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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

2011-06-30 5页 doc 33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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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 1,​ 财产申报制度概况。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世界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使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目的是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其必然的社会政治基础。A,国家公务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国家公务员是财...
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 1,​ 财产申报制度概况。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世界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使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目的是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其必然的社会政治基础。A,国家公务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国家公务员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B,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C,现代法治社会要求财产申报制度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 国外财产申报制度。美国第三任总体杰弗逊说: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正是基于对政府的不信任,西方国家在组织机构涉及方面坚持的原则,体现了用强而有力制度保障来防止政府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在防治腐败问方面,西方有较为成熟的财产申报制度。A,申报并且公开;B,申报范围广泛,内容详细;C,有法可依;D,强而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89年全国人大回忆上,就有代表提出了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以后不断有代表提出这以建议。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是列入立法规划,虽然没有形成正是的法律,但他的直接结果是,1995年4月30日,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办法了《关羽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成为我国见过以后第一个具有财产申报制度的某些特征的规范性文件,为财产申报法的法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该项规定是我过首次要求党政领导干部申报收入接受监督的制度,他对收入深深宝的宗旨、申报主体、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受理机构、违反责任、执行监督、解释及生效日期都做了规定,构建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还未被吸收立法。 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1,​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能有效地预防腐败。在我国,惩治腐败的措施有余,但是预防腐败的几只却严重不足。而在世界各国及地区财产申报立法凸显其重要性知识,财产申报在预防腐败这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公信力。国外许多国家通过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把政府官员的活动纳入到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当中,使得公务员行政行为曝于阳光之下而大刀预防腐败的作用。在我国,人们普遍都对公务员存在质疑之声。如果建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就可以将公务员财产状况及其变化公布于众,质疑之声也就不会出现了,政府公信力也会慢慢提升起来。 3,​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蕴含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随着现代化进程加快,少数政府官员不能抵制诱惑,又加之我国的监督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他们腐败国家和人民财产。将官员的财产及变化状况公示,极大程度上约束官员慎用权力为己谋私,督促官员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为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障碍。 4,​ 公务员财产制度有助于证明政府官员财产的合法性。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公开,并且允许民众查阅,不仅让民众了解官员财产增长的正当性,而且这样也起到民众对政府财产状况的监督,防治官员滥用职权,惊醒非法交易。 5,​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助于强化官员的自我约束。 4,​ 现今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立法尚存在的问题。 1,​ 文件形式比法律形式效率低。目前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只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颁布的。因此,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和监督诚笃都相当的低,而且文件形式的权威性不够,很难具有威慑性。 2,​ 申报主体范围过窄,不明确。《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把申报主体设定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与《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不一致。国家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全部公务员,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为申报主体,既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也与现行法规严重脱节,造成法制的混乱。 3,​ 申报内容不详实。《规定(试行)》中的家庭财产包括①人民币现金、存款;②外币现金、存款;③有价证券,包括人民币和外币;④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权,合计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债务;⑤私有房产;⑥单件(套)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贵重物品;⑦名人字画、古董;⑧领导干部的配偶和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除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投资、股份;⑨土地使用权;确实以上基本涵盖了我国官员的实际财产范围,但是在实际实施中,诸如文物馈赠,名贵字画等这些财产的价值不是一目了然的,而往往这部分也存在着巨大的价值,成为官员受贿的重点。 4,​ 申报公开的程度低。各国立法实践中,财产申报一般包括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任申报。我国在《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是尅核查,未表明将财产报告公开,让民众可以查阅,人民的监督权未得实现。 5,​ 申报没有独立的受理与审查机构。我国目前的《规定(试行)》中设定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收,后报上级组织部门及纪委备案。这样看来我国财产申报没有相对独立的受理和审查机构,执行随意性大,易受其他部门和领导的干预,缺乏一定的权威性。所以实施效果不好,贪污腐败之风依然盛行。只有设立独立的受理与审查机构,并不受任何部门干涉,才能保证财产申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 违反规定惩治模糊不严。细细解读《规定(试行)》中违法的责任,我们可以归结为三点:责令申报、批评教育、党纪处分。相对于国外所要负的刑事责任,我国官员只需负行政责任,这样未免太过“温柔”了。不痛不痒的问责,那么财产申报制度的执行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综上所述,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在中国面临巨大阻力,但构建财产申报制度是我过民主政治发展的比如啊,是民众的企盼,是百姓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彰显的一种方式,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对政府公职人员来讲,向公众公布个人财产并遵守相关的财物规定是其必然率的政治伦理要求,也是其成为公众任务所必然要承担的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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