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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2011-07-31 2页 pdf 63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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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现代医药卫生 2010 年第 26卷第 21期 社,2007:40. [5] 张 宏.Excel数据处理与分析[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35. [6] 李 菁.Excel在行政办公中的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8:1. 收稿日期:2010-04-26 修回日期:2010-05-17 我国医患纠纷的问题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但随着经济水平 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几年有 愈演愈烈的趋势。尽管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条例,但因为 各种各样的原因, 医患纠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现代医药卫生 2010 年第 26卷第 21期 社,2007:40. [5] 张 宏.Excel数据处理与分析[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35. [6] 李 菁.Excel在行政办公中的应用[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8:1. 收稿日期:2010-04-26 修回日期:2010-05-17 我国医患纠纷的问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但随着经济水平 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近几年有 愈演愈烈的趋势。尽管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条例,但因为 各种各样的原因, 医患纠纷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成 为最受国民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医患纠纷 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及现有处理方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浅 谈一种新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第三方调解机制。 1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与原因 1.1 医疗纠纷的现状:(1)纠纷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纠纷 类型以非医疗过失纠纷为主。(3)纠纷处理难度加大。(4)纠纷 容易引发强烈的社会反映和社会讨论。(5) 病患要求的赔款数 额越来越高。(6)纠纷由民事纠纷向刑事性质转化。 1.2 医患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1)医方和患方缺乏基本的信 任。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医者父母心的说法,意思是医生有一 个像父母一样仁爱之心,也说明患者对医生像对自己父母一样 的尊重,但是现在患者对医生缺乏基本的信任,原因有以下几 个:一方面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财产补贴不足,医院基本实 行市场化,医疗机构缺乏公共服务基础。医院没有补贴,这一部 分的缺损就直接转嫁到患者身上,因此患者认为看病贵,医疗 乱收费问题严重; 另一方面我国的卫生事业发展并不均衡,沿 海和内地、城市和乡村的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衡,各地区人民的 需求难满足,因此看病难。最后医疗保障体系落后,并没有覆盖 全民的基本卫生保障。(2)医方和患方的沟通不畅。因为前 面看病贵和看病难的问题, 因此患者对医方的期望值很高,希 望能快速的解决问题。但医疗行为是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不确定 性,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行为,再好的医生也不能百分之百的 保证不出问题, 并且有些治疗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看见成效 的。由于患者有很高的期望值,所以一旦出现问题,患者的情绪 波动就很大,再加上医疗行为很专业,患者只能站在常识的角 度上了解,难免会出现理解的偏差。 2 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现在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医患双方直接 进行协商,缺点是医患直接沟通容易使纠纷升级,矛盾加剧,造 成恶性事件;二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缺点由于卫生局和医院 存在直接的管理关系,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让患方对 鉴定的公正性存在怀疑,不能信服,故不能接受;三是向法院提 起诉讼,但缺点是时间长,诉讼成本高。患者往往也不愿意采 用。 3 第三方调解机制 近年来,为了有效的解决医患纠纷,防止“医闹”等恶性事 件发生,各地政府借鉴了种种办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 由此应运而生。据统计,目前有16个省区市的56个地市开展了 这项制度。 3.1 第三方调解的定义: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在发生医 疗纠纷问题时,医患双方所选择的一种解决方法。这个调解由 专业组织来完成,这个组织拥有医学、法学、心理学、管理学等 方面的专业人才,不依附于任何有利益关系的机构,负责解决 医患双方的矛盾。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那么仍可选择传统 的三种解决方法进行解决。这种解决方法兼顾了公平、高效、经 济,简易原则,最大程度上保护医方和患方的利益,实现双赢。 3.2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现状:目前,各地试点开展的医疗纠纷 调处模式各有各的地方特点,总的来说主要是四种模式,一是 以专业协会为基础,二是以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三是政府主 导的医疗纠纷综合调处,四是由保险公司出资设立的调处理赔 组织模式。 (1)北京卫生法学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开展医疗纠 纷第三方调解援助工作多年,具体做法是:首先调处与理赔合 署办案,一站式全程全方位保险保障服务。其次是建立调处理 赔合议制,严格调处行为。最后是建立快速调处理赔机制, 加强现场调处。(2)宁波在全国率先引入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具 有先进经验,具体做法是由与当事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调 委会参加。调成员中有调解员,也有专家。当医患发生索赔1万 元以上的纠纷后,调委会介入调查,申请由“专家库”中的医学 专家进行会诊,专家们经过调查,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定,由保险 机构理赔。这个机构的人员由司法局负责召集,经费由财政局 拨划,一定程度上保持它的独立性。在宁波市卫生局的供稿中, 我们可以看到宁波市的先进经验:坚持一条原则即遵循“预防 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两个机制, 即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与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抓住三个 关键点,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 秩序,正确引导舆论。在宁波市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 安、司法、卫生、保监等部门在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保障医 患双方合法权益、正确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和合理合规统一标准 理赔等方面的职责,使理赔更加透明,问责更加有力。(3)山东 省泰安市中心医院和道成(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签定“医患 纠纷委托调解处理书,共同探索第三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实 践。具体做法是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预防机制;医患纠纷第三 方处理机制包括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和医疗纠纷人身损害的 标准赔付;医疗风险赔偿转移机制,包括“诊疗无忧”保险承保 、“就医无忧”保险承保方案、“手术无忧”保险承保方案。通 过专业医疗公司的介入,来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3.3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不足与建议:我国的第三方调解模式 起步晚,起点低,所以在很多地区的试点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本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黎 晶,陈 景※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 400010) 文章编号:1009-5519(2010)21-3339-0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通讯作者:陈 景 3339 现代医药卫生 2010 年第 26卷第 21期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 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 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器官移植的护理伦理规范有:以人 为本,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尊严,平等对待患者;廉洁奉公, 维护患者的利益;细心体贴,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任劳任怨, 真诚奉献;与其他医务人员团结合作,协同一致;刻苦学习,不 断更新知识。 1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 1.1 器官移植的含义:器官移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是指 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受者体内已 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 广义的器官移植不仅包括肾、心、肝 、胰、肺等实质器官移 植及其联合移植,还包括骨髓、角膜和胰腺、甲状旁腺等组织、 细胞移植。根据移植用器官的供者和受者的关系,器官移植可 分为自体移植,同质移植,同种(异体)移植和异种移植。献出器 官的供者和接受器官的受者为同一个人的移植称为自体移植; 供者与受者虽非同一人,但供受者(即同卵双生子)有着完全相 同的遗传素质,这种移植叫做同质移植。人与人之间的移植称 为同种(异体)移植,不同种的动物间的移植称为异种移植 [1]。 1.2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与发展,器官移植已越来越广泛的被应用于临床医疗实践,在 此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常见的伦理问 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有赞成和 反对两种观点。赞成者认为:在不危害供者自身的生命及降低 自身生存质量的情况下,其出自完全自觉自愿,捐献活体器官 去帮助一个生命垂危的患者,并能拯救受者生命,是一种高尚 的利他行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 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反对者认为,活体 器官移植无论对受体还是供体都存在着风险。第二,尸体器官 移植的伦理问题。尸体器官移植目前有两种类型:一是自愿捐 献;二是推定同意。第一种类型面临着传统观念的束缚,自愿捐 献者还不够多,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需要。第二种类型,当死者 生前既没有提供遗体器官的意愿,但也没有反对的表示,可采 取推定同意的方法收集死者的器官。但这一方式因法律不够完 备和人们的观念不能适应,在我国推行起来比较困难。另外,从 尸体上采集器官涉及到尸体器官的伦理和法律的一系列问题, 对此,学术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第三,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 题。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主要有:(1)与生殖有关的器官移 植应严格禁止。(2)必须遵守保护动物尤其是珍稀动物的法律 和道德。(3)应高度重视异种移植的安全性问题。避免因异种移 植将动物的病毒传染给人类 [2]。第四,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 有限的移植器官供体如何分配,谁能先得到器官,由谁做出裁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及护理伦理规范 刘 晶 (四川省人民医院肾内科,四川 成都 610072) 文章编号:1009-5519(2010)21-3340-0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旨在浅谈这些不足,并提出自己的期望。(1)公众了解不够。 作为新兴的医疗纠纷解决模式,尽管第三方调解已经在一些地 区的试点工作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医院和患者所欢迎,但 大部分医院和患者对此并不怎么了解,对于第三方调解的运作 方法,有效程度还存在一定的疑问,大多数病患还处在观望阶 段,并不会在第一时间选择这种处理方式。建议:政府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能加大对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宣传,如试点单位取得的 可喜成就,与传统解决方式相比较的好处,解释公众的疑问等, 帮助公众了解第三方,选择第三方。(2)各地各单位的选择不 同。现在各地的第三方调解都处在试点阶段,因此选择的机构、 运行方法与效力各有不同,各具特色。现在试点的第三方大致 上说分为四种模式:专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政府主导的医疗 纠纷综合调处及保险公司设立的调处理赔。由于选择的模式不 一,因此各模式的运行标准是不一样的。在机构组成,调解有效 程度,收费标准等方面不统一,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并加大了 职能部门监管的难度。建议:在试点工作中,能注意统一标准这 个问题,并加强职能部门的监管,让第三方调解机构为公众解 决医疗纠纷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3)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 支持。法律是行为的准绳,任何行为应该在法律的规定内实施, 做到有法可依。但是第三方调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 相关的依据,并且在人民调解的相关政策中也没有找到相关依 据。这就造成了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使第三方调解无法可依, 从而出现了当前的第三方调解局面混乱,职能部门无法监管, 公众无法正确了解第三方机构的诸多问题。建议:政府相关部 门能在各地的试点工作中发现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 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出我国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法令,让众 多的第三方机构有法可依,更利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和 完善。(4)第三方机构收费问题。第三方机构与传统的3种处理 方法不同,要求其公平、高效、经济。不隶属于任何利益相关组 织,因此维持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就只能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处 理收费。当前很多第三方组织都处于“入不敷出”的境地,一方 面为了公平性不能接受利害关系组织的经费,另一方面为了方 便患者,调解的金额也很少,这样第三方机构很难维持下去。建 议:政府加大对公益事业的投资,以免第三方机构陷入“巧妇难 为无米之炊”的境地。让第三方机构更好的把精力放在调解工 作上,为人民服务。并且统一第三方收费项目,为公众带来看得 见的实惠。(5)缺少专业从业人员。由于医疗纠纷调解是具有很 高要求的工作,其技术和难度很大。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当的 医学知识,法学知识,心理学知识以及很强的与人沟通的能力。 这对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从业经验要求很高,而现在这 样的人才很难得,很多即使是学过医学和法学复合专业的学生 可能也会因为经验不足而不能胜任。即使有,留住人才也是一 个比较大的问题。建议:培养复合型人才,对于此专业的同学, 可以适当增加他们的实践机会,培养他们的处理能力,从而弥 补经验上的不足。也可以多吸收医学、法学、心理学方面的人 才,组成团队,共同应对医疗纠纷。 收稿日期:2010-05-24 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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