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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吗?

2017-05-02 4页 doc 8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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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吗?2016年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是不是说明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呢?本文是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 开始全面登记 三类主体可查询   1月20日晚间,在征求意见结束近9个月后,国土部公开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已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比暂行条例,细则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国土部地籍司原副司长向洪宜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细则...
2016年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吗?
2016年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吗?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是不是说明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呢?本文是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内容,仅供参考。   不动产登记真的来了 开始全面登记 三类主体可查询   1月20日晚间,在征求意见结束近9个月后,国土部公开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细则已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比暂行条例,细则为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更加详实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国土部地籍司原副司长向洪宜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细则的出台也标志着不动产登记将在地市执行层面全面落地实施。   除了细则的出台,确保不动产登记实施的前提——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整合也已经基本完成。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国土部获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的数据,全国335个市(地、州、盟)、2789个县(市、区、旗)完成职责机构整合,占比分别达到100%和98%。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在部署2016年工作时亦特别强调,今年要重点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基层落地,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   不动产开始全面登记   在《物权法》颁布9年后,我国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迎来了全面统一登记阶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和抵押权等均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内。   细则在此前的基础上,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完善。   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例,细则称,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业主在购房时,绿地等公共设施无疑是摊到房价中去的,细则也首次把这部分产权归属为业主,也就是说业主享受这部分产权的收益、处置等权利。”易居研究院分析师严跃进介绍。   严跃进举例称,未来小区内张贴广告、物业服务用房等收益或也将统一明确划归为业主共有。   与此同时,根据细则,军队的不动产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土地和不动产均纳入登记范围。   “细则”出台后,不动产登记的新增部门将渐入轨道,但在超图软件国土事业部总经理谢明辉看来,不动产登记的存量数据库的建设,多部门协调力推不动产登记的机制仍需完善。   不动产查询受限制   在不动产登记全面实施之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处理因被认为和降房价和反腐相关,被广泛关注。   谢明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动产的全面登记和实施,也将推动决策部门更清楚地掌握我国各类不动产的“家底”,将原来相关统计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转为统一登记,也为房地产等各类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相比“降房价”的效果,谢明辉更倾向于认为,精准的数据更有利于房地产的稳定。   细则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进行了,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该条规定办理。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相比“征求意见稿”,细则新增了“查询目的的说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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