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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离我们有多远

2017-07-16 2页 doc 8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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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离我们有多远法制现代化离我们有多远 摘要:改革开放20年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制的基本精神逐渐深进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迈向一个法治的新世纪。这是一个令人可喜的局面,然而面对这个局面,很多人也许要追问“为什么在这之前中国没能走上法治之路”“实现依法治国以及法治的现代化,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之类的题目。在回答这些题目之前,我想有必要说明什么是法制,什么是依法治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治现...
法制现代化离我们有多远
法制现代化离我们有多远 摘要:改革开放20年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制的基本精神逐渐深进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迈向一个法治的新世纪。这是一个令人可喜的局面,然而面对这个局面,很多人也许要追问“为什么在这之前中国没能走上法治之路”“实现依法治国以及法治的现代化,离我们到底还有多远”之类的目。在回答这些题目之前,我想有必要说明什么是法制,什么是依法治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治现代化 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尤其是法学界一个众所关注的热门话题,然而对于何谓“法治”,理解与诠释却并不完全一致。通行的看法是,法治是“人治”的对立物,与独裁格格不进,因此,被独裁主义笼罩着的古代社会,尽大多数时期不存在真正的法治;更有一种观点以为,“法治”与“法制”体现了两个不同的层次,“法制”是存在于一切社会的“文化”形态,而“法治”则具有现代“文明”的属性。(1) 在西方,论及法治概念,常溯至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中提出了法治观点: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是制订良好的法律。它的法治理论倡导了一种法律的至高无上,法律的神圣权威的社会观念,形成了支配西方长达二千多年的资产阶级法治传统。近现代以来,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时代自然法学派的代人物,都论及法治思想。但法治含义的系统提出和诠释却始于19世纪后期。这就是法学界所熟知的英国戴赛的法治三原则:“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正当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的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2)晚清以来,西风东渐,中国的统治者和思想家、法律学家们开始在法律形式上,结合本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精神背景和现实演绎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观念,然而,对法律权威的推崇始终没有成为国家与国民最为信守的理念。 法治字面含义是“法的统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人们应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统治”,但在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取其狭义,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3)法治的优点在于限制或防止专断独裁,有助于稳定社会关系,增强人们对自己行为和活动的预见能力;有助于保护个人自由,即禁止某些干预个人自由的行为;有助于维护个人尊严。(4)关于法治的优点,亚里士多德作了精辟的:第一,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多数人的意志优于少数人的意志;第二,法治具有公正性,人治易于偏私;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第四,法律排斥专断与特权。 中国事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方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其中包括实行法治的经验。但是,在整个古代,中国实行的法治在精神与意旨上与现代法治大异其趣。古代法治以独裁而非***为基础,以等级特权而非主体同等为条件,以义务性压制型法而非权利性救济型法为主要导向,以统治者的意志而非民众的理性为依回。以严刑峻法为特征的法治在秦朝发挥到了极致。它让后人联想到的是惩罚、弹压与恐怖。中国历史上固然也有法家主张的法制,但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与古希腊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有着根本区别。在中国历史上,先秦时期出现了“以法治国”的主张,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地将之称为“法治”。有的著作对此颇不以为然,以为法家所提出的治国理论不成其为“法治”,由于它只涉及法的“功能”而非法的“价值”,回根到底是“人治主义”的。(5)确实,先秦法家所谓的“以法治国”维护君主独裁并十分注重法的工具作用,但假如仔细研究一下法家的理论就会发现,它实在是一套以“法”为中心的非常体系化的学说。比如《管子》一再讲“道法”,曾说“先律必法道”(6),以为法律必须依据、体现某种基本精神;主张“令尊于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7),并没有把君主完全排斥在法的约束之外;又如商鞅将“法”、“信”、“权”作为治国三要素,他首先夸大“法者,君臣所共操”,然后才说“权者,君主所独制”,就是为了突出“不以私害法”(8)的原则。所以,仅就理论层面而言,假如断言法家学者完全不***的价值,恐怕也不尽然。当然,法家的“法治”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化的法制,然而,假如一般的讲“法治”,似乎不一定必须设定某一时期或某种制度的条件。一方面,和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法治也有一个发展演化的过程,承认古代的法治论,不但不妨碍,而且有利于理解和阐释现代法治的精神。另一方面,即使是现代社会的法治,由于其所处环境和所赖以生存的社会制度有别,意义也不尽相同,即如我们讲“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有它们特定的内涵。有的学者讲“中国古代人治下的法治”(9),应该说是不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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