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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等额本息借贷合同

2017-09-25 10页 doc 24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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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等额本息借贷合同最新等额本息借贷合同 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 保借字( )第 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方(全称): 担保人(全称):(1) (2) (3) (4)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借款 借款人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贷款方的审核结果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年 月 _____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在贷款方处办理的最高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方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
最新等额本息借贷合同
最新等额本息借贷 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 保借字( )第 号 借款人(全称): 贷款方(全称): 担保人(全称):(1) (2) (3) (4)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借款 借款人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贷款方的审核结果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自 年 月 _____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在贷款方处办理的最高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 的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方借款期限自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本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使用期限的终止日。在此期间和最高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本金余额内,贷款人发放贷款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与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借款利率:月利率为 % 。 二、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本合同项下借款按 (个月)还本结息,还款日为每月____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还款日当日付本付息。每月还款本金为总放款额的_______ %。 三、还款日金额:10%放款额+当月利息(1.5%放款额)。贷款到期日结清剩余本金及利息。 第三条 如借款人未能满足下列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1 一、借款人、担保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有关文件、资料、单据等资料,并配合贷款方办妥相关手续。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如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确保有关登记或保险等法律等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三、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 借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义务 一、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二、借款人有义务按贷款方的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等。 三、借款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方。 四、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配合落实贷款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五、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开展的账户、凭证查验、现场核查等贷后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贷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贷款方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情况。 二、借款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提保权。 三、如借款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或借款人指定的担保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人又未另行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担保,贷款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四、贷款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均有权直接从借款人 2 任何账户中划收。 五、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六、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方有权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费用。 义务 一:贷款方有义务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六条 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如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方同意;贷款方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利息: (一)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约定执行利率计收利息。 (二)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利息。 二、借款人提前还款,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七条 借款担保 本借款的担保方式为最高额 (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担保人负有监督本合同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及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义务。本合同不因本合同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而无效。 一、最高额保证担保的: (一)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本合同项下如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现实债权的费用。 (三)一次性还款的,担保期为每期还款日起两年;分期偿还的,担保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贷款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人如拒绝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贷款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任何账户中划收。 3 (五)借款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同意就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担保责任。 (六)担保人如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方。 二、抵/质押担保的: (一)担保人同意以下财产(详见编号为 的抵押或质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质物,上述抵/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二)上述抵押物/质物暂作价人民币(金额大写) ,抵押物/质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质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抵/质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抵/质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质物的从物、从权利、混合物、附和物、代位权、加工物和孳息。 (五)抵押物如由抵押人使用或管理。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与管理的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方对抵押物的核查。 (六)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方式的资产处置行为。经贷款方书面同意,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方和担保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七)抵押物如出现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况,抵押人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方。抵押人由发生上述情况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抵押物出现价值减少的情况,贷款方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新的担保的,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债务,也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八)质押物如有损坏、价值明显减少或丧失的可能,而足以危害贷款方的权利情况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贷款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恢复质物的价值。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或兑付权利凭证,并将拍卖、变 4 卖或兑付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与贷款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九)贷款方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为了安全和方便,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质押物(权利凭证)。因贷款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权利凭证)毁损、灭失,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贷款方负有赔偿责任。 (十)抵/质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质物的权利证书、抵/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方保管。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由出质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贷款方保管,否则,贷款方有权不发放贷款。 (十一)抵押人应按贷款方要求对抵押物和质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方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应交给贷款方保管。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未完全偿还前,抵/质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撤销上述保险。抵/质押人终止或撤销保险的,贷款方有权代其投保,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质押人承担。因抵/质押人中断或者撤销保险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抵/质押人无条件承担。如抵/质押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抵/质押人有义务立即通知贷款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二)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抵/质押人出现未能清偿的债务情行的,贷款方有权依法对以押物/质物(权利)进行折,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权利)等处置行为。对押物/质物(权利)处置所得的款项,贷款方拥有优先偿还权。抵押人在本合同上的签章,视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处置达成一致,不再另行协商。抵/质押人为两人以上的,抵/质押人行使抵/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部分或全部抵/质押人的抵押物/质物(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贷款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方对逾期借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 5 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也相应上调。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之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也相应上调。 四、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收复利。 五、借款人如有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 六、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任一担保人出现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贷款方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 七、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方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八、抵押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一)隐瞒抵押物的实际状况,比如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有隐蔽瑕疵、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已经出租、拖欠税款或款等情况。 (二)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九条 费用的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由相关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6 一、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义务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 三、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借款人已全部或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比如患重大疾病、逃匿、触犯刑律; 2: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 3:抵押物出现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或出现权属争议等足以影响贷款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借款人失踪; 5:借款人发生两次以上(含)欠息行为; 6:借款人、担保人发生民事诉讼或仲裁,且案件标的金额等于或大于本行借款本息和的情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贷款方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目的地。若借款人/担保人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方;否则,贷款方发出的通讯,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各登记机关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特别声明 贷款方已提醒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所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要求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出现的专业术语含义的认识与理解一致。 7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签名加指模): 贷款人: (公章) 身份证件号码: 负责人: (签章) 住所地: 经办人: (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保证人(抵押人)(1) 保证人(抵押人)(2) 担保人: (公章) 担保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保证人(抵押人)(3) 保证人(抵押人)(4) 担保人(签名加指模): 担保人(签名加指模):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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