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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字释义

2011-05-30 30页 doc 95KB 8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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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字释义朱熹思想的融合与创新徐公喜摘要:朱熹法律思想之所以成为影响与统治中国社会近八百年的思想体系,最主要的因素就在于朱熹法律思想的融合性与创新性。他的思想萃众贤之言,发挥圣贤蕴奥,折衷融儒释道法、宋儒之学及两宋理学,具有科学理性、与时俱进创新及简易世俗致用而有补治道,最终形成集理学之大成的法律思想框架。关键词:朱熹发挥融合有补治道随着朱熹学说的传播,统治者也逐渐认识到了朱熹理论对维护封建统治所起的作用。南宋理宗在宝庆三年(公元1227年)下诏:“朕观朱熹集注《大学》、《论语》、《中庸》、《孟子》,发挥圣贤蕴奥,有补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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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思想的融合与创新徐公喜摘要:朱熹法律思想之所以成为影响与统治中国社会近八百年的思想体系,最主要的因素就在于朱熹法律思想的融合性与创新性。他的思想萃众贤之言,发挥圣贤蕴奥,折衷融儒释道法、宋儒之学及两宋理学,具有科学理性、与时俱进创新及简易世俗致用而有补治道,最终形成集理学之大成的法律思想框架。关键词:朱熹发挥融合有补治道随着朱熹学说的传播,统治者也逐渐认识到了朱熹理论对维护封建统治所起的作用。南宋理宗在宝庆三年(公元1227年)下诏:“朕观朱熹集注《大学》、《论语》、《中庸》、《孟子》,发挥圣贤蕴奥,有补治道。朕方励志讲学,缅怀典型,深用叹慕,可特赠太是,追封信国公。”又十四年再次下诏说:“朕惟孔子之道,至我朝周敦颐、张载、程灏、程颐,真见实践,深探圣域,千载绝学。中兴以来,一旦朱熹,精思明辨,折衷融会,使《大学》、《论》、《孟》、《中庸》之旨贲门洞彻,孔子之道,益以大明于世。”(宋史纪事本末卷80)明神宗在给丘睿《大学衍义补》所作序中也说:“是以孝庙嘉其考据精详,论述赅博,有补政治,特命刊而播之。”一朱子之学发挥圣贤蕴奥朱熹的法律思想广大精微,百纳江溪,发挥圣贤之精神,犹如薛瑄在论述《四书集注》时,说朱熹“萃众贤之言,……至大,至精,至密,发挥先贤之殆无余蕴”。(读书录.卷二)朱熹的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指导,其一因素正是吸取、发挥了圣贤思想精华。1、发挥圣贤仁礼之言,集理学之大成。儒家圣贤孔子、孟子及荀子提出了以“仁”、“礼”为核心、以恢复仁礼之治为目的的理论体系,以此指导政治法律的建立。以“礼”、“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无论是孔孟子的仁礼理想,还是荀子礼法并施的主张,其刑法思想都突出了仁礼之治的儒家传统主张,孟子其仁政理想也并非完全排斥法律,他主张以先王之道,行仁义之政,:“是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孟子·公孙丑上)朱熹不仅深刻理会孔孟之言,而且有所发挥,将仁礼学说发展为理学。朱熹吸收孔孟之精华,纳入其天理思想体系当中。朱熹认为“天下之物,则必各有所以然之故与所当然之则,所谓理也。”(大学或问卷1)朱熹的理也与孔孟仁礼一样具有道德原则的规范要求,是人们有目的行为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他指出“君尊于上,臣恭于下,尊卑大小,截然不可侵犯”(朱子语类卷68)。朱熹更是将孔子的“分”的思想理论发扬光大,使其进一步法制化。在论证三纲五常伦理等级制度时朱熹引入了“理一分殊”的理论,以阐发封建等级制度的合理性。正是由于理一分殊才会形成人们具有的名分的不同,各得其分,则才能各得其利,自然可以和。同时朱熹将义理视为判断是与非的最主要的,他认为“合于义理者为是,不合于义理者为非”(朱子语类卷83)。法律上是以是否违反了三纲五常义理标准,朱熹直截了当地指出“凡听五刑自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盖必如此,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凡以诉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然后听其曲直自词。凡以下犯上,以卑犯尊,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家几让之坐;其有不辜至于杀人者,虽有疑虑可怜,而至于奏谳,亦不准辄用拟贷之例”(朱熹集卷14)。朱熹将孔孟圣贤的仁礼法律思想发展成为以义理为中内核的法律思想体系,这是朱熹是的发展与贡献。以德礼政刑观为例,朱熹对孔孟思想作了发挥,认为“道,犹引导,谓之先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礼谓制度品节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感观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不仅将德礼政刑划分为德—礼—政—刑四个层次,而且又在其中细分:德礼—政刑二个层次;德—礼层次,政--刑层次。朱熹把孔丘的政、刑、德、礼四者都看作为治之具,治之法,但这四者在他的治国之道中地位不同,德、礼是本,,“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知”,而政、刑则是末,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2、发挥圣贤民本之言,立为民国之本。朱熹在集注四书过程中,反复阐发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明确提出了“国以民为本”的进步观,他指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而立,而君之尊又系于二者之存亡,故其轻重如此。”。在朱熹的心目中民为贵,天子诸侯应当以得民心为重,得民心才得天下,“丘民,田野之民,至微贱也,然得其心,则天下归置,天下至尊贵也;,而得其心,不过为诸侯耳,是为民重也”(孟子集注.卷14)。他在解释《大学》“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时说:“有天下者,能存此心,耳不失,则所以洁矩而民同欲者,自不能已矣。”朱熹的思想叹息中反复说明了“王道以得民心为本,以此为王道始”的观念。朱熹的民本主要内涵就在于爱民、信民、富民与乐民这及个方面。3、发挥圣贤无讼之言,画平天下之图。孔子从儒家思想原则出发,以自己的政治法律观念和司法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听讼,吾犹人也,必使无讼”的“无讼”思想命。朱熹进一步发挥了孔子的无讼思想,在《论语集注》中为详细解说孔子“无讼”之大义,引用他人言“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认为“子路片言可以折狱,而不知以礼逊为国,则未能使民无讼者也,故又记孔子言,以见圣人不以听讼为难,而使民无讼为贵”。(论语集注卷3)朱熹正确理解了孔子“无讼”宗旨,强调孔子并不是注重如何听讼以及圣人是否善于听讼,“圣人正是说听讼我也无异于人”,而是强调“当使其无讼之可听,方得”,“无情者不敢尽其辞,始得”,圣人“所以无讼者却不在于善听讼,在于意诚、心正”,“以修身为本”,“理无不明,明无不烛。”,只要意诚心正,“自然有以熏灸渐染,大服民志,故自无讼之可听耳”,因此朱熹特别强调“惟先有以服其心志,所以能事之不得尽其虚诞之辞”(朱子语类卷16大学),“明德即物,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论语集注卷3)。4、发挥圣贤道统之言,树新儒之正统。朱熹继承发挥了圣贤以道统未己任的思想,宣称尧舜禹汤问武周公孔孟的圣人之道,在中断数千年之后终有二程为续,而自己又是在承续之道,“看圣贤代作,未有孔子,便无《论语》之书,未有孟子,便无《孟子》之书,未有尧舜,便无《典谟》,未有商周,便无《风雅颂》。”“自尧舜以下,若不生个孔子,后人去何处讨分晓?孔子后若无生个孟子,也未有分晓,孟子后数千载乃始得程先生兄弟发明此理。”(朱子语类93孔孟周程张子)在其道统论中,朱子提倡周子,犹如钱穆所言:“朱子乃始推尊濂溪,奉为理学开山,”(朱子新学案一册P24)同时朱子又将道统谱系推而广之,由前人至尧舜,向前起自伏羲、神农、黄帝,下达周自二程及张子,而且朱子在《中庸章句序》中首次采用了“道统”一词,使“道统”思想概念化,道统之名得以生活,具有明确的创新观念。在发挥道统思想过程中,朱熹承续了二程“人心惟危,人欲也;道心惟微,天理也”思想,也以人心道心与人欲天理相通。二、朱子之学折衷融合综朱子之思想,其思想渊源中有众多源头活水,在他的理学核心中不仅是吸取了圣贤的思想精华,而且也是折衷融合了诸多思想学说,溶摄文理学术,不愧为一大特色,他就曾经回忆说过:“某旧时亦要无所不学,禅、道、文章、楚辞、诗、兵法,事事有两册。(朱子语类卷104)”明王祎也认为:“自孔子而后,曾子子思继其微,至孟子而后,周程张子继其绝,至朱子而复明,朱子之道,固集至贤之大成者也。”对此着名学者贺麟就精辟的论说,他指出:“朱子之所以成为儒学之集大成者,乃在于他把握了孔孟的真精神和活灵魂,而不拘于儒家先学的个别思想和言论;既将这种真本质加以弘扬广大,又能够兼容并蓄佛、道二学,熔诸子百学为为一炉,从而才能建立一个博大恢宏、蔚为壮观的理学思想体系,且扩至知识学、道德学、教育学、政治学、自然科学等旁支,从而为儒家思想增添了新的血液、新的生命力;开创儒学发展的一代新风,使儒家思想生机勃发,绵延至今。这便叫作‘言孔孟所未言,而默契孔孟所欲言之意;行孔孟所未行,而吻合孔孟必为之事’(明.吕新吾《呻吟语》)。”(朱子学新论P32-33)1、融合儒释道法首先朱熹继承和发扬了孔孟荀董之学,吸收了他们思想之精华,将孔孟仁礼学说、道德观及天命论逐渐演化,形成为了形而上学的天理,成为其思想体系的合理内核,孔孟仁义之学则演化为理气天命思想,使儒家学说更加具有理性的色彩。以天人关系问题为例,朱熹仍然坚持“天人合一”思想观,但是他的天人合一并不是通过直观的表达方式来显现,而是以“理”的范畴来阐发,他的“理”既表现了“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又体现了人与自然、社会与自然赌东道达到合一,有着很高的思辨哲理性及社会实用性。阐述天人合一中,朱熹能够较多地以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使其是更加具有科学理性精神。其次,朱熹折中融合了道、德思想,引“道”为“理”,作为思想体系本题及规律性范畴,并且将道家“道”本体之心、兼容阴阳与张载“气”的学说,理气结合,使理气观更加丰富多彩。在朱熹的思想体系中,“道”、“理”、“太极”是作为同等序列的范畴,将道、理、太极沟通在一起,,道与理也都是作为宇宙之根本,相通相济,朱熹多次说过:“道即理之谓。”又说:“道字即《易》之太极(朱熹集卷37答程泰之)。”较道家之道而言,朱熹之道即理显然更为广泛,甚至五所不包,属于形而上之本体,他指出:“道之全体,固无不该”(论语集注.泰伯)。“夫道体之全,浑然一致,而精粗本末内外,宾主之分,粲然于其中,有不可以毫厘差者。”(周子全书卷2太极图说解)而且“道之体用,其大天下莫能载,其小天下莫能破”(中庸或问卷2)。同时,朱熹的道与理都是不可了伦常的仁义礼智、宗法等级之制,以理喻道之统,以道补儒。再次,朱熹折衷融合佛释之学。朱熹就东汉以来的佛释之学,以“理一分殊”取代“一多相容”的佛学精华,让“理一分殊”成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对魏晋以来佛老黄学加以利用与改造,使其失去了原有的主导地位。钱穆《朱子学提纲》中指出:“朱子于老庄两家波多发挥,亦不全废弃。其于释氏,尤其于禅宗,则特他精辨,于理学家朱子辟禅之语最多。后代理学家所辨儒释疆界,其说几本于朱子。”朱熹在梳理“理一分殊”思想时借用了佛学“一月普现一切水,一切水月一月摄”的喻语,以佛之“万殊”思想与传统德教思想相联系,指出:“天覆地载,万物并育于其间而不相害,四时日月,错行代明而不相悖。所有不害不悖者,小德之川流;所以并育并行者,大德之敦化。小德者,全体之分,大德者,万殊之本。”(中庸章句)朱熹的本体论、人性论、修养论等亦是受到了佛释的想。其所谓“无极而太极”,是万里、万善之本原,具有超然善恶的内涵,这与佛家《六祖坛经》“不思善,不思恶,正与么时哪个明上座本来面目”相接近,此外朱熹害接受了佛家静坐养性的思想。另一方面,朱熹批评了佛教的虚妄说与因缘说,力排讲宇宙的“劫数”之言,其中最为朱熹所不屑的是佛教的“灭人伦”,说佛教“自有物元始以来,自家是换了几个父母了,其不孝莫大于是,以此见佛法无父。…则虽杀其父母,亦以为常。佛法说君臣父子兄弟,只说是偶然相遇。”(朱子语类卷126)。以为士大夫不应当学佛出家,这只是逃避现实、轻世薄世的自私言举。佛氏之失出于自私之厌,老氏之私出于巧,厌薄世故,而尽欲空了一切者,佛氏之失也”况且佛释对于义理是有很大的排斥性的。“有言庄老禅佛之害者。曰:禅学最害道,庄老于义理绝灭犹未尽,佛则人俗已坏,至禅则讲许多义理扫灭无余。”(朱子语类卷126)。朱熹自以为其思想与佛释之学是有许多相异的地方。朱熹指出:佛学之与吾儒,虽有略相似处,然正所谓貌同心异,似是而非者,不可不审,……所云禅学悟入,乃是心思路绝,天理尽见。此忧不然,心思之正,便是天理。”(朱熹集卷59),最后,朱熹折衷融合法家之学。学者往往只是注意道了朱熹纳取儒释道的思想,对于朱熹吸收法家之说避而不谈,不敢正视朱熹及其他理学家所具有了“阳儒阴法”的理学本性。朱熹曾假尧舜之词,一方面对法家之义进行“假惺惺”的批评,另一方面却从实质上肯定了法家“辟以止辟”观念的合理性,他说:“法家者流,往往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宽大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五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其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众,虽仁之,适以害之。(朱子语类卷78大禹谟)”我们还可以从朱熹对秦朝法律的评价上看到他对法家文化的综合,《朱子语类卷134》中有:“问:‘秦始皇变法之后,后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秦之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不肯变。’”封建法律文化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君臣关系及其政权,对以法家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并不愿意去改变,并且以不同形式加意发挥。朱熹的法律思想具体实施中以严刑为主。严刑峻法的主张与韩非基本一致。韩非说:“夫惜草茅者耗禾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罪行宽惠,是利奸邪而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韩非子·难二)》他认为轻刑“既不能止民之恶,而又为轻刑以诱之,使得以肆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惟彼见暴者无以自伸其冤,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且将日以益众,亦非圣人匡直辅翼,使民迁善远罪之意也。”(大学衍义补总论·制刑主义.引朱子语)朱熹也认为,“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朱子语类卷110)为劫盗杀人者求生,而不念被杀之人的无辜,这就是为盗贼盘算,而不为善良之人着想了。朱熹对于法家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的东西是极力吸取,并加以改造。韩非说:“治民无常,唯法为治。”而朱熹则主张原情原心而灵活地加以处罚。他说:“若如酒税、伪会子及饥荒窃盗之类,犹可以情原其轻重大小而处之。”(朱子语类卷110),使思想更具有灵活性于可操作性。2、融合宋儒之学对于宋儒之学钱穆有深刻的阐述,最为详明,他认为:其学术门径,则转极开阔,能向多方面发展,不儒汉唐儒之单纯。一是政事治平之学。宋儒多能议政,又能从大处着眼,最着者,如范仲淹之十事疏,王安石之万言书,引起了庆历熙宁两番变法。其次曰经史之学,此与政事治平之学相表里。宋儒经学则多能于每一经之大义上发挥,尤着者,如胡瑗苏湖设教,分立经义治事两斋。胡瑗之于《易》与《洪范》,孙复之于《春秋》,李觏之于《周官》,此等皆元气磅礴,务大体,发新义,不规规于训诂章句,不得以经儒经生之。又其次曰文章子集之学。(朱子学提纲P23)朱熹折衷融合宋儒之学,宋儒思想及学术成为朱熹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对宋儒的思想朱熹既有吸收又有扬弃,使之思想更加精邃。朱熹在其文稿及语类中存有大量评述王安石、司马光、欧阳修及苏轼等宋儒之词。朱熹评说道:“问:‘东坡于韩公如何?’曰:‘平正不及韩公。东坡说得高妙处。只是说佛,其他处又皆粗。’又问:‘欧公如何?’曰:‘浅!’久之,又曰:‘大概皆以问人自立。平时读书,只是做考究古今治乱兴衰底事,要做文章,都不曾向身上做功夫,平日只是以吟诗饮酒戏谑度日。’”“”“东坡当初议论亦要变法,后来皆改了”,认为苏轼《刑赏论》“悉举而归之仁义”,“大意好,然意阔疏,说不甚透。只似刑赏全不奈人何相似,须是依本文将‘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作主意。”,王安石“新法之行,诸公实共谋之,虽明道先生不以为不是,盖那时也是合变时节。”“法度如何不理会?只是他所理会非三代法度耳。”“”人杰云‘荆公保甲行于畿甸,其始同咈人情,元佑诸公尽罢之,却是坏了已成之法。’曰:‘固是。’”(语类130本朝四)朱熹虽然是对苏轼等宋儒有否定之词,但也从中不乏看出朱熹对他们思想的研究。对于王安石变法中一些合理的举措加以借鉴,取庆历方田为经界,取青苗为社仓之法。3、折衷融合两宋理学朱子集理学之大成,折衷融合北宋以来理学思想精髓。元朝北方大儒刘因就认为:“邵(雍),至大也;周(敦颐),至精也;程(二程)至正也;朱子,极其大,尽其精,而贯之以正也。”(元史.本传)朱熹发挥折衷了周子张载二程之人性论,以人性分天命之性御气质之性,较惟完备地解决了自先秦以来对性善恶的争议问题,其理论是融合了《中庸》《孟子》的“天命之谓性”、告子的“生之谓性”及张载的“气质之性”合理内核,同时发挥融合了二程思想,进一步完善了天理人欲论,提出“明天理、灭私欲”,以此作为社会道德伦理规范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儒家尤其是宋以来理学大师的人性学说。钱穆《朱子学提纲》说:“朱子始为《太极图说》〉与《孟子》作解,濂溪着作,一一加以整理发明,又为稽考其生平,虽小节不遗,使后世重知濂溪其人始末,与其学之蕴奥,惟朱子之。至其确定周程传统,虽发于五锋,亦成于朱子。朱子又极推横渠。……后人北宋理学,必兼举周张二程,然此事之论定,实由朱子。朱子于北宋理学,不仅汇通周张二程四家,使之会归合一。又扩大其范围,及于邵雍尧夫,司马光君实两人,特作六先生画像赞,以康节涑水与周张二程并举齐尊。…..朱子虽为理学大师,其名字与濂溪横渠明道伊川并重,后人称濂洛观闽,然朱子之理学疆境,实较北宋四家远为开阔,称之为集北宋理学之大成,朱子决无愧色。”(朱子学提纲,三联书社2002年)三、朱子之学有补治道朱熹之学可以满足“人君治天下”的政治要求,康熙皇帝认为朱子之学“见其穷天地阴阳之蕴,明性命仁义之旨,揭主敬存诚之要,微而律数之精意。显而道统之源流,以至君德圣学,政教纲纪,靡不大小皆该,而表里咸贯,洵道学之渊薮,致治之准绳也。”(御制文集第一集19卷)而且朱子之学“体道亲切,说理详明,阐发圣贤之精微,可施诸政事,验诸日用,,实裨益于身心性命者,惟有朱子之书,驾乎诸家之上。(康熙几暇格物篇)”,而那些先秦以来的各种思想,“不偏于刑名,则偏于好尚;不偏于杨墨,则偏于释道;不偏于辞章,则偏于怪诞:皆不近于王道之纯”(御制文集第4集21卷)。况且朱熹一贯重视力行,虽然其具体从正时间相对而言比较短,“然朱子于政事治道之学,可谓于理学中最特出。试观其壬午、庚子、戊申诸封事,议论光明正大,指陈确切着实、体用兼备,理事互尽。厝诸北宋诸儒乃及古今名贤大奏议中,断当在第一流之列。又其在州郡之行政实绩,如南康军之救荒,在漳州之正经界,上人其事有成有败,然精其心果为,于夫强立不反之风,历代名疆吏施政,其可赞佩,亦不过如此。朱子之理学,固承袭程张,而其经学则继踵北宋诸儒。能涫经学理学为一途,则端赖有朱子。”(朱子学提纲P23-24)1、科学理性有补治道朱子之学是具有很强烈的科学理性精神的。仍以〈大学〉为例,《大学》表面上看以“修身”为本,但其最终目的却是为了治国、平天下,即是以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为出发点的。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有利于稳定封建统治秩序。是朱熹首先发现了《大学》的这种能够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功用,所以他对《大学》推崇备至。这也是他把《大学》从《礼记》中抽出并编入《四书》的根本原因。朱熹专门为宋孝宗讲《大学》之道:“大学之道,在乎格物以致其知,格物者穷理之谓也。陛下虽有生知之性,高世之行,而未尝随事以观理,故天下之理多未察。未尝即理以应事。故天下之事多未明,是以举措之间,动涉疑惑,听纳之际,未免蔽欺,平治之效,所以未着。”(《朱熹传》.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56)而且从限制和规范君主行为角度讲,儒家法律文化优于法家法律文化。朱熹作为学问渊博,“致广大,尽精微”之大家,在学术上涉猎范围极广,“上至无极太极,下而至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朱子语类卷15),在对自然科中的气化、宇宙演化结构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地探讨,取得了显着的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这不仅对中国自然科学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它通过将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与理学思想贯通在一起,推动了理学思想的发展。朱熹本人较为丰富的自然科学知识,使其思想体系中不能不加进一些唯物客观的因素,包含着科学思辨理性的意义。2、与时俱进创新有补治道美学者陈荣捷先生在《朱子之创新》文中,曾经归纳了朱子在六个方面的创新意识:“(1)确定新儒家之方向;(2)理气关系之厘清(3)太极观念之发展(4)仁之观念发展之极致(5)道统观念之完成(6)合《大学、》《论语》、《孟子》、《中庸》为四子”(朱子学新论)以权宜法律思想为例,朱熹强调的是随时顺理、合宜简易。这种治道首先是以顺理为核心内容的,对于法律思想的损益创新,必须把握着天理维持的中心内核。对于如三纲五常理的中心是不得随意损益其词的。“所谓损益者,亦是要扶持个三纲五常而已。”就礼的思想言,“所因之礼,是天做底,万世不可易;所损之礼,是人做底,故随时更变”,“所因,得大体,所损益,谓文物制度,那大体是不得。虽如秦之绝灭先王礼法,然依旧有君臣,有父子,有夫妇,依旧废这个不得。”(朱子语类卷24),对其他法律制度,更是应“酌今”。3、简易世俗致用有补治道朱熹在谈论治道时就提出“立个简易之法,与民由之,甚好。”(朱子语类.卷108)“若圣贤有作,必须简易疏通,使见之而易知,推之而易行”(朱子语类.卷84.礼),倡导简易、世俗、致用的法律思想以实现有补治道。朱熹的《家礼》是对古制的大胆革新,显示出“从俗、从众、变通”的精神,所定礼仪与古之礼比较语言简洁、简约,礼仪安排实用,便于操作易行;而且因情循俗,使之适应不通等级身份的人,为社会民众实际实施留下了较大的余地,强化以家族本位为核心宗法意识,肃明传统家礼,净化社会风情,对抗三教浸染,立儒规范,适应了社会三纲五常、人伦教化的需要,对于现实社会具有指导作用。因之,黄干作《书家礼后》中讲《家礼》“无非天理之自然,人事之当然,而不可以日缺也。见之明,信之笃,守之固,礼教之行,庶乎有望矣。”宋明之际,从官府道民间,尊从朱熹家礼,“洪武元年,令:民间婚娶,并依《朱子家礼》。”(明会要.礼九)至永乐年则“颁《文公家礼》于天下。”(明史.礼一),成为官方正统之礼仪。清代“《家礼》为人家日用不可无之书,”朱彝尊谈道:“世之治举业者,以言《礼》,非朱子之《家礼》弗敢行也。(道传录序)《嘉靖常德府志》说民间百姓“人家丧葬颇依家礼。”《万历新昌县志》也说:“大率用《文公家礼》。”朱熹在实际的法律运用中,将人治与法治相结合,正君心,严吏治,举贤才,公平慎刑,肯定了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与私人土地占有制相结合的模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维护与巩固封建专制统治需要的正统思想,他的理学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及其政治式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地位。正因为如此,朱熹的法律思想成为影响与统治中国社会近八百年的宏大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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