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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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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 文末有办案工具书推荐 深海鱼:轻微暴力是指实施较小力度的一般殴打或者对被害人推搡掌推强力转身甩手巴掌拍打等冲突行为,轻微暴力作用于正常体质或者特殊体质的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性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定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还是一般殴打的故意,具有伤害的故意,则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无伤害故意,则应当判断其主观上能否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果能够预见,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能预见,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一般...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
轻微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定性(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 文末有办案工具书推荐 深海鱼:轻微暴力是指实施较小力度的一般殴打或者对被害人推搡掌推强力转身甩手巴掌拍打等冲突行为,轻微暴力作用于正常体质或者特殊体质的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定性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导致定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还是一般殴打的故意,具有伤害的故意,则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无伤害故意,则应当判断其主观上能否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果能够预见,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能预见,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一般该类案件涉案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不大下面结合最新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等相关案例作一个分类指引后附上海法院关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的研讨会 一轻微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也可以视情况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摘录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刊登的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一文中,作者:黄祥青(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刑法学博士) 案例被告人曹某因比拼酒量而与同桌被害人唐某发生争执和相互推搡其间,曹某将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唐某推倒并压在身上掐其脖颈,致唐某因胃内食物反流呼吸道,造成异物堵塞气管而窒息死亡因被告人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从宽处罚情节,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减轻判处曹某3年有期徒刑 二轻微暴力行为作用下结合其他外在因素共同作用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案例一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张润博过失致人死亡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润博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因骑电动自行车自南向北险些与自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甘永龙(男,殁年53岁)相撞,两人为此发生口角其间,甘永龙先动手击打张润博,张润博使用拳头还击,打到甘永龙面部致其倒地摔伤头部甘永龙于同月27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甘永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润博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二来源于故意伤害罪的重构一文,作者:陈洪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冲上去打被害人一巴掌,被害人被打倒在地,头部撞在水泥地板上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为:被害人系头部遭受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对进无视国家法律,因他人与其弟发生争吵,殴打他人之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黎对进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笔者认为该判决定性有误,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不是死于一巴掌本身,而是死于受掌击后跌倒头部撞在水泥地板上而死朝人脸部打一巴掌的行为,难以评价为具有类型性伤害危险的行为,即不属于伤害行为,行为人也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乃至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出乎行为人的预料,但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因此,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而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三案例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刊登的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一文 一天傍晚,被告人王某与他人靠坐在某村口小桥的栏杆边闲聊,见一女青年(即被害人徐某)路过就言语调戏徐某折回进行责问,又遭王某恶语回复,徐某遂抽打王某一记耳光王某暴怒,用双手先后推打徐的左右肩膀,致徐某在后退过程中被正好从身后驶过的一辆卡车碰撞后倒地,头部遭后轮碾压而死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3年有期徒刑经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改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四来源于故意伤害罪的重构一文,作者:陈洪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被告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冲上去打被害人一巴掌,被害人被打倒在地,头部撞在水泥地板上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鉴定结论为:被害人系头部遭受钝性物体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黎对进无视国家法律,因他人与其弟发生争吵,殴打他人之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告人黎对进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笔者认为该判决定性有误,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不是死于一巴掌本身,而是死于受掌击后跌倒头部撞在水泥地板上而死朝人脸部打一巴掌的行为,难以评价为具有类型性伤害危险的行为,即不属于伤害行为,行为人也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伤害乃至死亡结果的发生,显然出乎行为人的预料,但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因此,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而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轻微暴力作用于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死亡的,应当根据打击的部位以及力度判断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应当预见 1有较为明显的打击行为和打击人体比较重要的部位的,一般认为主观上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一案例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都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0日19时许,被告人都某及其子都某乙在某市一高校宿舍区亲属家中吃过晚饭后,都某准备驾驶轿车回家其间,适逢住在该宿舍区另一幢楼房的该高校教授陈某(被害人,殁年48岁)驾车回家取物陈某将其驾驶的车辆停在宿舍区两幢楼房前方路口,堵住了车辆行进通道,致都某所驾车辆无法驶出双方遂发生口角,继而打斗在一起在打斗过程中,都某拳击脚踹陈某头部腹部,致其鼻腔出血后陈某报警在此过程中,都某乙与陈某的妻子邵某发生拉扯,并将邵某推倒在地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都某父子带上警车,由陈某驾车与其妻跟随警车一起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双方在派出所大厅等候处理期间,陈某突然倒地,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有高血压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因纠纷后情绪激动头面部(鼻根部)受外力作用等导致机体应激反应,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而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都某应当预见击打他人头部腹部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仍拳击脚踹被害人头部腹部,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二案例摘录于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刊登的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一文 被害人陆某有酒后殴打妻子赵某的恶**某日,陆某酒后再次追打被告人赵某赵某在逃离过程中,随手捡起陆某突然滑脱的一只皮鞋,回头朝陆某头部和身上抽打两下两天后,陆某在自身脑血管硬化的基础上,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引起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从轻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赵某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家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强烈意愿,改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暴力行为不明显,作用的部位不重要,主观上一般无法预见,认定意外事件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刊登的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定性研究一文 被告人张某至其姑姑家看望祖父母,适逢其姑父葛某与邻居韩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遂参与争吵闻讯赶来的梁某某等人帮着韩某某与张某争吵张某的姑姑将张某拉回家中张某脱去外衣后又出门与围上前来的梁某某等人互殴起来梁某某与张某互殴一阵后退至小区绿化地护栏处停下,继而仰面倒地,在送医院急救途中死亡经鉴定,梁某某患有严重冠心病,因情绪激动剧烈运动及一定外力作用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互殴中致人死亡,但考虑到被害人自身所患严重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故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减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在案发前并不知道梁某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预见与梁某某的徒手斗殴行为会引起冠心病发作,故梁某某的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改判张某不负刑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举办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领导,刑法学界著名专家学者,江苏浙江等省市法院领导,上海市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领导实务专家等40多人参加会议,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具体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一应否区分殴打故意与伤害故意 对于拳打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症发作死亡的案件,是否应当根据具体行为造**身伤害的危险性程度区分为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并据此认定行为人分别具有殴打故意与伤害故意,研讨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所有具有攻击性的行为都是伤害行为,行为人均具有伤害故意,没有必要区分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伤害故意与殴打故意只要是攻击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就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日常的攻击打人行为基于罪刑相当原则和结果加重犯理论,对于客观行为在一般人看来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才可以认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多数情形宜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 研讨会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从刑法理论视角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立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以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有客观的预见可能性而主观上却没有预见作为要件,既然加重结果发生具有客观的预见可能性,则意味着基本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引发严重伤害甚至可能导致死亡的高度危险性因此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应在客观上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第二,罪刑相当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在解释法律时应当予以贯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者在解释故意伤害(致死)罪条款时应当从严掌握,尽力排除从主客观两方面看均属轻微,只是由于介入其他因素才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第三,刑法判决要考虑公众的接受程度对于处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边缘的行为,应该立足于社会一般心理做出判断在此类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涉案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而是多因被害人倒地磕碰或者原有病症发作等复杂因素导致死亡,类似于具有可谅性的失手打死人情形,将此认定为殴打行为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更易为社会公众接受 二如何区分殴打故意与伤害故意 在实务层面,如何区分殴打故意与伤害故意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区分殴打故意和伤害故意虽然具有理论意义,但是在实务层面具有相当难度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宜认定故意伤害罪,报最高法院经由特别减轻程序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通过考查案发起因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关系殴打工具殴打部位殴打力度和介入因素等进行综合判断区分 研讨会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观故意通过客观行为予以体现,在实务层面可以通过殴打力度殴打工具双方关系等客观要素认定主观故意一是打击工具,若被告人持有刀具铁管木棒等明显具有杀伤力的工具进行打击,可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二是打击力度与打击部位,若行为人仅是随手抓起身旁日常用品殴打被害人,或者采用拳打脚踢掌推的徒手方式殴打被害人时,通常情况下认定行为人仅具殴打故意但若打击没有节制或者当时场所特殊而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例如长时间殴打,或者在楼梯口车辆穿行的马路边猛推追打被害人的,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三是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力量差异通常可以超越打击工具打击部位等要素直接证明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如武术运动员拳打脚踢幼童或老者致其死亡,通常认定行为人的放纵行为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四是双方关系,某些特殊关系可以成为排除伤害故意的要素 三如何认定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的注意义务 对于被害人因对方推搡掌推强力转身甩手等行为而倒地磕碰或者致使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实践中分歧较大 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具有攻击他人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攻击行为,才可认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对于行为人实施甩手转身等防御行为造成他人死伤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类暴力程度较轻,但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应当综合考虑其主观意图被害人个体情况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判断其是否负有注意义务 研讨会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上述轻微暴力行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行为人意图对被害人造成轻微痛苦而实施的攻击行为这类行为受制于愤怒情绪,具有攻击性而且力度容易失控,又因为通过殴打他人发泄自己不良情绪应受谴责,因此行为人应当承担避免对方因殴打行为摔倒磕碰死亡的注意义务,一旦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就因未履行注意义务构成过失犯罪第二类是行为人意图摆脱被害人拉扯而实施的强力甩手转身等防卫行为这类行为因不具攻击性而风险较小,又因为处在被他人拉扯难于脱身的情形,通过用力甩手或者转身来摆脱纠缠确属本能之举,可谴责性程度较低,行为人通常不负预见并避免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的注意义务,除非争执发生在马路边行进公交车中等极易摔倒遭受磕碰的场合,或者对方是年弱老者或者年幼儿童 四如何认定事实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 在被害人因轻微暴力行为引发磕碰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中,涉案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也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具有相当性的事实因果关系,在被害人因轻微暴力行为倒地磕碰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中,涉案行为与危害结果虽然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缺乏相当性,故二者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被害人因轻微暴力行为而倒地磕碰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中,涉案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 研讨会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定罪的通常思路是,先从事实层面入手确定涉案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得以确认,才从层面入手结合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来确定其是否应当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从这一角度讲,因果关系旨在确定涉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属于事实层面的归因问题只要涉案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作用力,就可以认定二者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如果在刑事认定中否定因果关系,而在民事责任的界定中又承认事实上的因果联系,则势必造成刑民法律关系的无谓冲突,故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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