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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支持贷款人坠楼身亡留下40万欠款 银行向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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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支持贷款人坠楼身亡留下40万欠款 银行向保险公司理赔
获支持贷款人坠楼身亡留下40万欠款 银行向保险公司理赔 贷款人坠楼身亡留下40万欠款 银行向保险公司理赔获支持 倪某向银行贷款买房,不料两个月后坠楼身亡。为追索尚未归还的大笔借款,银行将此前与倪某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倪某身前留下的借款余额403051.81元。 2004年10月,倪某向银行贷款40.4万元购买位于本市海潮路的一处二手房,并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抵押向银行作还款担保。同时,倪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倪某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银行抵押还贷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或部份还贷责任,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合同还特别约定贷款银行为该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同年12月22日,倪某在海潮路的房屋内坠楼身亡。就倪某的死因,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排除他杀可能。 2006年8月,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计43万余元。倪某的母亲和女儿作为遗产继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403051.81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倪某坠楼并非意外伤害事故而是出于其自发意识的主动行为,该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由范围。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涉案保险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能以合同当事人身份主张权利。对此,银行方面则认为保险公司对倪某死亡原因的推断缺乏证据,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的身份在倪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中已作约定。 1 市二中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中关于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约定是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基于被保险人倪某死亡,其继承人继受了倪某在保险合同项下请求赔偿的权利而自愿参加诉讼,并认同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交涉的行为及诉讼金额,明确请求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故原审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被保险人倪某的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虽提供了两份警方询问笔录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但两位被询问对象与事件存在利害关系,且两人对事发当时情形的陈述存在出入,故不足以支撑保险公司的主张。据此,维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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