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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公文

2017-11-27 11页 doc 25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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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假公文伪造假公文 篇一: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 题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并呈泛滥之势,大街小巷遍布办证广告,更有甚者,部分地区和部分人以伪造、变造、贩卖假证为生,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经整治却依然猖獗。各地司法机关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中查获大量伪造证件及涉案人员,由于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所涉及单位及利益群体众多,在司...
伪造假公文
伪造假公文 篇一: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的若干问 题研究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并呈泛滥之势,大街小巷遍布办证广告,更有甚者,部分地区和部分人以伪造、变造、贩卖假证为生,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虽经整治却依然猖獗。各地司法机关在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中查获大量伪造证件及涉案人员,由于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犯罪所涉及单位及利益群体众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查证难和认定难等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在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做认真研究。 【关键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认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也做出了规定,该罪与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虽然犯罪客体不同,但在行为方式上有重合之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笔者将在下文中一并予以阐述。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文、证件、印章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一般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公文和证件均由国家机关制作和颁发,印章则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志,国家机关的公文和证件一般也需要在加盖国家机关印章后方能生效。因此,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在伪造犯罪中利益所遭侵犯的单位的性质是否为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由于刑法第375条第1款对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作了特殊规定,在适用特殊法原则的前提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中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前面四种机关。只要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侵犯了上述四类机关的正常活动,就应当认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 2 意,上述四类国家机关的內设机构如对外并无独立权限,在认定时则应予以排除。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各选择性罪名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为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只要实施伪造、变造、买卖三种行为之一便构成犯罪,对此观点笔者亦持赞成意见。然而犯罪对象的不同却往往也会影响选择性罪名的确定。举例来说,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往往伴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犯罪行为。按照传统理论,如果将整个伪造行为看作是一个整体,则为想象竞合犯;如果将伪造印章行为看作单独行为,则构成牵连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既不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因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一般情况下在加盖国家机关印章后方能生效,故伪造印章的行为应视为整个伪造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加盖印章后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的既遂,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一罪定罪处罚,而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当然,为了体现对该种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行为人在伪造的 篇二:伪造公文印章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 3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 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的决定。 二、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 部门核准件等凭 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阅读全文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 章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阅读全文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4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 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 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5 阅读全文 ?4伪造公文印章罪的相关标准 华律网小编整理了有关伪造公文印章罪的相关标准问题的解读: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 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 【英文标题】 Analysis of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Forging of Official Documents, Credentials or Seals 【作者】 曾亚杰 詹水清【作者单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类】 刑法分则【期刊年份】 2006年【期号】 1 6 【页码】 118 当前我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居高不下,假公文、假证件、假印章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对象——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又给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正确认定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属性和范围,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 一、国家机关公文的司法认定 国家机关公文是在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它是以国家机关或其内设机构为名义人的,它有规范的体式,它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一)关于领导批示。在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生活中,领导对某件事做出批示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批示属不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范畴,伪造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批示算不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尽一致。有人认为,“领导批示”虽然不具有国家机关公文的形式,但客观上其权威性等同于公文,在实际生活中其效力甚至超出一般公文。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也正是利用了一般社会公众对于“领导批示”的权威性的信任,以达到其目的,因此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当然侵犯 7 了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讲,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当然属于伪造国家公文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对此我们不敢苟同。诚然,“领导批示”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领导批示”毕竟是以领导个人的名义,代表的只是领导个人的意思表示,“领导批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对方并不一定遵照执行,从形式上讲,我国还没有将领导批示作为法定公文加以规定,从内容上讲,领导批示不符合公文的基本特性。何况,什么是领导、什么是非领导,什么级别、多大职务算领导,也很难界定;如果说伪造“领导批示”侵犯了国家机关公文的有效性和信用度,那么伪造“非领导批示”也会产生同样的后果。因此,伪造“领导批示”的行为不宜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处理。 (二)关于以负责人名义发布的文件。传统观点认为,国家机关公文是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把是否以国家机关名义作为判别国家机关公文的一个形式要件。如有学者认为,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制作的,代表本单位指导工作、处理问题或者联系事务的书面文件。[2]但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 的深化,国家机关公文的种类和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出现了大量以国家机关首长的名义签发的公文。这种以国家机关首长的名义签发的公文,不仅用于如命令、通知、函电、 8 布告、法律文书(如再审决定书)等一般性文书,也大量用于发布各类法规、规章以及对外签署的国际条约。有关的规定对此也予以了明确,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对“命令”的格式,规定“正文下一行右空4字签发人签名章”,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文中的“命令”是以个人名义制发的。我们认为,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对国家机关公文的定义,严格研究“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形式要件,将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对于虽然以个人名义发布的,但实质上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文件,应当被认定为是国家机关公文。 二、国家机关证件的司法认定 国家机关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国家机关颁发,用以证实身份、资格、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它事项的凭证和文件。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驾驶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许可证等。 国家机关证件繁多,伪造不同国家机关证件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刑法对一些特殊的证件单独列出,规定单独罪名。如伪造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的,规定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规定了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了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对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形,在适用法律时,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 9 在现实中存在一种由国家机关“印制”或“监制”的证件,如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印制的学历证书等。对于以国家机关“印制”或“监制”的证件,由于印制(监制)机关印制(监制)证件的目的是加强对证件样式的统一管理,以此保证证件具有固定的规格和版式,且印制(监制)的对象也限于空白证件,证件的内容由签发机关审查、填写,并对其负责,因此,这类证件的性质应由证件签发机关的性质决定,签发机关是国家机关的,这个证件就是国家机关证件,签发机关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的,这个证件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证件。我国刑法只规定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没有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证件罪,因而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证件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国家机关印章的司法认定 国家机关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或者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国家 机关印章作为国家机关集中性的符号标志,是国家机关的象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如果说公文、证件侧重于证明内容的话,那印章注重的则是证明行为主体身份。除会议纪要、电报等少数几种公文外,一般的公文、证件都要加盖印章,公文、证件的信赖度很大程度上依赖附于公文、证件之上的印章的证明能力。因此,我国对国家机关印章进行了严格管 10 理,制定了周详的关于国家机关印章管理的规定。 (一)关于印影。对印影有不同的解释,日本学者认为,所谓印影,是指为了证明一定的事项而 显示在物体上的文字或者其它符号的影迹,它不仅是通过把作为表示人的同一性而制作的印颗盖在物体上而得到的,除了使用有合印的情形之外,也可以是拇指印和花押。[3]在我国,印影是指印颗“盖捺于他物体而显出之印文”[4]、是“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 [5]伪造印影是否属于伪造印章的范畴,我国学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伪造印章是指私刻公印公章的行为,如果没有刻制印章,而是在公文、证件上描画印文、戳记,或者仿写署押、签名,均非伪造印章。[6]另一种观点认为,印章应包括印形和印影。[7]因而伪造印形和印影均属伪造印章的行为。我们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印颗与印影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印颗是能独立存在的物体,印影不能独立存在,一般依附于公文、证件等纸质上;二是印颗有重复或多次使用的价值,印影一次一个,不能重复使用;三是印颗的印文固定在印颗里,通过加盖呈现公文或证件之上,印影是直接在公文或证件描绘印文。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性决定印章仅限于印颗,印影不能纳入印章之内。因此,伪造国家机关印影的行为不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但如果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描画国家机关印影的,印影实际上成了公文、 11 证件的组成部分,可以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罚。 (二)关于专用章。国家机关印章的种类繁多,除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编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 篇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cn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肖季业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1期 摘 要 由于市场需求旺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屡禁不止,其对建立国家公信力和社会诚信的负面作用不容小觑。鉴于此,我们应加深对此类犯罪的认识,区别对待特殊情形,同时着重打击使用伪造文书的行为,从源头进行遏制。关键词 伪造 公文 证件 印章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导致了社会生活中诚信危机的加剧,严重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 12 力,同时破坏了国家法治建设,其危害巨大。然而近年来,尽管执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不断增大,但这种“黑潮”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案件逐渐增多的同时,犯罪手段不断升级,甚至还形成了相关灰色产业链。?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犯罪行为自身所呈现的新特点新变化;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本文即对此类犯罪的认定中若干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对认识此类犯罪有所贡献。 一、伪造、变造行为 围绕本罪中“伪造”、“变造”的犯罪行为,目前主流观点认为,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变造包括了有形变造和无形变造。受篇幅限制,本文仅以伪造为例作论述。该罪为行为犯,一般有形伪造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律授权,而冒用国家机关的名义,非法制造公文等的行为;无形伪造是指有制作权限的行为人,制作形式或内容等有虚假、瑕疵情形的国家机关文书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行为人本身是否具有制作权限。 之前有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即使内容虚假或违法,也应视其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而笔者认为立法者制定该条文的目的在于惩罚破坏国家信用、社会管理秩序的伪造行为,而并未限制规定犯罪主体。另外,很多案件中无形伪造 13 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由于此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人员,其行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如果对其不处罚,无异于放纵犯罪。 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特殊情形的认定 实践中受法律规定抽象性、犯罪手段多样化等特点影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和适用存在着一定分歧,下文试就其中几种特殊情形进行。 (一)个人伪造自己合法证件的行为定性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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