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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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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 菲 律 宾 【风险提示】 2010年,菲律宾宣布重开装船前检验制度,进口散装货物或杂货必须 由认可的检验机构在发航港进行检验,包括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核价。此举将菲律宾进 口商的出运风险转嫁给了出口企业,提醒中国出口企业关注该项措施。 2010年,菲律宾发布通知要求进口商品许可证体系(ICC)涵盖的进口商在海关放行 货物后三天内至检验机构接受清点和抽样,满足标准的进口商可获得ICC证书,其产品 可适用ICC标志。进口商根据此项通知可能会对进口产品做出更高或附加的要求,提 醒中国出口企业关注该通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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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 律 宾 【风险提示】 2010年,菲律宾宣布重开装船前检验制度,进口散装货物或杂货必须 由认可的检验机构在发航港进行检验,包括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核价。此举将菲律宾进 口商的出运风险转嫁给了出口企业,提醒中国出口企业关注该项措施。 2010年,菲律宾发布要求进口商品许可证体系(ICC)涵盖的进口商在海关放行 货物后三天内至检验机构接受清点和抽样,满足的进口商可获得ICC证书,其产品 可适用ICC标志。进口商根据此项通知可能会对进口产品做出更高或附加的要求,提 醒中国出口企业关注该通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2010年,菲律宾颁布了众多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荧光灯镇流器标签要求、陶瓷卫 生设备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则、紫芋酱加工处理操作规程、熏鱼标准等等。提 醒出口菲律宾的相关企业关注菲律宾产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确保出口产品达到技术 或程序上的标准。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10年中国和菲律宾双边贸易总额为277.5亿美元,同比增长 35.1%。其中,中国对菲律宾出口115.4亿美元,同比增长34.3%;自菲律宾进口162.1 亿美元,同比增长35.6%。中方逆差46.7亿美元。中国对菲律宾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 器设备、机械设备、矿物燃料、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制品、 钢铁、车辆、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等。自菲律宾进口的主要产品为电器设备、机械设 备、铜及其制品、塑料及其制品、光学、医疗仪器设备、农产品、玩具及运动用品、铝及其 制品、矿物燃料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中国公司在菲律宾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7.7亿美元; 完成劳务合作营业额65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0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企业对菲非金融类投 资8604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的变化 (一)贸易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57 菲律宾管理进出口贸易相关法律主要是2001年修订的《1991年海关法》。该法对 菲律宾管理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税费征收及海关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菲律宾关 税委员会主要负责关税政策的制定,包括关税的减让、变更、退还,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 的公众听证会和磋商以及保障措施的调查工作。菲律宾财政部下设的关税局负责防止 走私等不法行为,管制从事国际贸易的轮船和航空器,执行关税法,管制进出口货物,实 施没收扣押等措施。 菲律宾对大部分产品征收从价关税,税率范围为0—65%,但对酒精饮料、烟花爆 竹、烟草制品、手表、矿物燃料、卡通、糖精、扑克等产品征收从量关税。工业用的食品和 其他产品免交进口税。电器产品,木材,照相设备和耗材,家具,汽车及零件的进出口税 率为20%,化妆品和香水进口税率为30%。菲律宾经常审查关税税率并根据实时需要 调整关税。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菲律宾对纳入《货物贸易 协议》范围的中国产品实施优惠税率。此外,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货物贸易协议》的相关承诺,菲律宾还将在2012年前逐步将从中国进口的正常产品关税 降为零;在2012年前把从中国进口的敏感产品关税降到20%,到2018年降为0—5%; 在2015年前把从中国进口的高敏感产品关税降到50%。 (2)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2009年财政年度,菲律宾最惠国简单平均税率为6.3%,其中农产品最惠国关税简 单平均税率9.8%,非农产品最惠国关税简单平均税率为5.8%。2010年菲律宾在关税 水平方面的调整主要如下: 2010年6月,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分别发布第892号和第894号行政令,为了实施东 盟自贸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CEPTAFTA),削减来自东盟自贸区国家的糖类产品 和大米的关税。根据行政令,糖类关税将由2010年的38%逐年下降至2015年的5%, 大米关税将由2010年的40%逐年下降至2015年的35%。 为执行在东盟自贸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CEPTAFTA)中的承诺,2004年1 月,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发布第268号行政令决定,将柏油的税率降为零,2009年12月, 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发布第850号行政令,决定将原油和石油的税率降为零。2010年6 月,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发布第890号行政令,宣布为了不在东盟成员国和其他进口国之 间形成歧视待遇,将来自非东盟国家的原油、石油和柏油的进口关税由3%降为零。 2010年6月,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发布第898号行政令。该行政令指出,2004年10 月发布的第375号行政令提高了特定钢铁产品的关税,但为了充分满足菲国内建筑行业 的需求,因此决定下调热轧卷板(HRC)和冷轧卷板(CRC)的关税使其适用最惠国税率。 同月,菲律宾关税委员会还发布第896号行政令,宣布将聚酰胺和混合烷基苯等产品的 税率适用最惠国税率,为1%。此外,本月菲律宾关税委员会还发布第885号行政令,宣 布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佛罗伦萨协定》成员国,其将努力执行协定有关对图书和出 版物、教科材料等免税的要求,对教育、科技、历史及文化类书籍实行最惠国税率。 67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2008年11月,菲律宾颁布了765号行政命令,将小麦及饲料小麦的关税分别由3% 和7%调整为零关税。2009年6月,菲律宾贸工部颁布818号行政命令,将小麦进口零 关税延长6个月,同时对饲料小麦附加7%的进口税。2010年2月,菲律宾颁布的第 863号行政令表示,由于小麦进口零关税有利于降低面粉生产成本、稳定面包价格,该政 策将再延长6个月。 2008年11月,菲律宾颁布了766号行政令,决定撤销5%(对贸易最惠国)及3% (对东盟国家)的水泥进口税。2009年7月,菲律宾颁布第819号行政令,宣布将水泥进 口的零关税再延长6个月。2010年2月,菲律宾颁布的第862号行政令表示,由于水泥 进口零关税将支持建筑行业的发展,该政策将再延长6个月。 2.进口管理制度 菲律宾将进口商品分为三类:自由进口产品、限制进口产品和禁止进口产品。菲律 宾绝大多数商品为自由进口产品。限制进口产品必须经过菲律宾政府机构如农业部、 食品药品局核实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 禁止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损害公共健康、国家安全、国际承诺和当地工业发展的商 品,具体包括:炸药、武器类;含有煽动暴乱或颠覆政府等内容的手写或印刷物;淫秽物 品类;非法堕胎药或其广告等;赌博用品;彩票,但经菲律宾政府授权的除外;金银及其 他贵重金属类;违反《食品药品法》的伪造食品或药品;大麻及鸦片等麻醉药品;鸦片烟 枪及零件;二手衣物;玩具枪。此外,菲律宾政府还禁止进口二手车,但来自特别经济区 进口的二手车除外。 限制进口产品包括:无水醋酸;大米;氰化钠;氟利昂及其他臭氧消耗物质;盘尼西 林及其派生物;精炼汽油产品;煤及其派生物;制造炸药的各种化学品;育种用洋葱、大 蒜、土豆、包菜;含农业化学物质的杀虫剂;摩托车及其配件;二手卡车及汽车轮胎等;二 手摩托车;自社会主义及其他计划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军舰;放射性物质;超过5000比 索的已不再发行的菲律宾货币;本地产量充分的农产品。 此外,菲律宾还对大米、玉米、鸡、鸭等多种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制度,配额内关税 一般为30%—50%,配额外关税为35%—65%。 2010年10月13日,菲律宾贸工部下属的产品标准局(BPS)发布通知,要求进口商 在财政部关税局放行货物后三天内至产品标准局认证的检验机构接受清点和抽样。产 品标准局此次通知要求的对象为进口商品许可证体系(ICC)涵盖的进口商,对违反要求 的进口商,产品标准局可对其后续进口不予放行。进口商品许可证体系(ICC)适用于进 口商品。对于进口的属于强制性菲律宾国家标准(PNS)覆盖范围内的产品,进口货物经 过菲律宾产品标准局(BPS)评价满足对应的菲律宾国家标准或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外 标准要求后,BPS将给产品的进口商颁发ICC许可证书,准许其适用ICC标志。 2010年4月,菲律宾货物检验公司认可委员会宣布,从2010年4月1日及以后到 港的散装货物或者杂货均接受装船前检验(PSI),进口的散装货物或杂货必须由认可的 检验机构在发航港进行检验,包括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核价。此举意味着菲律宾已开始 77菲 律 宾 正式重开装船前检验,产品出口到菲的门槛将提高,出现问题的货物将在出口国被制 止。早在2000年5月29日,菲律宾政府便宣布将逐渐取消货物装船前检验,作为实施 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中止与瑞士SGS公司的合约。菲律宾过去是通过 SGS公司来执行装船前货物检验的规定,目的是确定货物在进口地的真正价值和税率, 以防范走私、瞒税及漏税行为。此次菲律宾重启装船前检验并宣布必维国际检验集团 (BV)获得菲律宾货物检验公司认可委员会的授权,对任何到菲律宾的散装货物或者杂 货实施装船前检验。目前必维国际检验集团在中国开展的装船前检验业务主要来自于 安哥拉、孟加拉、刚果等国家,这些国家基本都采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进行检验。而 菲律宾则要求如果出口货物有出现数量、核价等方面的问题,在中国就被制止,而不会 到港后才滞留在菲律宾,这种做法降低了菲律宾进口商的出运风险。 3.出口管理制度 菲律宾大部分产品可自由出口,但对少数产品实行出口管制,分为禁止出口和限 制出口两大类。禁止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苎麻种子及幼苗、部分野生动物及活鱼等。 限制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矿产、水泥、石油及石油产品、军火及部分植物原材料等。 出口限制产品必须事先获得菲律宾农业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等国家主管单位的 许可。 依据菲律宾《综合投资法典》、《出口发展法》和其它法规的规定,菲律宾对符合条件 的出口导向型企业和出口产品规定了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简化出口手续并免征 出口附加税,进口商品再出口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外汇辅助以及使用出口加工区的低成 本设施,免税进口生产出口商品所需原料,保留100%的出口外汇所得,给予出口融资, 出口信用担保等。此外,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内的出口加工企 业,还可享受原材料、关税等方面的鼓励措施等。 4.贸易救济制度 菲律宾的贸易救济法规主要包括《1999年反倾销法》、《1998年反补贴法》和《2000 年保障措施法》,以及上述法律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等。 在反倾销程序中,菲律宾贸工部下设的进口服务署(DTIBIS)负责工业产品的反倾 销调查,菲律宾农业部(DA)负责农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这两个机构主要负责受理申 请,做出初步调查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措施。菲律宾关税委员会负责正式调查并向上 述两机构之一提交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报告。菲律宾财政部下设的关税局负责执 行并征收反倾销税。 保障措施程序和反补贴程序与反倾销程序大致相同。但在特定情况下,菲律宾农 业部可以对敏感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要求菲律宾财政部下设的关税局征收不超过现 行关税税率三分之一的特殊保障税。 5.其他相关制度 菲律宾对不同的进口农产品,有着不同的装运前检疫要求。其中,对进口苹果、柑 橘等水果类的装运前要求为:货物须从原产地以封存的冷藏柜运输,在运输途中不允许 87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开箱;原产地签发的植物卫生证明须随货物同行;在随同的出口文件中须注明封存号; 证明水果未染有幼果蛾(COdlingMoth)、苹果蛆(Applemaggot)、圣琼斯介壳虫(San JOseSeale)的附加澄清文件。同时,在随行的植物卫生证明的附加澄清文件中须注明 进口许可证编号。对进口洋葱、大蒜等蔬菜类的装运前要求为:将大蒜以1.5克/立方米 浓度的磷化氢气体在28摄氏度下熏蒸72小时。该处理过程须在随运的植物卫生文件 中注明。对进口杂交水稻种子的进关前要求为:在签发进口许可和实际进口之前,出口 商要联系检验检疫部门制订检疫工作安排。菲律宾植物检疫官员须在原产地进行澄清 工作,如在杂交水稻生长的合适的阶段,在生长田间进行虫害观察和评估;监督中国种 子健康部门进行日常的种子健康试验;监督以下用以杀死(清除)已发现目标害虫的必 要措施(以磷化铝熏剂熏蒸稻种、货垫、船舱和集装箱;热水处理稻种以杀灭白顶线虫; 施用杀菌剂和杀虫剂;次氯酸钠处理以杀灭水稻黑穗病)。种子须经清检,不含杂草和 其他掺杂物,须由国家种子健康部门签发健康证明。上述工作须在中国国家植物检疫 部门的紧密协调下进行。中国国家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卫生证书和中国国家种子 健康机构出具的杂草分析证书须与货物随运。货物一经抵达菲律宾,还须经菲律宾植 物检疫检查,如果发现异常,对该批货物仍将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发展 《综合投资法典》是菲律宾投资方面的基本法,该法规定了菲律宾的基本投资政策。 《外国投资法典》及其修正案进一步放宽了外国投资者在菲律宾的投资限制,其规定除 法律规定的禁止、限制投资的领域之外,外资可在菲律宾绝大部分的经济活动中投资经 营,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外资可以享受的基本权利。 菲律宾涉及投资的法律法规还包括:《有关从事零售业的规定》、《特别经济区法》、 《投资租赁法》、《有关推动外国投资商业的规定》、《放宽外国企业在菲投资零售业的规 定》等。 菲律宾贸工部是负责贸易投资政策实施和协调、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主要职 能部门。贸工部下设的投资署负责投资政策包括外资政策的实施和管理。 菲律宾政府对外资实施鼓励政策,根据《外国投资法典》,外资可以享有100%的股 权,但限制外资项目清单(FINL)中规定的行业除外。《外国投资法典》几乎涵盖所有的 投资领域,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由菲律宾中央银行(BSP)管制。 限制外资项目清单分为列表A和列表B两个部分。列表A主要是由宪法和一些 特殊法规定,其中,大众传媒、零售贸易、合作和小规模矿产等行业禁止外资投入,而在 广告、公共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等行业则允许少量的外资投入。列表B主要包括对公共 健康和道德以及国内市场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业。2010年2月,菲律宾发布第858号行 政令,公布第八版限制外资项目清单。其中,列表A包括:大众传媒、工程师、医生、会 计、建筑师等12个完全禁止外资投入的行业,1个外资可达20%的行业(无线电通信网 络),私营招聘等3个外资可达25%的行业,1个外资可达30%的行业(广告),自然资源 的勘探开发和利用等10个外资可达40%的行业,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制的金融公 97菲 律 宾 司等2个外资可达60%的行业。列表B包括危险药品的生产和分销等7个外资可达 40%的行业。同2007年1月菲律宾发布的第七版限制外资项目清单相比,第八版对行 业限制的数量上没有变化,在外资持股比例上略有调整。 对菲律宾投资必须经过注册,在经济区或自由港之外进行投资的,须在菲律宾投资 署进行注册登记,在经济区或自由港内进行投资的,须在菲律宾经济区署(PEZA)处注 册登记。在菲律宾投资署处注册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为当地企业,投资领域为 优先投资领域,或者50%以上产品出口(外资占40%),或者70%以上产品出口(外资占 40%以上)。在菲律宾经济区署处注册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为当地企业,附属 或分支机构的产品或服务100%出口。菲律宾投资署和菲律宾经济区署给予其主管的 外资企业以各种优惠,包括减免所得税、免除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免除进口 码头税、免除出口税费等财政优惠,以及无限制使用托运设备、雇用外国劳工、简化进出 口通关程序等非财政优惠。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菲律宾根据《税收法》对汽车、烟草、汽油、酒精等征收进口消费税。 菲律宾对进口产品征收12%的增值税,征税基础为海关估价价值加上所征关税和 消费税。菲律宾还对进口货物征收文件印花税,该税一般用于提货单、接货单、汇票、其 他交易单、保险单、抵押契据、委托书及其他文件。进口发票价值多于5000比索的进口 货物要交250比索的进口手续费。 此外,菲律宾宪法规定禁止外国人在菲律宾拥有土地,但后来的《投资者租赁法》规 定外国人可以租赁土地达50年。 (四)2010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1.技术法规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等标签要求 2010年2月12日,菲律宾贸工部产品标准局发布第G/TBT/N/PHL/117/116/ 115/114号通报,分别规定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单端荧光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灯的 标签要求。 其中,第117号通报规定了执行PNSIEC60921:2006—管形荧光灯镇流器—性能 要求和PNS20504:2007—灯和相关的装置—能源标签要求—镇流器的规则和法规。 通报对象为额定18瓦至40瓦,50/60赫兹,用于带G13灯头的T12,T10,T9和T8盐 磷酸盐荧光灯的管形荧光灯镇流器。 第116号通报规定了执行PNSIEC60901:2001Amd.01,02&03:2006—单端荧 光灯—性能和PNS205012:2006—灯和相关的装置—能源标签要求—第2部分: 单端荧光灯的规则和法规。通报对象为PNSIEC60901:2001Amd.01,02&03:2006 中规定的普通照明用特定灯圆形荧光灯,灯数据表号码60901IEC32222、60901IEC 32322和60901IEC52402。 第115号通报规定了执行PNSIEC60081:2006—双端荧光灯—性能规范和PNS 08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205011:2007—灯和相关的装置—能源效率和标签要求—第11部分:双端荧光灯的规 则和法规。通报对象为功率输入10瓦至65瓦的,在220—300伏交流电(AC)工作的, 50/60赫兹,用于带G13和G5灯头的T12,T8和T5盐磷酸盐和三磷酸盐荧光灯的普 通照明用直管型荧光灯。 第114号通报规定了执行PNSIEC969:2006—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性能要求和 PNS20502:2006—灯和相关的装置—能源效率和标签要求—第2部分:普通照明用自 镇流灯的规则和法规。通报对象为家用自镇流灯和最低功率输入2瓦到最高60瓦的, 在250伏交流电(AC)以下工作的,50/60赫兹或60赫兹,带有E14和E27爱迪生螺纹 灯座的普通照明用紧凑型荧光灯(CFL)的标签要求。 (2)污物和污水排放塑料管道系统等国家标准 2010年2月15日,菲律宾贸工部产品标准局发布第G/TBT/N/PHL/124/123/ 122/121/120/119/118号通报,分别规定了污物和污水排放塑料管道系统、灯控装置— 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荧光灯电子镇流器、单端荧光灯、双端荧光灯、自镇流灯、管形荧光 灯的电子镇流器的国家标准草案。这些通报的目的在于为所有生产商、进口商、批发 商、经销商、代理商、零售商和其它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指南、合格标准及为了保护所 有使用者的安全。 其中,第124号通报规定了建筑物污物和污水排放(低温和高温)未增塑聚乙烯(聚 氯乙烯)(PVCU)硬壁管道系统的管道和系统要求。还对标准中的检验方法规定了检 验参数。标准适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低温和高温)的污物和污水排放管道系统的PVCU 管和接头;建筑物通风管道系统和雨水管道系统。 第123号通报规定了执行PNSIEC613471:2002—灯控装置—一般及安全要求 和PNSIEC6134728:2002—灯控装置—第2—8部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特殊要求 的规则和规定。通报对象为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特别是额定功率18W至40W、G13灯 口、50/60Hz的T12、T10、T9和T8卤化磷酸盐荧光灯(不包括模块化紧凑型荧光灯 镇流器)。 第122号通报规定了执行PNSIEC613471:2002—普通照明用管形荧光灯镇流 器—一般及安全要求和PNSIEC6134723:2002修订1:2006—普通照明用荧光灯交流 电子镇流器-特殊要求的规则和规定。通报对象为管形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特别是 额定功率10W至40W、G13和G5灯口的T12、T10、T9、T8和T5卤化磷酸盐及三 磷酸盐荧光灯(不包括模块化紧凑型荧光灯镇流器)。 第121号通报规定了执行PNSIEC61199:2006—单端荧光灯—安全规范的规则和 规定。通报对象为普通照明用环形荧光灯特别是PNSIEC60901:2001修订01、02、 03:2006中规定的灯具规格代码为60901IEC32222、60901IEC32322和60901IEC 52402的灯。 第120号通报本通报规定了执行PNSIEC61195:2006—双端荧光灯—安全规范的 规则和规定。通报对象为普通照明用直管荧光灯特别是G13和G5灯口、输入功率 18菲 律 宾 10W至65W、工作电压220—300V(AC)、50/60Hz的T12、T8和T5卤化磷酸盐及 三磷酸盐荧光灯。 第119号通报规定了关于执行PNSIEC968:2006—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安全要 求的规则和法规。通报对象为最低功率输入2瓦至最高60瓦,在250伏交流电(AC)以 下工作的,50/60赫兹或60赫兹,带E14和E27爱迪生螺纹灯座的紧凑型荧光灯(CFL) 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 第118号通报规定了执行PNSIEC60929:2006—交流供电的管形荧光灯电子镇流 器—性能要求和PNS20504:2007—灯和相关的装置—能源标签要求—镇流器的规则 和法规。通报对象为额定10瓦至40瓦,用于带G13和G5灯头的T12,T10,T9,T8 和T5盐磷酸盐和三磷酸盐荧光灯的交流供电的管形荧光灯电子镇流器。 (3)陶瓷卫生设备国家标准 2010年7月8日,菲律宾贸工部产品标准局发布通报《菲律宾国家标准草案 (DPNS)156:2010-陶瓷卫生设备-规范》。该通报对上釉和无釉陶瓷卫生设备,对材 料、结构、性能、检验和标志规定了要求。此次通报的标准取消并代替PNS156:2005卫 生设备规范和PNS993:2003坐便器和小便器—已作出技术修订的卫生性能和液压要 求。通报的标准作出了以下修订:1.等级分类被删除;2.包括了无釉陶瓷卫生设备; 3.合并了PNS993中的性能和液压要求。 (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则和法规 2010年7月8日,菲律宾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通报《管理在菲律宾配送的预 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则和法规》。通报要求所有生产商、重新包装商、贸易商、进口商或分 销商应在其各自的预包装食品的所有标签上显示根据经修订的规则和法规要求的最低 信息。 (5)屋面用热浸金属涂层薄钢板等国家标准 2010年7月8日,菲律宾贸工部产品标准局发布第G/TBT/N/PHL/127/126/125 通报,分别规定了屋面用热浸金属涂层薄钢板、液化石油气减压阀、冷轧碳素薄钢板的 国家标准草案。 其中,第127号通报规定了在屋面和屋面附件的生产中使用的薄钢板的要求。 第126号通报规定了家用的,最大容量为2千克/小时的液化石油气压力减压阀的 材料、结构、性能和测试要求。此标准不涉及户外使用(配备减压装置的)、商用,以及工 业用高压多级应用的减压阀。 第125号通报规定了根据PNS127:2004的冷轧碳素薄钢板强制性认证实施准则, 通报对象为商品级和冲压级冷轧碳素薄钢板。 (6)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及相关设备的节能装置的安全和性能要求 2010年7月21日,菲律宾贸工部产品标准局发布通报《菲律宾国家标准草案 (DPNS)2080:2010—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及相关设备的节能装置—安全和性能要求》。 该通报规定了用于单相交流电压在250伏以下,60赫兹的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及相关设 28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备的节能装置的安全和性能要求。该通报中的测试是对节能装置制造商确定的每一个 特定负荷的安全和性能鉴定。 2.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1)紫芋酱加工处理操作规程 2010年3月11日,菲律宾卫生部和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通报《紫芋酱加工处理推 荐操作规程草案(RCP)》。该通报为紫芋酱加工商规定了一套操作规程,以使其产品符 合紫芋酱标准。本规程还为生产、储存和处理紫芋酱,保持从原料和成分接收到分销的 安全质量提供指南。 (2)熏鱼标准 2010年3月11日,菲律宾卫生部和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通报《菲律宾国家标准 (PNS)草案———熏鱼》为供人直接消费及/或继续加工的冷热熏鱼规定了国家标准。 (3)比列橄榄加工品标准以及操作规程 2010年6月8日,菲律宾卫生部和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通报《菲律宾比列橄榄加工 品国家标准草案》及《加工和处理比列橄榄品加工和处理操作建议守则草案》。前者对 经烤制、上光、腌制和/或涂糖并用适当容器包装的比列橄榄(CanariumovatumEngl)培植品种全熟坚果规定了标准。后者则旨在为任何适当容器包装的比列橄榄加工品达到 标准提供指南。 (4)热带果酒标准及操作规程 2010年7月13日,菲律宾卫生部和食品药物管理局发布通报《菲律宾热带果酒国 家标准草案》及《热带果酒加工和处理条例法最终草案》。前者对以一种或多种热带水 果果汁为原料,用酒精发酵酿制成的果酒规定了标准。后者则旨在为符合用任何适当 容器包装的热带果酒标准提供指南。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关税高峰 目前,菲律宾关税高峰产品包括化学废品、汽车、摩托车、部分汽车配件。其中摩托 车关税为15%—20%,部分汽车配件关税为30%。此外,部分配额产品关税也很高,其 中糖类配额内关税为50%,配额外关税为65%;玉米配额内关税为35%,配额外关税为 50%;大米配额内关税为40%,配额外关税为50%;肉配额内关税为30%,配额外关税 为40%;禽类配额内关税为35%,配额外关税为40%。 2.关税升级 为了发展本国汽车制造业,菲律宾对进口汽车零配件征收低关税,对整车及摩托车 征收高关税。菲律宾对乘用轿车征收30%的关税,对货车根据吨位不同征收20%— 30%的关税,对客车根据吨位不同征收15%—20%的关税,对动车成套散件(completely knockeddownkit,CKD)征收1%的关税,对替代能源汽车配件(alternativefuelvehi cles)免税。此外,菲律宾还对进口车征收12%的增值税,并根据车的价格征收消费税, 38菲 律 宾 价格越高征收的税率也越高。 3.关税配额 菲律宾受关税配额管理的产品包括大米、砂糖、禽肉、猪肉、土豆、咖啡及其提取物、 肉类及杂碎、香肠、腊肉、卷心菜、胡萝卜、木薯、甜土豆、动物饲料(猫粮和狗粮除外)。 此外,菲律宾还对关税配额产品中的玉米和猪肉实施最小准入量制度(MAV),控制这 些产品的进口量。 (二)通关环节壁垒 菲律宾自2001年起开始实施 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相关规定,目前正在准备加 入国际关税组织京都公约。虽然菲律宾一直在国际和国内层面致力于建立透明公正的 通关环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菲律宾经常采用参考价以及未记录的酬劳费代替实际交 易价格,而且在海关估价过程中有私人机构参与。菲律宾海关还经常拖延估价期限,给 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 此外,菲律宾经常以打击走私、加强海关检查等多种理由把多数进口货物列入“红 色通道”,对这些产品进行严格的单据审核货物实体检验。繁琐的单据检查和货物检验 延长了进口货物的通关时间,对货物进口带来了不利影响。 2000年5月29日,菲律宾政府便宣布将逐步取消装船前检验,作为实施全球贸易 自由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但2010年4月,菲律宾又宣布重开装船前检验,进口的散装货 物或杂货物必须由认可的检验机构在发航港进行检验,包括货物的质量、数量和核价。 菲律宾的这种做法提高了产品出口到菲的门槛,是实施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一种倒退, 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三)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菲律宾对进口酒和国产酒采取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对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烈性酒、 低度酒和高度酒所征消费税都大于同类国产品以及东南亚国家同类产品的税率。这种 对进口酒类歧视性征收消费税的做法,违反 WTO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中 国对此表示关注。 (四)贸易救济措施 2010年,菲律宾未对中国发起新的贸易救济措施。截至2010年底,菲律宾共对中 国发起了9起贸易救济措施,其中反倾销3起,保障措施6起。目前仍在实施的主要包 括2004年对印花玻璃、浮法玻璃的保障措施、对瓷砖的保障措施以及2008年发起的对 进口角钢的保障措施。 其中对于印花玻璃和浮法玻璃,菲律宾贸工部于2010年1月13日作出保障措施日 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印花玻璃和浮法玻璃征收保障措施税,为期4年。对于角钢,菲 律宾贸工部于2010年4月19日签署部长令,继续对中国进口角钢征收保护措施关税, 每吨约为114美元。该保护措施将实施3年,此为第2年。 菲律宾在发起保障措施时要求涉案企业在立案通知和问卷寄出之日起5日内被视 为收到,并被要求收到5日内将填好的问卷寄至菲律宾贸工部。鉴于5天的时间对涉案 48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企业来说过于仓促,菲律宾于2007年拟将这一期限修改为30天,但迄今为止尚未实施。 (五)政府采购 菲律宾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偏向于菲律宾企业以及本地原材料供应商。菲律 宾还对政府采购规定了反购贸易(countertrade)的义务。政府机构、政府所有或控股企 业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将进口价值的至少50%用来进行反购贸易,即购买菲本国产品。 对违反反购贸易义务的行为,菲律宾将予以处罚。 (六)补贴 菲律宾通过设置出口加工区、自由港区,以及其他的特别工业区促进以出口为导向 的投资。此外,菲律宾还实施投资优先计划(InvestmentPrioritiesPlan,IPP)对以出口 为导向的投资提供财政激励。在该计划下从事活动的企业可到投资署(BoardofInvest ment,BOI)注册以取得财政补贴,包括个税免税期(incometaxholiday)、所得税减免、对进口的种畜及遗传物质免税、对在当地购买种畜和遗传物质进行税收抵扣。要获得 上述财政补贴,企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60%的股份为菲公民所有并且出口占其生 产量的50%。达不到菲公民持股60%的条件的企业,如果其从事的项目位于投资有限 计划下的“先驱”列表中或者其出口占生产量的70%,也可获得上述财政补贴。 菲律宾还实施出口汽车计划以促进本国汽车及零配件的出口。根据该计划,注册 汽车制造商进口汽车时可享受优惠税率,税率由其出口成品汽车获得外汇水平决定。 (七)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菲律宾规定本地银行中符合资格要求的外资银行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60%,不符 合资格要求的外资银行和非银行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0%。多数菲律宾本地银 行必须控制整个银行资产的70%以上。这种做法在实践中限制了外国企业对现有银行 的投资。菲律宾还规定外资银行在菲境内设立分行不得超过六家,并且在分行内不得 提供全套服务,但建于1948年以前的外资银行不受此限制。 菲律宾还要求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必须向指定部门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农业土 地法》(TheAgrAgraLaw)规定,菲律宾境内银行必须保证25%以上的贷款面向农业领域,其中10%必须发给耕地改革计划的受益者。《中小企业法》(TheMagnaCartafor Micro,SmallandMediumEnterprises)要求银行还必须保证有10%以上的贷款面向中小企业发放。由于外资银行在菲律宾的设立本身就受到各种限制,对其业务规定的此 类强制性义务更进一步加重了外资银行的负担。 2.保险 菲律宾规定外资可在保险公司中持有100%的股份,但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险只能由 菲律宾国有控股的国家退休基金(GovernmentServiceInsuranceSystem,GSIS)承担。菲律宾规定经营公共工程特许权(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的投资者和私有化的政府企业在政府利益范围内要向GSIS投保,这构成了一定的贸易壁垒。 此外,菲律宾现行保险监管法律规定,凡是在菲律宾境内经营的保险和再保险公 58菲 律 宾 司,都必须交付至少10%的保费给菲律宾国家再保险公司。 3.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 菲律宾现行法律规定金融公司外资比例不能超过60%,而且公司董事必须为菲公 民。但2007年5月菲律宾签发的《债权公司法》(LendingCompanyRegulationAct)对信贷公司建立了一套规范体制,该法并没有要求信贷公司中菲公民持大多数股份。 4.基础电信 菲律宾将电信服务归为公共设施,规定外资在基础电信事业中的股份不得超过 40%。而且外国人不得担任电信公司的主管人员或经理,外国董事的比例也不得超过 外国资本在公司资本中的比例。此外,在私营广播公司中外资不得超过20%,外国人不 得经营有线电视及其他形式的广播和媒体。 5.广告 菲律宾要求广告企业中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且广告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 者必须全部为菲律宾公民。 6.公共设施 菲律宾宪法规定投资公用事业必须菲公民控股60%以上,这些行业包括水和污水 处理、电力传输和分配、通讯、运输等。公共设施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必须是菲公民。 7.专业服务 菲律宾政府规定法律、医药、护理、会计、工程、建筑设计、海关代理等专业服务只能 由菲本国公民从事。 8.航空 菲律宾宪法规定外国承运商进入国内市场只能采取与本国运营商合作的方式,且 最高不能超过40%的股份。此外菲律宾对在其境内运营的外国航空公司征收公共承运 人税和计费税,这些税为外国航空公司在菲律宾航空市场的运营增加了负担。 9.快递 菲律宾规定快递公司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0%,这对外资进入菲律宾快递服务业 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10.零售 菲律宾2000年《零售法》规定了外资企业投资零售业的条件:已付资本超过250万 美元,设立的每个零售店资产不低于83万美元,外资母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美元, 外资企业在别处至少拥有五家分店或者一个资本超过2500万美元的大卖场。 此外,菲律宾禁止外资零售企业在其授权店之外从事交易,如通过货车或销售代表 销售,或者送货上门推销。外资控股超过80%的零售企业在最初8年内必须提供最少 30%的股份给当地投资者。 四、投资壁垒 菲律宾每两年更新一次限制外资项目清单。2010年2月,菲律宾公布了第八版限 制外资项目清单,限制对大众传媒、工程师、医生、会计、建筑师、私营招聘、自然资源的 68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1 勘探开发和利用、危险药品的生产和分销等的投资。第八版与第七版相比对行业限制 的数量上没有变化,中方希望菲律宾逐渐放开外资进入行业的限制,为扩大中国在菲律 宾投资提供便利。 78菲 律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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