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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2011-09-15 4页 doc 24KB 5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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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政策法规科 二、责任人 科长、科员(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四、受理条件 《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监督职责是: (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交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 市交通局政策法规科 二、责任人 科长、科员(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第十四条规定。 四、受理条件 《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实行层级监督,具体监督职责是: (一)拟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承办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并督促落实有关配套规定和工作制度; (三)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单位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督促行政执法单位履行法定职责; (四)协调行政执法单位之间的行政执法分歧; (五)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六)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情况并负责备案审查; (七)对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各类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法定程序纠正违法行为; (八)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管理,督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九)负责行政执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十)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部署和交办的其他监督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参照前款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具体工作由其设立或者指定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职责。 五、须提交的资料 行政执法案件举报事实材料或相关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书)。 六、办理程序 1、当事人举报或制定检查方案。政策法规科接到案件举报,对举报案件的管辖范围等方面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2、根据案件情况,按照年初制定检查方案;3、组织监督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阅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4、对检查出来的问,提出处理意见,经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同意,对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七、责任追究 科以下(不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情节较轻,由局纪检委、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免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监督检查 政策法规科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局纪检委、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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