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2011-10-07 4页 pdf 2MB 34阅读

用户头像

is_895534

暂无简介

举报
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亚洲金融风暴后 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王春阁 一 、新一轮改革的背景 这次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 虽然从 �� �� 年 � 月财政司司 长公布全面性改革方案后才开始大张旗鼓地展开 , 但实际上它 仍是 “八七股灾 ” 〔’〕后根据《戴维森报告书》图建议进行的改革的 延续 。 同时 , 国际证券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带给香港的压力日益 增大 , 也是改革的动因之一 。 亚洲金融暴对香港证券市场的重创 后暴露出的香港证券监管的弱点 , 则是加快改革进程的触发 点。 正是多方面的因素 , 推进了香港证券市场新一轮的改革。 �...
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亚洲金融风暴后 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王春阁 一 、新一轮改革的背景 这次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 虽然从 �� �� 年 � 月财政司司 长公布全面性改革后才开始大张旗鼓地展开 , 但实际上它 仍是 “八七股灾 ” 〔’〕后根据《戴维森报告书》图建议进行的改革的 延续 。 同时 , 国际证券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带给香港的压力日益 增大 , 也是改革的动因之一 。 亚洲金融暴对香港证券市场的重创 后暴露出的香港证券监管的弱点 , 则是加快改革进程的触发 点。 正是多方面的因素 , 推进了香港证券市场新一轮的改革。 �一 �改革的继续 �� �� 年股灾后 , 港府根据《戴维森报告书》的建议 , 建立起了 新的监管架构 , 设立了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 改组了联 合交易所 , 并相应地修改了有关法规 , 但是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证 券监管法规。 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些基本的原则 , 仍然散落在十几 个相关的条例中。 这也是 《戴维森报告书》在其对香港证券市场 的批评中所指出的。 因此 , 制定一部统一的证券监管法规 , 是落 实 《戴维森报告书》建议的之一 , 也是香港证券市场改革的 目标之一 。 当时拟制定的统一法规 , 即《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 这部法 规的起草 , 其实在 �� �� 年即已着手 , �� � 年完成草案并公布咨 询文件 , 只是在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加紧了出台的步伐 。 该条例的 制定 , 是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新一轮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 �二 �国际背景 � � 国际证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 危及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 地位。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 , 香港周边国家如吉隆坡 、 新加坡 等的证券市场 , 在政府的支持下 , 纷纷采取更为开放的政策 , 并 大力改善其证券交易设施 , 推出二板市场或衍生工具市场 , 积极 吸引国际市场参与者 , 把发展目标定为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 。 这 些市场的发展 , 对香港证券市场构成了强力竞争。 � �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 , 使证券交易走人电子化时代 , 极 大地改变了证券交易的方式 , 打破了时间 、 国界的限制 , 不但蚕 食着传统市场的交易量 , 促进证券市场国际化以更快的速度发 展 , 且对证券市场的立法和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 作为国际金融 中心的香港 , 如不迎头赶上 , 并且不断创新 , 则难保国际金融中 心的地位 。 � � 面对全球化竞争 、 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及电子科技在证 券交易领域的应用 , 各国的监管立法出现了混业监管 、 建立综合 性超级金融监管体系的趋势。 因此 , 香港也必须 “重新整顿本地 金融法例 , 以便引人一个足以支持香港世界级金融中心地位的 顶级监管 。 ” �’〕 � � 为增强竞争能力 , 证券交易所合并及股份化 , 已成为世界 趋势 。 这不但可 以增加竞争力 , 而且能够大大地降低交易成本 , 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 。 如德国和瑞士的衍生工具交易所已在 �� � � 年合并成为欧洲期货及期权交易所 , 合并后 已超过伦敦衍 生工具市场的规模 � 再如巴黎 、 布鲁塞尔和阿姆斯特丹的证券交 易所也在 � ��� 年 � 月合组为新的区域性交易所 。 〔‘〕 在交易所股份化方面 , 由于会员制交易所的会员 、 决策者和 市场参与者都是同一批人 , 会员利益高于一切 , 决策缓慢 , 无法 适应市场灵活多变 , 因此 , 实行交易所股份制并上市的国家也越 来越多 。 据 � ��� 年底的一项调查 , 全世界共有 巧 家证券交易所 已实行了股份化 , 另有 �� 家交易所正在进行改制 , 还有 巧 家交 易所正在考虑将进行股份化 。 世界上著名的证券交易所如澳大 利亚交易所 、多伦多交易所 、 新加坡交易所 、伦敦交易所 、 阿姆斯 特丹交易所 、 斯德哥尔摩交易所都已实现股份化并在自己的交 易所上市川 。 而香港不但证券和期货市场分为两个交易所 , 且其会员制 更具东方传统的色彩 。 因会籍资源稀缺 , 会籍的价值已升得很 高 , 会籍之争已存在多年。 在这种情况下 , 任何有可能影响到会 员利益或会籍价值的改革或技术创新举动 , 都难以获得通过 。 这 种架构往往导致把会员利益凌驾于市场及投资者利益之上 , 因 此有必要进行改革 。 �三 �亚洲金融风暴的启示 �� �� 一 ��� � 年的亚洲金 融风暴 , 使香港证券市场遭到重 创 。 这次风暴的冲击 , 也暴露了香港证券监管制度的一些缺陷 � � � 过分依赖自律监管 , 削弱了证监会的权力 。在当时的监管 体制下 , 一线监管的权力集中在联合交易所 , 证券会对其虽然具 有监管权 ,但基本上难以介人一线监管。 再加上联交所与证监会 〔�〕指 �� �� 年 �� 月由美国股 灾引发的香港股市大映 , 这次股 灾使香港股 市几近瑞盘 。 〔� �指香港“八七股灾 ”后以戴维森为首组成 的 “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提交的《香港证券业的运作与监察报告》。 〔�」见梁定邹 �邮又 �年 � 月 憾 日在香港 美国商会的演讲 , 载香港证监会内部资料《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 第 �� � 页 。 〔习见史关伦 嚣笑 年 � 月 � 日在美国加州英联邦协会上的演讲 , 载香港证监会 内部资料《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 第 � �� 页 。 〔�〕见香港政府 “检讨证券及期货市场规管架构运作专家小组报告 书” , 载香港政府 资讯 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目� � � � � � �一一 � 法 学 论 坛 嘿绷酬撇姗鳅黝癫撇黝姗酬粼黝������蒸� 向来对一些问题存在分歧 , 导致相互牵制 , 削弱了证监会的权力 , 使其在关键时刻难以做出决断 , 实施对市场的干预 。 � � 联交所角色冲突 。 联交所作为一个会员制机构 , 代表其会 员的利益 , 但同时它又是一个一线监管机构 , 负有监察市场参与 者行为的职责 , 包括监察其会员行为的责任 。 这种角色冲突 , 使 联交所一线监管责任难以充分发挥 , 甚至可能引发利益上的冲 突 , 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 � � 缺少一部综合性的证券监管基本法规 。 与市场监管有关 的基本法律内容 , 分散在十几个单独的条例中 , 且这些条例都经 历了多次零星修订 , 以致条款庞杂 , 体系紊乱 , 一些早已被废止的 条款仍存在于文本之中 , 有些条例之间还有内容重叠 、 概念不统 一之处 , 使不少条文的含义不清 , 难以理解 , 不但广大投资者看不 懂 , 也给专业人员带来很大障碍 。 从上述情况来看 , 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新一轮的改革 , 已是 大势所趋。 二 、改革的主要内容 �� �� 年 � 月 , 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表了 《证券及期货市场改革 的政策性文件》, 提出证券及期货市场改革计划 。 该计划包括三项 内容 , 一是整合所有涉及证券监管的法例 , 形成《证券及期货综合 条例》草案 , 提交立法会审议 � 二是合并香港联合交易所 、 香港期 货交易所和三家结算公司 , 并对其进行股份化改造 � 三是进行证 券期货业资讯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 使其达到现代国际先进水平 。 目前 , 这三项改革内容已基本完成 。 交易所于 � ��� 年 � 月 � 日合并 , 并于同年 � 月 �� 日上市 。 《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已于 � �� � 年 � 月 �� 日由立法会通过 , 被定名为 《证券及期货条例》, 于 �� �� 年 � 月 � 日生效 。 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正在紧锣密鼓地 进行之中。 �一 �《证券及期货条例》 这次制定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具有法典编纂的性质 。 其目 的在于 �一是将过去 �� 年中颁布的十余个相关条例综合在一起 , 形成一部统一的证券期货法典 �二是在编纂的过程中对一些目前 已不适用 , 或内容有重复 , 或概念不清 , 或与现实情况不一致的条 文进行修改 � 三是适应网络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电子化交易 、 跨国 交易 、跨时区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 , 以及新的金融创新工具的出 现对证券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 增加一些新的内容 � 四是加人现行 的国际惯例 、香港业界提供的有益意见及从亚洲金融风暴中吸取 的一些经验教训 , 力求使该《条例》成为先进的 、 符合国际惯例的 证券期货法例 。 《条例》的草案起草工作从 � ��� 年 � 月 以后正式 开始 , �� �� 年 � 月公布了白皮征求意见稿 , 刊登于宪报咨询公众 意见 , � ��� 年 �� 月首次提交立法会审议 。 以后又根据立法会和 公众的意见进行过多次修改 , 直到 � � �� 年 � 月 �� 日获得立法会 最后一读通过 , 历时 � 年整 。 �� 指导原则。 为达到这次修例的目的 , 证监会首先确定了修 例的指导原则 �应与市场同步 、符合最佳国际惯例 、与新的交易技 术配合 、易于 日后的金融创新 、将条例中不确定因素减至最低 、堵 塞目前监管上存在的漏洞 、 简化审批手续和程序 、 增加透明度和 问责性 、利于从现行监管架构向新的监管架构过渡 。 � � 修改的主要内容。 �� 精简发牌制度 。 原来的中介人牌照 制度 , 是按单项业务分别申请注册发牌 , 一般证券公司需注册 � 张牌照 , 才能进行交易和咨询服务的全面业务 。 新《条例》则改为 单一牌照 , 并涵盖包括证券交易 、期货交易及提供咨询服务 、资产 管理服务等 � 项业务 , 另外还加强了持牌法人负责人员的责任 。 �� 强化纪律制裁措施 。 过去对持牌人失当行为的处罚措施只有 谴责和吊销 、撤消牌照 , 因处罚手段少 , 难以灵活处理各类失当行 为。 新《条例》扩大了处罚的手段 , 除了可处以高达 ��� � 万港元 、 或相等于违规者籍失当行为所赚取的利润或避免损失的三倍金 额的罚款 , 还可辅以 吊销或撤消注册人业务牌照的处罚 。 监管者 可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 。 ��� 设立市场失当 行为审裁处 , 增加对市场失当行为的处罚途径 。 按照原来的法 例 , 操纵市场属于刑事罪行 , 通过刑事检控程序由法院处理 , 内幕 交易则由 “内幕交易审裁处” 循行政程序审理。 但因操纵市场的 手法 日益复杂 , 举证困难 ,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刑事责任愈来愈难 以认定 , 不能予以有效的打击 。 新《条例》将原来的 “内幕交易审 裁处 ”改为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 , 其受案范围不仅包括内幕交 易行为案件 , 还包括操纵市场及其他所有市场失当行为案件。 此 举可 以通过行政途径处罚操纵市场行为 , 堵塞了原来只有刑事处 罚一途的漏洞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 由一名全职的高等法院 法官担任主席 。 该审裁处将审理由财政司司长转表的包括操纵 市场 、 操纵证券价格 、 内幕交易 、 进行虚假交易行为 、 披露受禁交 易资料 、散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诱导他人进行交易等 � 种涉及市 场不当行为的案件 。 经审理 , 可对行为失当者作出包括退赔所赚 取的利润或避免的损失等多项制裁 。 同时 , 仍然保留了刑事检控 程序 , 并将检控范围扩大至所有市场失当行为 。 如有充分证据证 明市场失当行为已构成犯罪 , 经法院审查定罪 , 除可处以与行政 程序相同的制裁外 , 还可处以最高 �� 年刑期的监禁及最高可达 �� �� 万元的罚金 。 �� �引人证券民事诉权制度 。 过去的法例虽然 也不排除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的权利 , 但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索赔 非常困难 。 新《条例》引人了 “法定私人民事诉讼权 ” , 以便受害者 能够方便地循 民事诉讼途径向市场失当行为人索赔或寻求其他 补救方法 。 他们有权向被发现须对市场失当行为负责或曾向公 众发出影响股价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人士提起民事诉讼 。 �� 为保护投资者 , 收紧了信息披露制度。 原法例规定任何人拥有上 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本 �� � 以上时 , 必须在取得或处 置权益的 � 日内披露 。新《条例》修改为凡取得上市公司已发行并 有表决权的股本 �� 以上时 , 必须在取得或处置其权益的 � 个营 业日内作出披露 。 此外 , 有关权益披露的范围也扩大至通过衍生 工具持有的相关证券权益 。 ��� 设立新的投资者赔偿机制 。 旧的 法例规定联交所和期交所各自设立赔偿基金 , 并对每名经纪的赔 偿总额作了限制 , 如股票经纪赔偿上限为 � �� 万元 , 期货经纪为 �� � 万元 。 新《条例》则改为对经纪应赔偿的金额不设上限 , 扩大 了经纪的赔偿责任 。 新 《条例》还增设了独立的赔偿公司管理赔 偿基金 , 对投资者作出赔偿 。 基金的来源仍从交易所收缴的法定 交易征费中提取 。 ��� 首次明确了证监会的监管 目标 。 旧的《证监 会条例》只列出了证监会的职能 , 没有规定其监管目标 。 新 《条 例》开宗明义地列出证监会 � 项主要监管目标 � 维持和促进证券 期货业的公平性 、效率 、竞争力 、透明度和秩序 �促进投资者教育 � 互 、�� �。� 。� �。� � 。� 。。���� 。�� �。。。� 。�兑 确保投资者获得适当保护 � 尽量减少金融罪行和不适当行为 � 减 低系统性风险 � 协助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 ��� 扩大了证 监会的调查和干预权力 。 旧的法例赋予证监会的调查权 , 包括在 认为需要的任何时候 , 可对持牌人员进行调查 , 被调查人员必须 在各方面予 以合作 � 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出具证监会认为所需要的 文件及有关交易的资料 � 可以在其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候 , 进人 被调查人的营业场所和保存有关资料的场所取证 � 当证监会发现 某注册人员正在从事违规行为时 , 有权发布命令禁止该行为 , 并 可在适当的时候向法院提起诉讼 ,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出 于公众利益的考虑 , 有权发布命令限制某持牌人员从事某项业 务 、 处置或转移某项资产 � 当证监会发现某持牌人员财务状况显 著恶化时 , 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宣告该持牌人员破产或由银行接 管 。 新《条例》不仅保留了上述的调查或干预的权力 , 还规定了证 监会有权向上市公司进行调查 , 并可向其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索 取证监会认为需要的资料 �可 以向与被调查人员或公司进行交易 的对方索取或调查证监会认为需要的资料 � 可以向与这些交易有 关的第三者 , 包括核数师 、 律师 、 投资银行 、商业银行等索取或调 查证监会认为需要的资料 , 在必要时可 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冻结被 调查人员或公司的银行帐号 。 ��� 增加了对证监会的制衡措施 。 旧法例对证监会的权力也有若干制衡措施 , 如设立非执行董事对 证监会的工作予以监督 、对证监会工作不满意可以向申诉专员公 署提出投诉 、 对证监会的处分决定不满可 以寻求司法复核 、 被证 监会拒绝发牌或吊销 、 撤消牌照的人可 以向 “证券及期货上诉委 员会 ”提出上诉等 。 新《条例》规定设立全职运作的 “证券及期货 事务上诉审裁处 ” , 以取代过去非全职运作的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 诉委员会” 。 新的上诉审裁处由全职法官担任主席 , 它有权对证 监会作出的所有发牌或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全面复核 , 有权要求证 监会重新调查取证 , 有权搁置任何法律程序 , 有权推翻证监会的 决定或作出新的裁决 。 此外 , 政府还设立了一个独立的 “程序复 检委员会” , 该委员会获政府授权复检证监会的决定及其作出的 程序 , 并向财政司司长报告复检的结果 , 以确保证监会的决定是 通过合法的 、 适当的程序作出的 , 确保受监管行动影响的人获得 公平 、合理的对待。 � � 对附属法例的修改 。 《证券及期货条例》颁布后 , 目前香港 证券会正在草拟有关的附属法例 , 立法会已成立专门小组 , 对这 些附属法例进行审议 。 这些附属法例包括 �有关自动化交易服务 的规则 、 有关投资者赔偿计划的规则 、 为界定专业投资者所需的 规则、 施以纪律性罚款的指引 、 关于与中介人有联系的实体的规 则 、有关稳定股票价格活动的安全港规则 、 决定应以民事或刑事 程序处理市场失当行为的指引 、 有关免除证券权益披露的规则 、 帐目及审计规则 、 持有客户款项规则 、 成交单据和户口结算及收 据规则 、财政资源规则 、备存帐目及规则 、保证按金规则 、业 务操守守则 、 合约持仓限量及须申报持仓限量规则 、 关于过渡性 安排的指引等 , 共 �� 项 。 闹 上述附属法例颁行后 , 《证券及期货条例》将更具可操作性和 具体性 。 这些附属法例与《条例》一起 , 构成一个完善的证券法律 体系 。 �二 �交易所合并 为 了提高交易所的竞争力 , 顺应国际潮流 , 在财政司司长于 ��� � 年 � 月宣布了三项改革计划后 , 证监会即着手协助政府推 进香港交易所合并及股份化改造 、 上市事宜 , 并积极协助政府财 经事务局修改 《交易所及结算所 �合并 �条例草案》。 在进行这些 工作的过程中 , 证监会还对其与联交所在监管职能上的重叠部分 如市场监察 、 中介机构监管 、赔偿措施 、 公司上市审批等职能 , 进 行了仔细检讨 , 以使在新的交易所成立之后进行合理的分工 , 这 项工作是交易所合并的一个难点 。 � � 交易所合井方案 。 这次合并之前 , 香港证券市场上共有 � 家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机构 , 分别是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下属的香 港期权结算所 、 香港期货交易所及其下属的香港期货结算公司 、 以及隶属 于政府的香港中央结算所有限公司 。 � 家机构分属于 � 个系统 , 不但资源不能共享 , 且存在着严重的竞争 , 影响了香港证 券市场的整体竞争能力 。 经过充分的酝酿 , 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证 监会一致认为 , 将 � 家机构合并为一个股份制公司然后推进其上 市 , 是 � 个最理想的方案 。为此香港政府于 �� � � 年 � 月发表了关 于交易所合并的政策性文件 , 正式提出合并建议 。 但因两家交易 所当时都是会员制机构 , 合并方案要首先经会员投票通过才能施 行 。 在这个过程中 , 各方面的矛盾都显露出来 � 一是会员之间的 矛盾 , 二是联交所与期交所就合并前资产估值产生的矛盾 , 三是 交易所与证监会之间因监管权 、 公司上市审批权划分产生的矛 盾 。 在经过多次协商仍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 , 特别行政区政府 发出最后通碟 , 表示如在 � 月底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 政府将采取 � 项应变措施 � 包括放开交易权 、 重整交易和结算所架构 、重新分 配市场监管权力 、逐步降低交易征费 、取消经纪最低佣金制度 〔� 〕, 如果政府强制推行这 � 项应变措施 , 将大大影响两交易所及其会 员的利益 。 在上述压力下 , 两交易所终于就估值问题达成 。 � � � � 年 � 月 � � 日 , 两家交易所分别举行会员大会 , 投票通过了合并方 案 , 由 � 家机构共同组建新的 “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 ” 。 合并后的 香港交易所的组织架构 , 设有董事会 、行政总裁 、营运部分三层 。 董事会共 巧 名成员 , 其中 � 名由政府委任 , � 名由股东选举 , 行 政总裁为当然董事 。 董事会首届主席由政府委任 , 以后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 但特区行政长官有否决权 , 并有权撤换主席。 � � 证监会与联交所监管职责划分 。 由于过去香港联交所具 有较大的一线监管权力 , 因此担心一线监管权被收回 , 这也是这 次交易所合并的主要障碍之一 。 经过证监会与联交所充分协商 , 最后对监管权的划分如下 � ��� 交易所内市场监察 。 新的体制基 本维持过去的分工 , 即 �香港交易所作为商业机构 , 着重负责市场 交易活动的监察和风险管理 , 包括执行交易和结算规则 、 监察市 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 � 实时监察价格和成交额的走势 、 要求公司 即时披露价格敏感信息 、 保持市场透明度 � 监察异常的集中持仓 〔� 〕见 � � � � 年 �一月 � � 日《信报》及香港证监会 网站 。 〔� 〕见 �� � � 年 � 月 � � 日香港《信报》经济要闻版 。 � �� �。� 。 � �。� � 。。 。。� 。� � 。� �。。� 。�皿匀 法 学 论 坛 情况和反常的价格波动、 协助证监会进行风险管理 � 处理交易纠 纷 �跨市场监管香港交易所的客户。 证监会将主要负责监察可能 触犯法律的违规行为 , 包括 � 监察可能触犯证券期货法规的行为 � 调查涉嫌违法行为 � 监督香港交易所进行的监管活动 � 监察跨市 场交易活动。 ��� 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 过去由联交所履行的审慎管理其会 员的职责 , 转到证监会执行 。 但新的交易所仍保留了监察中介机 构某些具体业务的职责 , 如对会员公司进行业务例行检查 、 监督 会员遵守交易操守准则 、确保会员设有适当的管理和风险监控体 系等。 证监会同时保留了对上述事项共同监管的责任 , 必要时可 对上述监管事项发表意见 。 ��� 上市公司的监管。 在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 , 基本上保 持了原有的职责分工 。 � � 证券会对香港交易所的监管 。 鉴于香港交易所股份化并 上市后可能出现的双重身份的利益冲突 , 于 �� �� 年 � 月 �� 日生 效的《交易及结算所 �合并 �条例》对证监会对交易所的监管做了 规定 。 该《条例》规定 , 交易所或结算所的控制人 , 必须事先得到 证监会的认可 , 即证监会可以籍这种认可制度 , 监管交易所的控 制人 。 此外 , 后来颁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也对证监会监管交易 所的权力作了规定。 如该《条例》规定 , 除认可交易所外 , 任何人 不得营办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 。 证监会咨询财政司司长后 , 籍向 某公司送达书面通知的方式 , 认可该公司为交易所公司 , 即证监 会有认可交易所的权力 。 另外 , 证监会还有为交易所制定规则的 权力和审批交易所制定的规则的权力 。 本来 , 按照法律规定 , 监管市场的权力应由证监会行使 。 交 易所具有的一线监管权力 , 包括上市公司审批和对中介人的监 管 , 都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由证监会委托给交易所行 使的 。 但鉴于香港的历史传统及受英国自律监管制度的深刻影 响 , 交易所已习惯了其固有的这些监管职责 , 通过法律手段强行 剥夺其这些权力 , 也非轻而易举之事 。 � � 交易所上市后引发的问题。 在交易所合并方案酝酿之初 , 香港证券界就对新的港交所成为上市公司后的角色冲突问题有 所担心 。 香港交易所上市后 , 其角色冲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 一是港交所作为上市公司 , 追求利益最大化将是其根本 目标 , 其 盈利的水平又与市场上市公司数量 、 交易量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 因此扩大市场规模也必然成为其追求的目标 。 而港交所作为上 市公司的监管者 , 同时又具有审批公司上市的权力。 在这种情况 下 , 港交所能否严格把握上市公司的审批条件将成为问题 。 二是 港交所作为上市公司 , 又在 自己的交易所内上市 , 由谁来监管它 , 也是一个问题。 对于上述的第二个问题 , 香港证监会已有解决的 办法 , 即为避免由港交所 自己监管自己可能产生的角色冲突 , 凡 涉及港交所上市的事宜 , 均由证监会负责处理 , 由证监会对港交 所本身的上市事宜承担更多的一线监管责任。 至于港交所审批 上市公司的职能 , 就只好由港交所凭其良心办事了 。 在香港创业板设立后 , 港交所为吸引更多的公司上市 , 已明显 地放宽了上市审批条件 , 引起不少垢病 。 如 �� �� 年初 ‘,�� � � �� � ”上 市时获得多项豁免 , 后又接连发生了 “欧亚农业 ” 、 “超大农业 ” 、 “格 林柯尔” 等在创业板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违规事件 , 使关于港交所 角色冲突的争论又欣起了高潮。 在这场争论中 ,取消港交所上市审 批权的呼声很高 , 似乎已占上风。 连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也 表示 ,要重新检讨“三层监管架构”问题 。 〔幻 港交所的角色冲突问题已成为这次证券监管体制改革的后 遗症 。 为解决这个问题 , 特别行政区政府委任了一个 � 人组成的 专家小组 , 于 �� �� 年 � 月提出了《检讨证券及期货市场规管架构 运作报告书》, 就现行的证券市场三层监管架构进行了分析 , 对香 港交易所上市后仍拥有公司上市审批权所带来的角色冲突问题 提出了质疑 , 并提出了多项改进措施 , 其中之一就是将上市审批 权移交证监会回 , 特区政府也据此决定将上市审批权移交证监会�� 〕。 报告书公布后 , 港交所与证监会之间上市审批权之争更加激烈 , 港交所曾多次力陈由其持有上市审批权的理由 , 并激烈抨击政府 的改革决定 �� 〕。 �三 �证券市场基础建设 。 港府关于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计划 , 也可称为 “电子化金融 基础设施 ”建设计划 。 其内容包括 �建立单一的结算系统 、直通式 处理程序 、无纸化证券市场 , 以及开放 、稳健并可升级的科技应用 架构 。 这套计划实现以后 , 将使香港证券市场达到降低风险、 提 高效率 、削减成本 、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目的 , 使香港能够在世界 金融中心的竞争中继续跻身于前列位置 。 为了落实该项计划 , 特区政府专门成立了 “金融基础设施督 导委员会 ” , 由各界专家担任委员 。 督导委员会提出了以下措施 � � � 实行综合帐户报告 � � � 建立证券及衍生工具交易社区网络 � �� 实施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 � � 建立金融服务网并为中介机构提 供电子呈报服务 �� � 把证券结算系统改造为开放式结构 � � � 实现 单一结算计划 � � � 启动直通式处理程序 � � � 整合衍生工具结算系 统 , 建立单一结算平台 � � � 实现证券市场无纸化 。 目前 , 上述的措施大部已落实 , 有的仍在建设之中。 如港交 所已于 � �� � 年 �� 月 �� 日正式启用了第三代自动对盘系统 , 使 证券商能够通过开放式网络连接器 , 把自己的交易平台接驳至中 央系统 , 实现了直通式交易。 合并以后 , 目前已实现了证券、 期 贷 、期权的统一结算 。 此外 , 港交所与 � 家世界级的证券交易所频频接触 , 就“全球九 大交易所联盟 ” 的构想交换意见 , 并展开咨询工作 。 该构想意在欧 、 美 、 亚三洲各找一间具有代表性的交易所成立统一的交易系统 , 实 现 �� 小时不间断交易。 为了实现这一构想 ,香港正在促成港股结算 美元化 , 以使以美元为结算单位的投资工具可在香港结算。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 � 〔�〕见香港《经济导报》� � � � 年 � 月 �� 日 , 第 �� 页 。 〔� �见 �� � 年 � 月 � 日香港《信报》载《专家小组报告 已递交政府 , 港交所忧 改革过激有保 留》文 。 〔�� 〕见 �� �� 年 � 月 � 日香港《信报》载《李业广强力游说政府高层 , 上 市审批权 交证监或有变》文 。 〔� �〕见 �� �� 年 � 月 � 日香港《信报》载《港交所轰上市职 能转移 决定 , 指 欠缺公众 咨询违 法治精神》文 。 臼 、‘。 � 。� �� � � 。。 �� � , 。比 � �。。� 目��
/
本文档为【亚洲金融风暴后香港证券监管体制改革】,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