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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贸易银行法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2017-03-23 1页 doc 6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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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贸易银行法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浅议我国贸易银行法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内 容 提 要 于2001年11月13日加进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 ),WTO的同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进世”,就是金融法律的“进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进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我国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在构想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及当今各国的趋势,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采取...
浅议我国贸易银行法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浅议我国贸易银行法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影响 内 容 提 要 于2001年11月13日加进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 ),WTO的同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进世”,就是金融法律的“进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进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我国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在构想银行业的经营模式之前,我们有必要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及当今各国的趋势,除此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采取具体时,可以采取折衷方案,使银行实现由分业到混业的平稳过渡。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的混业立法模式。在外贸业务方面,加进WTO时就答应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进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等城市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答应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治理条例》第17条(四)项,答应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以下简称《贸易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贸易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贸易银行法》第43条的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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