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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与视同销售

2011-08-31 1页 doc 20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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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与视同销售1、需作进项税转出的情形有: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2)增值税免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3)在建工程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材料物资; (4)集体福利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材料物资;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还有一条针对商业企业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乘以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
进项税转出与视同销售
1、需作进项税转出的情形有: (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2)增值税免税项目使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货物; (3)在建工程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物资; (4)集体福利项目领用购进的已结转进项税额的材料物资;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6)还有一条针对商业企业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乘以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冲减。 2、视同销售的情形有: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的规定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货物的来源不同: 需作进项税转出的货物或劳务均是外购的,而视同销售的货物可能是外购的,也可能是委托加工或者自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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