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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2017-11-28 2页 doc 12KB 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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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2年 第4号) 现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马永伟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再保险公司设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2年 第4号) 现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马永伟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 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 第八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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