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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2011-06-13 3页 doc 27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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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12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12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及湖南省2006年统计局的最新统计资料,将具体标准总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
12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12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12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的具体及湖南省2006年统计局的最新统计资料,将具体标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医疗费 《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二、误工费。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湖南省2005年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如下: 1、农、林、牧、渔业 7152元/年 19.86元/日 2、采矿业 13698元/年 38.05元/日 3、制造业 14474元/年 40.2元/日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8302元/年 50.8元/日 5、建筑业 12078元/年 33.55元/日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452元/年 48.47元/日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9834元/年 82.87元/日 8、批发和零售业 14627元/年 40.63元/日 9、住宿和餐饮业 12477元/年 34.65元/日 10、金融业 22881元/年 63.55元/日 11、房地产业 15376元/年 42.71元/日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344元/年 39.84元/日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7990元/年 49.97元/日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52元/年 36.25元/日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307元/年 39.74元/日 16、教育 16625元/年 46.18元/日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9125元/年 53.12元/日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438元/年 51.21元/日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6092元/年 44.70元/日 三、护理费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为30元/天)。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湘财[96]行字第136号《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第八条,出差人员每人每天的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省内12元,外省一般地区为15元,特区20元(按在特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在本县(市)境内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县(市)可根据财力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在每人每天不6超过元的标准内自行制定。 住宿费的最高标准为:县及其以下地区30元,一般地区40元,特区60元。 六、营养费 《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523.9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117.74元。 :(9523.97或3117.74)×应补偿年数÷10×(11-定残级)=应赔偿数额。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304.9元,六个月的总额7829.5元。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其中,对于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法医鉴定为准,同时可参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即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二级伤残丧失90%,三级伤残丧失80%,……十级伤残丧失10%。 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504.99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2756.43元。 十一、死亡赔偿金 《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523.9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117.74元。 十二、 精神抚慰金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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