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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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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出台《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2016年1月4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5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多项扶助关怀政策,福祉群众幸福生活。   《实施意见》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计划生育家庭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部分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为此,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计划生...
《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进一步做好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2016年1月4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5部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出多项扶助关怀政策,福祉群众幸福生活。   《实施意见》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计划生育家庭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部分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为此,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全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调整提高了特别扶助金。全区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重要性,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推动计划生育事业发展。   《实施意见》强调,要落实各项扶助关怀政策措施。一是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从2016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提高到: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40元、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45元。调整标准后,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分担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二是要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100元的参保缴费补贴。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由户籍地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及时纳入。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三是要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给予免费。对确有需要、自愿要求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按实际服务费用据实结算,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调整使用现有有关卫生计生专项资金解决。自治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便利,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服务。四是要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予以安排。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自治区惠民殡葬政策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纳入丧葬费补贴范围。   《实施意见》特别强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考核到位,取得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制定更加具体的工作和政策措施,精心安排部署,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卫综合〔2015〕20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人口计生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残联、计生协:   为进一步做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工作,根据省卫计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家庭)〔2015〕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自2016 年起,年满60 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 元、700 元;年满49-5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 元、500 元。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特别扶助标准与群众生活水平提高和物价上涨幅度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对经济薄弱的区给予一定补助。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确保特别扶助金及时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二)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三)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员或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特别扶助对象,区人民政府、街道(镇)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缴费的特别扶助对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补助金额不超过本市设定的最高档次缴费标准。(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四)提供优先优惠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和补贴。年满60 周岁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或者年满70周岁的特别扶助对象,可以申请政府购买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五)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符合惠民殡葬条件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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