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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法条逐条释义,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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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法条逐条释义,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法条逐条释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运输合同概念的规定。法律规定各类典型合同,其划分的基本依据就是主合同义务,运输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就是运输旅客或者货物行为和运费(运输费用)给付。所谓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包含“运输”行为和“旅客或者货物”对象两个方面的必要内容,需要使用运载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实现地理上的位移。如...
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法条逐条释义,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
最高法院《民法典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法条逐条释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运输合同概念的规定。法律规定各类典型合同,其划分的基本依据就是主合同义务,运输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就是运输旅客或者货物行为和运费(运输费用)给付。所谓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包含“运输”行为和“旅客或者货物”对象两个方面的必要内容,需要使用运载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实现地理上的位移。如果某项行为不使用运载工具或者位移对象不是旅客或者货物,则并非典型运输合同法律规范所指运输行为,例如信件邮寄、电信电话传送等不属于运输合同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但是,邮政部门委托第三人使用运载工具运送邮件实现特定位移时,双方原则上仍可成立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分类:以运输对象为划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大类;以运输方式或者运输工具为标准划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内陆)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等;以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多少为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划分为单一的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含单一运输方式的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以运输路线是否在一国之内为标准划分,运输合同还可以划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我国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相应专门制定颁布一些单行法并缔结或者参加了若干国际条约,如制定《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其相关行政法规,加入1999年《统1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又称新《华沙公约》)和《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简称《1974年雅典公约》)等,这些单行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均有专门的运输合同规范。第八百一十条【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通常、合理运输要求的规定。公共运输一般首先具备公益性即公用事业性,其次具备一定垄断性,由此形成广大社会公众日常普遍的生活生产需求与承运人在缔约上的强势地位。现今可以明确的公共运输有城市客运服务出租车运输、道路公共汽车运输、城市地铁运输、公共航空运输、铁路公共旅客与货物运输等。本条并没有限定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该项强制义务系限于缔约时还是贯穿从缔约到履约全过程,因此,本条承运人强制义务既适用于缔约阶段(称为强制缔约义务),还可以拓展至运输过程中(形成强制履约义务)。如何正确界定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范围。一是要根据有关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社会一般概念和运输中的具体情形,合理判断。二是针对公共运输承运人将某些旅客、托运人列为拒载“黑名单”等问,涉及承运人拒载是否另有法律依据。如果承运人拒载另有法律依据且其法律依据与本条主旨无违,可以认定承运人拒载合理,有关旅客、托运人要求运输则不合理。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违反强制义务的法律后果:承运人在缔约阶段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可能承担强制缔约责任、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在履约阶段违反强制义务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2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合理时间安全运输的规定。本条规定承运人的一项主合同义务即运输义务,涉及最基本的三点要求:一是时间要求;二是安全要求;三是目的地要求。这三点是运输合同最基本的主要条款,是运输合同双方通常首先明确约定的三项基本内容。在法律适用上,在铁路、航空、海上旅客运输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等有运输单行法规定的领域,应当优先适用《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运输单行法和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等运输公约,并准确理解各单行法特别规定的立法意图(如《海商法》第50条关于超出“明确约定的时间”迟延交付责任的规定)。对于运输安全的要求,有关单行法及其相关法规或者部门规范性文件均有大量专业技术和监管规范,审理运输合同纠纷时注意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同时,还要根据有关单行法特别规定的精神,适度平衡运输各方的利益与风险。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线路方面负有一项基本义务,其应当按照习惯的或者通常的路线进行运输,不得无故绕线、绕道(绕路)或者绕航。约定的运输线路一般根据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具体约定确定,有关约定可能在正式运输合同文本中载明,也可能体现在托运单、订舱回单等双方要约与承诺的缔约文件中。“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行业习惯约定俗成的运输路线或者能够进行较为安全、便捷、经济运输的合理运输路线。第八百一十三条【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3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规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主要义务。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一般缔约和履约实践做法是“先买票后乘坐”,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一般是在购买运输票证时履行,旅客没有支付票款一般不能取得运输票证,首先导致承运人不愿缔约,所以旅客运输合同一般是在缔约时旅客即履行了支付票款的义务。当然,对于出租车载客等实行运到后付款的运输,乘车旅客仍是支付运输费用的主体。对于货物运输合同项下运输费用支付的主体,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作为运输费用支付主体是原则性的、无条件的,而收货人作为运输费用支付主体则是例外的或者有条件的。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基于托运人的委托和约定而发生,托运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自然是完全的运输费用支付义务主体;而收货人(这里所指收货人一般是不同于托运人的其他人)系因托运人指定而在目的地接收货物交付的人,其原本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而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收货人原则上不是运输费用支付的义务主体,即使收货人实际支付了运输费用,也未必就意味收货人在运输合同项下本身有义务支付(不排除有关买卖合同中约定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是关于运费费用支付问题,《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运输单行法有专门规定的,优先适用其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条文要义】4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本条是关于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的规定。一般而言,旅客取得客票时,客运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同时意味着旅客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了购票款。但是,在国际旅客运输合同中,由于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通常情形下,客票就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即承运人向旅客签发的客票就证明了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了运输合同。因此,旅客取得客票的时间就是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但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可以与客票取得时间不一致。比如,在航空运输合同中,旅客与承运人约定运输合同从旅客登机时成立,则航空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就是旅客登上飞机的时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承运人无需按照传统的窗口购票的方式向旅客交付客票,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向旅客显示订票成功。因此,本条对《合同法》第293条条文进行细微修改,将“交付”客票改为“出具”客票。但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可以不在承运人出具客票时成立,比较典型的情形是出租车、网约车运输中,按照交易习惯,在旅客登上出租车或者网约车司机接单时即告运输合同成立。当前,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客票实名制进一步被推广,越来越多的运输领域将实现客票的电子化,旅客凭相应的电子客票信息就可乘坐交通工具。在这样的背景下,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就应当以承运人发出电子客票信息为准。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条文要义】5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本条是关于旅客按照有效客票乘坐义务以及客票丢失挂失补办的规定,第2款系新增加条款。通常情形中,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客票就明其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旅客凭客票就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同时,旅客也负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不得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其中,超程乘坐是指旅客自行乘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越级乘坐是指旅客自行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的等级席位。对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行为,第一,应当向承运人补交票款,补足票款属于旅客的义务,收取相应票款是承运人的权利。因此,承运人是否按规定向旅客追收相应票款,由承运人自行决定。第二,如果旅客不按规定补足票款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如:在铁路旅客运中,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本条第2款规定了承运人挂失补办的义务。旅客凭购票身份信息、购票成功电子信息等,有权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八百一十六条【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的规定。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因旅客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乘坐运输工具的情形。如果旅客不能按照客票的时间乘坐运输工具,系因承运人的原因所造成的,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办理退票。6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第八百一十七条【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旅客应当按照约定限量限类随身携带行李的规定。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而不是专门为了运输行李。但是,为了旅客乘坐途中的方便,承运人或者有关部门一般也允许旅客随身携带一定数量的行李。特别是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合同标的包括旅客、自带行李与托运行李。因此,承运人应免费为旅客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并对旅客的托运行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旅客具体在乘坐过程中可以随身携带的行李种类以及具体数量,则由运输合同或者相关管理规定予以明确。第八百一十八条【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旅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规定。(1)关于危险物品。本条所规定的危险物品是指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体所指的就是本条所列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物品,比如,烟花爆竹、雷管、炸药。(2)关于违禁物品。本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是指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物品,比如,枪支、毒品等。本条规定了旅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义务,旅客7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不得违反。如果旅客已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一经发现,有权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第2款同时规定,如果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此时承运人必须拒绝运送旅客,这是对承运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与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项义务以及旅客协助配合义务的规定。本条首先规定了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的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比如,在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飞机起飞前,乘务人员都会配合安全提示视频现场演示安全带的系扣要求、氧气面罩的使用方法、紧急出口的使用情形与方法等。此外,本条还规定了旅客乘坐交通工具的协助和配合义务。比如,公交车旅客因未注意到站信息已坐过站而要求司机临时停车,司机有权拒绝未到站停车,旅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不得无理要求司机未到站停车。第八百二十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客运承运人基本义务以及迟延运输后的补救措施、责任承担的规定。8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根据本条规定,无论迟延运输是否归责于承运人,只要发生迟延运输的情况承运人都负有告知和提醒义务,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本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问题,首先需要判断迟延运输造成的损失是否归责于承运人。如果迟延运输是由于承运人班次调配、工作协调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旅客因此遭受的损失也应由承运人承担。如果迟延运输是由于天气原因、航空管制等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以及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则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一条【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改变服务标准后其相关义务的规定。本条所规定的内容,体现着这样一条基本原则,即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的行为导致对方获利的,其不得以对方因此获利为由额外向对方主张相应的对价。相反,一方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其则负有补偿对方相应损失的义务。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救助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应当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尽救助义务的规定。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旅客的救助义务是客运合同下承运人应承担的重要法定义务,根据本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9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协助对旅客的急病、分娩或危险状况采取救助措施,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放任不作为的态度,可以认定承运人未尽到法定义务,承运人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八百二十三条【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应负责任以及免责事由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内容,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应当承害赔偿责任,这是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在归责方面的基本原则。伤亡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则是该原则之外的例外情形。总体上看,该条采取的是严格责任。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专门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中也采取相同立场。同时也要注意结合本法第822条平衡对承运人利益的保护。根据本条第2款,按照规定可予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应当适用于第1款的规定。该规定凸显出在旅客人身安全保护领域,承运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以金钱为对价。第八百二十四条【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10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毁损、灭失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于随身携带的物品,旅客自身即具有较强的看管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因自身原因造成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一般应由旅客自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交通工具毕竟是由承运人工作人员占有和管理,相比之下,承运人通过其工作人员掌控、支配交通工具的能力优于乘客,承运人也有义务注意看管和保护这些行李物品的安全。在行李安全和损害赔偿问题上,本条的规定不同于第823条。关于归责原则,对于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毁损、灭失,承运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旅客托运行李毁损、灭失的处理原则。不同于第1款关于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损毁、灭失问题,行李托运办妥后,旅客将其对行李的占有、支配暂时移转给了承运人,旅客已经脱离了对行李的占有和支配,对托运行李的运输本质上属于货物运输,所以本条直接规定托运行李按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如实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情况义务的规定。三大运输单行法对托运人的如实申报与货物运输有关情况义务分别作了规定。依照本条规定,托运人的告知义务主要包括:第一,11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收货人的姓名、名称以及凭指示的收货人。第二,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和数量。第三,收货地点等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属于履约中的过失,包括托运人申报的情况不真实和怠于告知两种,对于由此而发生的损害,托运人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责任。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托运人提交与货物运输有关文件义务的规定。货物的运输往往会涉及各种手续,特别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涉及出口货物的报关以及检疫、检验等手续。本条中仅对托运人应当办理的手续列举了审批、检验两种,但是按照和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应当办理的手续不限于这两种,例如,申报所运输物品的详细情况,动植物检疫、港口准入等。对于某些危险物品的运输,还需要办理危险运输许可证等准运手续。对于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或者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应当对货物履行妥善包装义务的规定。12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本条所指的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即为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包括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安全)而进行的包装。运输包装与货物作为产品的包装是不同的。产品包装除了为产品的安全(包括运输安全)的目的以外,还有其商业目的。而运输包装主要考虑安全问题。有些产品包装本身就符合运输包装的要求,故产品包装与运输包装是相同的。有些产品包装并不能满足运输安全的要求,需要另行进行运输包装。我国有关运输单行法《铁路法》、《海商法》也具体规定了托运人的包装义务。运输合同对运输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民法典》第619条关于“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的规定处理。如果托运人不按上述方式进行包装的,视为托运人违反该义务,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请求托运人按要求重新包装。第八百二十八条【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的特殊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妥善处理,此为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加以排除。我国三大运输单行法也对运输危险货物作出了规定。托运人应当在危险品上做出标志和标签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标上“危险物品,请注意”的标签;在易燃的物品上贴上“火”的标志。13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托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行使变更履行运输合同权利的规定。托运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或者客观原因,可以要求承运人变更货运合同的内容。变更的事项可以是:(1)中止运输,即暂时停止货物的运输,等一定的事由发生或者消除后再继续运输;(2)返还货物,即承运人将货物运回起运地并交还托运人,这一般会导致货运合同的终止;(3)变更到达地,即变更货运合同中约定的运输所要到达的地点,也就是变更交付货物的地点;(4)变更收货人,即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因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对于已经履行完毕部分的运输服务,承运人有权按照比例收取运费,也有权收取因此而增加的运费。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收货人提货义务的规定。在货物运输中,收货人一般不能准确知道到货时间,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收货人。承运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之后,如果其知道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有权领取货物。作为义务来说,如果收货人不能及时领取货物,会因占用承运人的仓库、设备、运输工14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具以及人力等而影响到承运人的利益。因此,当收货人收到接货通知并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支付必要的费用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收货人检验货物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收货人检验货物的期限问题,规定了不同情况下验货时间的确定规则。首先,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都有相关规定,其次,按照运输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如果运输合同当事人对验货时间有明确并有效的约定,应优先适用约定条款,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验货。再次,如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确定。对于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可以推定货物交付时符合合同约定。本条对运输合同收货人迟延检验货物法律后果的规定,采取的不是权利消灭说,而是举证责任转移说。本条中强调的初步证据,意味着收货人即使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但以后他仍可以提出据此进行异议和索赔的相反的证据,一旦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承运人仍应当赔偿。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15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本条是关于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及免责事项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在于将货物按约定安全运送至目的地。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主张自己无过错而免责。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只要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承运人均应负责,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货物货损灭失是因为本条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确定货损赔偿数额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三个规则确定货物的赔偿额:一、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总的赔偿数额,也可以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实践中,当事人办理保价运输实际上也是对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1.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确定;2.按照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三、其他特别规定。《海商法》、《铁路法》等有关单行法等特别规定。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条文要义】16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本条是关于单式联运承运人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联运,是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或者多样的运输方式从事运输活动。联运的主要特征在于货物需要在不同运输工具之间进行转移,其中,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从事的运输活动即为本条规定的单式联运。单式联运中,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对全程负责的承运人,可以称之为“全程承运人”或“订约承运人”;接受全程承运人委托,从事具体区段运输的承运人,可以称之为“区段承运人”。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定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同时为更好地保护货方的利益,本条规定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不必然得出各区段承运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承运人丧失运费请求权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承运人丧失运费请求权。对于已经收取的运费,托运人也可以请求返还。即便货物灭失前已开展了部分运送任务,也不可收取部分运费。这是基于货运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考量。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文要义】17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本条是关于承运人留置权的规定。本条就承运人留置权的条件作出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围绕货物留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本条作出的特别规定外,应适用《民法典》物权编以及有关留置的其他法律规定处理。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承运人提存权的规定。《民法典》第570条至第574条对提存的适用范围、方式、法律后果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本条是提存在货物运输合同领域的具体化,对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原因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第570条规定了合法的提存原因,主要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的标的,应为债务人依合同的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且适合于提存。对于标的物不适合提存,如易于腐烂的食品,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提存部门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收货人不明”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不知道收货人。第二,收货人下落不明。第三,货物权属出现争议,出现两个以上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交付货物,需要很长时间或者花费过大或者根本无从查起,此种情况构成收货人不明,承运人难以确定交付对象的情况。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八百三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18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单式联运与多式联运的区别在于单式联运各区段运输方式相同,承托双方权利义务适用的法律制度相同;多式联运各区段运输方式不同,不同区段当事人权利义务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立法现状,运输方式可分为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国际海上运输、国内水路运输(沿海与内河可被视为同一运输方式),需要注意的是,《海商法》第4章第8节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在内的多式联运合同,涉及含国际海上运输在内的多式联运合同时,优先适用《海商法》。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收货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运输合同责任的人。托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根据多式联运合同提取货物的人。区段承运人,是指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完成区段运输的人。区段承运人不是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签订区段运输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第八百三十九条【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的规定。虽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区段承运人就特定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此种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不允许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19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除或限制。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能够确定货物损失发生的运输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根据区段运输合同向区段承运人进行追偿。第八百四十条【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义务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以及保证按照该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本条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提单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可以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也可以由其授权的人签发。签发何种类型的多式联运单据,由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的需要进行选择,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托运人的要求相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类型决定着单据转让及货物交付所适用的规则。第八百四十一条【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托运人赔偿责任的规定。本节没有规定托运人在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中的义务,对此可适用本章第3节关于托运人义务的相关规定。按照本条的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有过错。按照本条规定,即使20最高法院《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但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给多式联运经营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四十二条【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条文要义】本条是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度的规定。如果能够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均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货物损失发生在多个运输区段,而且能够区分各自损失,可以根据损失分别适用不同区段的法律。如果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严格责任,只能依据本法第832条规定主张免责抗辩。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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