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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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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伤残鉴定标准8级伤残鉴定标准   8级伤残鉴定标准   【具体规定】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
8级伤残鉴定标准
8级伤残鉴定   8级伤残鉴定标准   【具体规定】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8级伤残鉴定标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4.8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A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三、医疗事故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八级。   (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具体规定】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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