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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1-05-24 4页 doc 41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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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管理制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是实现招商引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公司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重要策略。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管理#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是实现招商引资、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公司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重要策略。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进行投资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依法在境内参与设立的参股、控股子公司(以下或简称“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理财,公司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等重大投资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前要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与权限,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等重大投资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各相关专业部门按照按年度投资计划及股东会、董事会临时会议批准的事项,在总经理组织实施下,完成投资管理工作。 计财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投资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按季收集报表并进行分析;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组织参、控股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编制控股子公司年度预算安排。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的审计、报表的合并等财务核算管理。督促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部对证券投资要及时掌握市值,提供证券投资的市价,并按时收回投资收益及资本金。 人事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高管人员的管理及控股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 办公室配合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章程、协议等的审查工作,妥善保管好各种投资文件。 第八条 合营公司按月度报送会计报表,按季度报送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营运报告、产销存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做好对外投资项目前期调研;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研究、论证后,编制投资议案,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按决策程序形成的决议,开展下一步投资活动。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履行审批。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附的文件主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投资决议或公司立项批复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厂址、规划条件、规划设计的审查意见;征地、用地的法律性文件和外部协作配套条件的意向性文件;外汇平稳,原燃材料、动力、交通等来源与条件,需国家或地区协调问题的有关部门意见;环保、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章程的签署。在正式签署合营公司合同、章程前,须经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备忘录,报公司领导签批。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签约手续。签署合营公司的股东会文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对外签署。 第十二条 完成或配合完成工商预核准工作。及时请求并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按照合营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根据工商注册的要求,完成或配合合营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的成立,设立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按公司资金(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完成注册资金的注入,经工商登记注册,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完成合营公司的设立。涉及外商投资的还须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成立后,由合营公司向投资各方提供投资证明书(股权证),负责收集整理项目资料的归档。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并、解散清算等事项时,按照公司原批程序报批;合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及合营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公司要加强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合营公司经营动态,按年、季进行分析合营公司经营情况;组织控股子公司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了解合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督促及时返利;按要求完成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等。 第十七条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一)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任选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四)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绩效。 第十八条 遇重大事项按《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公司。 第四章 高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合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股权代表(董事、监事),以及派驻或推荐在合营公司参与其经营管理班子或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条 高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合营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委派到合营公司的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出资负有保值增值、投资回报责任。遇涉及重大投资、年度利润分配等重要决议事宜,应事先向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报告,按照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原则,在合营公司经营中或董事会上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一条 高管人员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合营公司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的原则; (三)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并实行高管人员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采取公司与高管人员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及述职评审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高管人员的管理,按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委派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投资回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计财部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决议和投资资金申请,及时支付项目资金,确保资金按投资要求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合营公司基础会计核算业务,按规定或出资方的具体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并满足公司使用报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定期对合营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如实在公司财务报告中反映对外投资情况;达到合并报表要求的公司要纳入报表范围,对其进行合并报表的核算。 第二十七条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合营公司,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的要求统一委托进行审计,审计机构为合营公司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合营公司要全力配合公司年度审计及专项审计工作。公司督促合营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合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签发后10日报送公司。 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计财部收到合营公司投资回报后,及时入账进行财务核算。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截留投资回报,不得对公司权益擅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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