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浙江2016年产假规定最新法律条文

2017-05-03 3页 doc 7KB 10阅读

用户头像

is_998870

暂无简介

举报
浙江2016年产假规定最新法律条文浙江2016年产假规定最新法律条文   1月14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意味着浙江“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下周一(1月18日)省政府还将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工作会议,研究具体部署和落实。   2016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入法,成为核心内容   本次《条例》修改主要有十二处,此外对条文顺序、有关部门名称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条例》最大的改变是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正式写入法规。...
浙江2016年产假规定最新法律条文
浙江2016年产假最新法律条文   1月14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意味着浙江“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下周一(1月18日)省政府还将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工作会议,研究具体部署和落实。   2016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入法,成为核心内容   本次《条例》修改主要有十二处,此外对条文顺序、有关部门名称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条例》最大的改变是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正式写入法规。   十二处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原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一孩政策”、“晚婚晚育”完成历史使命,功成身退。计划生育法规的核心从“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转变。   这五种情况可以实现“一家三宝”   解读:第3—5处修改,主要是相应调整了再生育的具体适应情形,原十一种可以“生二胎”情形调整为五种允许“生三胎”的情形。新增对收养和送养子女家庭的生育规定。   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妈妈产假再增30天,爸爸也有15天护理假了   解读:第6—10处修改,主要针对“技术服务”和“奖励与保障”两方面,删除了有关避孕节育、生育、晚婚晚育奖励等内容,调整了独生子女奖励,特别是新增了夫妻双方的福利待遇,女方增加30天“奖励假”,而男方原本需晚育才享有的7天护理假,直接去掉了前置条件,并增至15天。这些修改体现了计划生育政策从“管理为主”向更注重“服务家庭”转变。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九、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十、删去第四十六条。   提高违法成本,杭州居民超生至少要罚17万   解读:第11、12处修改,主要对违法处罚进行了微调,如超生、未婚先育、非婚生育、低龄生育等。违法情形基本不变,加大了罚款力度,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十一、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条文中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将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原规定是“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以杭州为例,2014年杭州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632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555元。如果不符合规定,多生一个,按2—4倍罚款,且夫妻双方都要罚,也就是说,居民家庭要缴纳社会抚养费178528—357056元,农村家庭需缴纳社会抚养费94220—188440。 推荐更多相关的内容参考: 1. 2. 3. 4. 5. 6. 7. 8. 9. 10.
/
本文档为【浙江2016年产假规定最新法律条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