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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

2017-04-19 1页 doc 5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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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   你了解陕西省的二胎政策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
陕西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   你了解陕西省的二胎政策吗,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二胎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   (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四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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