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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11-07-06 2页 doc 22KB 1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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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如因已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郑州市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投保基数×20%,个人缴费=投保基数×8%; 2.医疗保...
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 为保证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如因已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因其它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社会保险各险种和住房公积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郑州市标准)如下:—— 1.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投保基数×20%,个人缴费=投保基数×8%; 2.医疗保险: 单位是基数=投保基数×8%,个人缴费=投保基数×2%; 3.失业保险: 单位缴费=投保基数×2%,个人缴费=投保基数×1%; 4.工伤保险: 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个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 单位缴费=投保基数×1%,个人不缴费; 6.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费=投保基数×8%,个人缴费=投保基数×8%; 第四条 员工投保基数以及公积金缴费基数根据员工的工资确定。低于公司所在地社保保底基数的,按社保保底基数计算。 第五条 集团行政部负责集团各公司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项目的管理以及相关规定的拟定与执行,负责员工“五险一金”个人帐户的管理及预决算。 第六条 员工“五险一金” 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第七条 集团行政部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为其办理“五险一金”的新增/转移手续。当月15日之前入职的员工,在当月办理;当月15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在次月办理。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五险一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集团行政部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后,为其办理“五险一金”的停保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保手续;《离职审批表》在当月15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停保手续。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五险一金”无法及时停保的,其多缴纳的保险费(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员工社会保险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暂沿用原缴费基数。集团行政部在申报下年度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 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将各项保险转入公司的,可凭在参保当地社保机构开据的缴费单据到公司报销单位缴费部分的保险费。保险费高于公司所在地标准的,按公司所在地标准报销;保险费低于公司所在地标准的,按照实际缴费金额报销。 第十一条 集团各分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由集团行政部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如员工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集团行政部。由集团行政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 第十三条 集团行政部应密切关注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做出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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