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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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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内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内容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以境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内容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内容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是指境内机构发生的外币现钞的收取、提取以及相关的结汇和购汇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机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以境内机构为客户,负责审核并为其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业务的银行。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行为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币现钞收付异常的境内机构、经办银行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第五条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币现钞的收付,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不得以虚构交易等方式骗取外币现钞收付,逃避外汇监管。   第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收取外币现钞,但应按规定在经办银行办理结汇,不得存入经办银行转为现汇: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与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间开展的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交易(以下简称服务贸易);   (三)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服务和补给物品的费用;   (四)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常项目交易,境内机构可以按规定在经办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提取外币现钞:   (一)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项目交易;   (二)向战乱、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支付的服务贸易支出;   (三)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   (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可以结汇或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境内机构因交易的特殊性确需提取外币现钞的,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应认真审核提取外币现钞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第九条 经办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当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的一致性,以及外币现钞交易的必要性等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条 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项下外币现钞收付时,经办银行应当审核可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单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对审核单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当要求境内机构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第十一条 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符合法规规定且被经办银行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经办银行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分次办理外币现钞业务,经办银行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由境内机构单方面出具的或者通过网络下载(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境内机构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业务,应遵守我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经办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结汇、存入外币现钞账户、提取外币现钞和境内划转等手续。   第十四条 银行同业之间、获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及上述机构之间,因外币存款、兑换等业务发生外币现钞收付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外币现钞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不符合收取外币现钞条件并办理外币现钞结汇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数据的;   (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四)境内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五)经办银行未全面、正确、及时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币现钞交易单证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调查的;   (七)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1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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