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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界定

2017-03-18 3页 doc 8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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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界定我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界定  【摘 要】:歧视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广泛地受到关注。性别歧视、劳动歧视、地域歧视、乙肝歧视、身高歧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诸多领域发现了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宪法中的“人人平等”原则从一个抽象而空泛的规定突然变得触手可及。性别歧视作为常见的歧视形式,尤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界定歧视的概念,制定有关歧视的法律,确立禁止歧视论文标准格式范文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事后救济途径,动员立法、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力量,提供积极措施,通过赋予被歧视者以合法权利的方式,消除两性歧视,是法学研究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目前,深化...
我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界定
我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界定  【摘 要】:歧视现象,近年来越来越广泛地受到关注。性别歧视、劳动歧视、地域歧视、乙肝歧视、身高歧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诸多领域发现了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宪法中的“人人平等”从一个抽象而空泛的规定突然变得触手可及。性别歧视作为常见的歧视形式,尤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界定歧视的概念,制定有关歧视的法律,确立禁止歧视格式范文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事后救济途径,动员立法、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力量,提供积极措施,通过赋予被歧视者以合法权利的方式,消除两性歧视,是法学研究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目前,深化对性别歧视问题的讨论,是尽快启动性别歧视立法程序,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有效步骤。  关键词:歧视性别歧视积极措施  有一位联合国高官曾说:我们不怕某一个国家说“我们国家存在歧视现象”,而是怕某一个国家说“我们国家不存在歧视现象”———这是“红色警报”,国际社会将对这个国家予以特别关注。在性别歧视问题上,我国应当采取客观的态度,界定存在性别歧视的领域,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消除。  一、歧视、性别歧视的概念  歧视中的“歧”,是指差异、不同,歧视即区别对待,歧视的原意可以是褒义的,体现为正确看待差异的能力,即人所具有的洞察力;可以是中性的,体现为制造区别或差异,即人能够辨别差异的能力;可以是贬义的,体现为在待遇中表现偏见,即不合理的不同对待或不合理的相同对待。  “歧视”指基于一系列与人们的潜能或能力无关的因素存在的不公平对待。2005年为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而编写的《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中,将歧视解释为:由于某些人具有的某些天生的特征,或强烈的信仰,或个人身份,诸如人种、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性倾向等,而予以不公平的待遇或剥夺其权益。人类的发展潜能因歧视而受到抑制,人类的自由因歧视而无法实现,然而,导致歧视的“因素”或“特征”却难以改变。歧视无视人的努力、打击人的进取、致使被歧视者感到侮辱和无能为力。其后果是损害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导致和强化不平等。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歧视的危害性更加严重。歧视造成人类资源的巨大浪费,“人的才能和人力资源的浪费对生产力、竞争力和整个经济具有不良影响;社会经济不平等加剧,社会合力和团结遭受侵蚀,政治稳定受到威胁。”①与性别相关的歧视,被称作“性别歧视”,指基于人的生理性别或社会性别而产生的歧视与偏见。这个词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泛指一切歧视女性的态度和做法。当时的研究表明,一切被视为与男性有关的特点及事物都被看作是有价值的、规范的,而与女性有关的一切则被贬值,被认为是偏离常规的。这种对于男性及女性的不平等的社会认识,使性别歧视作为一种强大的势力得以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延续。对于美国社会中的非洲裔、拉美裔及亚裔妇女来说,性别歧视主义与种族主义及其他歧视性的意识形态与做法结合在一起,无疑是雪上加霜。美国黑人女权主义者Bellhooks指出:“性别歧视主义之所以是重要问题并非在于它是所有其他压迫的基础,而在于它是人人都曾经历过的统治的实施。”[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作了比较明确的解释,即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由此可见,对性别歧视可有如下理解:  首先,性别歧视是基于性别的不公正待遇。性别歧视,是以性别作为决策的唯一标准,而对个人的自由意志与奋斗不予考虑。由于生理性别与生俱来难以改变,且与个人的努力无关,所以,基于性别的歧视是不公正的。  其次,性别歧视源自观念。内心的想法或观念可以是不道德的,但不足以构成违法,因此歧视并非一定违法。只有在歧视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时,当歧视的观念被付诸实施时,当歧视行为产生了具体的侵害后果时,歧视才有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构成违法的性别歧视,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由于我国目前并未从法律角度界定“歧视”的内涵,“歧视”  尚未成为正式法律用语,因此以“歧视”为理由提起的诉讼常常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应尽快制定反“歧视”法律规范,明确“歧视”的含义,另一方面也说明,即便歧视本身缺乏法律明文界定,无法构成违法,、界定、辨别歧视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承认歧视的存在,认识歧视的危害,才有可能从立法、司法等多角度预防和反对歧视。  第四,有些行为的危害性显而易见,但其背后隐藏的观念、思想根源却比较难于识别,比如性骚扰、家庭暴力。性骚扰是指有性色彩的行为以及其他以性为目的的行为,这些行为损害了人的尊严,对接受一方来说是不受欢迎的、无理的、冒犯性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对家庭成员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暴力行为,以及威胁、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的行为。性骚扰、与性有关的家庭暴力的背后隐藏的就是性别歧视。  第五,性别歧视表现为不合理的区别待遇和不合理的相同待遇。由于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不同,性别歧视既包含直接对某一性别的不利待遇,如拒绝招收男性幼儿教师;也包括无视性别差异的不合理的相同待遇,如要求哺乳期的妇女同男性一样加班。  第六,性别歧视有时表现为惯例。《欧洲联盟非歧视指令》规定,如果某项惯例不能被证明是为了促进合法的目的、适于实现该目的,并且对于实现该目的是必要的,则适用该惯例构成歧视;如果某项惯例不具有合法的目的,并且在所使用的手段和所追求的目的之间不存在合理的比例关系,适用该惯例同样构成歧视。例如,1985年英国的一个:一位拥有英国永久居住权的已婚妇女起诉英国移民局,因为按照规定该妇女的丈夫———一位巴基斯坦男性,不得来英国与妻子团聚。但移民局又同时规定,如果丈夫在英国拥有永久居住权,他的妻子则可以赴英国与丈夫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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