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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2017-06-06 5页 doc 10KB 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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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最高院民一庭: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投稿邮箱 t***@51lsh.com 进律师群 加微信:santuoer 转自:家事法务(jiashifawu),转载已获授权,在此致谢! 一简要案情 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
最高院民一庭: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
最高院民一庭:如何处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 投稿邮箱 t***@51lsh.com 进律师群 加微信:santuoer 转自:家事法务(jiashifawu),转载已获授权,在此致谢! 一简要案情 王某某与尹某1990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对尹某在外的交往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时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事后由于尹某不回家居住,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尹某共计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伤后到重庆建设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右胸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医疗费1140.30元王某遂起诉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尹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王某某受伤并非其打伤,而是王某某自伤自残造成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各持己见,协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王某某认为尹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且有第三者,要求尹某赔偿,因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历处方证实其被尹某打伤属实,可以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由于双方未离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视为共同的,尹某有过错,可在处理财产时对王某某适当照顾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属精神赔偿范畴,因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该费用可作为精神赔偿抚慰金予以主张共同存款有西南证券公司的股金21000元和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对共同财产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权利尹某虽有过错,但要抚养子女,可适当少分 故判决如下:1准许王某某与尹某离婚;2婚生子由尹某抚养,王某某从2004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3位于谢家湾民主三村41栋4-2-1号房屋一套归尹某所有,尹某给付王某某房屋折价款5万元位于谢家湾民主五村13栋7号房屋一套由王某某承租使用;4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王某某分得11000元,尹某分得10000元单位股金15000元,双方各得一半;5家庭其它财产,尹某分的长虹21寸彩电1台佳迪窗式空调1台小鸭圣吉奥洗衣机1台五开门衣柜1个双人床1章书柜1个桌子2张板凳4个容声电冰箱1台王某某分得长虹柜式空调1台长虹34寸彩电1台木沙发1套电视柜1套单人床1章桌子1章凳子4个梳妆柜1个个人的衣物归个人所有;6共同债务2000元,由双方各承担1000元;7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8驳回王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不属实,该款早已被取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是尹某造成的,请求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本人所有;请求判决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365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尹某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尹某缺乏家庭观念,从2003年7月后经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伤王某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王某某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费4000元,由于该笔费用是指王某某与尹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尽陪伴义务,另一方给予的补偿费用,名为空床费,实为补偿费,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约定,依法应予支持王某某提出婚姻过失赔偿及医疗赔偿问题,由于尹某将王某某打伤属实,尹某称王某某受伤系自伤自残,但无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应认定尹某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要求尹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某称在证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已全部用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此笔费用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因此该项请求不能成立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鉴于婚生子由尹某抚养,且原审判决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该项判决应予维持 故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判决第123****68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7项为:尹某给付王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元;3尹某给付王某某补偿费4000元;4尹某赔偿王某某医疗费1140.30元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王某某诉尹某离婚案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王某某主张的4000元空床费是否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将空床费纳入精神损失补偿的范畴,直截了当的说就是认定该协议无效,这种判决显得稳妥而终审判决承认空床费协议有效,相当于彰显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强调了民法中法无限制即为合法的准则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法院似乎保护了王女士的权益,但就空床费协议本身而言,法院是不能认定该协议有效的因为法院这样的终审判决,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通过约定金钱补偿的方式,不履行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从而使其中一方的法定权利落空从法理上来说,夫妻之间应当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而配偶权又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最直接体现作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应当是其法定义务对于法定义务来说,显然是不能转移和转让的试想,如果王女士不要求离婚,而是提出陪睡要求,丈夫以空床费协议来回应,难道法院就会判决王女士拿钱却应该守空床吗?     [1]  另有观点认为,婚姻关系不是关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等义务不能合同化,否则会出现婚姻商品化的趋势,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 承办人认为,本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论是很正常的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观念相互碰撞的情况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无可厚非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来讲,对于起诉到法院的这类纠纷不能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总要权衡利弊拿出解决的办法,宗旨还是要公平合理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无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完全出于双方自愿,协议内容又无违法之处,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有人担心支持这类空床费的协议,是否会误导人们认为支付了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相关义务我认为认定空床费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支付了所谓空床费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关义务当初双方之所以签订这样的协议,妻子一方的本意还是希望能用经济制裁的办法尽量把丈夫留在自己身边,而作为丈夫的尹某所以会签订空床费的协议,恐怕也是出于想保住婚姻的考虑,不得不为自己夜不归宿的行为付出些经济上的代价 至于有人认为,丈夫陪伴妻子是法定的义务,不知这个结论源自何处?何谓法定的义务?似乎应该理解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但悉数现行婚姻法的所有条款,只是在十六条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生育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了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从哪里可以推出夫妻有互相陪伴的义务抑或夫妻有同居的义务呢?婚姻家庭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感情因素及当事人的隐私范畴,有些问题涉及到道德领域,有些问题或许与传统的**俗有关,法律不可能调整婚姻家庭中所有的问题,而只能确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因而也没有理由禁止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调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各种具体关系当然,协议的内容以不违反法律无碍公序良俗为限 如果本案中王女士向丈夫提出陪睡要求,能否实现这一要求取决于丈夫的态度,法律没有权利强迫做丈夫的陪妻子睡觉,就像没有权利强迫妻子陪丈夫睡觉的道理一样如果妻子对丈夫拒绝自己陪睡的要求无法容忍,其从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说,只能是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无论如何,不能从本案对所谓的空床费协议效力的认定中得出推论,认为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夫妻生活等涉及人身权利和个人隐私的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订立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其主张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在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夫妻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就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属于一体,只有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共有基础的丧失才发生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法院在夫妻不离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请求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就相当于某人将自己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在法律上并没有实际意义故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决对方支付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支付相关费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行支付的,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尚不足以支付该笔费用,义务人还需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 四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1]源自山西新闻网 执笔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学**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2016最值得关注的2个法律公号   (ID:lawbusiness)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推荐理由:专注企业,追求极致汇聚全国律师专家学者以及优良企业跨界合作传递企业法讯,共享实用干货,对接中小企业法务需求,是企业总裁企业法务商务人士的必备法律助手,让企业更懂法,让法律为企业保驾护航 (ID:lvmailawyer)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推荐理由:一个有态度不妥协的新兴法律自媒体,致力于:传递法律资讯,共享实用干货,提供便利工具,助力律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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