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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能否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2017-03-23 3页 doc 7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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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能否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立遗嘱能否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案情」   江柳茂于1994年10月结婚,1995年9月江柳茂的妻子生育1男,取名江平。1998年4月,江柳茂的妻子因车祸身亡。江柳茂得子丧妻,心里狠不是滋味,只有1心想着寄希望在儿子的身上。但由于江柳茂的过分溺爱,江平养成了许多恶习,经常在学校与同学打架,结伙抽烟喝酒,且干起了偷鸡摸狗的事情,江柳茂无法管教。2006年,江平辍学在社会上流荡。2007年11月,江柳茂因患癌症离开人世。去世之前,江柳茂留下遗嘱:江平不务正业,败坏了江家的名声,且不在家好好照料父亲,因此江平不得继承遗产,遗...
立遗嘱能否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立遗嘱能否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案情」   江柳茂于1994年10月结婚,1995年9月江柳茂的妻子生育1男,取名江平。1998年4月,江柳茂的妻子因车祸身亡。江柳茂得子丧妻,心里狠不是滋味,只有1心想着寄希望在儿子的身上。但由于江柳茂的过分溺爱,江平养成了许多恶习,经常在学校与同学打架,结伙抽烟喝酒,且干起了偷鸡摸狗的事情,江柳茂无法管教。2006年,江平辍学在社会上流荡。2007年11月,江柳茂因患癌症离开人世。去世之前,江柳茂留下遗嘱:江平不务正业,败坏了江家的名声,且不在家好好照料父亲,因此江平不得继承遗产,遗产由患病期间1直照看我的朋友苏某继承。江平得知此事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分歧」   第1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来处置遗产。任何公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都具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1。因此在本案中,应当按照江柳茂的遗嘱处置遗产,即全部都由苏某继承,江平不得继承遗产。   第2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为父母所留遗产的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但《继承法》又同时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江平作为江柳茂的儿子,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江平作为遗产的第1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江柳茂的遗嘱部分无效,应当为江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由江柳茂的朋友苏某继承。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柳茂的遗嘱是否可以剥夺其未成年人江平的继承权。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有遗嘱抚养的,按照协议办理。”由此可见,我国遗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3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本案涉及到了第1、第2种继承方式。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有两种:1是遗嘱继承;2是遗嘱赠与。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1种方式。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虽也是1种继承方式但,但其优先于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如果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就应当首先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有遗嘱但遗嘱被人民法院判决无效,以及有遗嘱但遗嘱仅处分了部分财产的情况下,才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而遗赠是指公民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1部分和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遗嘱的特殊形式。它与遗嘱的区别在于:1、在遗赠中,获得财产的不是法定继承人,而是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其他非法定继承人。而在遗嘱中获得财产的肯定是法定继承人中的1人或数人;2、遗赠是1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将遗赠内容载入遗嘱,不需要遗赠受领人同意即为有效;3、遗赠受领人并不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只是从继承人或其他遗嘱执行人那里取得遗赠财产;4、1般情况下,遗赠受领人在受领遗赠中,不负有义务。但如果在遗赠中写明受赠人接受遗赠要完成遗赠人指定的1定公益义务时,受赠人必须履行遗赠指定的义务后,才能受领遗赠。   综上所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不仅可以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律是禁止以遗嘱方式剥夺其继承权。《继承法》规定遗嘱自由的同时,对遗嘱自由又作出了1些限制性的规定: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是1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因其不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被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遗嘱内容若违反上述规定,违反的部分1律无效。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无效。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多分1部分遗产。   另外,《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1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江平没有以上所列的行为,因此他有权继承其父亲江柳茂的遗产。本案中,江柳茂儿子江平不务正业为由,剥夺其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江柳茂的遗嘱没有给未成年的江平留下适当的遗产,以保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儿子的正常生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其遗嘱部分无效。当然,江柳茂的遗嘱也不是全部无效,只要为江平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其他部分江柳茂仍可以自由处理。作为遗赠,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苏某有权继承江柳某的遗产。   法官温馨提醒: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未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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