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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16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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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16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许可服务指南江西2016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许可服务指南   江西2016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下面是带来的江西2016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许可服务指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全省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和省直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注册)。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首次执业注册:在我省医疗机构从业的申请首次注册的护士。   延续注册:在省直医疗机构从业的申请延续注册的护士。   四、法规政策依据   (一)《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江西2016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许可服务指南
江西2016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许可服务指南   江西2016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下面是带来的江西2016年护士执业证书注册许可服务指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事项名称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全省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和省直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注册)。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   首次执业注册:在我省医疗机构从业的申请首次注册的护士。   延续注册:在省直医疗机构从业的申请延续注册的护士。   四、法规政策依据   (一)《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三)属赣府发[2009]10号文件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16项。   (四)《江西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送审三稿)项目编码19004号。   五、审批条件   (一)全省护士首次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不包括函授、电大、自考、成考等专业教育方式学习的护理、助产专业人员);   3.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4.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省直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注册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在省直医疗机构执业,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医院提出申请;   3.每年获得规定的护理继续教育学分。   六、有无审批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全省护士首次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格式文本);   2.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临床实习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关证明(签约合同等);   6.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书》各1张);   7.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的,除提交以上1-6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实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8.申请人员汇总表(申请单位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无登陆密钥的申请单位应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陆打印);   9.申请人同时需提交经本人签字所在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及网上学籍查询结果。   (二)省直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格式文本)   2.《护士执业证书》;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4.继续教育学分证或证明(级别、分值不限));   5.申请人同时需提交经本人签字所在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6.延续注册汇总表(申请单位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   八、审批流程   (一)全省护士首次注册:   1.医疗单位网上办理申请。先由申请人所在医疗单位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人注册信息(无登陆密钥的申请单位应由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陆录入),然后向省医学考试中心统一提交申请材料,省医学考试中心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5个工作日)   2.省医学考试中心受理后将初审材料送医政医管处。(1个工作日)   3.医政医管处审查(6个工作日)   4.委领导审批。(6个工作日)   5.医政医管处将审批材料反馈省医学考试中心(1个工作日)   6.省医学考试中心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确认、通过系统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发放证书,整理归档材料。(10个工作日)。   (二)省直医疗机构护士延续注册:   1.省直医疗单位集中申请延续注册。申请单位向省医学考试中心统一提交申请材料,同时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申请人注册信息,省医学考试中心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5个工作日)   2.省医学考试中心受理后将初审材料送医政医管处。(1个工作日)   3.医政医管处审查(6个工作日)   4.委领导审批。(6个工作日)   5.医政医管处将审批材料反馈省医学考试中心(1个工作日)   6.省医学考试中心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确认、通过系统在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打印“延续有效时间”,发回证书,整理归档材料。(10个工作日)   九、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申请与制证送达许可时限)。   十、承诺审批时限   14个工作日(不含受理申请与制证送达许可时限)。   十一、《护士执业证书》变更、注销、重新注册、延续   (一)变更(限调入省直医疗机构的护士)   1.提交材料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在省直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省医学考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格式文本)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2.变更程序   (1)申请人所在省直医疗机构向省医学考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省医学考试中心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5个工作日)   (2)省医学考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材料送委医政医管处审批。(5个工作日)   (3)省卫生计生委授权委医政医管处负责人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决定。医政医管处审定后将变更决定书面通知有关省直医疗机构。(5个工作日)   (4)省医学考试中心根据医政医管处决定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   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确认、通过系统在申请人《护士执业证书》打印变更内容,发回证书,整理归档材料。(10个工作日)   (二)注销(含全省首次注册护士和省直医疗机构延续注册护士)   1.注销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护士执业证书》: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提交材料:   (1)被注销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出具关于注销人员情况的报告;   (2)注销人员名单(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护士执业证书编码、执业医疗机构、注销时间、注销理由)   3.程序:   (1)省直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核实并确认本单位需注销《护士执业证书》人员信息,将申请注销材料直接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非省直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证注销应由单位提交申请注销材料,通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委。(10个工作日)   (2)省卫生计委授权医政医管处负责人予以审批注销。医政医管处审定并将注销决定书面通知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收回《护士执业证书》。(10个工作日)   (3)省医考中心根据医政医管处决定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注销人员信息。(10个工作日)   (三)重新注册(含全省首次注册护士和省直医疗机构延续注册护士)   1.申请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2.提交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3.程序(与全省护士首次注册程序相同)   (四)延续   无。   十二、收费情况   无。   十三、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   委医政医管处电话:0791-86285916;省医学考试中心0791-86250735。   十四、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驻委监察室电话:0791-86266292;委政法食品处电话:0791-8623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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