涵蓋南京、鳳陽、太倉等地與軍衛倉儲。 關於南京地區倉儲的管理,原設有提督南京督糧都御史一員及 御史二員,分差監收草場糧草,並巡視南京錦衣等衛、烏龍潭等倉 場。正統二年(1437),增戶部主事監督倉場,並委由御史巡視。26 景泰六年(1455)以前,因南京倉糧事務繁重,所以差委御史二員 監收倉糧,而後收糧事少,乃僅差一員督理,27南京止委御史及郎 中等官巡視監督。成化四年(1468)則推選年深老成幹練郎中一員, 會同御史巡視南京各倉。28隆慶四年(1570)裁革都御史,改委巡 倉御史一員巡視。29萬曆時期,則將原本巡視南京錦衣等衛的巡倉 25 明.吳仲,《通惠河志》(《玄覽堂叢書》初輯,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1981 年 8 月臺初版,據明嘉靖戊午刊本景印),卷上,〈部院職制〉,頁 17 上。同事 亦見於《通糧廳志》,卷 12,〈備考志.巡倉考〉,頁 8 上~9 下。 26 《國榷》,卷 23,頁 1535,正統二年三月癸丑條。 27 《明英宗實錄》,卷 260,頁 3 下,景泰六年十一月辛巳條。 28 《南京都察院志》,卷 19,〈 諭京倉事宜〉,頁 12 上~下。 29 明.徐學聚,《國朝典彙》(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65 年 1 月初版,據國立中 央圖書館藏明刊本景印),卷 101,〈倉儲〉,頁 17 上︰「(隆慶)四年裁革南 京糧儲都御史,以其事屬之南京戶部侍郎,仍設巡倉御史一員以佐之。」另見 《大明會典》,卷 211,〈都察院三.南京都察院〉,頁 25 下;《國榷》,卷 66, 頁 4130,隆慶四年三月壬辰條。 明代的巡倉御史 113 御史職務革除,改併于鳳陽巡倉。30 鳳陽既帝鄉重地,亦為軍儲要地所在,因此設有巡倉御史督理 軍儲。31正統二年(1437)令其兼理鳳陽等九衛所,並兼管鳳陽府 等地軍民詞訟。正德二年(1507),又領捕盜事宜。嘉靖四年(1525), 奏准奉命往來查催直隸、河南等處漕糧起運,及鳳陽、廬州、滁州 等府州軍餉。嘉靖二十四年(1545)又管代湖廣黃州府、安慶府倉 糧。32嘉靖二十九年(1550),以鳳陽管倉主事查驗各處解到鳳陽倉 糧,凡本色發倉上納,折色批府收完貯庫,若遇放支送赴分司,歲 終則聽巡倉御史查盤奏報。33 除巡察京通、南京、鳳陽等地倉儲之外,至嘉靖八年(1524), 巡倉御史更兼理通惠河事務,並加以提督職銜。34此後巡倉御史亦 兼理詞訟、審問等其他職務。據《大明會典》載︰ 凡巡江、巡倉等御史,嘉靖二十七年題准受理詞訟、查盤倉 庫、審問囚犯,禁革奸弊等項,於本差事有干涉者,悉遵照 諭內事例施行。如不係本差事務,悉聽巡按御史,遵照憲綱 處分,不得干預。其遇有地方重大事情,巡按御史與各專差 御史,具有干涉者,仍要協和行事,不許自分彼此,致誤事 機。35 不過巡倉御史之職仍以本差職務為主,而專差之外的兼理事務,則 仍需聽巡按御史依憲綱處置。 巡倉御史既巡察京、通二倉,而通州地處地勢要略,是為京師 輔翼,若遇危急之際,巡倉御史亦有責任守備通州等地區。如嘉靖 二十九年(1550)八月,因俺答大舉入寇而造成邊情緊急,京師一 30 《國榷》,卷 72,頁 4438,萬曆十一年二月己卯條。 31 明.朱吾弼等輯,《留臺奏議》(《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 74 冊,臺南:華嚴 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7 年版,據蘇州市圖書館藏明萬曆三十三年刻本景 印),卷 13,柳佐〈陳倉庾利病疏〉,頁 43 下︰「照得鳳陽重地也,軍儲重事 也,且計日待支,豈容稍緩,朝廷特命御史彈壓而督理之。」 32 《大明會典》,卷 211,〈都察院三.南京都察院〉,頁 24 上~下。 33 《大明會典》,卷 23,〈戶部十.倉庾三〉,頁 14 下。 34 《通糧廳志》,卷 12,〈備考志.巡倉考〉,頁 8 上~9 下。 35 《大明會典》,卷 211,〈都察院三.南京都察院〉,頁 25 上。 114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度戒嚴,36當時即以巡倉御史會同部臣守備通州太僕寺。據載︰ 時警報日急,有言虜遣細作 住京師,謀燒各 馬草者,給 事中王德奏以臺基廠等 積草半散有馬官軍,半令五 商人 搬入城中,准其上納之數發壩上等處。御馬於附近州縣牧養, 廠衛五城譏察非常,仍遣重臣會巡倉御史守通州太僕寺, 到馬匹毋論已未投文,急收入城。武舉待試者,許自投薦, 即為錄用。運軍未回者,發通州守城。翰林科道有能出奇計, 欲以上聞者聽。上嘉納之。37 巡倉御史的專差職務,於萬曆以後曾一度被廢止。探究其原因 可能有二︰(一)、萬曆時期,神宗怠政,朝臣奏疏多留中不發,38 導致各地缺官不補。如萬曆三十九年(1611)巡視南京營務兼管巡 倉御史傅宗皋,曾上疏禁革倉場積弊,奏疏即為留中不發,39如此 則容易造成積弊叢生,進而使倉場事務停滯不行。(二)、巡倉御史 的差事紛雜,職務勞苦,因此就任倉差者甚少。基於以上因素的影 響,倉差遂於天啟至崇禎期間遭到裁革。崇禎元年(1628)二月, 貴州道御史甯光先曾奏請復設倉差,其中併敘及倉差裁革經過。據 載︰ 先是,貴州道御史甯光先,上疏請復巡倉御史,下河南等道 議。言︰巡倉一差頭緒甚紛,簡查甚勞,凡遇此差樂就者少, 故六年題倪文煥倉差,魏忠賢遂矯旨裁革,不難舉祖宗二百 36 《明史》,卷 18,〈本紀第十八.世宗二〉,頁 239︰「(秋八月)丁丑,俺答大 舉入寇,攻古北口,薊鎮兵潰。戊寅,掠通州,駐白河,分掠畿甸州縣,京師 戒嚴。召大同總兵官仇鸞及河南、山東兵入援。壬午,薄都城。仇鸞為平虜大 將軍,節制諸路兵馬,巡撫保定都御史楊守謙提督軍務,左諭德趙貞吉宣諭諸 軍。癸未,始御奉天殿,戒敕群臣。甲申,寇退。逮守通州都御史王儀。丙戌, 京師解嚴。」 37 《明世宗實錄》,卷 364,頁 4 下~5 上,嘉靖二十九年八月丁丑條。 38 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1959 年 2 月第 1 版),卷 20, 〈列朝.章奏留中〉,頁 67︰「今上厭臣下屢聒,一切庋之禁中,屢催不下,初 亦甚以為苦,久而稍習。遇大小興革,主者自行其意,第具本題知,不復取上意 可否,而大權反下移矣。」 39 《明神宗實錄》,卷 480,頁 5 下,萬曆三十九年二月壬辰條。 明代的巡倉御史 115 五十年來欽定之差,矯旨擅更,今皇上事事法祖,則倉差之 當復,似不再計而決者。從之。40 疏中所言「六年題倪文煥倉差」一語,應為天啟六年無誤。41倉差 之職務既然存在以上諸多因素,遂為魏忠賢藉機所矯旨裁革。此後, 經由貴州道御史甯光上疏奏請,崇禎帝遂於同年二月庚申,復置巡 倉御史。42崇禎元年(1628),巡倉御史職務雖復,但仍存有許多弊 病尚待革除,因此巡倉御史李遵乃於次月,奏陳二弊四宜加以改革︰ 巡倉御史李遵以倉差新復,疏陳二獘四宜︰一曰截留之獘。 一曰逃欠之獘。一曰河道宜濬,遇有淺阻,河官親詣河干督 同閘官先期挑濬。一曰漂沒宜稽,在內地不許輕給印照,在 海運不許輕委雜流,方可稽查實 。一曰起剝宜覈。一曰餘 米宜清。俱從之。43 由於巡倉御史職務的紛雜,與其它專差御史職務亦互有牽涉, 因此有專差合併之建議,陳錫仁即認為:「南京巡江、巡倉、屯田三 差,可併者併之,而以一員顓督水利,三年為期,著有勞蹟擢陞, 亦一便也。」44因此至明代中晚期,巡倉專差漸歸併於其他御史所 管轄。如嘉靖四十五年(1566)五月,詔命以巡鹽御史兼治蘇松水 利時,除設督理水利御史一員,令往其來巡察,收納避荒逃民之外, 更將南京巡江、巡倉、屯田三差內并其一,而以一員專督水利。45萬 40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 6,頁 20 下~21 上,崇禎元年二月乙卯條; 又《國榷》,卷 89,崇禎元年二月庚申條,頁 5423︰「復巡倉御史。」兩書所 記載復設巡倉御史的日期略有所出入,相隔約五日。 41 《明神宗實錄》,卷 506,頁 4 上,萬曆四十一年三月戊寅條:「巡倉御史耿雷 鳴奏言糧倉積弊事。」據此條所載,可見在萬曆四十一年三月尚有巡倉御史之 遣,而巡倉御史既復於崇禎元年二月,因此革除倉差的時間應在萬曆四十一年 至崇禎元年之間,所以「六年題倪文煥倉差」一語,則是指天啟六年,惜未能 見其奏疏全文。 42 《國榷》,卷 89,頁 5423,崇禎元年二月庚申條。 43 《明實錄附錄》,《崇禎長編》,卷 7,頁 31 上,崇禎元年三月甲申條。 44 明.陳錫仁,《陳太史無夢園集》(《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 59 冊,北京:北京 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 1 版,據明崇禎六年張一鳴刻本景印),勞集四,〈一 設官始末〉,頁 14 下。 45 《天府廣記》,卷 23,〈都察院.各差〉,頁 289。 116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曆三年(1575),更以巡倉職務歸併屯田御史所兼管。46萬曆中葉以 降,倉差漸附屬為南京巡視京營御史的兼理職務。47 三、巡倉御史的職掌權限 關於巡倉御史的職責,原本是以查驗錢糧為主,爾後隨著職權 的擴大,漸次兼理其他事務。因此,倉差之職應可分為︰查覈錢糧、 催徵逋欠、清理河道、修繕倉廒、禁革積弊等五大類。以下則分別 加以論述說明。 (一)、查覈錢糧 查覈錢糧為巡倉御史最主要的職務。48倉庫若疏於關防檢視, 則易流於侵欺錢糧的弊端,特別是漕運錢糧數量鉅大,尤不可不慎。 嘉靖元年(1522)十月,巡倉御史向信以漕運錢糧無從稽查,奏請 於各衛設置簿錄驗發,以便按目支發。據載︰ 巡視京倉御史向信言,領運官卒歲運糧四百萬石,石加耗金 不一,共計四十七萬餘兩,總漕衙門驗發。及至京通二倉, 徑由領運支給,臣等無從稽按,必多侵牟,宜令各衛簿錄示 46 《大明會典》,卷 211,〈都察院三.南京都察院〉,頁 24 下~上。 47 《國榷》,卷 75,頁 4653,萬曆十九年七月庚辰條:「敕南京巡視京營御史兼 巡倉場。」可見萬曆中晚期已有南京巡視京營御史兼理倉差,且領有專敕。據 附表所見,以南京巡視京營御史兼理倉差者,另有︰萬曆三十九年二月巡視南 京營務兼管巡倉御史傅宗皋、天啟二年二月南京巡視營務兼管巡倉御史譚鍇、 崇禎二年五月巡視南京營務兼管巡倉監察御史張善政、崇禎三年五月巡按直隸 兼巡倉監察御史任僎、崇禎四年九月巡按直隸兼巡視鳳陽倉監察御史劉養粹、 崇禎五年三月巡視南京營務兼管巡倉御史章金鉉、崇禎五年四月巡視南京營務 兼管巡倉監察御史劉之鳳等。因此,以南京巡視京營御史兼理倉差職務,在明 代晚期是常見的情形。 48 《留臺奏議》,卷 13,劉寅〈計足京倉疏〉,頁 21 下︰「夫京倉御史不過掛號 驗米,故先年併之一人,所以前者冒支而不相關會,亦視之為贅瘤耳。向使如 科臣近議,假之事權,俾糧儲所由,地方皆得管轄舉劾,則人未有不畏之事, 而事未有不集也,此亦易為者哉。」 明代的巡倉御史 117 臣,按目支發。下戶部覆議,從之。49 戶部湖廣清吏司主事陳儒在監督倉場時,則親見倉吏、斗級於文簿 之中刻意脫漏,或虛報帳目,或欺詐挪移等取巧手法,遂建議設立 文簿相互查覈,以免錢糧脫漏不實: 查得該吏役內循環文簿,或前月實在若干,而次月脫漏一二 石者有之;或本無軍馬等項支給,而 寫文移者有之;或前 官已曾放支而復混賴,致與文卷不相對者有之;乘錢糧之附 餘則盜膏侵稽,循環之倒換而那移出納。50 巡倉御史章守誠也認為應設收糧文簿,並開列監督倉儲官員姓名及 倉糧數量,凡於各縣收糧之後,填註某年月日,某倉某廒某縣糧米 若干,以備查考,而於放糧之時,則需查驗是否有朽爛等弊。51如 此,設文簿詳考真偽,嚴加查核錢糧數量及收支細目,並有司官員 親自查對,則可禁革侵盜之弊。 自成化時期以來確立全國每年漕糧歲額後,明政府為保持京師 與北邊的糧食供給,規定漕糧必須全征本色,不得輕許改折。所謂 「本色」是指米麥等穀物,「折色」則是指將米麥折納為稅銀。52但 由於水旱災異等因素,導致賦糧短缺,因此制定有限額的折征。明 代折色的編派,是由中央戶部會同漕運總督、漕運總兵官、各處巡 撫及侍郎等官員所決議,並依其漕糧本色與折色征派工作,詳載於 漕運議單,以便遵守。53戶部則依各地受災輕重、路程遠近等情形, 確立改折的比例與期限。54不過,有些地方官員則誇大受災情形, 49 《國朝典彙》,卷 97,〈漕運〉,頁 13 下~14 上。 50 明.陳儒,《芹山集》(臺北:漢學研究資料中心景照明隆慶三年陳一龍刊本), 卷 1,〈監督收放糧斛禁革奸弊事〉,頁 2 下~3 上。 51 《南京都察院志》,卷 33,章守誠〈敬陳倉場末議疏〉,頁 30 上。 52 《明史》,卷 78,〈食貨志二.賦役〉,頁 1895。 53 《明穆宗實錄》,卷 50,頁 9 下,隆慶四年十月壬子條。 54 鮑彥邦,《明代漕運研究》(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1995 年 12 月第 1 版), 頁 72~78。戶部編派漕糧折色的原則與措施有:(1)依據順天府尹開具本處年 成的豐欠、各地撫按申請改折題報、漕司衙門本年漕運奏報、京通各倉積儲等情 形,以確立本年度漕糧折色的數額。(2)依據路程遠近、受災輕重、詔令頒布的 折價、正兌與改兌等實際情況、以確立漕糧的折價。(3)依照各地受災程度,以 118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以便增減漕糧折色的數額,巡倉御史對此則有查覈參奏之權,凡有 挪移侵欺等弊端,即行申報各巡倉衙門就罪追賠: 請自今被災地方果係八分,以州縣重災,或應全折,或應半 折,每石照折色舊例,不得以意增損,具文呈報,夏災如過 四月,秋災如過八月,俱不准行。若到府報不以實,及該司 私收改折者,許巡倉御史查確參奏。55 而鳳陽巡倉御史蕭如松則認為,地有遠近之殊,糧有本折之異,各 地情形略有不同,本色以米麥實收,折色以米麥折為銀兩,若遇有 災荒則將米麥暫改折色,皆因時地宜而有所變通。56 漕糧在解入倉庫之後,仍存在諸多弊端。如管倉官吏、守庫人 役夥同權豪勢要人等,詭名佔窩,互將粗惡米豆及折爛草束,乘機 搪塞,以坐得厚利;57而倉庫地處低濕,或糧貯堆放過久,則會造 成新舊糧米混雜、毀爛成塊等情形。58因此除漕糧改折之外,凡有 米色不純或參雜砂石等弊端,亦屬巡倉御史監督之職務。據載︰ 本年(萬曆七年)因蘇松米色不類,本部(戶部)查 蘇松 監兌主事陳宣,奉聖旨陳宣奉 監兌, 情容私,姑照才力 不及例,降一級調外任。今後漕糧收完之日,著總督倉場官 及巡倉御史通查,各總有爛惡攙和等弊,除運官照例追賠問 罪外,其監兌并督糧 政有司官查各責任所在,分別 奏。 如粗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將總督漕運等官一併 來究治, 其餘依擬行。59 而各地府州縣的管糧官員,需將所屬應徵本色、折色備文送交巡倉 確立改折的分數(比率)。(4)依照各地的需求情形,以確立改折的期限。 55 《留臺奏議》,卷 13,柳佐〈陳倉庾利病疏〉,頁 42 上。 56 《明神宗實錄》,卷 348,頁 4 上,萬曆二十八年六月丁丑條。 57 《芹山集》,卷 1,〈監督收放糧斛禁革奸弊事〉,頁 7 下。 58 明.董其昌輯,《神廟留中奏疏彙要》(《續修四庫全書》史部 470 冊,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版,據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清抄本景印),戶部卷 2,傅 宗 〈奉差事峻謹陳急切倉務疏〉,頁 278。 59 明.王在晉,《通漕類編》(《明代史籍彙刊》,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70 年 12 月初版,據明天啟崇禎年間刊本景印),卷 3,〈徵兌運納〉,頁 8 下。 明代的巡倉御史 119 御史查覈,酌量完欠與否,以作為獎懲之憑藉。60 萬曆中晚期以後,由於神宗過度沉溺聲色遊宴之中,對於金錢 的要索甚熾。其取前的名目繁多,每次數量多在二、三十萬之數, 有時甚至直接宣諭進銀數十萬兩,致使有「計十餘年之數,不足為 二年抵補之資」的窘境,戶部尚書王遴更指出萬曆十年至十一年 (1582-1583),僅僅兩年之間,太倉銀庫已透支國用積存達二百三 十餘萬兩,然而神宗仍以金花額銀,每年進宮達百餘萬以上,61甚 至還挪移各倉儲積貯。萬曆二十七年(1599)嚴覈天下積儲的原因, 竟是神宗向戶部索取金銀不得,所做出的詔命。62據葉向高奏稱, 南京倉儲錢糧原來尚存留二百餘萬,但是因神宗揮霍濫取錢糧,導 致僅剩二萬餘,致使有稅糧仍入不敷出的情形。63 明初賦稅不徵收金銀,而後因改折漕糧,歲銀約有百萬之鉅, 正統七年(1442)乃設戶部太倉庫,凡各省派剩麥米、綿絲、絹布 及馬草、鹽課、關稅等折銀者,皆入太倉庫。另外,籍沒家財、變 賣田產、追收店錢、援例上納者,亦入太倉庫,因其專以貯銀,故 又謂之「銀庫」。64對於太倉庫銀的管理,則比照京倉之例,委由巡 倉御史來查驗。天啟三年(1623)戶部尚書陳大道認為,太倉錢糧 原係通融支數,若出入無稽,恐致溷淆不清,遂奏請比照京倉糧儲 之例,掛號給發,凡有出入不明者,聽巡倉御史參處。65 60 《明神宗實錄》,卷 284,頁 5 上~下,萬曆二十三年四月戊午條。 61 明.不著撰人,《萬曆邸鈔》(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1969 年 1 月臺初版,據 國立中央圖書館藏抄本景印),頁 40 上~41 上,萬曆十一年十二月辛未條。關 於明神宗的嗜財貪奢的情形,可參見︰韋慶遠,〈論萬曆早年〉,《明史研究專刊》, 12 期,1998 年 10 月,頁 82~87。 62 《明史》,卷 21,〈本紀第二十一.神宗二〉,頁 281︰「(四月)丙申,以諸皇 子婚,詔取太倉銀二千四百萬兩。戶部告匱,命嚴覈天下積儲。」 63 明.葉向高,《蒼霞草》(《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 124 冊,北京:北京出版社, 2001 年 1 月第 1 版,據明萬曆刻本景印),卷 12,〈署戶部請止欽取錢糧疏〉, 頁 11 上~13 下。 64 《明史》,卷 79,〈食貨志三.倉庫〉,頁 1927。 65 《明熹宗實錄》,卷 35,頁 22 下,天啟三年六月壬午條。 120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二)、催徵逋欠 關於錢糧的積欠,或因地方催徵不力、或因官吏的挪移擅支, 導致歷任累計之數目龐大,進而影響整個明代經濟命脈的發展。崇 禎二年(1629)五月,巡視南京營務兼管巡倉監察御史張善政,認 為南京地區倉糧的缺乏,皆肇因於有司官員之怠惰,唯有嚴行賞罰, 方能使其警誡而禁革此等惡風: 查得南庾之匱竭,皆繇有司之怠玩,欲為裕儲振玩之計,惟 有嚴行 罰一法。……查未完京邊錢糧近例,八分以上應革 職為民,今績溪等縣知縣文希俊等,俱欠八分以上,照例革 職,夫復何辭。第念各縣積欠,據原疏內有稱前官積欠相仍 等語,又擬重加罰治,今若照例重加褫革,於法似覺未平。 合無姑將各官降職二級,戴罪督催,立限四箇月完解,即行 咨部開復,如過限不完,及完不及數,仍照例革職,既暫寬 一面以速其輸,將復峻繩末路以圖其後效,庶積欠可完而情 法得平矣。66 此奏疏所糾劾之南直隸地區各地知縣,總計高達四十餘員,說明南 直隸地區拖欠錢糧的嚴重性。此外,拖欠錢糧的原因,部分來自於 歷任官員積欠的累計之數,如此積弊之重,恐難一時清理。京師地 區糧食的需求多依賴漕運運輸,而南京漕糧的拖欠,將會阻斷漕運, 其中更有豪勢僕奴藉著解糧之便,趁機謀取營利,造成漕糧嚴重拖 欠,瞿式耜認為應盡革此等解戶,改由州縣糧官押運,唯有杜絕此 弊,方能確切充實倉儲。67 66 《度支奏議》,〈四川司〉卷 1,〈題覆南京巡倉查 拖欠南糧官員疏〉,頁 71 上~72 上。 67 明.瞿式耜,《瞿忠宣公集》(臺北:環球書局,1966 年 9 月,據清道光二十 八年求是齋刊本景印),卷 2,〈覈徵解以足軍儲疏〉,頁 16 下︰「近來南京亦 苦於南糧不到,致截漕運,所謂割北肉以醫南瘡,彼但知南之急,而不知北之 尤急也。查南糧俱運自南地,近者千里,又近則數百里,最遠不踰二千里,皆 一水可達,非有輸輓陸運之苦,且收糧不比徵銀之遲,計畝而輸,匝月之間可 以盡斂,特為衙門瑣棍豪家勢僕,爭先攘得一僉南解,即私自支收視為己物, 明代的巡倉御史 121 地方錢糧的逋負,亦與糧長制度的施行有相當關聯。薛甲認為 明初的各地方糧長,只在於催督地方糧稅,至於糧稅完那與否,則 與糧長無關,因此糧役大戶不致傾產,中戶亦得以保全,所以甚少 有拖欠糧稅的情形: 糧長在縣供役,米貯於倉,銀貯於庫,不過收完之日領解而 已。領解之費有官贈、有私贈,無賠 之憂也,糧長既無賠 之憂,又無比較之責,則人人皆可為。68 因此糧役大戶、中戶皆得以保全,然而以後糧稅的完納數目,改由 糧長負責,小戶則以拖欠為常事,致使大戶因拖欠而破家。其實, 對於一般百姓所逋欠的稅糧,升斗小民多仍努力償還,反倒是官府 惡吏的敲詐,與部分奸民的玩法,而致使地方積欠的錢糧與日俱增。 69 對於地方錢糧的逋欠,巡倉御史既有督理倉儲之專責,另需與 地方州縣、倉場相關官員來共同負責,以便催徵所欠的錢糧。南京 巡倉御史蕭如松,即認為︰「臣今巡視倉儲,彈壓督理固有專責, 而錢糧完欠在各州縣。臣以一人耳而目之,懼不能周,非賴共事諸 臣同心嚴督。」70萬曆三十九年(1611)巡視南京營務兼管巡倉御 史傅宗 ,奏請由戶部咨行各地,由相關部臣會同查驗;並將未完 錢糧造冊,以為次年錢糧查覈及官員考核之依據。據載︰ 乞 下戶部咨行各該巡撫轉行司道府州縣,查照未完分數, 營放取利,絕無意于轉運,屆時或收糴江淮客米,或裹銀至南京,聊用半價即 買倉籌,以數年朽米仍輸之倉,甚或到京投批營脫,遁歸二年三年,拖欠無了 局。」 68 明.薛甲,《畏齋薛先生藝文類稿》(《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北京:書目 文獻出版社,1988 年 2 月,據明隆慶刻本景印),卷 12,〈議糧役〉,頁 11 下。 69《瞿忠宣公集》,卷 2,〈清苛政疏〉,頁 10 下︰「民之稍馴者,分作數股派納 少許,於各年名下若似乎舊欠,亦有幾分之收,而不知新錢糧之欠,多實繇于 此還之分數少,而欠之分數多,亦終難免於官吏之敲朴也。頑民計以為總不能 還清,總之又比,則將其田所收,塗飾于糧房皂隸,匿影逃影,不見官府,官 府計無所出,挐其親屬,累其無辜矣。則是本年可還之錢糧,反以徵舊,而致 新陳俱欠也。」 70 《留臺奏議》,卷 13,蕭如松〈循執掌議軍餉疏〉,頁 51 上。 122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及時徵解,年終通取數內纘完,本折的數,移報南京戶部總 督衙門以及巡視御史,或聽御史差人轉往直省巡撫衙門催 取,復與戶部司臣查確。又將未完造冊具題,以為次年督催 張本,若數內積欠滋多,補最少者,亦應摘陳疏內,以備部 院照例議處,以為省直州縣督糧掌印等官催徵惰 不職之 戒。71 除地方官員催徵不力,所造成的積欠錢糧外,各處車戶、腳頭 等役夫,亦有仗勢蓄意欠糧,藉機哄抬糧價,進而竊盜官糧的情形。 據陳儒所載︰ 訪得本處車戶 頭人等,俱是各衛指揮千百戶等官弟子,凡 遇大戶解納錢糧,用強包攬,高 價价,及至錢糧以納在官, 三五成群,日行窺伺,或假無憑之片紙而盜官糧,或乘支放 之倉卒而公行背負,恃虎豹在山勢而莫敢誰何。72 若有管倉官吏、守門人等,乘機盜竊及牟利分用,而耽誤漕糧交納 者,亦聽巡倉御史挐問重治。73此外,對於有意規避欠糧的倉儲軍 衛人役等,余子俊建議應盡將其產業加以變賣,折合賠償積欠的糧 價,凡軍舍餘人等,杖罪以下者,照常發落;徒罪以上者,廣西充 軍。武職官員,杖罪以下者,調廣西差操,徒罪以上者,廣西充軍, 俱押發極邊衛所旗。74 積欠債糧的另外原因,則是漕運官軍的擅支費用。漕運軍衛在 交兌漕糧之後,需經由戶部催糧官點齊船數,然後編幫起運。所謂 「編幫」,即是以每衛編為一幫,或一衛分為數幫,以本幫運船首尾 聯絡,依次而進,而運官往往藉職權之便,擅自支用糧銀。萬曆三 十一年(1603)巡漕御史楊廷筠建議,將漕運銀糧委由巡倉御史專 71 《神廟留中奏疏彙要》,戶部卷 2,傅宗 〈奉差事峻謹陳急切倉務疏〉,頁 43 上~下。 72 《芹山集》,卷 1,〈申明法禁以肅倉場〉,頁 6 上~下。 73 《通漕類編》,卷 3,〈徵兌運納〉,頁 8 上。 74 明.余子俊,《余肅敏公奏議》(《四庫禁燬書叢刊》史部 57 冊,北京:北京出 版社,2000 年 1 月第 1 版,據明嘉靖刻本景印),卷 1,〈總督類.軍務事〉, 頁 5 下~6 上。 明代的巡倉御史 123 責管理,並於查覈確實之後,方予以支付漕運官軍費用;倘若遇有 掛欠,則令其買辦補足,以減少積欠漕糧的弊端。據載︰ 看得旗軍三個月 銀,向因運官擅支糜費,故議令入標 通, 後因官旗守候出入,咸稱苦累,又議令專責把總而董之,以 臺臣雖先後之議不同,無非欲釐漕蠹,蘇漕困以裕國儲耳。 倘在運官旗人人守法, 無欠,則 庫貯總,均是給軍,何 容紛擾?但緣 船在前,把總在後,一遇掛欠,無從處補, 通糧郎中職司催督,目擊時艱,具呈前來,誠非得已。合無 將三個月糧銀,照舊運官齎 到通,聽通糧郎中及巡倉御史 批發通州查驗,原封貯庫,俟起糧完日,該 運官具呈倉院、 通廳查覈,糧完無欠,批州即時取出原封,督同運官唱散, 不必開封秤兌,致招他議。倘遇掛欠,聽通糧廳儘數動支, 給散買補,其餘照常給軍。如有運官不行 通,擅自花費, 及朦朧具呈,希圖預發,及該州庫役擦損原封短少作獘者, 俱聽臺臣部臣加意稽察,徑挐追究。75 京通等倉的督倉太監、管糧官員等,有時則縱容其隨從僕役,私取 倉庫錢糧。因此弘治七年(1494)規定,各官員隨從僕役的役銀皆 有欽定之數,若有私取倉庫錢糧者,令巡倉御史奏聞治罪。76 明代為鼓勵不拖欠積糧,以便於清查各倉積貯,凡運糧官軍能 有不拖欠漕糧積債至六年以上者,官吏俱予以陞級。據載︰ (成化)二十一年,又令運糧把總等官,每年糧完清查欠債 旗軍,開報巡倉御史及本部監督委官處,不分遠近,年分止 依律加息三分償還。其各衛所借銀千兩以上者,革去冠帶, 五千兩者住俸,萬兩降一級,不許管軍管事。若運糧俱完, 不欠債至六年以上者,許總兵等官具奏,把總、都指揮及衛 所千百戶等官,俱量陞一級。77 嘉靖以後,則將不拖欠漕糧的年限由六年縮短為三年。嘉靖元年 75 《通糧廳志》,卷 9,〈藝文志上.遵舊例提 月糧補欠疏〉,頁 46 上~47 上。 76 《明孝宗實錄》,卷 212,頁 18 上,弘治十七年五月丁巳條。 77 《通漕類編》,卷 4,〈議軍官借補〉,頁 35 下~36 上。 124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1522)漕運總兵官都督僉事楊宏,認為漕運以在舡不守凍、糧不 掛籌、軍不借債三事為急,倘能任人得當則無此弊,並奏請將六年 的期限縮短,以巡倉御史及管糧官會同查驗漕糧之數,若該運糧官 軍能有三年糧無掛欠、銀有積餘者,照例旌擢。78 (三)、清理河道 關於巡倉御史的治理河道之權,始於嘉靖時期。嘉靖八年 (1529),以每年差遣御史一員,管理京、通二倉之收放糧斛,並兼 理通惠河事務,79此後又以天津、濟寧為界,將漕河分為三段,而 天津一帶河道則隸屬巡倉御史管理。80因此,河道的疏濬、清理, 亦為巡倉御史的執掌範圍。 京師食糧之用仰賴於漕運,漕運則仰賴運河,81因此河道的暢 通與否,關係漕糧轉運及京師食糧的充裕與否,若能清理河道使其 順暢,所省下的水路轉運費用則甚為可觀。通惠河,明代又稱為大 通河,以其運河終點在京師城東的大通橋為故,82是通州到京師的 一段重要運河,原為金代所開鑿,元代都水監郭敬重開此河,並建 霸閘二十座,至明代則因歲久失修,泥沙淤積而廢棄不治。由於水 道淤塞,漕米運至通州外的張家灣,則需由陸路運往京師,然而僱 用車輛與角力的費用不貲,遂有重開通惠河之議。 83 天順二年 (1458),漕運總兵官都督楊茂先請修通惠河,以節省陸運費用,英 宗遂命戶部尚書楊鼎等官前往勘視,並於次年發民夫九萬餘以治通 78 《明世宗實錄》,卷 21,頁 14 上~下,嘉靖元年十二月壬寅條。 79 《大明會典》,卷 210,〈都察院二.奏請差點〉,頁 8 下~9 上。 80 《明世宗實錄》,卷 350,頁 2 上~2 下,嘉靖二十八年七月壬申條:「戶、兵 二部議覆巡倉御史阮鶚疏陳漕運事宜,……一、天津一帶河道宜分屬巡倉御史 管理。」 81 《通惠河志》,卷下,〈乞修河道以便轉運事〉,頁 57 上︰「京儲仰藉於漕運, 漕運實利於修河。」 82 彭雲鶴,《明清漕運史》(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1995 年 9 月第 1 版), 頁 122。 83 蔡泰彬,《明代漕河之整治與管理》(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2 年 1 月初 版),頁 215~216。 明代的巡倉御史 125 惠河。成化十一年(1475),又詔平江伯朱銳等疏濬之,自京師以東 大通橋至張家灣河口約一百六十餘里,船運稍通。84 嘉靖七年(1528)的巡倉御史吳仲,在其巡視通州倉任內奏修 通惠河,完竣之後可運糧二百萬石,並省陸運腳價達十二萬兩︰ 御史吳仲,嘉靖七年巡視通倉,奏修通惠河。工興於戊子二 月,告成於本年五月,不四月而糧運通行,所費纔七千兩, 運糧二百萬石,所省 價十二萬兩,上下便之。85 嘉靖三十八年(1539),更詔諭運河各官員,需及時修築堤岸,疏濬 河道,務使漕運暢通,凡有誤期者,聽南北科道及巡倉御史參奏︰ 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該河道大小官員,自通州至儀真及揚 州、高郵各地方,俱要及時修築堤岸、疏濬河渠,以濟糧運。 如遇非常衝決,亦要多方設處,亟行修築,臨時 事者,軍 衛有司官員,悉聽漕司河道衙門及巡倉、巡河御史 提。照 依運官 降事例,阻淺十日,該管有司軍衛罰俸半年;阻淺 二十日,罰俸一年;阻淺一月,軍官降一級,回衛差操;有 司降一級,赴部調用;管河郎中照才力不及事例,降一級, 調外任。河道都御史聽南北科道、巡監、巡倉御史 奏定奪。 86 此段通惠運河雖然為連接通州與京師要道,但是河水改道與河患頻 繁,雖每經疏濬,不踰數年便又積淺如舊,也因為河道淤積過於嚴 重,導致明代對此段運河或廢或治。 關於河道的整治,需由戶部與工部管閘修倉主事,會同巡倉御 史踏勘形勢高下,並由巡倉御史會同工部管閘修倉主事兼理。87嘉 靖三十八年(1559),規定各河道大小官員,自通州至儀真及揚州高 郵各地方,俱要及時修築堤岸,疏濬河渠,以濟糧運通行,如遇河 84 《名山藏》,〈河漕記.通惠河〉,頁 24 上。 85 《通糧廳志》,卷 12,〈備考志.國朝有功通倉河漕諸臣考〉,頁 66 上。 86 明.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四庫禁燬書叢刊》史部 15 冊,北京:北京出版 社,2000 年 1 月第 1 版,據明萬曆刻本景印),卷 55,〈漕政.漕河職掌〉,頁 46 上~下。 87 《通惠河志》,卷下,〈題為計處國儲以永圖治安事〉,頁 4 下。 126 明史研究專刊 第十四期 水衝決之處,亦要多方設處,亟行修築。臨期誤事者,軍衛有司官 員,悉聽漕司河道衙門及巡倉御史參究。同時,並遣戶部註選郎中 一員,駐劄通州,以便會同巡倉御史督理閘河糧運。萬曆七年(1579) 題准天津以北一帶河道,屬巡倉御史及管通惠河工部郎中分理,其 河西務、桃花等淺處淺溜,務要督率軍衛有司管河官,嚴責原設堤 淺夫役,常川疏濬。88 除了河道疏濬之外,在河道所經過之橋樑道路,有礙通行者, 巡倉御史亦需加以整建。張家灣至京城一段的陸路,是為京師陸運 要衝,凡漕糧運船、商賈經營等需經由此路,而橋梁坍塌、道路低 窪皆嚴重影響陸運安全。甚至有些盜賊與無賴之徒,趁隙劫掠商旅, 因此監察御史張縉奏請整修橋樑道路,並委由通州巡倉御史往來巡 察以防奸弊︰ 監察御史張縉言︰張家灣至京城一路,實為京師要衝,凡入 貢軍需糧運以至商賈經營官民趨赴率皆由此,但橋梁坍塌, 道途低窪,一經淫雨,水積不流。今者糧運赴京,車陷不前, 以致 價翔貴,白晝之間,盜賊乘之出沒,無籍之徒故坎平 地使泥濘車陷,因以為利。乞 該部量撥軍夫,委官專管, 并行通州巡倉御史往來提督,削平填墊,旁用石砌,中以土 雜瓦礫築實,外開溝渠以通水道,所用大石定為則例,募人 收買,給與冠帶,或預行各處軍民運船,帶納磚石足用,然 後與橋梁併工修理,仍下所司時加甃補。歲令巡城御史每於 季首,由京城至張家灣巡視一次,仍有盜石坎土者從重究治, 工部覆奏從之。89 因此巡倉御史清理河道之職務,除監督河道疏濬外,另涵蓋清理河 道所經之橋樑、道路等,以確保水陸交通順暢。 (四)、修繕倉廒 88 《通漕類編》,卷 5,〈漕河職掌〉,頁 41 上~44 下。 89 《明孝宗實錄》,卷 91,頁 1 上~下,弘治七年八月戊午條。 明代的巡倉御史 127 倉廒既為貯放糧食所在,明代對於修繕倉廒訂定有「修倉年 例」。以通州倉為例,則需於每年該修十五座,並由管理修倉主事開 列應修廒座數量,在每年十一月預先移文戶部管糧司官備查。此外, 修倉主事需率官匠親至各倉,逐一估計所用物料數目,於正月內具 呈工部,修倉或整建之後則要回呈工部。凡有違例或不如規制等, 巡倉御史得以參究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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